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林:重复博弈与机制构建: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探析」正文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为有利于稳定台海局势,减轻军事安全顾虑,两岸可以适时就军事问题进行接触交流,探讨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问题”。2009年5月26日,胡锦涛会见时任国民党主席吴伯雄时再次重申“建立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问题。学界近年来也就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机制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本文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从博弈论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一问题,认为两岸需要通过重复博弈建立密集而良性的互动来解决分歧、消除误判、建构认同、累积共识,逐步构建起机制化的军事安全互信。
一、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及其国内适用
所谓军事安全互信是指通过在军事领域内建立有助于改善安全环境的措施(包括军事交流、公开军事力量和部署的透明化措施、限制措施、核查措施、建立热线、军队互相通报和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等)而达到一种彼此双方都有安全感的信任状态。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则是改善安全环境措施的规范化、制度化形态。在国际上一般将军事安全互信机制通称为“信心建立措施”(Confidence Building Measures,简称CBMs),该机制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指在军事领域内建立的直接涉及改善安全环境的各种措施,包括沟通性措施、透明性措施、限制性措施与验证性措施,有学者另外还增加了宣示性措施和海上安全救援措施;广义的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涵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宗教及意识形态等领域,指从整体上加强安全、改善安全环境、缓和地区紧张局势及提高相互间信任而采取的措施。①
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最早萌发于冷战时期东西两大军事集团之间的碰撞,目的是为了规避因意外事件或误判而引发的核战争,古巴导弹危机后几个月内建立起来的美苏首脑热线以及随后签署的一系列防止战争和意外事故的协议是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化的雏形。这一系列初级的互信机制有效地减少了美苏之间的军事误判,避免了危机升级。古巴导弹危机结束后,时任美国国防部长麦克纳马拉一语中的地指出:今后的战略可能不复存在,代之的将是危机管理。②而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正是通过构建规范认同、消除误判危险、累积相互信任来实现危机管理的重要工具。基于此,美苏及其军事盟国也越来越重视构建这一安全机制,通过协商、谈判在1973年的欧安会预备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这一机制最终成形于1975年签署的“赫尔辛基最终协议”,再经1986年的“斯德哥尔摩文件”及分别于1990、1992、1994年签订的“维也纳文件”修订后日臻完善。
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是为了增强各方在心理和信念上安全感的系列措施,其主要目的是增加军事活动的可预测性,使军事活动有一个正常的规范,并可借此确定双方的意图。③以“赫尔辛基最终协议”为基础的东西方军事安全互信机制达到这一目的,从而有效地规避了因各种紧急事态而造成危机升级,防止了东西方两大军事集团在欧洲大陆爆发大规模战争的危险。
