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职业执照

作者:弗里德曼发布日期:2009-02-21

「弗里德曼:职业执照」正文

推翻中世纪行会制度是自由在西方世界兴起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早期步骤。这是自由主义思想胜利的一个征兆,并被广泛地认为确系如此。结果,到了十九世纪中叶以前,在英国、美国以及在较少范围内在欧洲大陆,人们能未经任何政府或类似政府当局的同意而从事他们所企求的任何行业或职业。在最近几十年里,出现了倒退的情况,逐渐有趋势对从事某些特殊职业的个人加以限制,要求由国家机关所颁发的营业执照。

对个人能随意地使用他们资源的自由加以限制就其本身而言也是重要的。此外,他们还提出了不同类型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能应用第一、二章里已经论述过的原则。

我将首先论述一般性的问题,然后是特殊的例子,对开业行医的限制。选择医药的原因为:在这一方面施加限制似乎具有最充分的理由――击倒稻草人得不到多少经验教训。我怀疑,很可能甚至包括大多数自由主义者的大多数人相信由国家机关颁发执照来对行医的人施加限制是应该的。我同意:在医药领域颁发执照比在大多数其他领域如此做具有更为充分的理由。虽然如此,我将得出的结论是:即使在医药领域,自由主义的原则并不能证实颁发执照的正确性,而在医药界由国家机关颁发执照是不可取的。

政府对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限制普遍存在

执照是意义远为一般和范围非常广泛的现象的一个特殊情况。这就是说,法令规定:除了在国家授权机关所规定的条件下,个人不能从事某些特殊的经济活动。中世纪的行会是一个特殊的例子来表明:一种制度可以明确地规定哪些人能被允许从事于某些特殊的工作。印度的种性制度是另一个例子。在等级制度的一定范围内,在行会的较小范围内,实际执行限制的是一般的社会风俗习惯而不是明确地由政府出面。这在较大的程度上适用于种奴制度,而在较小的程度上适用于行会。

关于种姓制度,广泛流传的说法是:每个人的职业完全由他出生的种姓来决定。对一个经济学者来说,这显然是一个无法设想的制度,因为它规定了个人职业的硬性的分配方式,完全取决于出生率,而根本不考虑需求的条件。当然,这并不是种姓制度的真实情况。真实的情况过去是,而在某种程度上现在仍然是:一定数量的不同职业为了某些种姓的成员而被保留下来,但并不是那些种姓的每个成员都从事那些职业。有一些一般性的职业,例如一般的农活,可以为不同种姓的成员所参加。这些提供了调整的办法,不同职业的人的供给适应对他们的劳务的需求。

在目前,关税、公平贸易法、进口限额、生产限额、工会对就业的限制等等是类似现象的例子。在所有这些事例里,政府当局决定某一个人能从事特殊活动的条件,即:允许某些个人与其他人作出安排的条件。这些例子和执照的共同特征为:法律是针对生产者的一方而制定的。以营业执照而言,生产者的一方一般是一个工种。以其他例子而言,它可能是一群生产特殊产品而需要关税保护的人,可能是一群想受到保护以免和“欺骗性的”连锁商店竞争的小零售商,或者可能是一群石油生产者、农民或钢铁工人。

到目前为止,职业执照是非常普遍的。根据我所知道的写了最好的简短调查的沃尔特・盖尔霍恩的说法;“到1952年,除了‘个体经营的业务’,象旅馆和出租汽车公司以此有既多个不同职业已经被法律规定发给执照。除了州的法律以外,有大量市一级的条例规定,更不用说要求执照的职业范围广泛到象无线电操作人员和屠宰场代办商那样的联邦政府一级的法令。早在1938年,单单一个北卡罗来纳州就曾把它的法律规定扩展到60种职业。使药剂师、会计员和牙医象卫生学家、心理学家、成分分析员、建筑师、兽医和图书馆员那样,受到州的要求执照的法律的限制。对这些职业的限制并不使人感到惊奇。但是,当我们听到对打谷机的操作者和碎烟草的商人要求执照时,我们感到多么可笑呢?鸡蛋分等员、驯狗员、消灭害虫的人员、游艇推销员、修剪树木人员、挖井匠、砌砖匠和种植土豆的人,对他们要求执照我们又怎样想呢?在康涅狄格州,对以符合于他们高贵堂是头衔的严肃性来除去多余和难看的毛发的毛发异处生长治疗人员要求执照。对此,我们又怎么想呢?”在设法说服立法机构制定这类执照要求的争论中,总是把保护公共利益作为辩护的理由。然而,对立法机构颁发职业执照的压力却很少来自曾被有关职业的成员欺骗过或以其他方式组乱处理过的群众。相反,压力总是来自该职业的成员本身。当然,他们比其他人更知道他们亏待了顾客多少,因而或许他们能够自称为有关问题的专家。

