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收入的分配

作者:弗里德曼发布日期:2009-02-21

「弗里德曼:收入的分配」正文

在这个世纪,至少在西方国家里,集体主义情绪的发展中的主要因素之一是相信收入均等构成一个社会的目标,并且愿意使用国家的权力来改进这一目标。在评价这种平均主义的情绪和它所形成的平均主义的措施时,我们必须提出两个很不相同的问题。第一个是规范性的和道德方面的:国家为了促进平等而进行干预的理由是什么?第二个是实证性的和科学方面的:已经采取的措施的效果是什么?

分配的道德标准

在一个自由市场的社会里,收入分配的直接的道德原则是, “按照个人和他拥有的工具所生产的东西进行分配”。甚至运用这个原则也含有依靠国家的行动的意思。财产权是法律问题和社会习俗的问题。正象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规定它的内容并且加以强制执行是国家的主要作用之一。在充分运用这个原则下的收入和财富的最后分配或许很可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所采用的财产法则。

在这个原则和另一个在道德上看来似乎是可取的原则(即:均等待遇的原则)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在一定的限度内,这两个原则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按照产品计酬可能是必要的,以便得到真正的均等待遇。姑且承认,当真存在着能力和财富完全相同的个人,假使其中某些人更加喜爱闲暇,而另一些人更加喜爱在市场上出售的物品,那末,就有必要通过市场所决定的报酬的不平等来得到全部报酬的平等或待遇的平等。一个人可能宁肯要一个一般的工作从而有许多时间可以晒太阳,而不愿有较高工资又要求严格的工炳另一个人可能宁肯和他相反。假使付给两人同样的钱,在较基本的意义上来说,他们的收入会是不平等的。同样,均等的待遇要求于脏而乏味活的人比干美差的人得到较多的报酬。我们所看到的不均等事例的大部分属于这种类型。货币收入的差异抵消了在职业和行当的其他特征方面的差异。用经济学者的术语来说,为了使它们的“差异均等优”,就必须使它们整个金钱上和非金钱上的“净利益”相同。

还需要通过市场的运转而造成的另一种不均等,以便在某些微妙的意义上来造成均等的待遇,或以不同的方式来说,满足人们的爱好。说明这一点的最简单的办法是彩票。设想有一群起初具有均等资金的人他们全都同意自愿购买具有很不均等的奖品的彩票。结果所产生的收入的不均等肯定是必要的,以便能使购买彩票的各个人充分利用他们原先的均等地位。如果在事后对收入加以再分配,那就等于否定他们购买彩票的机会。这事例在实际上比按照词义理解“彩票”的概念所表示的情况远为重要。个人部分地根据他们对风险的看法的不同而在各种职业、投资以及类似的东西加以选择。想成为一个电影演员而不是一个政府官员的女子可以说是在故意选择购买一种彩票。在一分钱一股的铀矿股票上投资而不在政府债券上投资的个人也是在如此做。保险是表示不冒风险的程度的一种方法。甚至这些例子并没有完全表明:实际的不均等在很大的程度上可能是旨在于满足人们的爱好的安排所造成的结果。这种爱好恰恰对雇用人员和支付报酬的安排施加影响。假使所有可能的电影女演员非常厌恶风险或不肯定性,那末,就会有趋向来发展出电影文演员的“合作社”,其成员事前同意或多或少地来平均分享各自的收入,从而在实际上通过把各自的风险集中在一起而给他们自己提供保险。假使这种爱好非常普遍,那末,把冒风险的和不冒风险的业务大规模地结合在一起的多种经营公司会成为常规的组织形式。碰运气探寻石油的投机家、个人业主制、小规模的合伙经营都会是很稀少的。

确实,这是说明政府通过累进税以及类似的方法进行收入再分配措施的一种方式。我们也可以说:由于某种原因,或许是管理费用,市场不能生产出社会成员所想望的那种形式的彩票或那种类型的彩票,从而累进的税收可以说是一个政府经营的这种业务。我并不怀疑,这个观点包含一些真理。同时,它很难构成为目前的税收辩护的理由。其原因至少在于:目前的税收是在基本上都知道在生活的彩票中谁抽到了奖品和谁抽到了空签以后才施加的,而税收的大部分是由那些认为他们抽了空签的人所制定。按照类似的说法,我们也可以论证:一代人能够为下一代人制定税收方案。推测,任何这种程序至少在纸面上会制定出比目前的累进程度较少的所得税方案。

