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正文
本文讨论科斯关于市场里的企业合约的理论,中心是把企业理解成一个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合约。企业合约的一个特性是,在事前没有或不能完全规定各参与要素及其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而总要把一部分留在契约的执行过程中再加规定。企业合约的这个特别之处,来源于企业组织包含着对人力(工人、经理和企业家)资本的利用。与其他理解不同的地方是,本文把“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引入对企业合约及其特征的思考,并认为这是科斯企业理论里被忽略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企业”合约的特征
在市场机制起作用的条件下,为什么还存在着企业?科斯(1937)的发现是,在真实世界里的市场机制并不免费,交易费用为正;而“企业”组织正由于节约交易费用而存在。企业能够节约交易费用,是因为“在企业内,市场交易被取消”,组合在企业内的各生产要素,不必彼此签订一系列买卖合约,原来用于签订和执行这些市场合约的费用,因此被节约了。所以,科斯说,“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科斯,1937,中译本,第4页)。不过,企业可不是以一个非市场的合约替代了市场价格机制,因为在科斯看来,企业内部的“命令”和“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无非是“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的结果。“通过契约,生产要素为获得一定的报酬同意在一定的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契约的本质在于它限定了企业家的权利范围。只有在限定的范围内,他才能指挥其他生产要素”(科斯,1937,6页)。这就是说,科斯并没有把企业看成一个非契约机构对市场契约的替代。相反,企业不过是以一个市场契约替代了一系列市场契约而已。这个契约,我在下文将称之为市场的企业合约,由投入企业的各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同意”而订立,其本质正在于界定企业家权威的由来和范围。换句话说,企业家在企业内的权威、命令和计划等等这一切骤然看来“反自由市场交易”的东西,本身就是由另一类市场合约――市场的企业合约――授予并限定的。这是企业家权威不同于帝王权威、农奴主权威和中央计划当局权威的地方。结论是,企业以一个市场的企业契约替代了市场的价格机制。
科斯没有侧重回答的问题是,如果企业不过是以一类市场契约替代了另一类市场契约,那么这两类市场契约有些什么不同呢?张五常(Chueng, 1983)指出,企业“这个契约”,发生在要素市场上;而价格机制的“那一系列契约”,则是产品市场上的交易。因此,企业无非是以要素市场的交易合约替代了产品市场上的合约。张五常的上述阐述,被认为是对现代企业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参见张维迎,1995,第13页。不过,在我读来,关于企业是要素市场上一个(或一组)交易合约的思想,在科斯1937年的论文里就清楚地表达过了。在我们上面的引文中,科斯不是已经讲到,“生产要素(或它的所有者)”之间的“一系列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吗?这难道不是表明科斯已经把企业看成是要素市场上的一个合约吗?其实,在这一点上,张五常与科斯毫无不同。
张五常真正不同于科斯的地方,是他认为要素市场上的合约,即企业合约,与产品市场上的合约,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不同。市场交易的时间间隔性、交易费用不为零以及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等,在产品市场和在要素市场上都是一样的。因此,这两类合约在程度和具体安排上的区别,并不足以把企业组织与市场机制区分开来。张五常提出的问题实质是:如果你不会因为到百货公司买了一双袜子,你就被看成你同这家百货公司同属一个企业,那么为什么你聘用了一个工人或一个工程师,你就与这个工人或工程师被看成构成了一个企业呢?在他看来,买袜子的合约,与企业家聘用工人或购买原料的合约都是市场合约,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两样。张五常由此得出结论是:由于企业的合约本质,使我们“不知企业为何物”!张五常与科斯就这个问题的讨论,见张五常,1991,148。
科斯明确表达他不同意这个结论,他认为企业除了是要素及其所有者间的合约之外,本身还有其他特别之处。其实,在1937年的论文里,科斯就已经写道:“由于预测的困难,有关物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越长,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从而买方也越不愿意明确规定出要求对方干些什么。”“契约中的所有陈述是要求供给者供给物品和劳务的范围,而要求供给者所做的细节在契约中没有阐述,是以后由购买者决定的。当资源的流向(在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得以这种方式依赖于买方时,我称之为‘企业’的那种关系就流行起来了”(科斯,1937,6―7页)。这里,科斯论证,由于把要素组合起来投入企业契约的期限通常很长,由于这个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不便(或不能)在订约前把要素买卖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规定清楚。所以,对科期而言,企业合约的特征,是在合约中只陈述要素供给的范围,而将如何完成这种供给的细节作为购买者(企业家)可在签约“以后”行使的权力。换句话说,企业合约是权利义务条款没有事前完全界定、要素买方有权在合约过程中追加规定的一种特别合约。
科斯定义的这种企业合约,显然有别于一般产品市场上的合约。在产品市场上,顾客付钱购买袜子后,交易就结束了。他不能再要求过问交易对方袜子生产的任何细节。他可以事后退货,但那意味着退出交易,而不是表明可以控制细节;他也可以事先定做,但“定做权”只允许顾客在事前给出各种要求的细节,并以此为据在交货时查验、调试和修改。顾客的定做权不意味干预生产过程细节的权力。只有当一位客人事先说不清楚他所要袜子的花色,又非要过把瘾“事先只说个大概,然后由他指挥袜子的生产,直到满意为止,”那他不但要大大破费一番,而且必须在买袜子的同时,购买缝纫工人的劳动,并且事先只与这位工人讲定工作条件和薪酬,而保留对加工细节的控制和指挥。不过,当他这样做的时候,他已经在签一个科斯意义上的企业合约了。现在我们问,科斯抓住的企业合约的上述根本特征,因何而来?
