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国家治理逻辑」正文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自习总书记在2015年提出以来成为经济学界研究的热点话题,但政治学界及公共管理学界鲜有研究;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自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以来成为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界研究的热点议题,但经济学界关注较少。事实上,两者有着密切的关联。“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之一,这要求我们要善于从政治的角度看待经济发展问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引领经济新常态的战略行动,有其自身发展的经济逻辑。同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离不开治理多元主体的塑造,能够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为其提供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而且离不开国家治理模式、结构、方式的转变,是推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国企与民企等关系的重构,构筑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供给侧改革对国家治理的要求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就是从供给端发力,提升供给的质量,实现经济增长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提升全要素生产率,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关键是创新。创新表面上是经济与法律问题,深层次上是国家治理问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大力推进创新,而目前的国家治理尚未能对创新提供充分的支持。
首先,是国家治理模式不匹配。创新能否形成,关键是创新主体的动力问题。目前创新主体主要是科研院所,考核的指标是数量化的,而非质量化的。例如高校科研人员的考核不是考核多少科研成果的转化,有多少实际运用价值;而是课题、论文的数量、级别的高低。显然这是一种根植于发展主义思维的创新治理模式,是拼数量,而非质量的治理模式。
其次,是国家治理结构不匹配。国家治理结构,顾名思义,就是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创新的治理结构上就是谁去创新?创新的主体是谁?目前我国的创新主体还没有形成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格局,主要还是政府为主体的创新,“万众创新”还远未形成。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国企与民企之间的治理结构是国家主导、政府主导、国企为主的国家创新治理体系,社会、市场、民企等创新主体的空间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发,多元化的国家创新治理架构还没有形成。显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推进需要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治理体系与之相匹配。现代国家治理结构趋势正是主体释放和治理多元,这恰恰是鼓励创新创造、构筑新的创新主体的基础。
再次,是国家治理方式不匹配。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般的创新规律是通过法治方式,即知识产权保护,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对创新主体形成良好的预期,激发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的国家治理方式应该是法治化而非行政化。反观目前的创新治理方式,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行政化方式,即政府行政化配置创新的资源。当前的诟病之一就是行政官员掌握着科研课题和资源,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科技人才的升迁和利益,显然创新需要法治的国家治理方式匹配。法治才是激励创新的关键变量,也是治理创新的基本方式。
变革国家治理逻辑
因此,要想创新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有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国家治理相应匹配,形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国家治理思维,改变单纯用经济思维来设计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首先是国家治理模式转变,从发展主义国家治理模式转向现代国家治理模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要从生产端、供给端入手,提高供给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态需求,走质量化生产供给之路。因为中国经济新常态要求经济增长不是数量型而是质量型;不能为了GDP而GDP,我们需要的是绿色GDP、共享发展的GDP。发展主义国家治理模式追求GDP,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如经济增长过程中的收入差距过大,环境破坏、社会不公平等,形成了“重经济轻服务”的发展主义倾向,造成了一方面高速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却是社会矛盾和问题频频出现,甚至集中爆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补短板”内容,就是要补政府应该投入而被忽视的领域,如环境、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短板。从国家治理模式的意义上讲就是转变发展主义的国家治理模式,形成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坚持共享发展,从而真正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
其次是国家治理结构的转变,从单一政府主导型结构转向市场主导型结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质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国家治理结构转变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条件。政府还是市场配置资源,是判定政府主导型还是市场主导型结构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上升到“决定性”作用,充分说明资源配置是市场主导。政府主导型结构限制了创新,主要依靠凯恩斯主义的需求侧管理,也就是依靠政府投资刺激来治理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依靠供给端发力,需要激发市场力量,需要大众、万众力量来推动经济增长,显然需要治理结构转变匹配。
最后是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从行政化转向法治化。法治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式是法治化而非行政化。例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践中的“去产能、去库存”重点内容,形成了政府去产能、去库存而非市场去产能、去库存的趋势,政府通过行政方式,通过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不是政府通过法治化方式,通过建立各种市场法律制度来推进“去产能、去库存”。行政方式是一种运动式治理,导致了经济主体行为无法预期,无所适从;更重要的是行政化方式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性。产能的过剩与否本应该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市场需求不足就是过剩了,通过政府来判断是否过剩本身存在较大的风险,而且现实中存在的大量“僵尸企业”就是最有力的注解。法治不仅能够保护创新,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因而,法治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条件。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的战略步骤,不仅需要经济领域的改革,更需要国家治理层面的有效推进,特别是政府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与之有效匹配。经济改革必须有相应的国家治理改革相匹配,才能够有效保障经济改革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离不开国家治理模式、结构、方式等方面的转型,推动创新主体的形成,实现中国经济增长动力的转变,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