董海军 代红娟:农民维权抗争的无效表达:流于过程的情感行动

作者:董海军 代红娟发布日期:2010-10-14

「董海军 代红娟:农民维权抗争的无效表达:流于过程的情感行动」正文

摘要:已有研究为农民土地维权抗争行为提供了较多理解和分析框架。通过考察西安Y区征地活动,捕捉到征地事件中农民维权活动中另样一番鲜活图景:村民“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依法抗争”、“以法抗争”等抗争策略的无效表达导致了维权行动流向一个追求过程的情感行动,失效主要原因在于维权抗争过程中双方的组织性及力量悬殊、基层政府“正式权力实施的非正式运用”的运作逻辑、农民可供利用资源的缺乏和集体高于个人利益的潜意识。

关键词:抗争策略 征地 农民维权 抗争困境

一、 研究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中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对于农村土地需求不断膨胀。学界对于农村征地现象及其各利益主体间利益抗争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首先是从制度层面对利益冲突格局的解读。比如温铁军认为,政府垄断征收农村土地及其引发的矛盾冲突,本质是得以占有土地一级市场垄断收益的主体利用“国家权利介入下形成土地产权残缺”的农地产权特征,以政府权利直接推进土地资源资本化,以及与交易费用和制度成本相关的外部性问题。[①]其次是关于农民抗争策略的研究。学界解释农民维权活动框架具有重要影响的有斯科特的“日常抵抗”[②]、李连江与欧博文提出的依法抗争[③]以及于建嵘提出的以法抗争[④]。基于詹姆斯・斯科特提出的“弱者的武器”日常抗争,董海军提出的“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这一概念丰富了利益抗争的策略[⑤]。王洪伟在总结农民抗争策略的基础上认为,“弱者的武器”、“以法抗争”、“以理抗争”的解释框架是在既有政策、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求助于外”的底层抗争策略,他同时提出与之相反的“求助于内”的“以身抗争”抗争逻辑,此二种抗争策略共同形成了当代中国底层民众抗争的两种具有解释力的社会学分析框架。[⑥]再次是关于利益抗争过程中利益表达困境的研究,比如应星指出的“合法性困境”[⑦]以及吴毅提出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限制[⑧]。最后是关于维权抗争的情感研究。斯梅尔塞提出的价值累加理论(Value-added Theory)已成为一个经典的情感论范式[⑨]。当代西方学界的社会运动研究也注意到了情感因素[⑩]。应星从“气场”这一种特殊的情感体现方式着手研究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11]。吴长青则基于“依法抗争“的局限性,探讨了伦理视角在研究农民抗争中的独到解释力。[12]

应该可以说,既有研究为我们理解农民的维权抗争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视角和坚实基础,但过于强调事件中的策略及其困境,或者虽注意到了情感因素对维权抗争的作用,对社会运动的情感研究“往往流于给出各种情感行为在社会运动中的表现,以此强调它们在社会运动中的作用,却不去关心运动参与者情感行为背后的宏观结构和微观社会心理学机制”[13]。因此,虽然科塞提出了冲突的“排气阀”功能,但维权抗争过程对情感的作用还缺乏深入的实证分析。比如对于“上访专业户”或者“上访代理”的解释,除了因为存在现实问题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是否上访成了一种情绪表达的途径,而不是为了真正解决现实问题?应当利用孙立平提出的“过程-事件分析”法深入农民维权抗争事件的过程,通过对具体事件的观察,结合农民的微观生活世界,才能理解农村征地事件的情景。本文基于西安Y区政府征地中农民的利益抗争过程提出一种维权抗争对情感的作用机制:作为情绪表达的抗争,维权抗争在现实情境中成为一种流于过程而不奢望结果的过程。

