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凡:中国民主发展的维权路径」正文
我们在前面讲过,在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种不同于政府主导下的民主发展形态,那就是以公众自觉自愿的参与为主要形式的公众维权式民主,这种民主发展形态,向我们展示了民主自下而上发展的一种方向和可能。由于这种民主形态的发展对于组织社会公众,维护社会的权益有很大的作用,因此自然成了一种在中国很重要的推动民主发展的路径。
1、维权、民主与民主化
公众维权式民主的出现,实际上反映了在经济自由度和社会自由度日益拓展和公众的权利仍然普遍的受到压制这两种情况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公众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自由、社会自由和政治自由所做出的努力和抗争。从中国民主的实践来看,维权式民主也是随着动员式民主和地方政府创新式民主出现和发展的过程出现的,并且推动着动员式民主和地方政府创新式民主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维权式民主的出现和发展,实际上反映了在长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背景下所出现的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发展,以及社会要求拥有一定的权利,对国家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的需求。同时也反映出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自由民权运动在中国的出现以及它所提出来的社会政治要求。
从相当多国家的民主化转型的过程来看,公众的维权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大规模的民主运动,对于民主转型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有的甚至是主导性的作用。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在很多时候,对威权主义统治者形成要求变革的强大压力,构了民主化转型的契机,甚至起到了转折点的作用。
这里可以举韩国的民主发展为例。从韩国的民主化的进程来看,大规模的民主运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威权主义统治的社会压力,在韩国民主化的过程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韩国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基于民主宪法而建立了形式上的民主制度,如保障公民政治自由,总统由选举产生及三权分立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仍然维持着威权主义统治。面对这种情况,学生运动等社会势力从1961年开展统一运动,最后遭受军事政变而夭折。随后上台的朴正熙政权想依靠经济发展和反共的意识形态来取得大众的支持,社会运动势力由于受到压制无法开展有组织的抵抗,但是也发生了一些反抗政府统治的事件。朴正熙政权于1972年单方面颁布维新宪法,确立暴力独裁统治,社会运动也由此转向为反独裁民主化运动,最终1979年爆发的学生和市民的示威游行宣告了维新体制的终结。1984年,以“宥和局面”的权威主义体制的自由化为契机,自律的社会运动在市民社会内部形成并逐渐兴起,而1987年的6月抗争,成为超越韩国政治中“弱社会――强国家”传统模式的划时代事件。1987年总统选举,由于在野势力的分裂,军人出身的卢泰愚当选,但是韩国由此实现了从军人独裁向民主的转变。[1]
韩国实行民主化之前,与政治相关的抗议活动主要由总是处于不满的学生、知识分子进行,同时得到宗教团体的支持,这些抵抗体制集团的政治活动与其说是包括理念、战略、组织的系统化的东西,不如说是局限于以特定目标为中心的示威游行,但是,这样的活动,却逐渐的导致了市民社会能量向外喷发,削弱了威权主义政权,并随着民主化的进程成为加强市民社会凝聚力的因素,以及推动民主化进程的重要力量。
像韩国这样大规模的社会民主运动,或者就是自由民权运动在许多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国家都出现过。发展中国家如此,发达国家也如此。经济的高速增长引起其它社会政治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社会不满的大量出现,利益受到伤害的社会阶层开始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导致出现大规模的自由民权运动,并由此推动政治改革,用民主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从这些国家的历史来看,大致都是如此。
