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鹤亭:“两岸复归统一”的理论依据现实基础与实现形式

作者:王鹤亭发布日期:2014-04-14

「王鹤亭:“两岸复归统一”的理论依据现实基础与实现形式」正文

 

摘要:  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胡锦涛重要讲话指出,“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的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揭示了祖国统一的实质和目标,两岸关系当前的状态是“一个中国”在主权和领土上统一、政治对立、人民分离,“复归统一”就是要达成主权、领土、政治一体的完全统一状态。“两岸复归统一”讲话科学地解析了祖国统一的层次,拓展了实现祖国统一的思路,具体提供了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新启示。本文拟从“两岸复归统一”的概念解析出发,厘清“一个中国”的法理依据和“两岸复归统一”的现实基础,并尝试探讨“两岸复归统一”可能的实现形式。

关键词:  两岸;统一;国际法

 

一般情况下(法理上或现实中),一个国家的领土、主权、政权、人民等诸要素是一体化的,是国家“应然”与“实然”的同一,即“完全统一”状态;但在一个国家发展的特定时期,也存在个别要素暂时处在未完全统一或分裂状态,如一个国家的政权更替、政府继承过程中可能存在多个政权的暂时状态。针对两岸关系的历史和现实,2008年12月31日,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胡锦涛重要讲话指出,“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科学地揭示了海峡两岸走向完全统一的实质和目标,即由目前的主权和领土同一、政治对立、人民分立的未完全统一状态到主权、领土、政治一体的完全统一状态,实现“实然”向“应然”的过渡。因此,“两岸复归统一”讲话具体提供了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内涵、途径与目标、任务等核心问题的答案和方向。本文拟从“两岸复归统一”的理论依据出发,发掘其现实基础,并尝试探讨“两岸复归统一”可能的实现形式。

 

一、“两岸复归统一”的理论依据

(一)“统一”的层次分析

“统一”首先是国家的一种属性,对“统一”的理解离不开对国家的解析,统一是国家各构成要素的统一。虽然在国际法领域对于国家构成要素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包括三要素说(即领土、人民和政府或国家权力)、[1]四要素说(即领土、人民和政府及主权或与他国交往的能力或承认)[2]及多要素说(人口、领土、政府、主权、独立、遵守国际法的意愿、一定的文明程度及具有国家的职能等),[3]但基本上,承认其他要素不过是具备领土、人口及“能对其领土有效控制和处理同其他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政府”三条件的证明,[4]正如国际法学家伊恩・布朗利认为,国家领土及其附属物以及在其境内的政府和居民,构成国家最主要的国际法律人格的物质和社会特征。[5]立足于国家要素构成的分析,国家的统一首先是领土和主权的统一,而无论其名称和内部统治秩序如何变更;其次,国家的统一包含政府和人民的统一,或者说国家内部统治秩序的正常化、一体化。因此,“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揭示了两岸的统一目标是在第二个层次的统一。而有效控制整个国家领土、人口和资源的政府(或政权),或者说一种得到人民支持服从的同一的、有序的正常化统治秩序,是国家统一的应然要求,就这一层面而言,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存在一个中央政府,建立统一、独占的统治秩序,并对外代表国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基本如此;但也存在一个国家内有多个政权,而政权间通过某种安排(如两岸间结束政治对立)形成各方认可并遵行的政治秩序,并共同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也是一种政府和人民层面的统一,如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之下的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的有序安排。

(二)“统一”的状态变化

在国际政治现实和国家发展历程中,国家的各构成要素并非一成不变的,相伴随的就是国家的统一状态发生变化,或者产生新的统一目标和任务。国家构成要素的变更,如领土得失、政府更迭和人口构成的变化,主要是以“继承”的形态呈现,包括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两种形式。

当一国丧失其国际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他国(一国或数国),就产生了国家继承,此种情况下,一个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发生变更,自然地的一个国家的统一状态随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如国家消亡则不存在统一;领土被割让意味着国家统一的任务是收复失地,恢复主权完整;一个国家分裂为两个或更多的国家,意味着出现更多新的国家,它们之间复归统一是各自领土、主权、政府、人口等诸要素的再度合一,如东德与西德的统一。

当同一国家继续存在、领土主权不变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政变等原因而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就产生了政府继承。在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国家的同一名称并不是国家人格的同一性所必要的。一国可改变其名称而不丧失其同一性”,[6]“一个国家既不因革命而消灭,也不因政变而消灭。这个原则不仅为国际法学说所一致同意,而且也是国际惯例所一致同意的”。[7]因此,单纯的革命并不改变国家的主权、领土统一状态。在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况下,统一的变化一般发生在政权和人民的层次,随着旧政府的消亡或合法性丧失、新政府的建立,以及人民服从和支持的转移,新的国内统治秩序确立,则逐渐达到完全统一的状态;但在现实发展中,政府继承、政权更替及人民支持的转移往往不是瞬间完成的,而是要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会出现政权敌对、人民分立的过渡性局面或中间状态,此时统一的目标和任务即是逐步建立起具有连续性、全局性和同一性的政治秩序。