二、Y区征地事件的矛盾浮现与利益抗争

Y区地处陕西关中,1997年被批准为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当时Y区农业人口8.58万,总人口16.02万,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53.56%。近年来,伴随着国家大量资金投入和政策上的倾斜,Y区开发步伐日益加快,大量工厂在此落成,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与此同时,对于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征地活动愈演愈烈。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Y区从1997年成立以来至2008年底,通过各种途径征收的耕地达到1.8万亩,占Y区耕地面积的45%。征地活动牵扯到多方利益主体的得失,是一个多方利益主体抗争的过程,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让笔者颇感兴趣。这种利益抗争将如何展开,带着疑问,笔者深入Y区的各个村庄进行了细致的观察和访谈。

X村(笔者重点访谈的村子)是Y区L乡的一个行政村,该村有9个小组,人口约3000人。可耕地约1700亩,人均可耕地约0.57亩。截止笔者调查时,X村九个小组的耕地绝大部分被Y区政府征收,其中由于建设需要第八组村民实行了整组搬迁。

征地活动的参与者包括三方:基层政府名正言顺地充当了国家的角色,集体的名分落到了村级组织上,在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下我们无法跨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鸿沟,所以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也自然被卷入征地活动中。这里若将征地活动看作一个具有社会冲突性质的利益抗争博弈的过程,则基层政府、村级组织、农民自然为该活动的对弈者。

(一)事件的发端:“三缺一”的商讨

Y区征地由该区政府出于城市建设而牵头实施工厂建设和商品房开发。村民眼中的征地行为等同于一种行政命令。政府决定对某块耕地或宅基地进行征收时,一般首先告知该地的村级组织代表――村委会主任。然后由村委会主任召集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一个小组有两到三个村民代表,由群众选出,往往村民代表中也包括小组组长本人)开会(村民认为这个会只是走过程,即使不同意也照样征地)决定是否同意征地。接下来召开全体村民会议,公布征地事宜。我国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所谓的“可以”从制度层面给予了基层政府一个模糊的权力,从一开始,基层政府就在征地活动中获得了主动权。但征地的实现仅依靠基层政府无法完成,需要寻找一个合作者。对比一下可能合作的两方对弈者,村民不适合作为政府的选择对象。原因有二:其一,出于人数考虑,村民太多,讨价还价的成本太大。从办事的效率上来看,很难在较短时间达内成一致的协商结果。其二,出于身份一致性考虑――某种意义上,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均属于干部的概念范畴――身份越是一致,在某件事情上就越能产生共鸣,而村民和基层政府恰恰属于两个对立的角色。种种显在制度和潜在规则促成了基层政府和村级干部统一战线的达成,为今后双方利益的捆绑迈出了第一步。而村民一开始则被划分在了利益分配的外围,形成一种“三缺一”的尴尬局面。这与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密切相关:“集体所有制已经发生了由大集体时期的全体社员所有到当下的村庄所有,而村民不再所有的型变。这一制度性型变看似更加彰显出村级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法人地位,使基层政权和土地开发商们在土地的征用和买卖中不用与单个村民打交道,而是直接面对村政权,从而节约谈判的成本,但在实际上,对于那些既无集体经济支撑,又已经完全丧失对集体的政治和社会控制权能的村级组织而言,却是根本没有能力在土地的开发或被征用过程中集合村民意志,代表他们与开发商进行谈判和交易的。[14]”

(二)征地矛盾的凸现和补偿纷争

在征地活动中,村民、村级组织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征地问题被摆上前台时逐渐暴露出来,第一阶段“三缺一”局面忽略了村民的参与,一方面土地产权属于村集体,基层政府与村委会的协商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土地的使用权属于村民,使用权与村民的脱离要通过村民的签字来实现。所以,征地活动的第二阶段,主要问题是基层政府以一定的补偿为筹码收回村集体的产权和村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相应的,征地活动从基层政府和村干部的合作转向村民和村干部及基层政府的对抗。

