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益龙:中国农村社会阶级阶层结构六十年的变迁:回眸与展望」正文
[摘要]新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在60年的变迁过程中,阶级阶层结构经历了从制度变革型的平等化结构到政治运动型的平均主义化结构,再到市场转型中的多元分化结构。就结构变迁的机制而言,依次是社会制度的变革、集体化运动和市场转型。至于农村内部阶级阶层关系,三种结构中的关系都是相对均衡和稳定的,只存在对经济效率的作用不同。相对而言,在市场转型和阶级阶层结构不断分化的过程中,城乡关系以及与此相关的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潜在着更多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更需要加以关注。
[关键词]中国农村;阶级阶层结构;60年变迁
阶级阶层反映的是社会结构的现实状况及特征。阶级阶层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考察和研究社会的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划分为阶级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决定的。”①社会生产与生活中存在的地位差别,构成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事实。对这种事实的把握和认识,是社会学认识和理解社会结构及其运动规律的重要路径之一。当代西方社会学中的新马克思主义借鉴了阶级分析策略,试图从阶级意识和“阶级相关的影响”两个方面去揭示阶级的内涵,并按照这种内涵的界定去指导经验研究,以求达到了解现实社会中的阶级关系现状和影响因素以及可能的干预措施。②在对当代中国社会结构与变迁的研究中,中国社会学也越来越多地运用阶级阶层的分析范式来考察社会的分层与流动及其影响机制。或许是出于历史的原因,或许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不适宜用阶级阶层分析法。③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构成,阶级阶层分析为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提供了一种极为实用的工具。即便当今时代阶级斗争已不显得那么重要,但对阶级阶层结构的把握依然是认识社会现实的重要切入点。如果回避阶级阶层概念,或认为这种分析过于敏感,那就相当于在逃避现实或事实。社会学如能客观地揭示阶级阶层结构特征,并从建设性的角度去探讨协调阶级阶层关系的政策策略,这对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和结构稳定将有正向作用。
新中国农村社会在60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诸多重要的制度变迁,其结构也在发生着转型。那么,农村阶级阶层结构在这一变迁或转型过程中究竟经历了哪些重要变迁?这些变迁是如何发生的以及有何意义?本文旨在从阶级阶层分析视角对这几个问题加以总结和探讨。
一、改革开放前30年的农村阶级阶层结构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农村社会结构已经进入一个更加快速的转型期,因为社会主义革命取得的胜利和新政权的建立,与共产党在农村倡导和推行的一系列新制度以及由这些新政所推动的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有着密切的关系。共产党在农村倡导、发动和组织的土地革命、减租减息、打击土豪劣绅等运动,得到农村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这些新政策及其实践之所以得到广泛支持,是旧中国农村阶级阶层关系和结构出现对立和危机的必然结果。
20世纪30和40年代的中国农村,阶级阶层的差别巨大,地主、富农及土豪劣绅等特权阶级阶层与广大贫农存在着极大的差距,而且越来越多的农民的生活难以维持。费孝通在对30年代江苏省“江村”的考察后总结道:“中国农村的基本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收入降低到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要的程度。中国农村真正的问题是农民的饥饿问题。”④农民的绝对贫困问题是在当时阶级阶层结构中形成的,地主、高利贷者以及税吏等特权阶级阶层成为农民越来越贫困的重要原因。高额的地租、利息和税收,使得越来越多农民的净利润为负。
根据满铁惯性调查,1937年华北的一个自然村中4户中农有一户的净利润为负的,5户贫农的净利润都为负的,而经营农场主和富农的利润都是正的。⑤
农民为了再生产,又不得不向高利贷者借贷,而结果是农民更加入不敷出,债台高筑,最终变卖土地和家产,陷入到基本生活都维持不了的状态之中。例如,在山西省,农村高利贷者所定的规则是:“八当十,三分利,三个月一期,到期本利还清,想再使又是八当十,还不了钱由承还保人变卖产业。”⑥由此可见,旧中国农村社会的特权及富裕阶层是如何像吸血鬼一样吸干了广大贫下中农的血汗。很显然,这种阶级阶层关系属于对立的、冲突型的关系,由这种关系构成的结构也就处在不均衡、不稳定之中。这种不均衡的结构最终被社会主义革命所打破,农村新的阶级阶层关系和结构得以确立。
伴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全面推进,旧体制下的地主、富农以及农村土豪劣绅等特权阶级阶层的势力大大削弱,他们已经不再是凌驾于普通农民之上的农村上层,而成为普通百姓,而且在政治维度上处于社会下层。建国初期,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继续延续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土改”)运动。1950年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1947年颁布《土地法大纲》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在农村分地区、分阶段推进土地改革。农村土地改革在推翻旧的土地制度安排的过程中,具体实践做法是与农村阶级成分划分紧密相结合的。早在老解放区的土改运动中,为了在农村平分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就采用“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办法。但是如何使这种土地调整和再分配得以执行呢?谁愿意把自己的土地拿出来再分配呢?
