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红:驯服民粹:现代国家建设的漫漫征程

作者:林红发布日期:2014-06-09

「林红:驯服民粹:现代国家建设的漫漫征程」正文

【内容提要】现代国家建设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进程,会有困顿与挫折,会有反复与迷失。其中,民粹主义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干扰因素。对于转型时期的国家建设来说,民粹主义的破坏性在于,它可能是民主崩溃和法治危机的根源之一,是阶级对立、精英与大众尖锐对抗的根源之一,它的非理性和不宽容会破坏民主政治的文化与价值基础。民主的国家政治不得不努力消弭这些破坏性,为此,法治体系建设、公民教育与政治制度化是值得努力的方向。同时,由于民主与民粹之间复杂的伴生关系,对民粹主义生成的条件与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可以发现国家建设中潜藏的问题,找到民主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

【关 键 词】国家建设/民主转型/民主巩固/民粹主义

民粹主义运动是一种被诅咒被唾骂的政治现象,在数百年之久的现代国家建设过程中,人们把政治崩溃、民主倒退、社会失序等种种罪过归咎于它。那种以为它只属于19世纪中期的俄美或20世纪中期的拉美的想法完全是一种天真的假定,因为在21世纪的今天,在号称已有成熟的宪政民主的欧美,或者正在集权与民主之间彷徨的阿拉伯国家,它又同时再现,“占领华尔街”和“阿拉伯之春”两场运动不约而同地被打上了民粹主义的底色。

关于民粹主义,有两个事实必须面对,其一,国家建设事实上是一个起点不同、但没有终点的政治进程,民粹主义在这一进程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无论是在民主转型、民主巩固或更进一步的民主成熟阶段,民粹主义都有机会。其二,一种广泛而深刻的信念始终是民粹主义的沃土,“未来是一张白纸,只有人民能够在这白纸上写字”①,或者,正如霍布斯鲍姆大声说出的:“除了神权国家之外,‘人民’如今已成为所有国家政府的基石和共同的参照点……假使说政府有任何宗旨,当然应该以全体人民之名发言,并照顾全体公民的福祉。在这个人民的时代,所有政府都是人民的政府,也是为人民而统治的政府。”②自从有民主这种东西以来,没有一个代议政体能够成功地将这种直接民主的冲动妥当地纳入体制之内,没有一个国家有底气说自己已终结了民粹的扰乱。但是,驯服民粹,又何尝不是这些所谓稳定国家或变革国家孜孜以求的梦想呢?

由此,人们不得不在现代国家漫长而充满变故的建设过程中,与民粹主义展开“一场激烈而不能肯定取胜的斗争”③。

一、民粹主义对转型时期国家建设的挑战

一般认为,由于成熟稳定的民主国家在国家建设方面已经完成了政治制度化建设,民主的政治文化已成熟,经济发展也达到一定高度,所以民粹主义运动即使偶尔出现,对国家体制本身应无大碍,反而可以促使政治精英思考国家发展方向是否在正确的轨道上。但是,在转型国家,情况大有不同,“民粹主义民主作为多元民主的敌人,它经常被看作一种隐性的威权主义”④,民粹主义与多数暴力或专制独裁的复杂关联,使它有可能将国家建设导向一个非民主的方向。

现代国家建设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进程,需要完成诸如法治体系建构、社会利益整合、民主文化培育等多方面任务,这个过程会有诸多的干扰因素出现,其中,民粹主义的危害尤其严重,民粹主义对转型社会民主化之路的破坏并不简单地只是一种“隐性的威权主义”。

第一,民粹主义是民主崩溃和法治危机的根源之一。民主政治是现代国家主要选择的制度形式。要建立并运行这种制度,需要有相应的条件。但是,“即使在领土独立的民族国家当中,具备健全完善之民主政府的条件者也很罕见,这条件指的是,一个享有合法性和全民同意的既存国家,并且有能力调解国内各团体的冲突”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有助于国家强化调解国内冲突的能力,但是崇尚简单政治、反制度的民粹主义在削减着国家的冲突解决能力。

