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宜中:公民不服从与自由民主:倒扁红潮下的一些省思」正文
2006年9月9日,施明德率众走上台北街头,要求陈水扁下台。这场“反贪倒扁”运动历经三次动员高峰(9月9日凯道誓师、9月15日围城游行、10月10日天下围攻),吸引了上百万人参与。它是台湾自1987年解除戒严以来,历时最久的、参与者自发性最强的、规模最大的一场群众运动。
运动的最高潮出现在9月15日。当天晚间,近百万红衫军上街游行,在雨中呐喊“阿扁下台”。这大概是台湾有史以来,参与人数最多的一场示威游行,但并未发生任何零星的暴力冲突事件。此外,9月9日与10月10日的场合,也都有数十万人参与,也都近乎绝对非暴力。称其为“非暴力抗争”,可能还不够贴切。盖以台北市民为主体的红衫军,如同1960年代在美国南方静坐的第一批黑人学生,相当有意识地在抗议过程中展现其“公民性”。
但“公民性”与“合法性”未必是同一回事。黑人学生进入实施种族隔离的餐厅静坐,固然违反了当地法律,但却是公民性的具体展现。这类违法的公民抗争行动,一般被称作“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包括黑人民权运动、反越战运动、校园民主运动、反核运动、环保运动、和平运动、同志运动、移住民权利运动、无住屋者运动、动物保护运动、反人头税运动、反伊战运动等各种运动,都采取过公民不服从行动。
倒扁运动其实不是例外。在915围城游行过後,倒扁总部曾一度考虑采取更积极的,但可能违法的抗争行动(如政治性罢工、非暴力围堵、越过警方封锁线、瘫痪交通等),但内部意见纷歧,始终犹豫不决。影响所至,10月10日天下围攻的参与者,从头到尾搞不清楚要如何“围攻”,以及要不要违法。当天傍晚,倒扁总部号召红衫军游行至忠孝东路;受到新闻媒体即时报导的影响,加入这场“违法”游行的人数逐渐增加,一度占据了整条忠孝东路。次日凌晨,近百名红衫军因违法夜宿忠孝西路,而遭到台北市警方“柔性驱离”。此後,倒扁总部酝酿在11月份发起经济抵制运动(一种可能违反金融秩序法规的公民不服从),但碍於各种现实考量而作罢。
总的来说,除了几起零星的违法行为外,倒扁运动并未采取更积极的、更具政治压力的违法抗争手段;但称其为不排除违法抗争的“准公民不服从”,或许并不为过。事实上,若非台北市当局执法从宽,这场运动很可能从一开始便是违法的,甚至被迫与公权力进行更全面的对峙。类似於10月10日忠孝东路游行的违法行动,若是发生在美国(如2003年3月的反伊战游行潮),不无可能导致大规模的警民冲突与逮捕行动。
“公民不服从”的基本特徵在於:它是一种公开的、政治性的、非暴力的、诉诸公理的、自知(可能)违法的、愿接受法律後果的抗争行为,其目的通常在於抵制、改变某些被认为不合乎公义的现状、政策或法律。在1980年代台湾走向政治开放的过程中,即曾经出现一些接近於“公民不服从”的非暴力抗争。发生在1989年、最後以悲剧告终的大陆八九民运,亦呈现出“公民不服从”的某些重要特色。
在台湾,某些强烈同情八九民运的论者如龙应台,却对倒扁运动充满了疑虑,彷佛这类大规模群众运动与“民主”是不相容的。在倒扁运动登场之前,龙应台即为文表示:既然台湾选民在2004年选出了陈水扁,便必须尊重这种民主契约;要是陈水扁坚持不下台,不满者也只能自责,怪自己选错了人,而不宜走上街头,更不该祭出体制外的抗争手段。龙应台的这番见解,当时获得了民进党挺扁人士的高度赞扬,但并未被百万红衫军所接受。
也许,龙应台并不反对合法的街头运动,因其属於民主基本权利的行使;但她显然反对违法的公民不服从行动,并认为其与“民主”难以相容。但我们不妨追问:为了抵制、改变某些严重偏离公义的情事,违法的抗争手段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正当的吗?如果台湾的民选地方首长以“安定”、“秩序”为藉口,全面封杀倒扁运动的集会游行权利,红衫军应该服从於这种决定吗?在所谓的“民主”制度下,“公民不服从”全无容身之地吗?