而中国与政治相关的抗议民主活动在80年代主要由知识分子、学生以及市民进行。90年代以来,中国在经济上开始发展市场经济,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在政治上却并没有做相应的变革。经济高速发展中出现的群众利益流失和伤害,引起了普通群众很大的不满。但是中国的各级政府却并没有采取疏导的办法,没有进行相应的政治改革,而是极大的强化了对各种可能有规模抵抗的社会力量的监控。虽然有影响的政治抗议活动和社会运动在严密监视和高压控制下一直没有有组织地出现,但是在基层,随着政府动员式民主的开展,以及由此而来的基层民主的发展,由农民、农民工、业主、破产企业职工等基层群众为主体,越来越多的知识分子、律师、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加入构成了主要是基于自身利益诉求的自下而上的公众维权活动,也就是中国的自由民权运动正在悄然兴起,并逐渐得到发展。
2、维权运动在中国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的经济、社会及政治权利受到侵害以致剥夺的情况业中一些地方出现,而且也逐渐增多,范围也在扩大。因此,社会公众的主要是针对自身的经济利益被伤害的个体或者是群体的维权活动在基层开始出现并得到发展。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经验来看,在一个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往往也是国内矛盾增多,社会动荡不定的时期。在发展中国家这样的例子要更多一些。按照亨廷顿的理论,这是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制度化程度不高,无法满足随着经济现代化而日益被动员起来的社会成员参与的期望和要求而导致的后果。这就是高参与和低制度化之间的关系。参与要求越高,但是如果制度化程度越低,则社会就会越不稳定。而所谓的高制度化就是吸纳公众参与的制度渠道。民主的体制就是一种可以吸纳公众参与的政治体制。而专制的体制就不具备这样的机制,它把公众的参与排斥在外。从中国的情况来看,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社会问题比如贪污腐败、下岗失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环境污染、公共政策危机等问题越来越严重,民众的权利受到越来越严重的侵犯。由此,群众的不满在增加,维权行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这个时期的群众的维权行为是从个体或者是团体、群体的角度出发,由于个人或群体的权利受到侵犯,从而通过上访、法律诉讼、选举等途径进行维权的方式成为维权运动的主要内容。具体来看,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农民工、失业下岗工人、艾滋病患者、妇女、城市业主的维权成为目前中国基层群众维权的主体。
从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来看,城乡分割局面下的农民不论是在经济上、社会上还是政治上都处于被绝对剥夺的状况。经济上,国家长期以来通过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工业产品的剪刀差来为工业的发展积累原始资本;社会地位上,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格局,使得农民不能享受同城市市民同等的社会保障;而在政治上,同城市的市民一样,政治权利受到普遍的剥夺。因此,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农村日益陷入相对以至于绝对贫困的境地。这种发展的局面,加上过重的税费负担和征地问题,使得农民和地方政府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反对过重的税费负担和地方政府不合理的征地等权益受到损害的状况,农民或者通过上访、村委会以至于基层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诉讼、自我组织(成立维权组织或者农会[2])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途径实际上反映了农民在政治上希望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来进行自身的利益表达的愿望。在现实中,农民的种种政治参与的努力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构成了当政者调整农村政策的压力,比如取消农业税,规范征地行为,进行新农村建设以及在农村建立低等级的社会保障体系等。但是,这些仅限于经济上的调整政策并没有起到根本的作用,农民权益受损的状况仍在严重发生,农民要求制度化的政治参与的愿望依然强烈。这种日益紧张的局面,将持续形成继续深化改革,特别是政治上改革的压力。而已有的事实也证明,通过民主的方式,给农民政治上参与的渠道,比如真正让农民进行规范的村委会选举,让乡镇少干预村里的事务,真正进行村民自治等都可以不同程度的在村一级减少社会的不稳定。而通过乡镇长的直接选举,让农民参与乡镇一级的治理,就能够制约住乡镇政府官员的行为,也就能够比较好的缓解农村基层紧张的政治局势。