对于转型国家要经历的宪政建设而言,民主巩固要比民主转型困难得多。因为后者只是成败在此一举的制度创建问题,前者则要把这种制度整合进国家建设的整个进程中。事实上,由于民粹主义的无处不在,它不仅在民主转型阶段为威权还是民主的选择增加难度,而且在民主巩固阶段,它则可能带来民主倒退甚至民主崩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主崩溃的原因在于政变、内战等专制或不民主的方式,但是,法治危机也可能来自民主的无限扩张,这正是美国开国领袖们早已洞见的民主的内在危险。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国家也经历过民主崩溃的过程,最典型的例子是魏玛共和国通过民主选举把希特勒选上台,而这个民选的独裁者紧接着就把法治体系废除了。一些自由派精英据此认为,民粹主义在本质上是“亲法西斯主义”的,是政治理性的死亡,是以盲目的乌托邦狂热为借口出现的反叛⑥。

民粹主义持坚决反代议制民主的一贯立场。在民粹主义领袖及其支持者那里,代议制就是相互倾轧、政治分裂的代名词,例如,利比亚的卡扎菲认为:“议会制是解决民主问题的一种欺骗办法。议会本以代表人民而建,但它的基础本身却是非民主的。只有人民自己参与,而不是他们的代表的参与,才有真正的民主。议会已成为人民行使权力的合法障碍。”⑦根据这种民粹主义的直接民主逻辑,在国家建设问题上最极端的主张就是废除各种既定的政治制度,代之以各种群众性政治组织。例如1953年,埃及的纳赛尔领导新政权废除了当时全国的所有政党,代之以一系列有组织的声称代表全体人民意愿的群众性组织如“解放阵线”“民族联盟”和“阿拉伯社会主义联盟”等。当然,阿拉伯国家曲折的民主化之路与它们的宗教文化与种族政治有关,也许亨廷顿所说的宗教与政治、精神王国与世俗王国没有截然分离的文化,不“适合民主制度”⑧,算是某种偏见。但很显然,当终极目标的色彩浸透了所有的具体政治行动的时候,妥协或渐进的改革就变得几乎不可能,大众能接受的只会是简单直接的政治,没有任何繁复的制度和程序。

哈维・曼斯菲尔德在民粹主义的精神世界里找到了反制度的根源,他认为“形形色色的民粹主义,有着共同的精神:急躁,这种精神属于那些受够了常规方式而渴望尝试新东西的民众”⑨。民粹主义有自己的民主追求,但它的急躁使得它对法治形式和法治机制缺乏耐心,把它们视作民众和政府之间的障碍。它要求政府即时而确定地对民众的意愿做出反应。当这样一种急于求成的精神广泛蔓延时,宪政秩序难以获得它必需的一致同意,危机自然会出现。

第二,民粹主义是阶级对立、精英与大众尖锐对抗的根源之一。从定义上说,民粹主义是一种否定现象,一种建立在拒绝之上的现象,反抗与斗争是它的基本内容。它与代议制斗争,与精英斗争,与作为个体的人民做斗争。齐泽克从哲学层次上分析过民粹主义的“好斗性”。他认为,当一系列的“民主”诉求如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降低税收、增加就业或反战等与一系列同类的事件结合起来时,民粹主义便产生了,这种结合最重要的成果是产生了作为普遍政治主体的“人民”。民粹主义的杀伤力不在于这些诉求的实质性内容,而在于一种实实在在的事实,即“人民”成为了政治主体,而且所有不同形式的、特定的斗争和对立都可能成为“我们”(人民)和“他们”之间进行的全球对立斗争的组成部分⑩。由于这种“人民”与不同敌人(他们)作战的斗争要致力于获胜,在手段的选择上有可能完全是反民主和非民主的,比如残暴的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等因素也可能被整合进民粹主义的实践中,自由主义精英就常常把民粹主义与群众暴力、暴力政治联系在一起。

