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 韩晓明 刘微:中国居民收入占比并非过低」正文
我国劳动者报酬占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国民收入分配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近年的相关研究中,多数人认同的结论是: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部门分配份额呈现双增加态势,居民部门的分配份额则有所下降。这种判断总体上可以成立。然而,围绕这一结论,媒体和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忽视我国与国际统计口径可比性、混淆初次和二次分配的舆论观点,夸大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这不利于正确引导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客观公正地考虑财政集中度的优化问题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比如,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居民所得的占比是国民收入的70%以上,我国只有不到50%,就是因为政府在“蛋糕切分”中拿得太多。其实,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40%以上,发达国家中的福利国家更高达50%左右。显然,把不同参照系、不同口径、不同分配层次的数据放在一起,会引起认识的混乱。
我们在参考以往文献研究方法的基础上,以最近国内和国际统计资料为依据,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出发,通过收入法、资金流量表核算两种方法,说明我国近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动趋势,并着重以基本可比的统计口径进行国际比较,力求有依据地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如何;二是我国与其他国家比较,差别究竟在哪里。
按照收入法核算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从经济理论角度看,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实质是要素分配。统计时通常在宏观意义上将国民经济划分为三大部门:政府部门、居民部门和企业部门,对应的初次分配收入分别称为生产税净额、劳动者报酬和营业盈余。其中,生产税净额是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差额。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生产、销售和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生产补贴则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转移支出。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生产补贴,但要扣除从利润中开支的工资和福利等。
对于收入法的核算口径,在企业部门的划分上国内口径和国际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国内统计时,企业部门的国民经济初次分配收入具体包含两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而国际口径则划分为营业盈余和混合收入两部分。其中,混合收入指居民所拥有的非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形成的营业盈余。
(一)国内统计口径
收入法主要核算生产要素的分配过程,国内统计反映在“地区生产总值收入法构成项目”中。为了保持数据可比,我们采用了2004年经济普查之后调整过的GDP资料,列出了1993-2007年依据地区收入法计算的国民经济三大部门在GDP中所占的比重。从统计数据看,1993-2007年,居民部门的劳动者报酬由49.49%降低至39.74%,降幅为9.75个百分点,政府部门的生产税净额由11.68%增加至14.81%,增幅为3.13个百分点,企业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即资本收益)由38.83%增加至45.45%,增加6.62个百分点。
需要注意的是,该时间序列存在一个统计方面的不可比因素,即统计口径在2004年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白重恩、钱震杰(2009b)的研究,国内适用的地区收入法对于GDP的核算在2004年出现了两个变化。第一,个体经济业主收入从劳动收入变为营业盈余。第二,对农业不再计营业盈余。据白重恩、钱震杰(2009b)的估算,2004年统计核算方法的影响大约使劳动收入份额被低估了6.29%。如果按照白重恩、钱震杰(2009b)的估算,在2004年及以后年度的劳动者报酬降幅中扣除了上述统计因素,那么1993-2007年间,劳动者报酬的实际降幅为3.46个百分点,年平均降幅为0.23%,在2007年的占比应为46.03%;企业部门的资本收益实际增幅仅为0.33个百分点,在2007年的占比应为39.16%。
上述分析表明,1993-2007年间,居民部门收入下降,政府和企业部门收入增加,但并非如表1那样大的变化值,因为其中尚未剔除统计口径变化因素的影响。
(二)国际统计口径
鉴于国内统计口径与国际统计口径之间的差异,为了进行国际比较,我们进一步运用国际口径的收入法统计数据进行了计算。需要说明的是,为了保持口径可比,下文中的国际口径统计数据基本来源于Undata,采纳了SNA93统计标准。
总体上,国际统计口径受国内统计方法变化的影响相对较小,时间序列数据之间的可比性更高一些。从比较结果看,1993-2005年,居民部门的劳动者报酬呈现下降趋势,总降幅为6.11个百分点,年均降幅为0.47个百分点,政府部门的生产税净额呈现上升趋势,增幅为1.86个百分点;企业部门的营业盈余则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增幅为4.25个百分点,年均增幅0.33%。这一结果表明,居民部门收入比重的下降首先应当由企业部门的收入增加来解释,解释力达70%。另外是政府部门收入的增加,解释力为30%。
(三)国际比较
我国GDP在部门间的收入分配格局与其他国家存在多大差距?很多研究都引用国外数据,但均没有明确说明数据口径是否可比,结论是否可靠?本文为了明确回答这一问题,将我国的情况放到国际环境中比较。在选择国家时,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与发达国家比较,既能体现出差距,也能表明未来发展方向;二是与发展中国家比较,既表现共性,也突出差异。基于上述原则,根据Undata数据的可得性,最终选择了7个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和3个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金砖四国”的另外3个国家,巴西、印度和俄罗斯)。在选择年份时,主要依据与中国可比的统计口径(SNA Series100和SNA Series200),并选择了各国最近年度的数据。
比较各国的GDP收入分配结构,总体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分配特点,可以概括为:和发达国家相比,劳动者报酬比重偏低,生产税净额比重较高,营业盈余与混合收入比重高。发达国家的收入分配特点则可以概括为:劳动者报酬比重高,营业盈余与混合收入比重较高,生产税净额比重低。
