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威权主义后的演进路径

作者:离开威权主义后的演进路径 选择字号发布日期:2010-07-26

「离开威权主义后的演进路径」正文

作者:Axel Hadenius & Jan Teorell

[内容提要]本文对威权政体进行了新的分类,以此研究政体类型对非民主政体的存续或消亡的影响,以及不同的威权主义政体对民主发展的影响。本文研究结果显示,不同的威权主义政体所面对的民主发展倾向是不同的。因此,威权主义的不同本质应当成为民主的关键前提之一。有限的多党政体是迈向民主体制的主要方式。事实上,这种政体类型已经成为威权主义迈向民主未来的最常见形式:一党体制或军事体制,都有可能先转化为有限的多党政体,再进一步迈向成熟的民主政体。

什么样的环境有利于民主的生长?是否有些国家先天就被赋予了有益于民主化的特性而另外一些国家就注定陷入威权主义的循环?五十年来这些问题处于什么是民主的基本先决前提的争论的中心。信奉现代化理论的学者将社会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位置;与此同时,其他学者分别认为文化与宗教、多样性、石油及其他自然资源、民主的扩散效应都可能促进或者掩盖一国民主转型的前景。然而,我们对于民主化的理解还远远不全面。

以往大多数理论都认为,非民主国家所都面临的民主化阻碍都是相似的。我们不同意这一点。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主所必需的制度上的先决条件。某种独裁体制是不是比别的独裁体制更容易被推翻?而且,如果是这样的话,某些形式的独裁体制是不是比另一些独裁体制更容易民主化呢?总而言之,我们关注的问题是,一国独裁体制的具体特点是否会影响民主转型的前景?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在芭芭拉?盖底丝(Barbara Geddes){1}就191个国家从1972年到2003年范围内所作的调查的基础之上,提出关于威权主义制度的新的一套分类法。我们研究的结果显示,不同类型的威权主义在对自身生存和民主化时表现出不同的倾向。因此,体制的特征、也就是威权主义政体的内在特点,对民主化的几率和路径是有影响。对民主化的先决条件的研究中,应该重视这一点。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发展起来的关于非民主制度的经典理论,主要是建立在对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 )和威权主义(authoriatrarianism)的区分上。{2}这种区分很快就被弃用,因为很快人们就发现,符合极权主义的类型的政权非常少,而同时威权主义这一类型又过于笼统。{3}林茨和斯泰潘(Juan LinzAlfred Stepan )曾经在上一经典的分类法中加入“后极权主义”(post-totalitarianism)和“苏丹主义”(sultanism )以期更加精确。{4}然而,我们认为这种区分的作用是有限的。他们分类的标准是值得商榷的,而且也没有试图系统地将这种分类模型应用于不同时期,或者更为广泛的实例。就像斯奈德和马赫尼(RichardSnyder James Mahoney)所指出的那样,林茨和斯泰潘所提出的一些观点是“个别的”和“仅应用于一个国家的”。{5}

戴雅门(Larry Diamond )就政体的分类做出了一些更为雄心勃勃和广阔的尝试。{6}他提出了既不是完全民主的又并非“政治上封闭威权”政体(politicallyclosed authoritarian)的“混合制度”(hybrid regime )的概念。根据这些“混合政体”内部竞争性程度的不同,他将它们区分为“竞争型威权”政体(competitiveauthoritarian )和“支配统治型选举支配型威权”政体(hegemonic electoralauthoritarian ),将剩下的归类为“模糊政体”。他于2001年将这种分类应用于192个国家,很清晰地将每个国家对号入座。