同样,发给执照的安排几乎总是涉及到有关执照的行业的成员的控制。当然,在某些意义上,这是十分自然的。假使把水管工的职业限制在具有所需的能力和技巧来为他们的顾客提供良好服务的人,显然只有水管工才能判断谁该发给执照。结果,发给执照的委员会或其他团体几乎总是主要由水管工或药剂师或医生或有关执照发给的特殊职业的成员所组成。

盖尔霍恩指出:“目前在这个国家里,实际在颁发职业执照委员会中的75% 完全是由各自职业中的领有执照的开业的人所组成。这些人们,其中大部分只是兼任委员会工作的人员,他们可能在对领取执照者的批准条件和必须遵守的服务标准的内容作出决定时,牵涉到自己的直接的经济利益。更为重要的是:他们无例外地直接代表在各项职业范围内的有组织的集体。在通常情况下,他们由这些集体来提名,作为一个由州或其他方面任命的一个步骤。这经常只是一种形式。而形式也常常被免除掉,由职业协会直接任命――例如,在北卡罗来纳州的殡葬人员、阿拉巴马州的牙医、维吉尼亚的心理学家、马里兰州的医生和华盛顿州的律师。”

因而,执照的发给往往在实质上不过建立了中世纪行会那种规章制度;在其中,由州把权力赋予专业的成员们。实际上,在决定谁该获得执照时,就一个外行人所能看到的而言,考虑的问题所涉及到的事情往往和专业能力没有任何关系。这并不使人吃惊。假使少数几个人决定其他人是否可以从事一种职业,所有各种无关的条件可能要被加进。至于说会加进什么样的无关的条件,则取决于执照委员会成员的个性和当时的情绪。盖尔霍恩注意到当对共产党颠覆的恐惧遍及全国时各种职业需要的忠诚保证所达到的程度。他写道:“1952年得克萨斯州的法令要求每一个药剂师执照申请人保证‘他不是一个共产党员或与这个党有联系;对于任何相信或宣传以暴力或非法手段或不合乎宪法的手段推翻美国的集体或组织,他不相信,同时,他既不是任何这种集体或组织的成员,也不支持它们。’这个誓言的一方和宣称用药剂师执照来保护公共保健的利益的另一方之间的联系是很难看出来的。联系更难看出来的是认为有理由要求印第安纳州的专业拳击和摔跤运动员保证他们并没有搞颠覆活动……。由于被证实为是共产党员而被迫辞职的初级中学的音乐老师在哥伦比亚地区不能成为一个钢琴修理匠,因为,他无疑地是‘处在共产党的纪律之下’。华盛顿州的兽医不能医治害病的牛或猫,除非他们首先在非共产党员的保证书上签名。”

不管一个人对共产主义持有什么态度,在规定的条件和执照所企图保证的质量之间的任何关系都是牵强附会的。这些要求的条件所到达的程度有时简直是荒唐的。从盖尔霍恩那里再多引用一些事例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笑料。

最有趣的规章制度之一是给理发师规定的条件。理发师在很多地方是要求执照的一种行业。这里有一个例子来自被马里兰州法庭宣布为无效的规定,虽然在被其他州宣布为合法的规定中能找到类似的语言。“立法通过的规定使法院感到莫明其妙而不是印象良好,因为,这个规定要求新的理发师必须学习下列的课程:‘理发的科学基础、卫生学、细菌学、毛发、皮肤、指甲、肌肉和神经的组织学、头、脸和颈的结构、有关消毒和防腐的基本化学、皮肤、毛发、腺体及指甲的疾病,理发、修面和整容,化妆、着色、漂白和染发.’”再一次引用关于理发师的话:“在1929年,包括在对理发业规章制度的研究中的18个有代表性的州中,没有一个州在那时要求一个愿做理发师的人必须是‘理发学院’的毕业生,虽然所有的州都要求有学徒的期间。今天,同一的各个州的典型的要求是:毕业于不少于(常常超过了〕一千小时的如工具消毒那样的‘理论性的科目’然后仍然必须经历一段学徒期间。”我确信:这些引语可以很清楚地表明,发给营业执照并不是国家干预所引起的次要的问题。它们也表明;在这个国家里,国家的干预已经侵犯了个人从事自己选择的活动的自由。它们还表明:随着扩大营业执照的要求对立法机关不断地施加压力,它会成为远为更加严重的问题。