当时所采用的土改办法主要是“划阶级”。如在河北省十里店村,为了给贫雇农“补窟窿”分配土地,土改工作队动员在全村根据家庭土地和经济生活情况来进行阶级划分,划分为贫农、中农的,自然是团结对象,地主、富农也就成了斗争对象。⑦
伴随着土改运动的农村阶级成分划分,某种意义上说,彻底地改变了农村社会的阶级阶层关系和结构,意味着新型农村社会关系和结构正在形成。
阶级成分划定虽反映了当时农村社会的社会关系及分层结构,但由于阶级划定成为土地改革中的一种政治途径和方法,它又对农村阶级阶层关系和结构产生了新的影响。最为明显的是,地主、富农等从上层转变到下层,尤其在政治上成为斗争的对象。广大贫农和雇农的地位得到较大提升,他们分到了更多的土地,且政治地位得以提高。中农的土地增减幅度并不大,但是他们的政治地位明显提高。
土改之后,紧接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就是互助合作运动。始于50年代初的农村合作化运动,其初衷是先通过农户间的互助合作,逐步建立起合作化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变小农分散经营的状态,以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分工合作及规模化经营虽然从理论上讲要比分散的单干更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但是,这一理论成立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分工合作必须是自愿自主的选择;二是合作组织的管理必须具有效率。
从合作化运动的具体实践来看,农业生产合作及合作组织的成立和运行,大多是通过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方式推动的,农民及农户的自主意愿并未得到尊重。例如在安徽省凤阳县,一些农户是被迫加入合作社的,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如农户不加入合作社,就被批为“小脚女人”、走资派、拖社会主义的后腿。所以当农户不情愿将自己的田地、生产资料纳入合作社时,他们就选择宰杀耕牛等导致生产资料严重损失的行为。⑧
农村合作化运动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农业经济方面,而且也反映在农村阶级阶层关系和结构之上。
当农户将绝大部分生产资料纳入合作社并在合作社集体生产后,农村内部的阶层差别大大缩小,农户之间的关系也趋向绝对的平均主义。因为很多合作社的分配原则采取“劳六人四”,即合作社60%的收入按照劳动力的劳动工分来分配,40%的收入按照农户的人口来计算,因为农村土地是按人口来平分的。
这一分配原则虽稍侧重于劳动,但实际仍属于按人口的平均主义分配原则。所以,农户之间分配的食物和收入差异很小,且更多地取决于家庭人口。
合作化运动从结构上消除了农村内部的阶级阶层差别,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内部平均化。农村社会差别仅表现为干部与群众的差别以及区域之间的差异。农村社会平均化的阶级阶层结构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关系的均衡与稳定,因为,合作化运动在消除个体农户间差异的过程中存在着两个潜在的危机:一是压制了个体农户人力资本的发挥和劳动积极性,二是用政治方法强制推行的合作使得农村合作组织实际潜伏着强烈的不合作倾向。所以,合作化时期的农村阶级阶层结构,表面上看比较平均和均衡,然而实际上由于这种结构状况是通过压制经济活力或牺牲效率来实现的,因而其经济根基潜在着严重的失衡。
1958年,在“一大二公”的极“左”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农村各地掀起了从高级社迈向人民公社、一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大跃进”。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确立,农业生产实行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营方式。为了使劳动力都参加集体生产,人民公社制就必须限制乃至禁止农户的各种个体经营。这样一来,农户除了少量自留地可自由耕种外,只能从集体中按人口和工分平均分得相应的食物和货币收入。因此,在人民公社时代,农村社会并没有阶级阶层的差别。农村社会结构的关系维度主要是农民―集体―国家,在利益分配上,存在着农民与集体、农民与国家、集体与国家的三种关系,而在农户之间,则通过集体实行平均分配。所以,人民公社制进一步消除了农民阶级内部的阶层差别,农村出现了高度的平均主义化的倾向。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主流意识形态将阶级斗争提到极高的地位,使得土改期间划定的家庭阶级成分在这场运动中得以动员和运用。曾被划定为地主、富农成分的家庭,虽经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改造,在经济上其实与其他家庭已经相当平均,甚至还要低,但在政治上他们受到排斥的局面并未改变。