对于这种分析框架我们也认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正如戴雅门自己所承认的那样,这种对于国家的分类“所提供的更多的是一种说明性的而非必然性性的”。{7}作者从未对上述分类给出他确切的的分类标准,特别是在对于一些处于边缘的案例的判断上更是如此。同样,戴雅门也没有尝试对不同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应该属于哪一类型给予界定,或者是评估这一分类法在解释独立结果(如民主化)过程中的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戴雅门的分类描绘了在一个单一连续(量化)维度上、即竞争程度上,一组国家的间歇分布。他没有运用政体的类型特征,也就是说,没有基于威权主义政体之间的定性差别。这就是一般学者所提出的政体分类的最主要缺陷,包括戴雅门(以及他部分借鉴的那些人)的分类法、列维斯基(Steven Levisky)和卢坎?威(LucanWay)的“比较威权主义”{8}以及谢德勒(Andreas Schedler)的“选举式威权主义”等分类法。{9}如果竞争程度是区分威权主义政体的唯一维度的话,我们也就不需要政体类型学了。相反,只要时时评估作为民主水平的粗略的表现的竞争程度就足够了。{10}不过,话虽这么说,上述这些对某种以一定的多党竞争为特征的特定非民主政体类型进行划分,还是非常有益的工作,我们也要加以借鉴。

与这些“竞争型或选举式威权主义”的文献相比,盖底丝(Geddes)的类型学强调了威权主义政体之间的质的差别。{11}盖底丝在部分借鉴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 )的著作的基础上,{12}区分了个人制的、军人制的和一党制的威权政体种类;她的分类法也包括一个“混合”类,即包含这三样政体特点的一种类型。在我们看来,盖底丝的研究对非民主政体的研究文献做出了极为重要的贡献。通过研究战后大量国家的数据,她指出了有的政体比其他的更不稳定。军人制政体最为脆弱,寿命也最短。个人制的威权政体持续时间更长一些,而一党制的威权政体最为持久。借助博弈论,她非常好地解释了这几类政体的不同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尽管盖底丝的贡献是很有价值的,但还有很大的改善余地。首先,她的研究遗漏了一些重要的非民主政体形式,主要指君主制和“竞争性的”或“选举式的”独裁政体。第二,我们很难把“个人统治”(personalism )界定为一类政体。我们认为个人统治在各类威权政体都会出现,只是程度不同。第三,盖底丝没有区分真正一党制政体(不允许反对党存在)和一党主导政体(一党主导但存在反对党竞争)。最后,与盖底丝不同,我们不仅仅研究政体类型对于其生存的影响。威权主义政体的结束并不意味着民主化的开始,因为它很可能只是让位于另外一个威权主义政体。因此我们要考察不同的威权政体类型对民主化前景的影响。据我们所知,本文下面报告的是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展开时间跨度如此之大的研究。

一、威权主义政体的类型学

为了提出威权主义政体的类型学,我们首先必须大致指出民主和独裁之间的界限。这就是假设民主和独裁之间是可以作出二元定性区别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用连续的而不是二元的概念来区分民主(或独裁)或许更好一点,即只区分民主或独裁的相对程度,而不是用将二者确切地区分开来。{13}然而,有时出于特定的研究目的,二元论的方法是适当的。本文就采用这种方法。

我们把“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和“政体”(Polity)关于每个国家民主程度的评分,转换成从0(最不民主)到10(最民主)的分数。我们以7.5分为标准将民主与独裁区分开来:低于7.5的即为威权政体。{14}这个划界的分数,我们是通过计算五个众所周知的民主的分类标准的划界分数得出的,包括舒沃斯基(Adam Przeworski )等的标准{15}、门瓦林(Scott Mainwaring)等的标准{16}、雷其(Garry Reich )的标准{17},以及“自由之家”和“政体”的标准。由于“自由之家”的数据最早只从1972年开始,我们的分析也就始于那个时间点开始。

我们威权主义政体分类标准的核心是将三种维持政治权力的模式区分开来。这可能是历史上最为普遍的三种模式:第一,世袭继承或血统制;第二,事实上或者威胁使用军事力量;第三,普选。这三种维持权力的模式对应着三种普遍的政体形式:君主制、军人政体、选举型政体。然而,这三种政体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能有交叉混合的政体(不过我们的数据中没有出现军人君主制这一种组合方式)。