虽然收入不均等的相当大的部分系来自根据产品而支付的代价,而产品又能反映上述的“差异均等化”或能反映人们对冒风险的爱好程度;但是,收入不均等的很大部分系来自先天的赋予,先天赋予的能力和财产。这是在伦理上真正引起困难的部分。

广泛争论的是:必须区分个人天赋的不均等和个人继承的财产的不均等,以及个人承继的财富的不均等和个人自己获得的财富的不均等。个人能力差异的不均等,或个人自己所累积的财富的不均等被认为是合适的,或至少不象承继的财富的不均等那么明显的不合适。

这种差别是站不住脚的。由于从双亲那里继承到一个为众所喜爱的歌喉而得到高额收益在道德上是否比由于从双亲那里承继到财产而得到高额收益具有任何更大的正当理由呢?苏联人民委员的儿子比农民的儿子肯定能期望得到较高的收入――或许也会期望得到较大的清洗。这是否比美国百万富翁的儿子能期望得到较高收入具有任何一点更大或更小的理由呢?我们能以另一种方式来看同样一个问题。希望把财富传给他的孩子的父母亲能以不同方式来这么做。他能使用一笔款项作为资金把他的孩子培养成为,譬如说,一个有证书的会计师,或为他的工商业的活动打下基础,或建立一项委托基金,使他的孩子有一笔财产收入。在任何这些情况下,这孩子会得到比不如此做为高的收入。但在第一种情况中,他的收入会被看作为来自个人的能力,第二种情况,来自利润,而第三种情况,来自继承的财富。是否有任何道德的基础来在各个收入的范畴之间加以区别?最后,如果我们说:一个人有权得到个人能力所产生的东西,或得到他累积的财富所产生的东西,但却无权把任何财富传给他的孩子们,那似乎是不合逻辑的;如果我们说:一个人可以使用他的收入于放荡的生活,但却不可以把它传给他的继承人,那似乎也是不合逻辑的。的确,后者也应该是使用他所生产的东西的一个方法。

反对所谓资本主义道德的上述论点不能成立这一事实当然并不能说明资本主义的道德是可以接受的。我发现,要为接受还是拒绝它寻找理由,或为任何另一种原则寻找理由是很困难的。我逐渐地持有这种观点,即:仅就它本身而论,它不能被当作为一个道德的原则,而它必须被当作为是一种手段或一种原则的后果,例如自由的必然结果。

用一些设想的例子可以说明基本的困难。设想有四个鲁滨逊各自飘流到邻近地区的四个岛屿上去。一个人恰好登上了一个使他生活容易而美好的大而富饶的岛。其他人则登上他们仅能维持生计的小而贫瘠的岛屿。一天,他们发现相互的存在。当然,假使住在大岛上的鲁滨逊邀请其他人参加和分享他的财富,他会是一个慷慨的人。但是,假设他没有这样做。其他三人联合起来并迫使他和他们分享他的财富是否有理呢?很多读者会倾向于说有理。但是,在顺从这种倾向之前,考虑一下在不同形式下的完全相同的情况。假设你和三个朋友沿着街行走,而你恰好看到并且给到在人行道上的20美元一张的钞票。当然,你会是很慷慨的人,假使你和他们均分这些钱,或者至少请他们喝一盅的话。但是,设想你没有这么做。另外三个人联合起来并迫使你和他们平均分享这20美元是否有理呢?我怀疑,大多数的读者会趋于说没有道理。经过进一步的思考,他们甚至可能认为,上述慷慨的行为方法本身并不显然是“正确的”。我们是否准备劝说我们自己或我们的人类伙伴们,当任何人的财富起过了世界上所有人的平均数时,他便应该立即把多出的数量平均分配给世界上所有的居民呢?当少数人这样做时,我们会羡慕和称赞这个行动。但是,普遍的“分享财富”会使文明世界不能存在。

在任何事态中,两个错误不能造成一个正确。富有的鲁滨逊或那个幸运的找到20美元钞票的人不愿意别人分享他的财富并不能说明别人使用强制手段是有理的。我们能否有理由把我们自己当作我们自己的事件的法官来自行决定:什么时候我们有权使用强制性手段从别人那儿提取我们认为是我们应得的东西呢?或者用强制性手段提取我们认为不是他们应得的东西呢?身分或地位或财富的大部分的差异归根结蒂可以被认为是机会的产物。努力工作和节俭的人会被认为是“该受奖的”;然而,这些品质很大一部分得归功于他幸运地(或不幸运地)所继承到的遗传因子。

