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值得中国学习的有哪些?

作者:赵俊臣发布日期:2008-11-06

「赵俊臣: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值得中国学习的有哪些?」正文

本文要点:

・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比较健全和完善,而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则是残缺不全。

・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多、覆盖率高,而中国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少、覆盖率低、至今仍有数千个乡的空白点。

・印度的农村有为农民贷款服务的担保、保险等支持系统,而中国的农村至今尚未发现。

・印度的农村有专为弱势群体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中国的农村没有,20多年来政府扶贫办一直做的扶贫贴息贷款早已异化为相对富裕户的专利。

・印度政府与金融界重视帮助农民创业,而中国很少见。

印度是中国邻邦,与中国同是发展中的大国,各有优势与劣势。但是,由于儒家思想等影响,中国人特别是学者以及主流媒体总有一种高出印度一头的优越感,表现在对人家的优势、长处、经验往往视而不见,总拿自己好的与人家的缺点相比。这显然是弱国阿Q精神的遗风。

其实,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优势、长处、经验很多,许多都是中国所不具备、不具有的,很值得中国人老老实实的学习、借鉴。2006年,银监会为借鉴印度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经验,加快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到位,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问题,切实提高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水平,曾派团对印度农村金融服务及发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考察。二年多过去了,不见他们在学习印度农村金融中有什么新的举动出来。

一、覆盖率很高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点

印度的农村金融,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比较完善的体系,而不象中国至今尚未形成体系,即使勉强称得上所谓的体系,那也是残缺不全的。

印度的农村金融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的重要标志,一是体系中印度储备银行(央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等,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二是网点多,覆盖率高。截至2005年3月末,印度银行业在农村的机构网点达到15.3万个,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2个,而同期中国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仅为0.36个。经过一系列的变迁,印度农民有了更多从正式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渠道。1986 年的一份印度农村信贷调查的数据表明,在所有被调查的农民中,只有2..9 %的农民由于当地缺乏银行分支机构而没能获得正式渠道的贷款支持,而同期中国农户中有70%――80%的农民没能获得正式渠道的贷款支持。

中国的农村金融网点少,就连中国人民银行前不久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也没有隐瞒。在此不妨让我们原文照录如下:“近年来,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四家大型商业银行的网点陆续从县域撤并,从业人员逐渐精简,部分农村金融机构也将信贷业务转向城市,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金融从业人员43.8万人,比2004年减少3.8万人。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在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2004――2006年,除四家大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年均下降3.7%,其中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年均下降9.29%。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和从业人员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县域企业金融覆盖水平近年来虽有提高,但总体水平仍然较低。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与此同时,一些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热衷于推动以省、市为单位组建农村信用社法人,试图取消县一级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

那么,中国的农村金融为什么不在农村多建一些网点呢?原因当然很多,最重要的,是在指导思想和方针上,认为农村金融需求不足,不需要那么多的网点,因而四大国有银行纷纷从县乡撤并网点,而“下乡进城”。认为农村金融需求不足,其实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在我看来,中国农村农民的金融需求非常大、非常旺盛。我们只要从300多个国际组织援助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区反应出的贫困户的嗷嗷叫借贷需求,便可证明。

问题在于,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村,农民有嗷嗷叫的借贷需求,但是我们的有关部门和国有银行、二国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但视而不见,反而还讲假话说农村农民没有大的借贷需求,原因在哪里呢?我想,除了他们的道德品质有问题外,还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农村金融具有农户分散、每次贷款额度小、成本高,赢利少,商业银行从自己的赢利出发,当然不大愿意做;二是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中央要求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例如从2004年起的每年的一号文件中都可以找到叙述),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又不能反对,只好寻找点理由来搪塞,把农民嗷嗷叫的借贷需求说成是没有需求,或者说需求小;三是更为恶劣的是,有的人还诬蔑说农民不愿意借贷、不会使用借贷。300多个国际组织援助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项目90%以上的项目成功率和95%的还款率,不但证明了农民特别是穷人愿意借贷、会使用借贷,而且金融信誉度很高。对于农民特别是穷人很高的金融信誉度,就连温家宝总理也都曾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成立支持农村弱势群体的地区农村银行体系

至今,中国尚没有一家专门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银行,因而农村中的贫困农户和农村小手工业者、小商贩等,无法获得金融贷款支持。至于1980年代中期大规模扶贫以来的扶贫贴息贷款,在“公司+贫困户”、“大户+贫困户”的指导思想下,贫困户参与的不多,早已异化为贫困地区的相对富裕农户的专利信贷。在此,我并不反对向贫困地区的相对富裕的人贷款,因为他们的确也很需要贷款,他们的贷款需求在现有农村金融下也不能满足。我强调的是,我们忘记了、忽视了农村弱势群体即贫困户的贷款需求,至今仍然没有得到满足。令人欣慰的是,至今仍然存在的300多家国际组织援助的小额信贷项目,仍然在对贫困户贷款,但是这些国际组织援助的小额信贷都是以项目的名义出现的,并没有得到中国主管金融的官方认可,更没有登记注册,带有一定的临时性和“非法”色彩。