在讨论执照发给的优缺点以前,我们应该注意的是:为什么执照的发给会存在于现实以及制定这种特殊的规定的趋向可以表明什么样的一般政治问题。很多不同的州的立法机关宣布理发师必须得到由其他理发师所组成的委员会的认可这一事实很难说是一个有力的例证来表明这种立法在实际上对社会有利。应有的解释肯定是不同的,而应有的解释为:在政治上比较容易把力量集中起来的正是生产者的集团,而不是消费者集团。这是经常得到的一个明显的论点,然而这却是一个其重要性不会被过分强调的一个论点。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无论如何,作为生产者的我们比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要远为更加专业化并且使用了远为更多的时间。我们实际上消费着成千上万的不同物品,甚至更多于此。结果,在同一行业里的人,象理发师或医生那样全都对该行业的特殊问题具有强烈的兴趣,并且愿意把相当多的精力投入于有关该行业的一些活动。另一方面,我们中的那些即使惠顾理发店的人,理发的次数并不太多,在理发店仅花掉我们收入中的一小部分。我们对理发行业的兴趣是漠不相关的。我们中几乎没有人愿意为了在议会中作出反对限制理发师开业的错误行为而花费很多时间。关税的情况也是如此。认为他们对某一关税具有特殊利益的集团是该关税可以对之发生很大作用的集团。群众的利益是广泛分散的。结果,在没有任何一般的安排来抵消特殊利益的压力的情况下,生产者的集团要比与之不同的、广泛分散的消费者利益的集团对立法机关总是具有远为强烈得多的影响和力量。从这个观点来看,问题确实不是为什么我们有如此之多的愚蠢的发给执照的法规,而是法规为什么不更多。问题是我们如何能有朝一日成功地从我们和其他国家的政府对个人生产活动的控制中取得相对的自由。

我能看到的抵御特殊生产者集团的唯一方法是建立一般性的行动原则来反对国家从事某种活动。只有一致公认政府在某一方面的活动应加严格的限制,才能使那些想脱离一般原则的人必须为之而提出足够的强有力的理由,从而有希望来限制为了特殊利益的特殊措施的扩大。这一点正是我们一再谈到的。它的性质和赞成权利法案的性质一样,也和赞成通过规章制度来执行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性质一样。

执照引起的政策问题

重要的是要区分三种不同水平的控制:第一,注册,第二,证明;第三,发给执照。

注册。我的所谓患册意思是指一种安排;在其中,假使个人从事于某些活动,他们需要在某种官方登记簿上记下他们的名字。对任何愿意登记他名字的个人,没有任何规定来否定他从事于该种活动的权利。他可能要缴费,或作为登记费,或作为一种税收的办法。

第二是证明。政府机关可以证明某一个人具有某些技能,但决不可以据此而阻止没有这种证明的人从事需要这些技能的活动。一个例子是会计工作。在大多数的州里,任何人都能成为一个会计,不管他是否是一个具有证明书的公共会计师,但是,只有那些通过特别考试的人才能在他们名字后面或在他们的办公室中放上具有证明书的公共会计师的头衔,以便表明:他们是有证明书的公共会计师。证明往往只是一个中间性的办法。在许多州里,趋向是把越来越大的范围的活动限制在有证明书的公共会计师的活动领域之内。就这些活动而言,应该发给执照而不是发给证明书。在某些州里,“建筑师”是一个只能由那些通过一种特殊考试的人使用的头衔。这是证明的情况。这并不妨碍任何其他人从事由于向人们提供如何造房的意见而收取费用的职业。

第三是发给执照。这是一种安排;在其中,个人为了从事某项职业,必须从一个被认可的机关获得一个执照。执照不只是一种形式。它要求表示某些才能或能满足一些旨在于保证才能的测验,而不允许任何没有执照的人开业。同时,如果他开业的话,可以被判处罚款或坐牢。

我要考虑的是这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就有理由来使用这三种中的一种或另一种呢?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