在讨论这些课题以前,我们将先回顾历史上的公民不服从运动与理念。
从梭罗到甘地
1848年,美国作家梭罗(1817-1862)以“论个人与国家之关系”为题,公开阐述他的不服从理念。此文後来被更名成〈公民不服从〉,广被推崇为“公民不服从”一词的滥觞。
梭罗反对奴隶制,也反对美国侵略墨西哥,故拒绝向州政府缴纳人头税,并因此在狱中待了一夜。出狱後,他在〈公民不服从〉文中写道:“若州政府要在将所有正义之士关进监狱,与放弃战争与奴隶制之间做选择,它的选择简直就绝不会犹豫。若是有一千个人今年不纳税,这方法既非暴力,也不会流血,正如纳税既非暴力也非流血一样;而州政府亦不至於动用暴力,流无辜人的血。事实上,这便是和平革命的意义所在--如果说这种革命能够出现的话”[1]。
以後见之明,梭罗心目中的“和平革命”并未出现,否则美国也不会为了蓄奴争议而走向南北战争。但梭罗的贡献在於,他指出了一种非暴力抗争的可能形式。这种抗争形式(如拒绝缴税)虽然违法,违反了实存的法律,但却是为了矫正更大的不公义(如奴隶制与帝国主义行径)。
在梭罗之後,托尔斯泰(1828-1910)与甘地(1869-1948)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丰富了公民不服从的可能内涵。托尔斯泰是位和平主义者,他对爱国主义的批判,及对民族国家体制的嗜战倾向的反思,今日读来仍发人深省。面对这整个战争建制,他主张采取非暴力抵抗。他认为,若每一个人都拒绝爱国主义的召唤,都拒绝从军,都拒绝出战,都不与战争机器为伍,则民族国家体制终将难以为继。
甘地先後在南非与印度所领导的公民不服从运动,则以对抗殖民政府、争取民权、追求独立为主要目标。在印度,甘地的政治目标是革命性的,即要革掉英国殖民政府的命,但他的手段却是非暴力的、公然违法(但接受法律後果)的公民不服从。对甘地而言,公民不服从是一种道德之争,抗争者必须心中有爱与真理,必须尽可能排除仇恨与报复心态,并以承受苦难(即来自殖民政府的镇压与迫害)来赢得支持、说服对手,获得最终的胜利。
以甘地在1930年所发动的抵抗食盐法运动为例。他之所以选择垄断性的食盐法体制作为抗争对象,主要目的在於让外来的英国统治者露出狰狞的面目。除了拒买官盐、自行制盐等违法行动外,甘地还号召民众去围堵官方盐厂,直接以肉身挑战公权力,以逼迫总督在政治让步与强力镇压之间做出选择。对甘地来说,为了唤起印度人的国族主义情操,付出被镇压的代价是值得的,甚至是必要的。在那场运动中,超过10万人入狱,还有数百人牺牲了生命。
虽然甘地被推崇为“公民不服从”的运动导师,但甘地式的公民不服从有其特殊性,而未必能够套用於其他的政治脉络。第一,甘地对於非暴力的坚持,是近乎宗教性的。甘地要求追随者打不还手,无条件承受苦难,即使枪林弹雨也不退却。正是这种受难精神,才使甘地得以采取猛烈挑衅国家机器的运动策略。
第二,甘地式的公民不服从具有公开的革命(政体改变)意涵,必须理解为革命运动脉络下的阶段性抗争手段。表面上,反食盐法运动是针对特定议题(即食盐法体制)的有限抗争,但实际目的则在於打造印度国族主义。
第三,并不是所有的威权政府,都像印度当年的英国统治者一样,能够(或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容许甘地式运动实践的“出现”。在威权体制下,非暴力行动未必是违法的(如陈情请愿),或即使违法但不直接挑战政权(如针对雇主的罢工、地方性的维权运动)。但甘地式的公民不服从则构成对威权政体的公然挑衅,因此往往在尚未壮大或出现以前,即遭到预防性的镇压。
第四,经验显示,在相对稳定的“民主”社会(如战後欧美社会)里,甘地那种革命性的公民不服从几乎不曾出现。大规模的公民不服从运动,系针对特定议题(如黑人民权、越战、人头税、伊战等等)而发,目的从不在於政体革命。