在国际社会中,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是国家之间为增进相互了解、减少猜疑、缓解紧张局势并防止战争意外爆发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措施。④这一机制在一国范围内适用需要做一些严格的概念限制,因为军事安全系国家层面的安全,军事行为亦系国家行为。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施行于一国内部时需强调各方行为并非属于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行为,而应归为国内合法且平等主体间的契约行为而非国与国之间的国际法行为。在处理两岸关系问题上,“新三段论”关于“大陆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申明为两岸在一个中国框架内引入并适用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奠定了基础。
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某些内容其实已经在国内有所适用,早在1924年至1949年的内战时期,不同政治军事主体之间曾多次试图建立类似今天军事安全互信的各种机制,本文权且概称为“军事合作机制”。其中比较典型的有:
(一)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两党的军事合作机制。这一时期基于较高的政治互信和共同的革命对象,国共两党在军事上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信任合作机制,其主要措施是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并加入国民革命军对敌作战。第一次国共合作证明了不同性质的政党在共同政治目标下是可以建立政治互信和军事合作的。此外,第一次国共合作还创造了两党党内合作、扁平(平等)决策和深度人事捆绑的军事信任合作机制,为今天两岸构建军事安全互信机制提供了历史参考。
(二)国民革命军19路军与红军在闽赣地区的军事合作机制。1933年初参加“淞沪抗战”的19路军被调往福建“剿共”屡遭失败,同年3月22日,19路军军长蔡廷锴派遣代表秘密会见彭德怀,表明19路军反蒋抗日的意向。10月间双方秘密签订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及工农红军与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军反日反蒋的初步协定》共11条。该协定规定,双方立即停止军事行动,暂时划定军事分界线;双方恢复输出输入商品贸易并采取互助合作原则;福建省政府及19路军方面立即释放在福建的政治犯,并赞同福建境内革命组织的存在与活动。11月双方又签订了《闽西边界及交通条约》,停止了军事行动,确定了边界并恢复发展交通贸易。随后,从福建往中央苏区运去大量的食盐、布匹、药品、军械等物资,实际上部分地解除了对中央苏区的经济封锁,对中央苏区的反“围剿”提供了有力支援。⑤
(三)西北军、东北军与红军在西北地区的军事合作机制。1936年,西北军、东北军在多次“围剿”陕北红军遭受重大损失,在抗日的共同目标下与红军达成军事合作协议:1.东北军不打红军,红军亦不打东北军;2.东北军部队凡愿抗日反蒋者,不论过去打过红军与否,红军愿与之订立条约,一同打日本,打蒋介石;3.红军优待东北军官兵,不但一律不杀,且分别任职或资遣回队,负伤官兵均照红军伤员一体医治。此外,西北军、东北军还同意红军往西安派驻代表。这些军事合作措施奠定了红军、东北军、第17路军在西北联合抗日的局面。
(四)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军事合作机制。国共两党在七七事变后面对民族敌人捐弃前嫌携手抗战,共产党军队接受国民政府改编,国民政府承认共产党及军队的合法地位,国民党军队也停止了对红军的军事攻击;国民政府每月供应红军作为“国军”部队应得粮饷的五分之三;释放山西、陕西两省所有的政治犯;取消对苏区的经济封锁。抗战初期,国共军事合作程度较高,两党军队配合密切沉重地打击了侵华日军。
(五)抗战胜利后短暂的军事合作机制。抗战胜利后,国共两党在美国的调停下,于1946年1月5日签订《停战协定》、2月25日签订《整军协议》、3月27日签订《东北停战协议》,在停战协定中规定了双方建立军事合作机制的措施:1.建立国共代表协商机制,一切决议须送交国共双方最高当局分别核准后始能生效;⑥2.双方停止一切战斗行动;3.成立军事协调执行机构,监督停战落实情况;4.邀请第三方代表参加调停,第三方组织军事考察团分赴全国发生冲突区域考察军事情况、交通情形以及其他与国内和平恢复有关事项,随时将事实真相,提出报告并公布之。⑦
内战时期形成的军事合作机制存续时间短,且制度化、机制化程度和水平普遍不高,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发挥过积极作用。在1949年后中国内战以两岸对峙的形式存续,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两岸也曾出现过金门炮战后“单打双不打”的军事默契,所有这些都为今天大陆和台湾继续探索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在两岸的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从信任到互信的机制化过程与重复博弈