在印度,政府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针对农村贫苦农民业务的银行网络体系,于是在 1975年成立了地区农村银行,共有196家,11944个农村网点。地区农村银行的经营目的是“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受到忽视的那部分人的专门需要”。地区农村银行的营业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薄弱的地区,贷款对象主要是小农、无地农民和农村小手工业者等贫穷农民,还给贫苦农民提供维持生活的消费贷款,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当地农业信用合作机构。每个地区农村银行均由一家商业银行主办,核准资本 1000万卢比,中央政府、邦政府和主办银行分别认缴50%、35%和15%,还可通过发行债券筹措资金。

印度农村银行不按商业原则经营,只在一个邦的特定区域内开展活动,有特定的贷款对象,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地农业信用合作机构。地区农村银行大量机构的设立,大大提高了印度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覆盖率。正是由于政府的直接支持,即使在业绩不太好的情况下,这些地区农村银行仍得以维持他们在农村信贷体系中的地位。

三、农村金融合作社的管理不在中央而在邦政府

在我国,由于长期来计划经济的影响,包括农村金融在内的金融管理,一直是集中于中央,具体由人民银行来管,银监会成立后,具体制定政策、审批、监督等,则由银监会大权独揽。近几年来,由于农村金融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坏账太多,中央财政实在背不起沉重的包袱,才不得不把农村信用合作社交由各省市区管理。而各省市区接手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后,不是在规划、政策、法规、服务、监管等方面下功夫,而是热衷于建立省市区联社、省市区一级法人。这也就是说,该做的不去做,不该做的抢着做。究其原因,无非是建省市区一级法人,就有了人权、财权。因为毕竟有了人权可以安排自己的人,有了财权用着方便,还可以谋取私利。

对此,我们可以看看印度。早在1919年,印度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管理就开始转移至邦政府。邦政府可以自行制定合作社法案。1955年,印度许多邦引人了“邦合作”的概念,将合作社置于政府干预之下。在当时印度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下,更多的管理权力被赋予邦政府。如总经理的任命、选举产生的董事的停职、强制性的合作银行的分立与合并、银行经营决策的投票权、决议的签发、监督等等。邦合作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社的登记、牌照发放、检查、审计等。邦甚至参与到合作机构的所有权中,直至最基层的合作银行。当然,权力到的地方越多、权力越大,问题也就多,主要是官僚主义、政府管制与贷款分配完全取代了自我管理、自我依靠的合作精神。

四、准许银行贷款给自助团体,再由自助团体贷给村民

面对广大农村农户居住分散、缺少抵押品的现实,中国农村金融的做法是减少贷款的数额。到2001年,中国央行推行信用村,即经宣传教育、评估,确定一些村为信用村,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放心地对信用村的农户放贷,但是仍没有解决农户贷款需要抵押品的问题。而穷人没有抵押品,仍然不能获得贷款。

应当说,广大农村农户居住分散、缺少贷款抵押品,这是世界通例,印度也不例外。1992年,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宣布了一项与自助团体(Self Help Groups,SHGs)合作的银行联系计划。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通过其员工和合作伙伴(亦称互助促进机构,如基层商业银行,信用社、农户合作组织、NGO、准政府机构等),对由若干名农户组成的农户自助团体进行社会动员和建组培训,自助团体内部先进行储蓄和贷款活动,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验收后直接或通过基层商业银行间接向自助团体发放贷款。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对提供社会中介和金融中介服务的合作伙伴提供能力建设和员工培训支持,并对基层商业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提供再贷款支持。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与非正规农户自助团体的结合,体现了正规金融机构加农户自助团体模式的特征。

印度的经验确实是个创举。成立农户贷款自助团体,由农户贷款自助团体向商业银行贷款,再转贷给农户,从而使商业银行面对的是团体,这就有效地分散了风险。印度储备银行(央行)准许银行贷款给自助团体,自助团体也可接受其成员的存款。印度储备银行还解除了对农户贷款自助团体的利率限制。参加银行及非政府组织对自助团体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5%,自助团体对最终用户的贷款利率则为月利率2%(年利率24%),低于民间的3%―4%的月利率。利息差价收入充作自助团体的还款基金。自助团体提高了农村储蓄,降低交易成本达40%,还款率高达97%。试点阶段,参加的自助团体从1992/1993年度的225个,增加到1993/1994年度的620个;到1994/1995年度的2112个;全国铺开后,到1995/1996年度的4757个;到1996/1997年度的8598个。

由于印度很多非政府机构大力推广这种自助团体,这项方案迄今为止实施得较为成功。 Puhazhendhi(1995)在总结印度小额信贷机构采用团体贷款模式的优点时指出,团体贷款模式一个重要特征是采用团体担保代替抵押,用来自团体内其他成员的同等压力作为激励还贷的因素;团体贷款模式的另一个优点是可以减少一些机构交易成本,通过把筛选和监控的成本转移到团体身上,一个小额信贷机构能够服务大量的客户。

但组建自助团体是件困难和高成本的事,需要花很大的努力去找到有共同利益诉求的人,并且要花精力培训他们。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经验告诉我们,该银行曾组建15个自助团体,其中的6个已经结束营业;基本上没有银行职员有过组建自助团体的实践经验,他们关于组建的理念和方法完全来自于总部发布的文件以及在总部的定期研讨。就这个意义上来看,印度通过组建农户贷款自助团体,确实是一个创举。

我常想,如果中国推广印度农户贷款自助团体的经验,一方面将可以解决农村金融机构的放贷成本高的问题、风险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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