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尚立:阶级、所有制与政党:国有企业党建的政治学分析」正文
摘要: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产物,在实践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同时,体现着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结构的重要支撑力量。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既关系到党自身的领导与执政,也关系到国家制度的巩固与发展。因而,国有企业、党的领导与国家制度建设之间存在着深刻的政治逻辑,它要求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关键不在于控制国有企业,而在于有效推动国有企业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国有企业的组织形态与管理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这就要求党在新的形势下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在战略定位和策略选择上走出既定模式,实现全面创新,从而使党的领导真正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组织资源与政治资源。
关键词:阶级;所有制;政党;国有企业党建
在现代化运动的推动下,民主成为迈向现代化国家的普遍要求和共同选择。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的民主生活的组织与民主的制度安排将因此走上模式化的发展道路,因为,发达国家现代化的经历充分说明了各国实现现代化所形成的具体生产方式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生产方式的差异必然带来社会结构与政治关系的差异,从而带来整个发展路径与发展战略的差异。所以,思考和研究任何形式的政治建设与政治发展,都不能离开现实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这提醒我们,研究中国政治与政党,固然要充分考虑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基本原则,但还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生产方式,其中就包括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否则,我们就无法科学地面对国有企业的党建问题。在当今中国,国有企业党建问题,不是简单的企业党建问题,而是涉及党和国家根本的政治建设问题。为此,本文将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国有企业党建的战略定位与策略选择。
一、国有企业的政治意义:所有制、阶级与社会主义国家政党
在中国的建设和发展中,国有企业在政治上所具有的意义,丝毫不亚于其在经济上所具有的价值,因为,它不仅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制度基础,而且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国有企业代表的公有制取向,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础,而作为国有企业主体的工人阶级及其在政治上所拥有的地位,决定着这个国家的社会性质,即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正是这种政治意义,加上其经济实力和发展优势,使得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体制和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依然能够挺立于中国的经济与政治生活的中心。
必须指出的是,改革开放之后市场化、民主化、全球化的发展虽然深刻改变了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形态,但国家与社会的基础结构并没有动摇,更没有变化。这个基础结构是中国特色的重要基石和逻辑起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过程中形成的,不仅奠定了这个国家的基本形态,而且深深地嵌入了国家制度体系之中。所以,要整体考察当下的中国,就必须把握其基础结构。国有企业就是这个国家基础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可以从宪法的文本入手来把握国有企业对整个国家形态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
第一,1954年宪法文本的有关论述和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第六条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第二,1982年宪法文本的有关论述和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三,基于1988年、1993年和2004年三次宪法修正案形成的宪法文本的有关论述与规定: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综合分析上述三个文本表述,可以看到,尽管国家的建设与发展经历了六十年的风云变化,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变革和变化,但国家的基础结构没有变化。从这些宪法文本的系统表述中,可以提炼出国家制度建构的基本逻辑,它由三个层面构成:其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其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现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其三,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①。[“国营”与“国有”是两个概念,“国营”一定“国有”,但在产权结构多样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并不一定“国营”。本文所说的“国有”,一定是国营的,因而,“国营”可以等同于“国有”,但“国有”不一定等同于“国营”]
基于这样的逻辑,作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现的国营经济,既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所在,是国之本,动摇不得,只有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的核心自然是国有企业。所以,国有企业关乎社会主义公有制,关乎社会主义制度全局。
在1954年宪法基础上形成的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上的体现就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工人阶级的领导。
工人阶级领导与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之所在,而这种统一的现实基础就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组织形态,在体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同时,也体现了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而且,国有企业对社会主义制度所作出的经济与政治的贡献,也为社会主义制度在制度上保障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与制度基础。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与发展的历程来看,社会主义制度是随着国有企业的建设和发展而得以确立的,所以,国有企业建设与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在政治上是等值的。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领导核心,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发展是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巩固其领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保障和政治保障。所以,不论是从党领导人民建设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使命来看,还是从巩固和提高党的领导地位来看,国有企业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价值。
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来说,国有企业的战略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制度基础;二是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阶级基础;三是保障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的经济基础。所以,发展国有企业并由此来壮大和巩固中国共产党领导执政的基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与执政的基本使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离不开国有企业发展的有力支撑,但不能由此推论出国有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中国共产党在其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为了增强其领导与执政的基础而加强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一回事,而国有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党的领导是另一回事。不论对社会主义制度来说,还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来说,国有企业的发展是最根本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时刻都不能离开这个基本点。这决定了国有企业党建的出发点,不在具体党建本身,而在国有企业发展之上。不能保障和创造国有企业发展的党建是毫无价值的。
二、政党领导:国有企业建设的组织资源与政治资源
新中国建立所带来的变革和转型是极为深刻的,国有企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起到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既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的主要担当者,同时也是广大劳动人民获得解放,工人阶级成为领导阶级的关键平台。这就使得国有企业一诞生,就与社会主义制度、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形成极为密切的联系。随后建立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在紧密这种关系的同时,也使得这种关系在国有企业的内部体制中固化下来,并由此孕育出中国特有的单位制社会结构和国家治理形态。所以,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中国共产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深刻关系是与生俱来的,在单位体制下,它内化为一种独特的企业组织形态、运行形态和治理形态。
必须指出的,虽然这种关系的战略目的是明确的,即在推动国有企业壮大和发展的同时,增强党的领导和执政的基础,但其逻辑的起点不完全是在国有企业的发展上,而是在党的领导与巩固上。因为,中国在初步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就启动了大跃进,力图快速实现现代化。大跃进的失败使这种努力很快遇到挫折。为了在现代化危机中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与政权,国家的发展战略和行动议程也就逐渐偏离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主要围绕着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国家政权的巩固。在这种情势下,国有企业基于其所有制的性质和工人阶级的集聚地,很快就从经济建设中心转向政治运动的中心地带,并成为城市社会生活的主要组织单位。这些变化使得党
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是从国有企业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规律出发,而是从党和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以及政治运动形势的要求出发,从而形成政党对国有企业的全方位领导。在这种领导体制下,国有企业在组织形态、权力结构、运行方式上逐步趋向政党化。
实践证明,在企业政党化的情势下,这种领导体制虽然充分保证了党在国有企业中的绝对领导地位,但并不适合国有企业作为生产单位的组织与运行的内在要求,从而在实践中大大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所以,改革开放伊始,邓小平就明确提出要改变国有企业的组织与管理体制,并将其纳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他在1980年首次提出中国政治体制六大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他提出的想法相当系统,至今依然有指导意义。
邓小平说:“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分别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
还有党委领导下的校长、院长、所长负责制等等,也考虑有准备有步骤地加以改革。过去的工厂管理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既不利于工厂管理的现代化,不利于工业管理体制的现代化,也不利于工厂里党的工作的健全。实行这些改革,是为了使党委摆脱日常事务,集中力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监督工作。这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更好地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这些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要努力学习各种有关管理和技术专业,再不能长期泡在各种会议里,老是当外行,那样我们就永远实现不了现代化。这些同志大多数是党员,管理制度改变了,他们除了要受上级行政部门的行政领导以外,还要受上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同级党组织的监督。
同级党组织的任务也没有减轻,而是真正加强了党的工作。工厂、公司、院、校、所的各级党组织,要管好所有的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