问题在于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管理。作为只拥有土地使用权且被二元户籍制度剔除在各种社会保障之外的农民,不管在“社会理性”抑或“经济理性”支配下的农民都绝不会轻率地将自己的土地处置。在与农民的深入交谈中,笔者深刻体会到土地对于他们的意义:“农民只会种地,国家干部有工资,退休了有退休金,农民没地了,有本事的挣下钱买面(养家糊口),没本事了就可怜”、“你说是市民吧,没有任何待遇,是农民吧,没有任何土地可以耕种。”由此可见,当前社会制度安排下,就当地现状而言,土地依然是大多数农民的生存保障:或许日常生活中感觉不到它的重要性,一旦它从手中失去,习惯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就会感觉到无比迷茫和困窘,很难去适应另一个角色。

前文提到,征地活动以一定补偿作为筹码来换取农民手中的土地。如何补偿和补偿多少是这一活动中矛盾的焦点所在。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来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据笔者的实际调查,Y区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形式主要有两种。最初实行一次性补偿,每亩地赔偿3.1万元。这种赔偿方式实行的很少。之后绝大数征地实行多次赔偿。赔偿款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一次性发放的每亩1.7万元赔偿款;第二部分是每年一定的粮食补偿,标准为800斤玉米和800斤小麦的市场价,以现金形式发放到村民手中(也包括国家的粮食直补);第三部分是当村民到一定年龄时发放的养老补助――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者每个月约60元的生活补贴;第四部分是机动的,家里有大学生的,给予一定补贴。事实上,对于这样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农民没有正式谈判资格,这些补偿标准由各级政府制定,具体由基层政府执行。在村民看来这样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而难以维持今后同等水平的生活。他们认为,土地是自己的命根子,如果没有土地可以耕种,今后的生活来源意味着太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村民对于未来生存状态的担忧产生了一种大体一致的情绪状态,即讨个说法的心理。

“签字”是征地活动中的一个正式仪式,即就是“字”签之后,征地活动就宣告成立。第一次“签字”是基层政府和村干部之间的活动,之间的暗箱操作暂且不论。第二次“签字”是村民和以村干部为代表的村集体之间的斡旋,并在基层政府的压力下达成。在访谈中,绝大数村民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征地,但毕竟“胳膊拧不过大腿”。在第二次“签字”过程中,村民与基层政府和村干部形成的利益联盟之间的矛盾被最大程度地激化,村民与基层政府的对抗亦公开化。村民与其对抗的台面理由是“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赔偿不能太少”。各个小组在对抗方式上大体相似,总结起来大致有两种:就地抗争[15]和上访。政府征地时需对被征土地进行丈量――“上面的人要来量土地的嘛,他们要用机器把地里的庄稼毁掉。这时我们(村民)就不管男女老少就跑到地里去,挡着不让人家(基层政府)弄(丈量土地)。”、“第一次,我们点燃了他们的轮胎,事情就算拖了一阵子。但后来的一次,乡上来了许多人,很多领导,他们叫了打手、社会上混的、公安局的人、派出所的人,还有医院。你们谁敢说不让量,谁说话不好听就打、就抓人。有次抓了十几个人投到了当地的监狱,打伤了好几个人(医药费为自掏腰包),大家吓得都不敢去地里了。”、“村干部在事情发生时已经被基层政府完全控制,就不说村干部偏谁向谁,他在这个时候就连露面的机会都没有。”

在就地抗争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村民采取了上访的策略。从村民上访活动的全过程来看,组织形式具有制度化特征:“村民要开一个群众大会,在会上首先要选人(群众代表),其次要筹钱。”群众代表一般为40到50岁的中年男性,他们要“能说会道”。村民筹款用于群众代表的差旅花费和劳务支出,群众代表的劳务标准从开始的每天20元左右增加到现在的40到50元。接下来是群众代表的上访,上访部门包括当地管委会和市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在2007年X村第8组征收宅基地时,村民曾试图进行上访,开始时往西安上访,一次次群体上访换来的是相关领导的相互推脱和问题的拖延解决――“你跑一次很少能够解决问题的,你再多跑上几次,人家每次都给你答应得很好,但是能不能解决问题那还不一定着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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