特别是“文革”期间,对阶级成分不好的家庭的排斥更为突出,而且政治上的待遇又与多种晋升流动的机会直接挂钩。例如,在当时干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这一主要的阶级阶层结构中,进入干部阶层的基本条件就是政治合格,其中家庭成分是重要考察标准。此外,像入党、参军、入学和招工等重要个人流动机会获得方面,政审中家庭成分为贫下中农的占有优势,而地主、富农成分常常会与多种晋升机会无缘。
“文革”期间,农村社会在经济上实际已出现集体平均主义的格局,并不存在农户之间的阶级差别。
但是,阶级阶层差别在政治上得以渲染和强化,而且政治和意识形态所建构的农村阶级阶层差别反过来造成了一种新的社会差别,这一差别就是身份的差别,即不同的家庭身份由于政治地位的不同,从而享受了不同的晋升机会,由此形成农村家庭之间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声望的差别。
二、改革开放后30年的农村阶级阶层结构
中国的改革开放始于农村改革。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私下达成协议,将生产队集体土地分到各户,实行“大包干”。按照农民的理解,“大包干”就是“交足国家的,保证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小岗村农民的改革实践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不到一年时间,不仅解决了困扰他们近20年的温饱问题,彻底走出粮食、生产和生活上的“三靠村”的困境,而且取得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极大提高。⑨小岗村的改革经验逐渐得到管理层和决策层的认识和认可,自1979年后逐步在全国得以推行和推广。由此掀起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大潮,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公社制终于在1984年走向终结,取而代之的是农村乡镇体制。
农村家庭承包责任改革不仅改变了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而且对农村社会内部的阶级阶层结构变迁产生了巨大影响,集体经济中的平均主义关系和结构随着土地承包和个体农户的独立经营而发生了重大转型,那些能充分发挥家庭人力资本的农户,通过自己的创新和劳动率先富裕起来,成为农村社会的先富阶层。这些先富阶层主要包括农业专业户、养殖专业户、个体户、乡村企业主以及包工头等。
农村先富阶层与普通农户相比,在经济上出现了较大差距。但是,就先富阶层与普通家庭的阶层关系而言,他们之间的差距是因为家庭的人力资本存量的差别所致。当农户从集体中承包相应的土地后,各户的经营是自主的,收入高低基本取决于自己。
因此,他们间的差距并不会造成阶层关系的紧张。
农村改革之所以造就出农村的先富阶层,以及农户间的经济差别,是因为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不仅让劳动力从集体劳动中解放出来,个体家庭的人力资本和自主创新潜力获得了开发利用的机会,再加上家庭劳动成果的激励机制更为直接,也使得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得以极大提高。所有这些都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大幅提高。
此外,农村经济改革的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经济领域,而且还拓展到政治经济关系之中。随着农村集体经营体制的解散,嵌入在集体经济中的政治影响也大大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