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绍伟:张五常的“贪污下降论”错在哪里?

作者:方绍伟发布日期:2010-08-19

「方绍伟:张五常的“贪污下降论”错在哪里?」正文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先驱科斯自办的“中国经济改革芝加哥研讨会”上(2008年7月),张五常应邀作了“中国的经济制度”的主题发言,其后,发言稿由中信出版社中英文同书出版[1],张五常自译的《中国的经济制度》中文本在网上也被广为传看,最早把“新制度经济学”运用于解释中国经济的张五常又引起了新的关注。

1,对“中国做对了什么”进行“经济解释”

一般人都是靠批评“中国做错了什么”赢得喝彩,张五常却认为更重要的是对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成就进行“经济解释”。张五常的“经济解释”影响很大,要知道张五常的理论“错在哪里”,首先必须知道它“对在哪里”。张五常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的确有独到之处,他认为经济学其实就是实证而非“福利经济学”那样的“经济解释”,实证的第一步是找到需要解释的现象,最愚蠢的学者“试图解释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而“经济解释”可以简化为需求价格分析和局限条件分析[2]。

那么,“中国究竟做对了些什么才出现了大家见到的壮观表演呢?”张五常从他最擅长的“合约理论”入手,认为“分成合约”的扩大和“县际竞争”的展开是问题的答案。

“分成合约”和“县际竞争”是什么?这要从张五常早年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说起。《佃农理论》以东亚地区普遍存在的土地分成制,挑战了分成租金比固定租金效率更低的传统经济理论[3]。张五常认为,问题要点是,虽然地主监督佃农的劳动投入太费事,但地主可以调整自己的资本投入和地租的分成比例,佃农也可以根据土地的质量和投入的风险来确定地租的分成比例,从而使土地的“分成合约”同“固定合约”一样有效率。

在张五常看来,“中国经济改革的重点,是要把等级界定权利转到以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去”,土地的利用效率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关键,土地资产的权利界定因此是问题的核心(张五常认为土地“长期使用权”近似于“私有产权”)。中国决定土地使用的实际权力在县一级,一个县可以被看作一个由一家企业管理的购物商场,分租这商场的客户可以比作投资者,商场租客除了交增值税的分成租金外,还有交一个固定的最低地租。张五常运用了《佃农理论》中的观点,认为县与县之间吸引投资者的竞争,使各县的土地租金波动在无偿提供和定额出让的一定范围内,作为“地主”的县政府与投资者之间达成的就是一个“分成合约”。一方面是投资者与县政府之间的租金分成,另一方面是县与上头高层的税收分成,这就是多层“分成合约”的“县际竞争”。中国的经济制度的重心,就是把农户和国企的层层承包,引用到有地理界线划分的地区去的层层承包。中国的经济就是从“分成合约”和“县际竞争”的效率中得到了发展。

2,张五常的“贪污下降论”

接下来就是张五常的“贪污下降论”:“要怎样才能把等级界定权利的制度转到资产界定权利的制度去呢?意识形态与政治考虑不论,八十年代初期出现的一个大困难,是这个转移含意着收入的分配要重新洗牌,既得利益份子不会接受。……一九八五年四月,我为文建议国家出钱把等级权利买断。这建议带点幻想而又明显地困难,出乎意料地得到北京的一些言论支持。可是把等级权利买断终究没有出现。另一种补偿的方法出现:贪污。一九八四中期,贪污开始盛行。起初我是欣慰的,因为贪污是替代了早些时的后门交易。这清楚地显示着等级排列的制度开始瓦解。但当北京于一九八五公布他们计划把产品分类管制,我立刻大声疾呼,说中国正在走上‘印度之路’,指出如果贪污的权利被管制法例界定了,中国的改革会停顿下来。警告之下,北京的支持声浪变得强大了。产品分类管制是放弃了的。

我不同意一些人的看法,他们认为在管制法例下的贪污对经济发展有利。中国的经验不支持这观点。贪污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反向关连,推翻了贪污对经济有贡献的说法。但是,如果一定要说一点贪污的好处,那就是用金钱补偿特权份子或减少他们对改革的抗拒。我也不同意中国今天的贪污无所不在的观点。仍然普及,但比起八十年代与九十年代初期,贪污下降了不少。我认识不少干部对自己的工作引以为傲,足以推翻贪污无处不在的说法。自一九九三起肃贪的行动有看头,而我将指出,肃贪是得到地区之间的竞争协助的。我认为比起其它亚洲国家,中国目前的贪污水平是偏低的”。