信任或互信是主体相互关系中的一种高级形态,在社会学领域中,多伊奇(Deutsch)最早研究“信任”并将其定义为:“所谓一个人对某件事的发生具有信任是指他预期这件事会发生,并且根据这一预期作出相应行动,虽然他明白倘若此一事并未如预期般地出现,此一行动所可能带给他的坏处比如果此一事如期出现所可能带来的好处要大。”⑧由此可见,信任是基于预期可实现而产生的心理状态。霍斯莫尔(Hosmer)将这种基于心理状态的信任直接界定为一种非理性行为。在霍斯莫尔看来,“信任就是个体面临一个预期的损失大于预期的得益之不可预料事件时,所做的一个非理性的选择行为”。⑨正因信任是基于预期的非理性特质,使得构建两岸军事安全互信挑战与机遇并存,挑战是两岸长期对峙在双方心理上所形成的裂痕比现实裂痕更深、更长久,这无疑增大了构建军事安全互信的难度;机遇则是,若能从信任这一非理性心理行为的发生机制着眼,构建心理认同则能够弥合心理裂痕建立信任。
关于信任的发生机制,祖克尔(Zucker)将其严格地区分为三种:一是由声誉产生信任――根据对他人过去的行为和声誉的了解而决定是否给予信任,声誉好的人能得到信任。二是由社会相似性产生信任――根据他人与自己在家庭背景、种族、价值观念等方面的相似性多少来决定是否给予信任。相似性越多,信任度越高。之所以如此是基于如下的信念:相似的社会背景往往意味着有相近的行为规范、容易相互理解、在交往或经济交换中容易达成共识。三是由法制产生信任――即基于非个人性的社会规章制度,如专业资格、科层组织、中介机构及各种法规等的保证而给予信任。⑩实际上,祖克尔的三种信任机制有从初级到高级的位阶之差,虽然三种信任产生机制可能共时性地存在,但却隐含着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历时性的演绎顺序,特别是第三种信任机制“由法制产生的信任”是现代工业及后工业社会中人们之间构建信任的主要路径。在福山(Francis Fukuyama)那里。这种“由法制产生的信任”被称为“制度性信任”,“制度性信任”是信任机制在工业及后工业社会发展的新阶段,“制度性信任”极大地拓延了信任的范围。在“制度性信任”的条件下,即便是陌生人也能在市场上顺利交易,或是进行正常的交往合作。(11)“制度性信任”的优势还在于它排除了人情垄断和人品纠葛,通过法律手段,使信任建构所需要的一系列心理负担转由法律承担,从而简化了信任建立的过程。(12)沃伦(Mark Warren)对“制度性信任”的阐述则概括了祖克尔、福山等人的观点,他指出“正是制度的这种暗含的规范意义以及我假定它对于其他人所具有的道德合理性使我信任那些处于相同制度中的人”。(13)
两岸人民同属中华民族,且国共两党在历史上曾多次建立过基于信任的军事合作,因此非常符合祖克尔所规定的信任发生机制的前两种情况,这是两岸构建军事安全互信的有利方面,但是祖克尔、福山或沃伦所提及的“制度性信任”则是两岸所欠缺的,一方面是因为两岸因内战分离,本来就缺乏共同规则约束,另一方面两岸现行制度迥异,难以构建基于相同制度规则而产生的共同预期,所以也就难以构建包括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在内的制度性信任。
故此,两岸之间信任的建立需要先行建构基于社会相似性的认同和借此前提下双方认同的机制和制度,创设共同的认知目标并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增信释疑,照顾彼此关切,最终实现机制化或制度化的互信。互信是双向形式的信任,是更高级别的信任状态,比信任更有助于彼此预见对方意图,减少误判。互信与信任一样是主体对关系中“他者”相信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在互信层面上是可逆的,这就是互信比单向信任更能巩固主体间关系的原因。互信作为一种心理状态、非理性行为,是仅仅针对互信本体性质的一种判断,而制度化或机制化的互信则完全是理性的行为。因为制度或机制的形成无外乎“长成的”和“做成的”(14]两种。“长成的”仅仅强调制度或机制的自主性,并未否认其所规范主体的理性参与,即主体理性行为的总和汇积形成制度或机制,而制度或机制不以参与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相同的逻辑见诸市场经济制度和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而“做成的”则直接指出制度或机制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被设计而成的“灵巧机器”。
所以,制度或机制化的互信不再是一种心理或非理性状态、行为,而是基于理性来判断、权衡和决策的博弈过程。博弈假设每个参与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要追求最大利益和最少的损失,参与者都拥有一些资源、目标,然后考虑对方的资源和目标,再判断对方会采取的方案,然后分析自己要采取的方案,这个方案就是自己最佳的方案和策略。(15)若使双方关系拥有信任、互信、互信机制,则需要参与者重复博弈。重复博弈相对于一次性博弈,是更能够使参与者建立一种密集的互动关系并促使博弈策略更加趋于合作而不是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