二、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
企业合约不同于一般市场交易的关键,首先是在企业合约中包含了劳务的利用。这一点,科斯本人在他1937年的论文里对此有过非常简洁的交待。他说,就企业合约的特点而言,“购买劳务――劳动――的情形显然比购买物品的情形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购买物品时,主要项目能够预先说明而其中细节以后再决定的意义并不大”(科斯,第7页)。反过来讲,恰恰是由于企业必须购买劳务,而劳务买卖“事前只说明大概、以后决定细节”的意义特别重大,才使企业合约区别于其他市场合约。
科斯并没有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单单劳力的利用和买卖,需要如此特别的契约。20世纪30年代科斯前后的经济学家,对此似乎也没有做过较为透彻的说明。这也难怪,因为在20世纪60年代现代人力资本理论兴起之前,经济学对劳务要素的研究,好像从来要比对土地和非人力资本的研究薄弱。当代人力资本理论探究了经济增长中何以总产出的增长比要素投入的增长更快的根源,发现健康、教育、培训和更有效的经济核算能力等要素,成为现代收入增长的日益重要的源泉(Schultz, 1961)。不过,多数人力资本理论的文献,也不过是将对(非人力)资本理论的一些原理推广到对人力资源的分析上而已。当人力资本经济学家把人的健康、生产技能和生产知识看成是一种资本存量,即作为现在和未来产出和收入增长的源泉时,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在形式上几乎就没有什么区别了。
但是从市场合约的角度来研究人力资本,不能不注意到人力资本产权形式的重要特别。如罗森(Rosen, 1985)所说,人力资本的“所有权限于体现它的人”。在我看来,这可是一种独一无二的所有权。任何其他经济资源包括各种非人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既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属于家庭、社区、其他共同体或国家,还可以不属于任何人或人的群体。但是,人的健康、体力、经验、生产知识、技能和其他精神存量的所有权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这个载体不但必须是人,而且必须是活生生的个人。在古典经济学家里,马克思注意到人的能力只属于个人。在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里,一切非人力资本都已经归全社会公有,市场也已经消亡,但即使如此纯粹,还要“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还必须保留按照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来分配消费资料的“资产阶级法权”。(见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罗森在解释人力资本只能属于个人的产权特性时,用了一个限制条件――“在自由社会里”。他的意思是,只有在不允许将人为奴的法律条件下,人力资本属于个人才是真实的。但是读了巴泽尔(Barzel, 1977)关于奴隶经济的研究后,我们可以认为,即使撤去“自由社会”的局限条件,人力资本只属于个人的命题仍然成立。奴隶在法权上属于奴隶主,是其主人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奴隶主可以全权支配奴隶的劳动并拿走全部产出。但是奴隶是一种“主动的财产”(full?fledged property)张五常提到他对这个“主动资产”概念的贡献(张五常,1984,181)。,不但会跑,而且事实上控制着劳动努力的供给。奴隶主要在强制条件下调度奴隶的体力和劳动努力,即使支付极其高昂的“监控(supervision)和管制(policing)成本”,也不能尽如其意。为了节约奴隶制的费用,一部分奴隶主不但必须善待奴隶(如福格尔发现的那样,见Fogel, 1972),而且只好实行定额制(quota),即允许奴隶在超额后拥有“自己的”私产,以致一些能干的奴隶积累了财富,直到最后买下了他(她)自己,成为自由民。这是不是说,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天然的个人私产,甚至奴隶制的法权结构都无法做到完全无视其存在呢?
违背市场自由交易法则的法权和其他制度安排,当然可能导致人力资本产权在德姆塞兹意义上的“残缺”。像其他任何资产一样,在完整的人力资本的利用、合约选择、收益和转让等的权利束中,有一部分权利可能被限制或删除。此时,即便人力资本在法权上明确归属于个人,其产权强度也会遭到损害。就此而言,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景况相似,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是,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的特性,使之可以在产权残缺发生时,以迥然不同于非人力资本的方式,来作回应。人力资本是巴塞尔所说的“主动资产”,它的所有者――个人――完全控制着资产的开发利用。因此,当人力资本产权束的一部分被限制或删除时,产权的主人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产“关闭”起来,以至于这种资产似乎从来就不存在。更特别的是,这部分被限制和删除的人力资本的产权,根本无法被集中到其他主体的手里而作同样的开发利用。一块被没收的土地,可以立即转移到新主人手里而保持同样的面积和土壤肥力;但是一个被“没收”的人,即便交到奴隶主手里,他还可能不听使唤、“又懒又笨”、甚至宁死不从。简言之,人力资本产权的残缺可以使这种资产的经济利用价值顿时一落千丈。
如果对人力资本产权形式的上述特点一无所知,要理解现代经济学中非常热门的“激励”理论就困难重重了。为什么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无须激励,厂房设备无须激励,银行贷款也无须激励,单单遇到人力因素就非谈激励不可?道理就在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一方面,人力资产天然归属个人;另一方面,人力资本的产权权利一旦受损,其资产可以立刻贬值或荡然无存。这两条相结合,就是奴隶制下仅仅为了利用奴隶的简单劳务也不能只靠棍棒和鞭子,何况自由市场合约条件下的种种复杂的劳务和能力的利用!激励的对象是人,更准确地说,是个人,因为个人才是人力资本的具有技术不可分性的所有者和控制者。激励(包括负激励)的内容,就是把人力资本开发利用的市值信号(现时的或预期的),传导给有关的个人,由他或她决策在何种范围内、以多大的强度来利用其人力资本的存量,进而决定其人力资本投资的未来方向和强度。激励机制的普遍性是因为人力资本的利用在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而在现代经济中,人力资本的开发利用日益居于中心地位。关于知识和其他人力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参见1994年汪丁丁发表在《经济研究》上的“对近年来经济发展理论的简述和思考”(此文收入汪丁丁,1995,第49―91页)。
三、企业里的人力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