(三)“统一”的他方承认

一个国家是否统一、统一到了何种层次,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但国家的存在、统一与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国际环境和其他国家行为的影响。在国际政治实践中,国家的统一往往还受限于国际社会对统一的客观状态的主观认知及后续相应行为,这至少会影响到一个国家发展的国际环境和对外交往能力与空间。其他国家对一个国家的统一状态的认知,具有国际法效力的表达形式是“承认”,一般包括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两种方式。

国家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主观确认新国家产生的事实、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愿意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这表明既存国家至少认可新生国家在主权、领土上是统一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国际人格。而政府承认是指既存国家认可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具有代表其国家的资格,并愿意与其建立或继续发展正常的官方关系,这意味着承认新政府在国内统治秩序上具有独占性、完整性和统一性(的权利、能力或事实)。当然,对新国家的政府承认也代表了相应的国家承认。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继承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或者说“承认新国家不应与承认旧国家的新元首或新政府混为一谈”,[8]即承认对于所涉及的国家统一层次不能混淆。

台湾岛内的“台独”力量在争取所谓“外交承认”和加入国际组织过程中,谋求对于“台湾”的国家承认,这无疑给两岸复归统一增添了事实上本不应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当然,国际法及国际政治的规则对此种行径划定了红线,“如果对于尚未从母国分离的领土部分承认为国家,那么承认国将负违反国际法的责任”,[9]而且“第三国可以承担将来不得以承认的方法使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取得法律效力的明示义务”。[10]也就是说,国际承认与一个国家的统一进程相关,不能违背和侵害国家统一的实际状态;一个国家内存在暂时性的政权敌对、人民分离的未完全统一状态不能成为他方承认新国家、制造分裂、阻碍统一的借口。

(四)“统一”与分裂、分离

与统一相对立的状态则是分裂和分离,一方面分裂和分离可能会产生新的国家统一任务,另一方面国家统一进程中的分裂和分离活动及主张会使统一的任务更加艰巨。

分裂(Dismembration)和分离(或脱离)(Sezession)概念在国际法学说里是有严格界定的。“如果一个国家分成两个或多个国家,而且先前的国家完全消失,那么可以称之为国家的分裂”。发生分离时,现存国家的一部分或者并入其他国家,或者成立独立国家”,在分离的情况下,“原先国家的领土变小,但是其法律地位依然不变”。[11]前者的例子如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后者如新加坡从马来西亚分离并独立。很显然,分裂和分离是在主权和领土层次上对国家统一状态的背离,而这两种情况在1945年以后的中国也从未发生。

针对主权领土完整国家的分裂、分离主张和行为,则面临国际法理约束和国际政治现实的制约。即使对“分离”问题持比较宽容态度的国际法学者,也不能否认母国维护其主权领土的权利。如英国学者阿库斯特认为国际法“也没有任何规则禁止母国镇压分离运动,如果这个国家能够这样做的话”。而无论这种维护主权斗争的结果如何,“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来都将作为合法的而加以接受”,“只要母国仍在奋力镇压分离运动,就不能说分离一方强大到足够对它所占领土地永久地保持控制。因此,传统上,在分离运动确实获得胜利以前,各国不承认分离运动为独立国家”。[12]这也是国际法在消极意义上对维护国家统一的最基本保障,也是不放弃非和平手段解决两岸统一问题的国际法理依据之一,更是《反分裂国家法》的正当性所在。

 

二、“两岸复归统一”的现实基础

(一)“一个中国”的法理和政治现实

就两岸关系而言,结合前述分析,“一个中国”是法理和政治现实,两岸在领土、主权上是统一的,同属一个中国。近代以来,在反侵略、反殖民、求强求富历程中,建立完全统一的国家一直是中国人民不变的追求。1895年,日本以武力逼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中国被迫割让台湾,中日之间发生涉及领土变更的国家继承。1945年,日本战败,台湾重回祖国怀抱,处在当时的中央政府――中华民国政府的管辖之下,并由《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确认和保证,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至此,就两岸关系而言,实现了中国的主权、领土、政府和人民等要素的完全统一,至今中国也没有出现领土变更的任一情况,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一直保持完整、统一的状态。1949年,中国革命推翻了原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之间的更替是政府继承而非国家继承,在国际法上中国的国际人格是连续的、同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取代旧中国政府的一切权力(包括对台湾的管辖权),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也获得了广泛的国际承认,1949年以后,“虽然国共内战遗留的两个政权长期对峙的问题迄今未解决,两岸进行了长时间的中国代表权之争,台湾内部也发生过两次政党轮替,但是这些变化无涉两岸之间领土主权关系的一体性”。[13]

遵循由继承到承认的发展逻辑可以推论,国际社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逐渐承认及对“中华民国”的逐渐不承认,属于政府承认的范畴,而台湾方面在谋求“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国家或政府承认,以及台湾方面倒果为因地将“邦交国”的政府承认作为“中华民国在台湾”或“台湾”主权独立的依据,均严重违背了事实及法理。

因此,在法理上,两岸人民、领土并未分裂,同时两岸都宣称对两岸拥有主权,从国家构成要素来讲,当一个政府暂时不能有效控制整个领土时,国家并不停止其存在。作为国家要素之一的中央政府更替并没有影响中国的同一性和连续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取代是政府继承;两岸的政治定位是在“一个中国”下、在国内有效统治、国际代表权上展开竞争的两个政府或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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