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业良: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德

作者:夏业良发布日期:2009-08-04

「夏业良: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德」正文

近几天是北京最冷的日子。一天中午,我迎着纷纷扬扬的大雪去附近一家工商银行门外的自动柜员机取款。虽说天气如此寒冷,用卡取钱的人还是排成了一行。本来此处并排设有两台这样的自动柜员机,可是平时经常发现由于储蓄所不能及时增添现钞或者排除机械或电脑指令等方面的故障,致使两台机器只有一台能够正常工作。

恰巧在这大雪天又出现了这种情况,大家无可奈何地在凛冽的寒风中排队等待着。一对年龄约莫在五十上下的夫妇一同进入了玻璃小亭之中,他们的动作似乎特别缓慢,将近二十分钟过去了,他们仍然没有要出来的意思,于是排在队列前面的几位都显示出不耐烦的表情,并且相互议论起来。“这人怎么这么磨蹭?这么长时间就是十万元也该取出来了!”,“就是,恐怕是不会用吧?谁进去帮帮他?”,“一次只能取一千元,他们可能要取好几万呢?”,“那不可能!一天之内也只能取五千”,“也许他们有好几张卡吧?可他们干吗不到里面用存折取呢?”,“也许没带身份证吧?”。

排在最前面的那位老兄轻轻敲了两下玻璃,似乎在催促里面的人快一点。可那男人回头显示出非常生气的模样,嘴里还嚷嚷着什么,结果经他老伴劝了几句才算罢休。又是七、八分钟过去了,他们终于出来了。可是那男人站在出口处对着排队的人们大声责备道:“催什么催?我没带身份证!时间长点怎么了?我乐意用多久就用多久,这是我的权利!”,他老伴也在一旁帮腔道:“催我们快点,出了错谁负责?”,俩人喋喋不休地嚷了一阵,看看大家都不作声,只是冷眼看着他们,只好没趣地嘟囔着走了。

看着刚才这一幕,我不仅琢磨起那人所说的“权利”这一词汇背后的含义。显然,在一个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总会有许多由政府、公用事业部门或某些第三产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公共产品(public goods)或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问题的关键是,在人们分享这些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所带来的社会收益或者正的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时,是否会产生负的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或者产生个人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或矛盾?

根据一般现代经济学教科书或工具书中的定义,所谓公共产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且无竞争性的产品。典型的公共产品主要有国民所享受的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天气预报、城市中的路灯、交通信号、街道的标牌、国庆礼花焰火等。

而共有资源或公共资源则有竞争性而无排他性。比如说公共图书馆中唯一的一份当月杂志在某一天的6小时开放时间里,如果有6人想看,那么每人的合理支配时间充其量仅有一小时。如果某人独自看了3小时,那么其余5人在单位时间(当天)内的个人可支配时间便大大缩短。

典型的准公共产品主要有付出一定经济代价(通常是以比较低廉的成本所获得的,比如购买报纸、杂志的成本或为广播电视或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费和线路、网络费用等)而获得的各类信息或新闻。对于大多数社会而言,国民基础教育和特殊教育应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应当最大限度地由政府或社会福利机构提供。而高等教育和一部分提供成本高昂之先进设施和现代化技术手段的中小学教育则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可以也应该由来自社会各界的资源予以资助和保障。至于少数提供特别需求的贵族学校则可以看作是“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完全可以通过市场供求状况与均衡价格得以出清。

事实上,由于关系到社会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公共产品的供给实际属于“公共选择”的范畴。公共选择大致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或政府决策、“投票”、选举、集体谈判和决议、代议制等方式获得。

美国经济学家曼昆指出:要确定某一物品是否公共产品,必须确定受益者的人数以及可否把这些受益者排除在共享该产品之外。如果某产品可使许多人受益,它就是公共产品。但如果主要受益者仅为个别人时,它就更接近于私人产品(Mankiw,1998)。

如果一个首先占用公共资源的个人过度强调自己可以使用公共产品的权利,而不考虑他人乃至整个社会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的分享状况,就有可能产生侵占他人权益的负的外部性。

虽然从理论上说,公共图书馆中的藏书资料对于拥有借阅权利的读者群体来说,是一种向社会公众普遍开放的公共产品,但实际上是具有部分排他性(即根据读者的不同情况或办证手续费的差异而获得不同的借阅权限)特征的准公共产品。

假如在公共阅览室中并无一次取阅1至2份的明确规定,有些人就可能一次取阅好几份甚至十几份报刊,有可能将别人急欲查阅而馆内仅订阅一份的特定报纸或期刊占用数小时甚至一整天,从而使许多其他读者无法利用这一相对紧缺的公共信息资源。而实际上占用者又并没有真正地加以充分利用,这就造成了对准公共产品的不当占用或处置,事实上使得公共资源在单位时间内的利用频率和效率下降。

在我看来,本文开篇所举事例就属于滥用个人权利,超时(虽然目前尚未规定个人单次使用自动取款机的合理时间,但我认为,根据正常的使用效率和频率,银行可以大致确定一个合理的容忍界限,超出该界限的使用者应当自动中断电脑操作,令其再次排队)或不当占用准公共产品(所有持卡用户都是该产品的潜在使用者,虽然从理论上说大家都有权利使用,但事实上如果个别人占用时间过长,就会剥夺单位时间内一部分人的使用权利,因而具有部分排他性),是一种破坏公共资源在社会公众中平等分享之既定游戏规则的不当使用或过度使用行为。这种行为不但有悖于社会公德,而且对其他使用者或潜在使用者造成负的外部性(超越正常等待时间的成本本身就是一种无法得到补偿的额外成本,更何况是在寒风凛冽、大雪纷飞的户外),使一部分人因等待时间过长或天气过于寒冷而放弃使用。

社会公德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制度性措施作为保障,单调的说教往往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和持久的影响力,更没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侵犯的强制约束力。因此,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许多制度性保障手段是与经济处罚或差别定价联系在一起的。然而一定时期有效的权宜性手段并不能代替制度性建设,充其量只能在一段时期内缓和矛盾。我认为中国法制建设的落后并不仅仅表现在许多法规尚未制定或者已公布的法规往往执行不力,而且还因为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的法规过于笼统,并且没有附以典型的判例作为法律的补充或旁证。希望在新的世纪里中国制定的法规不仅合乎法理,而且更加具体和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可比性和可引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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