在一些致力于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的地方官员看来,民主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能够比较好的解决政府和农民的矛盾,因此,他们也乐于采用这种手段和方法。这样,在很少的一些地方,实际上已经出现了这种良性的互动和循环,而这种良性的互动和循环,揭示了一条渐进的平稳的民主化过渡的可能道路。而从农民工和业主的维权实践来看,则还没有出现这种比较明显的良性互动和循环,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动员式民主在农村首先得以开展并得到发展,地方政府创新式民主也主要是在农村得以出现,这些政府主导的基层民主同农民的维权在一些地方形成了互动。而在城市,无论是动员式民主,还是地方政府创新式民主,都发展得更为迟缓,也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因此,农民工和业主的维权,从总体上也就显得更为艰难。
在群体维权的基础上,还出现了一些有影响的维权案例。这些事件的出现,从根本上来说,是群体维权受阻,矛盾长期积累不能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得到解决而出现的社会危机在局部的爆发,比如孙志刚事件、孙大午事件、太石村事件、邹涛不买房运动等。在这些事件之中,出现了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就是在基层群众的维权之中,律师、知识分子和新闻媒体开始加入进来,同基层群众的维权相结合,寻求人权的保护、制度的改革、法治的进步、新闻的自由,以至于宪政民主的实现。在维权民主中,社会精英和大众的结合,对于维权民主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维权事件中,在专家、学者、律师与普通公民间的良性互动中,公民的“护法维权”意识日益提升起来。事实已经证明,体制内外互动,联手维权,是中国民间维权运动走向成功的最宝贵经验之一,也是一种明显的发展趋势。由此可见,民间维权的发展以及它与强大的公权力之间的抗争,就是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博弈,需要更多地影响体制内的良心觉醒与利益群体的分化,从而形成体制内外的互动合作。
基于维权运动在基层从有到无、从点到面的普遍展开,一些人士(多是维权律师和社会活动分子)认为,维权已经成为中国走向民主宪政最为重要的动力。比如范亚峰主张通过公民维权,使中国社会的力量与国家权力的力量实现恰当的配置,通过公民维权,使以国家为中心的立宪主义转向以社会为中心的立宪主义。[3]维权事件虽然大多集中在社会经济领域,一般不带有政治性;但是由于当下中国的侵权主体是政府与公权部门,而政府与公权部门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主因是由政治制度造成的,所以要从根本上维权,必然要求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要求实行宪政与法治、要求公民治理与自治。同时,公民的政治权力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达权、结社权、参与公共管理权和知情权等均是公民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争取和维护。因此,公民维权运动的发展一定会推动中国社会的民主转型;而宪政民主的推进也一定会有助于公民维权运动的发展。这种自下而上的自发要求民主宪政的需求和力量,甚至有可能主导中国民主化的进程,维权力量的日益觉醒和相互联合,将成为中国民主化进程最为重要的推动力。事实是否如此呢?
3、维权路径遇到的问题及其意义
从上述的情况来看,维权的民主发展路径在中国是实际存在的。这是因为,根据我在前边对于中国民主定义的叙述中所讲的,中国的民主发展是以社会的自由为基础的。这种对于自由的追求,是中国政治民主的一个基本内容。在实际上也可以看到,在中国维权的发展中,对于民主的要求也越来越大,这是因为社会公众,包括维权人士越来越了解到,民主的方式是维权最有效也是最终的方式,用街头暴力的方式无法解决社会的问题,只有在政治体制上进行的变革才有可能使普通的群众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政府的伤害。实际上,中国的普通群众在改革开放30年以后不想再回到原来的专制之下,他们要想过好日子、要有尊严、要有权力,这是中国维权运动或者是自由民权运动产生的真正原因。正是这样的动力推动了维权运动的发展,也对中国的民主发展打下了一个立足于社会的根基。在这一点上,社会和政府目前的基本导向是不一致的。在某种意义上这可能已经表明,民主的推动(initiative)力量已经正在从政府的手中转移到社会的手中。
以维权来推动民主发展的路径是存在的,但是这个路径在中国的出现也带来了中国民主发展中的另外一个可能性,即有可能出现一个比较激进的争取民主的方式。目前的维权活动基本上都是在社会群众和地方政府之间产生。目前地方出现的利益共同体由地方政府、经济开发实体和地方精英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