若论及当代民主体制下的公民不服从运动,更重要、更经典的参照座标,或许是1960年代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
金恩与黑人民权运动
自1950年代後期起,金恩(1929-1968)效法甘地精神,发动争取黑人民权的公民不服从运动。不过,1950、1960年代的美国毕竟不同於英国殖民下的印度。与甘地最为不同的是,金恩要的不是革命,而是黑白的平等待遇。
在金恩的领导下,民权运动者一开始努力效法甘地,希望尽最大可能落实爱与非暴力原则。但受限於各种现实条件,这个运动逐渐偏离了甘地的苦行僧路线与宗教色彩,呈现出另一些风貌。研究者指出:甘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无条件承受苦难的精神,在民权运动的初期或许较为显着;但运动参与者对於非暴力原则的态度,逐渐显得更加“务实”。例如,部分运动者认为:只要不主动施暴,警察对运动者施暴未必是坏事,因其可能产生有利的媒体效应。运动者承受某些暴力,主要是基於现实考量。
虽然金恩不断重申甘地那套运动理念,但运动领导者未必能够有效地规训运动参与者。再者,一旦运动参与者的权利意识开始发酵,则变得很难充分落实甘地那种对国家暴力甘之如饴的受难精神。试想:当和平抗议者被白人警察或暴民殴打时,绝不能还手自卫吗?连一点义愤都不能表现吗?若是被起诉,连辩护官司都不打吗?若运动领导阶层的刑期太长,对运动的发展是好是坏?凡此种种问题显示,黑人民权运动所从出的政治环境(1950、1960年代的美式民主),与甘地所面对的情况(英国殖民政府的少数统治)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差异。
在美国,黑人是被压迫的少数,这使得甘地模式的不合作运动窒碍难行。正如梭罗所暗示,不合作策略(如拒绝缴税、经济抵制)能否产生重大作用,首先得看参与人数而定。它当年在印度之所以行得通,是因为背後有一群人海予以支持,是因为外来的英国殖民者在人数上居劣势。但在1950、1960年代的美国,黑人不仅是少数,权利意识也还未充分觉醒;因此,不合作策略很难瘫痪种族隔离体制的运作。
自1955年起,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黑人市民,对实行隔离措施的市公车发起抵制运动。相较於甘地那种与国家机器对决的不合作策略,由金恩所领导的这个不合作运动,从一开始就是自我设限的。为了抵制食盐法,甘地号召群众去围堵官方盐厂;但蒙哥马利市的黑人市民并未去瘫痪公车行驶,而只是合夥开车上下班。合夥开车照说并不违法,但仍被当地白人政府认定成违法,因此构成了公民不服从。透过媒体的报导,公车抵制运动固然受到了注意,但由於黑人不是主要客源,抵制运动对公车系统的影响相当有限。
更具作用的是金恩所谓的“非暴力直接行动”,及游行示威活动。当时,“非暴力直接行动”的主要形式是“静 进坐”(sit-in),也就是进入实施隔离措施的商家,直接坐在黑人被禁止坐下的位置上。这是一种公开违法的公民不服从行动,直接挑战在地的种族隔离措施,并间接抗议整个种族歧视体制。虽然静 进坐者(以黑人学生为主体)经常遭到白人暴民与警方的暴力相向,但被打被关被退学的人愈多,加入的人也愈多。1960年,静 进坐运动在美国南方遍地开花;在其影响下,不少南方城市务实地改采了种族融合措施。
在所谓的“民主”体制下,照说示威游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算是公民不服从。但在1950、1960年代的美国南方,白人警察动辄以“破坏秩序”为藉口,限制、干扰民权运动者的示威游行活动。这使得本属合法的示威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