君主制指一个有着皇室血统的人根据公认的惯例或宪法继承国家首脑位置的政权组织形式(不能是一个人随便就宣称自己是君主){18}.重要的是,我们只是将这个分类运用到君主享有实权的国家,象征性的君主制被排除在外(比如英国)。不过,确定一个国家是否是君主制,长子继承权――王位由父亲传给长子――不是必须的。例如,海湾地区王朝式的君主国也被归为君主制国家,即便继承人是通过王室家族达成共识产生的。此外,在一些国家,即使权力在事实上曾经由父亲传给儿子,也不能被视为君主政体:比如在叙利亚从哈菲兹?阿萨德到巴沙尔?阿萨德,在朝鲜由金正日到金日成。权力的转移必须是通过公认的惯例或宪法实现的。沙特阿拉伯是一个典型的君主政体,因为权力是在沙特阿拉伯皇室家族成员之间交接。

军人政体指军官通过实际或者威胁使用武力而成为主要或主导的政治领导的国家。{19}因此,在军人政体中,武装部队可能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文官领导人而掌握政治权力。通过公开选举使得有军事背景的人当选,但没有处于军事力量控制下的政体不能被归为军事政体。智利1973年至1989年被奥古斯托?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将军统制期间就是典型的军事政体。反叛政体是军事政体的一个特殊的亚类。这是指一种叛军或反叛运动(指由常规军队以外的军事力量进行的运动)通过军事手段夺权,但是政体形式还没有发生改变的例子。自1997年洛朗?卡比拉(Laurent Kabila)的刚果―扎伊尔自由民主军队联盟的反叛势力颠覆了蒙博托?塞塞?塞科的政权以来,民主刚果共和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选举型政体包括很多不同的国家。每一个国家都有针对议会或者是行政机构的普选。在选举型政体中,有三个大的种类:无党政体、一党制政体、有限的多党制政体。无党政体会举行选举,但是这些国家不允许政党存在(或至少代表政党参选的候选人是被排除的)。这些政体下的选举带有一定的竞争性,但是只局限于个人候选者之间。马尔代夫就是一个例子。

在一党制政体中,形式上和事实上都只有一个政党有资格参加选举。朝鲜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只有朝鲜劳动党才是唯一合法的政党。少量的无党派候选人有可能被允许参加选举并成功,比如萨达姆?侯赛因统治下的伊拉克。同时还有一些卫星党,他们名义上是独立的,但不能获得一个独立的地位。也有可能来执政党内部的不同候选人之间的选举竞争,比如坦桑尼亚1995年之前的情况。我们必须强调,光是一个政体自称为一党制国家还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必须有选举。例如,古巴自1959年卡斯特罗掌权以来就自称为一党制政体。但直到1976年才有宪法规定举行一党选举。因此,在那一年之前,古巴被界定为反叛政体。在那之后它才是一个一党制国家。

有限多党制政体举行的议会或总统选举中,至少有少数独立的或者反对派的候选者参加的。甚至当反对派自愿退出选举时,这样的分类也是成立的。通常这样的抵制是为了抗议现状。关键在于,选举在有一定竞争性的代表不同政党或是代表个人的候选人之间展开。这不意味着这些选举是自由和公正的。这里讨论的毕竟是威权主义政体:有的集团可能被排除在外,而程序有可能会支持某一方。因此,这种类型与列维斯基(Levisky )所说的“竞争性威权主义”和威(Way )所说的“选举性威权主义”最为接近。在2000年以前,墨西哥都是一个有限多党政体的典型。

区分一党制与有限多党制有一定困难,因为有很多政体形式上是多党制度,但是却被一党压倒性的主导。比如革命制度党(PRI )主宰墨西哥长达70年。在这些例子里,我们不同于将他们归为一党制的盖底丝和其他人。为了将一党制和多党政体区分开来,盖底丝运用了两个标准:政府的交替和选举中执政党得到的选票份额。如果执政党得到了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那么就不算多党政府。第一个条件的目的似乎是要关注那些虽然存在象征性的竞争因素,但是选举过程已经失衡到政府总是赢得选举的体系。然而,如果我们的目的是要探索不同政体的变化和稳定的模式的话,根据政府的更迭来定义政体形式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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