尽管在口头上比较赞成接“功劳”,而不是按“机会”取得收入,我们却一般地比较易于接受来源于机会的不均等,而不是来源于显然可归因于功劳的不均等。共同事们中彩得奖的大学教授会羡慕他的同事们,但不可能对他们有任何不满之处,或感到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待遇。假使这些同事的薪水稍有提升,从而使他们的薪水高于该教授自己的,那末,该教授远为更可能会感到不快。因为,机会的女神,象正义的女神一样,毕竟是盲目的。工资的提升是对功劳大小的一个经过考虑后的判断。

根据产品进行分配的有效作用

在一个市场经济中,根据产品计酬的有效作用主要不在于收入分配而在于资源分配。正象在第一章里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的中心原则是通过自愿交换的合作。个人和其他人合作,因为他们能以这种方式更有效地满足他们自己的需要。但是,除非个人得到了他加入到产品中的全部东西,他会根据他能获得的东西,而不是他能生产的东西参与交换。象在每一方都能获得他对产品作出的贡献那样的相互有利的交换不会发生。因此,根据产品计酬是必要的,以便最有效地使用资源。至少在依靠自愿合作的制度下是如此。如果具备足够的知识,就有可能使用强迫的办法来替代取得报酬的动机,虽然我怀疑,其可能性是很小的。人们能把无生命的东西任意支配;人们能强迫个人在某一时间处在某一地方;但是,人们很难迫使个人拿出最大的劲头来。用另一种方式说,用强迫来代替合作会改变可利用的资源的数量。

虽然在市场经济中,根据产品计酬的主要作用是使资源不受强迫而能有效地加以分配,它却不大可能被付诸实施,除非它也被认为能在收入分配上起着符合正义的作用。除非存在着能为社会的大部分成员毫不犹豫地接受的价值判断的基本标准,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稳定的。某些关键性的制度必须被认为是“绝对的标准”而不只是一种手段。我相信,根据产品计酬曾经是,而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这些大家都接受的价值判断标准或制度之一。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考察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的反对者攻击由于按产品计酬而产生的收入分配的理由。社会的价值判断的基本标准的显著特征是它一般地被它的成员所接受,不管他们自认为是该社会制度的拥护者还是反对者。甚至资本主义最严厉的内部批评者也暗中承认根据产品计酬在道德上是公道的。

意义最深远的批评系来自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争辩说,劳动者受到了剥削。为什么?因为,劳动者生产了整个产品,但却获得了仅为产品的一部分;其余的即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即使我们接受这一论断所包含的对于事实的说明,只有接受资本主义的道德标准,它在价值判断上才能说得通。也只有在劳动者应该获得它所生产的全部东西时,劳动者才是“被剥削的”。假使我们相反地接受社会主义的前提:“各取所需,各尽所能”――不管它可能意味着什么――便有必要把劳动者所生产的不和它获得的东西相比,而和他的“能力”相比,把劳动者所获得的不和它生产的东西相比。而和它的“需要”相比。

当然,根据其他的理由,马克思主义者的论点也是错误的。首先,在所有合作的资源的总产品和增添的产品――用经济学的术语说,边际产品――之间加以混淆。甚至更为显著的是:从前提到结论中,“劳动”的意义存在着来加说明的改变。马克思承认资本在生产产品上的作用,但把资本当作为物化劳动。因此,如果全部写出来的话,那末,马克思主义者的推论的前提会是这样写:“现在和过去的劳动生产了全部产品。现在的劳动只获得产品的一部分。”合乎逻辑的结论应该是:“过去的劳动受到了剥削”,而其在行动上的含义为:过去的劳动应该获得较多的产品。虽然我们并不清楚如何做到这一点,除非是使用精致的墓碑。

达到没有强迫命令而能对资源加以分配是根据产品进行分配的市场经济主要的有效作用。但是,它并不是造成不均等结果的唯一的有效作用。我们在第一章里提到不均等在提供独立的权力中心来抵消政治权力的集中的作用,以及它提供资金的“后盾”来传播不为众所喜的或只是新奇的思想在促进公民自由上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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