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业良:污染责任与索赔权利

作者:夏业良发布日期:2009-08-04

「夏业良:污染责任与索赔权利」正文

已经过去的20世纪是人类历史上最有成就的100年,但同时也是对大自然破坏最为严重的一个世纪。由于大规模现代化战争、过度的工业化、化学品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渗漏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对垃圾和废弃物的不当处置,没有被污染的河流和湖泊已经是屈指可数,森林面积逐年减少,江河湖泊日渐干涸,沙漠化的推进已经威胁到人类居住的家园。

目前中国城市中的严重污染状况已经达到人所皆知、无可奈何的地步,全面整治污染、返回大自然的本来面目似乎已成为一种美好的希冀。以北京为例,不仅春秋季节经常是尘土飞扬、难见蓝天,而且几乎所有的河流、湖泊都受到程度不一的污染。过去颐和园、圆明园中清澈见底的湖泊和小清河、万泉河中可以直接饮用的纯净河水已经成为令人怀念的记忆。如今北京尚存的河流除昆玉河之外,河水几乎都是暗绿色的,许多河上都漂浮着数不清的垃圾杂物。

如果说北京城内外曾经被引以为自豪的诸多河流、湖泊在历史上曾被看作是皇城傲然的脸面或是皇袍上熠熠发光的玉带或珍珠,那么今天它们已经演变成为首都人民的一块心病。令人痛恨的环境污染为什么会达到这样一种使人熟视无睹的地步呢?究竟是什么人敢于明目张胆地持续污染和破坏我们所生存的环境呢?

如果我们溯本求源,就会发现既定的公有产权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污染的罪魁祸首,因为工业化生产污染源的利益代表或利益主体是由国家利益或全民利益作为"挡箭牌"的,没有哪个单位,更不会有哪些个人敢于与国家利益抗衡。"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一句话就足以抵御许多责难。在当时的政治氛围里,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甚至个人的生命都经常可以为国家的最高利益作出必要的牺牲和让步,更何况当时尚未充分暴露出的环境威胁呢?

由于根本不存在对于受到污染影响和损害的集体或个人进行经济赔偿的制度,这种污染几乎是没有任何成本的。因此许多企业从一开始就肆无忌惮地排放污染,在社会道义或责任的层面上似乎也没有感到有什么愧疚的地方,因为"不是为了我自己,也不是为了企业,而是为了国家的利益"。那么为了"国家的利益"就可以忽略甚至消灭集体或个人的利益吗?只要我们没有糊涂到本末倒置、逻辑混乱的地步,就一定能够认识到"国家的利益"正是无数个人和集体利益的总和或集中体现。如果普通个人的利益可以被任意侵犯,那么国家利益究竟是为哪些人服务的?如果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最高目标不是让全社会的个人利益都达到最大化,那么"国家"这一抽象概念还有什么实际价值和意义呢?

正如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所经常碰到的一个悖论那样:当某一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时,顾客会批评说,你们口口声声说要"为人民服务",为什么态度如此不好?而服务员则会理直气壮地回答说:"我们是'为人民服务',并不是为你个人服务!""那么我不是人民中的一分子吗?","不为你服务,并不等于不'为人民服务'!"上述服务员所表达的这种逻辑其实是非常荒谬的,因为他/她有意识地排除了公民的平等权利,根据自己的好恶,人为地进行区别对待(也就是经济学中所说的"服务歧视")。假如政府公务人员都是以这样的心态办事,这样的政府还能被称为人民的政府吗?

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污染责任应当是被追究的,无论污染企业的利益主体是谁。如果污染责任的利益主体是某一级政府,那么该级政府也应当无条件地予以经济赔偿,而绝不能使用行政强制权力逼迫自己管辖区内的企业或居民让步。如果是政府之外的其它利益主体,当然应当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和适宜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具有正当而合法的索赔权利,至于赔偿的形式、内容和幅度则应当通过谈判或法律程序加以解决。看起来对实际造成的污染提出索赔要求是非常清楚明了的事情,实际上却很不容易操作。比如说某地有数万居民居住在沿河两岸,过去这里河水清澈,杨柳依依,鱼虾跳跃,浮光跃金,居民们经常临窗把望、河边散步、垂钓游泳、水中荡舟,而若干年之后,河水已被许多工厂排放的废水所污染,鱼虾死光,河水污浊发臭、气味熏人,居民们夏天都不敢打开面对河流的窗户。下游的居民们当然十分气愤,但他们应当如何索赔呢?难道他们应当一家企业接一家企业地去抗议和谈判吗?他们是否还应当挨家挨户地到沿河上游的居民家中去调查和询问,了解有谁参与了向河流里直接倾倒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依笔者之见,居民们应当首先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索赔,因为正是这些部门批准和允许那些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在河流附近建厂,并且默认这些企业在不受法律和行政规则约束的情况下直接向河流排污。其次应当向沿河居住的街道社区或村落、居民小区提出索赔,因为这些居民管理或政府派出机构(包括当地派出所和卫生检疫部门)没有履行管束和监督居民,促使他们爱护和保护环境,禁止向河流中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的应尽职责。

至于赔偿的内容,笔者认为它即可以是对物质性损害(physical harm)的赔偿,也可以是对精神性损害(spiritual harm)的赔偿。比如说因为居民长期饮用经过沉淀和消毒的河水而染上某种与化学物质有关的疾病,就属于物质性损害的范畴;而居民因河水污染而不得不忍受河水的恶臭气味甚至无法获得居住在河边的乐趣与享受,则属于精神性损害的范畴。对于受到实际损害的个人来说,赔偿的幅度应当能够覆盖上述疾病的治疗费用,或者相当于为了避免继续忍受这种污染和恶臭而决定另择住处的迁移成本。

无庸置疑,向所有受到污染损害的居民进行赔偿,经济代价是非常高昂的,它可能远远超过所有污染企业可能获得的全部利润总和。假如这些赔偿实际上得到政府和整个社会的支持,那么它所产生的影响必然会对未来潜在的污染企业和那些随意污染环境的个人产生十分重要的威慑作用。

但是如果这些赔偿最终无法得到执行,就有可能在事实上放任污染企业和行为不当的个人继续危害环境。由此产生的恶果(即负的外部性所带来的社会福利净损失)将对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那些制造严重污染的责任者逍遥法外,而无辜的居民既要忍受这些痛苦和损失,又要以自己未能得到任何赦免的税收来为已经发生和未来可能发生的污染进行支付。这显然是有悖?quot;谁污染,谁治理"的最低公平准则,也是在事实上支持和放任"先污染,后治理"的恶性循环。

迄今为止,中国政府所倡导的工业化战略充其量推行了不到50年的时间,我们还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避免更为深重的环境污染。如果从现在起,我们每一个人都像捍卫自己的生命那样誓死保卫我们所居住的环境,对于我们身边所发生的任何污染损害都穷追不舍、不依不饶,那么污染就不会再像以前那样蔓延无羁,我们的子孙后代就可能免遭污染的进一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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