如果一个国家中存在经久不衰的民粹主义斗争传统,对于民主政治来说是个最险恶的环境,国家不得不将主要精力用于处理民粹主义挑动的各种冲突关系,比如政府与人民、大众与精英、精英与精英甚至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这使得法治建设和维持十分艰难,充满变革或革命的风险。在另外的情形下,如果一个国家选择了威权而不是民主,民粹主义同样会发挥威力,国家的威权领袖通常除了拥有克里斯玛式的领袖魅力外,还善于利用民粹力量来巩固政权,带领着人民与本国反对势力斗争、与外国反对势力斗争。

然而,民主的理念和激烈斗争的精神在本质上是相互冲突的。虽然哈贝马斯试图找出这两者的关联,他认为民主空间如果排除了真正的斗争,就只剩下贫血的、规则操作下的竞争。但是,尼采和施密特所坚持的――崇尚无畏精神的斗争冲突会终止民主及其主要法则(11),似乎更为现实所证明。民粹主义主张斗争,反对阶级妥协,反对与精英或权贵妥协,它追求的公正平等或大众民主绝对地排斥了精英阶级。而民主政治需要妥协精神,“民主制是一种稀少而不稳定的选择,稀少是因为它需要一种阶级妥协,不稳定是因为它建立在阶级妥协之上”(12)。阶级妥协的确不可靠,但却是民主制仅能依赖的。民主政治发展需要一个稳定的公民社会秩序,需要可以协商调解的阶级关系,需要将社会运动纳入制度规范之中,但是民粹主义天生的反制度和反精英特性使得社会陷入持续的对抗之中,阶级关系难以调和直至社会失序。

第三,民粹主义的非理性和不宽容会破坏民主政治的文化与价值基础。在转型国家中,民主化之路要稳当顺利,更重要的是文化与价值层面的支持,即需要有崇尚民主的政治文化和理性宽容的道德资源。事实上,妥协本身就是一种理性精神的体现,但是民粹主义种种特质决定了它无法宽容和理性地处理与制度的关系、与其他社会阶级或集团的关系。

民粹主义唯一地依赖集体意志的支持,诉诸大众情感与偏好,“对于需要在大众中产生广泛影响的主张与思想,其威力取决于它所唤醒的情感而不是它们的真实含义”(13)。在哗众取宠的群众氛围中,集体非理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呈现,最极端的主张最有市场,声音最大的人最有号召力,在这里,理性不是一种必要的价值,因为它不能立即争取民意的力量,因为分析与说理、思辨与论战都无助于激发大众的热情。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粹主义那里,“人民”只是建构出来的概念,是一个整体取向的集合概念,民粹主义本能地仇恨个性、个体、个人权利,不管是富人的还是穷人的。它颂扬大众民主,崇拜作为整体的平民或人民,在具体实践中无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甚至认为为了整体利益应该牺牲个体利益。比如当年的俄国民粹派声称非常崇拜农民,但它实际崇拜的是“村社”这一传统的集体组织,他们认为那些主张单干的农民是“最危险的敌人”。大众与精英是不相容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相排斥的,这构成了民粹主义的不宽容性和排他性。

由此看来,民粹主义所崇扬的整体主义价值与现代法治所维护的个体价值与个人权利是格格不入的。哈耶克曾说:“如果社会或国家比个人更重要,如果他们自己的目标独立于个人的目标并超越个人目标的话,那么,只有那些为社会所具有的共同目标而努力的个人才能被视为该社会的成员。”(14)他描述的正是民粹主义鲜明地坚持的价值立场,民粹主义无视个体价值进而有选择性地决定成员的做法表达的是一种不宽容的价值观,与现代民主所依赖的文化多元主义完全不符。

二、驯服民粹:“一场激烈而不能肯定取胜的斗争”

民粹主义是一种具有历史复发性的社会政治现象,直至今天,民粹主义大规模出现并对现行制度形成重大冲击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从本质上看,民粹主义不是一种简单的落后的象征,它是民主投射下来的一片阴影”(15),只要民主仍然被看作是值得追求的制度模式,民粹主义就可能出现,民粹主义与民主政治如影随形,不曾分离。而在世界各国不尽完美的民主实践中,“只要存在相当数量的公民对现实政治的不信任和对政府的失望,民粹主义便获得生长的必要条件”(16)。

而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即一种哈耶克所说的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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