具体地,从劳动者报酬比重看,印度、巴西和俄罗斯均在40%或以下,发达国家除澳大利亚接近50%外,其余国家均在50%以上,最高的美国为56.92%,中国在发展中国家居于较高之位,为50.58%,明显高于“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从生产税净额看,发展中国家除印度外,均为16%以上,而发达国家在7%-13%之间,均值约10%;从营业盈余与混合收入看,发展中国家除中国外,都在43%以上,最高的印度达63.78%,发达国家基本在40%以下,中国为33.18%,也明显低于“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已基本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综上所述,收入法GDP所反映的收入初次分配结构的国际比较结果表明,我国的劳动者报酬占比和各国相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11个国家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左右,高于“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10―23个百分点。政府部门占比虽高于平均水平4个百分点左右,但与巴西、俄罗斯持平;企业部门占比较低,和发达国家类似,低于平均水平7个百分点左右。
媒体和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忽视我国与国际统计口径可比性、混淆初次和二次分配的观点,夸大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这不利于正确引导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客观公正地考虑财政集中度的优化问题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比如,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居民所得的占比是国民收入的70%以上,我国只有不到50%,就是因为政府在“蛋糕切分”中拿得太多。其实,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40%以上,发达国家中的福利国家更高达50%左右。把不同参照系、不同口径、不同分配层次的数据放在一起,会引起认识的混乱。
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及走势,的确存在近年居民收入占比下降的情况,但并不如直观数据所显示的那样大。国际比较结果表明,我国的劳动者报酬占比和其他国家相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11个国家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左右,高于“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10―23个百分点。
再次分配后两降一升
资金流量表是一种顺次反映国民经济总量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以及消费、储蓄和资本转移等各个阶段情况的综合统计报表,也是常用于说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方法。由于其数据的连续性,本部分的分析包括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格局。我国的资金流量表是1992年开始编制的,因此国内的统计口径和国际基本一致。为了保持数据可比,本文采用了2004年经济普查之后调整过的资金流量表数据进行国内统计数据分析。
(一)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比重
数据显示,1992-2006年间,企业部门、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呈现增加的趋势,居民部门则出现了下降趋势。其中,企业部门由17.38%增至22.39%,增加5.01个百分点;政府部门由16.57%增至18.59%,增加2.02个百分点;居民部门则由66.10%降至59.02%,降幅为7.08个百分点。这表明,在初次分配过程中,近年居民部门收入出现了下降。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收入法和资金流量表核算的国民经济总量在三大部门的比重关系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运用资金流量表核算的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低于收入法,而政府部门和居民部门收入比重则高于收入法。其原因有两点:
一是,理论上资金流量表和收入法核算的要素分配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只是归属于企业部门的项目在资金流量表中表现为财产收入和经营性留存,在收入法中表现为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但在实际统计过程中,二者存在口径方面的差异。首先,从政府部门角度看,GDP收入法核算以省级增加值数据为基础,数据统计过程中没有包含部分非税收入,导致低估政府部门的收入,而资金流量表的相关数据直接来源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包含了非税收入,更符合实际情况,数值也更大一些;其次,从居民部门的角度看,修订后的资金流量表数据(本文所采用)对居民部门统计使用的一些假设条件(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等于劳动者报酬增长率),会导致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劳动者报酬;再次,我国历年的省级增加值之和高于GDP,会导致收入法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影响其可靠性。因此,即使采用收入法对资金流量进行分析,也会存在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低于收入法,而政府部门和居民部门比重高于收入法的结果。
二是,初次分配收入在部门间的分配和国民增加值在生产要素间的分配,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初次分配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各部门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净支出-生产税净额净支出-财产收入净支出
其中,劳动者报酬净支出=劳动者报酬运用-劳动者报酬来源
生产税净额净支出=生产税净额运用-生产税净额来源
财产收入净支出=财产收入运用-财产收入来源
可见,初次分配收入在各部门的分配不仅仅考虑与部门直接相关的要素收入,如居民部门的劳动者报酬、政府部门的生产税净额和企业部门的资本收益,还考虑每一部门的其他要素收入,如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财产收入,因此,计算结果就与GDP收入法产生了进一步的差距。
(二)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各部门可支配收入比重
在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的基础上,经过经常性转移支付的进一步分配过程,形成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结果――可支配收入。
数据显示,与初次分配收入的变化趋势一致,1992-2006年间,企业部门、政府部门的再次分配收入同样呈现上升趋势,居民部门则出现了下降趋势。其中,企业部门由11.70%增至18.52%,增加6.82个百分点;政府部门由19.95%增至22.75%,增幅为2.80个百分点;居民部门则由68.34%降至58.73%,降幅达9.61个百分点。
从三大部门的相互关系看,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再次分配后,居民部门收入占比略有下降,企业部门占比明显下降,而政府部门占比则有所上升。以2006年为例,居民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和再次分配占比分别为59.02%和58.73%,微降0.29%,企业部门为22.39%和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