要理解上述分析,必须首先理解张五常对约束竞争的“权利结构”或“广义合约”的分类:“第一类是以资产界定权利,也即是私有产权了。第二类是以等级界定权利,也就是昔日中国的干部同志按资历级别的排列。第三类约束竞争的法门是通过法例管制。最后,竞争也可以受风俗或宗教的约束。因为约束竞争含意着互相同意的行为,或暗或明,或自愿或强迫,这就含意着合约的存在。不一定是在市场以市价交易的合约”。

这个分类的出发点是:稀缺资源有竞争性的用途,资源竞争不受约束就会造成资源价值的消散,这种“租值耗散”可以是产权“无主”时的资源滥用(即“公地悲剧”),也可以是政府限额限价的法例管制,迫使部分资源价值,要么进入政府官员控制的领域,造成腐败,要么进入“无主”的公共领域,造成合约成本的提高或替代品的出现。

张五常由此认为,等级权利下的“后门交易”不是贪污而只是“偏袒的买卖”,从等级权利过渡到资产权利会出现补偿性质的贪污,但贪污本身主要是由法例管制造成的。由于“分成合约”的“县际竞争”实现了从等级权利到资产权利的制度转变,又避免了印度计划经济时期的法例管制,加上“有看头”的肃贪行动,所以,即便有补偿性质的贪污,中国总体的贪污水平仍是下降了,用张五常自己的话说:

“流行的报道说中国的干部例行地贪污,不可能对。他们之中很多有智慧,对国家有贡献。一种竞争的风气使我想到六十年代初期在洛杉矶加州大学作学生时的感受。在一组同学中大家知道或听过谁是谁,对大家的本领互相估计,然后玩那成绩排列的竞争游戏。彷佛没有其它目的,只是要看谁能爬得高一点。那位到我家来求喝一杯葡萄酒的县长是个例子。他工作拼搏,但工资低――每月约三百美元――使我怀疑是些什么驱使他奔走。是贪污钱吗?是升职吗?是声誉吗?我试图很含蓄地找出他的动力根源。过了好一阵他知道我要问的是什么,说:‘教授呀,我只想为国家做点事。’不难想象,气氛环境适当,可以有很多像这位县长的人。”

张五常为什么会不信“流行的报道”而轻信这位县长的话?

3,“贪污下降论”的逻辑困境

张五常把“经济解释”简化为需求价格分析和局限条件分析,用“广义合约”与“租值耗散”来分析资源竞争,这些都是显示原创境界的精彩理论。但是,由这些令人叹为观止的理论逻辑推导出来的“贪污下降论”,为什么与我们在中国日常生活中的感受不大一样呢?张五常说批评中国很容易,分析“中国做对了什么”却难得多;在“贪污下降”这件事上,我们可以抛开“批评中国”只谈事实,到底是我们的感觉错了,还是张五常的感觉和推论错了?

张五常对腐败问题早有研究:“二十年前我说过一句举世哗然的话。提到贪污,我说如果你把一个美人,脱光了衣服,放在我的床上,要我不想入非非极之困难。后来我写了一篇短文,弗里德曼见而爱之,发表后在国际学术界搞起了一点波浪。我说不是管制法例引起贪污那么简单,好些法例是为方便贪污而设立的!”

除了这个“裸美人”的比喻和“政府管制创造贪污”之外,张五常还提到“五十六岁的假说”:六十退休,到了五十六而积蓄不够,干部贪污的倾向上升。他认为“有些管制,例如交通法例,不可无,贪污也因而无可避免”。“今天中国的腐败贪污,还有两种。其一是权力或权利混淆不清,于是导致混水摸鱼的行为。其二是公非公、私非私――例如今天国内的教育与医疗”[4]。要根除腐败,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明确产权、消除产生腐败机会的法例管制[5]。

在如此清晰的逻辑下,唯一可能出问题的只能是张五常的某种“理论倾向”和“感觉偏差”。张五常以下的三个“理论倾向”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张五常从“合约的局限条件”去理解“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认为,不管权利属谁,只要权利清楚界定,合约自愿的市场竞争,就能使资源的使用实现最大效率和最高收入。另一位新制度经济学家巴泽尔强调“与收入最大化相一致”的权利分配[6],张五常则强调“不管权利属谁”,并由此认为政府管理可以同运用市场同样有效,“不用政府策划而单靠市场必然较有效率的看法是错的”。

第二,交易费用是权利界定的局限条件,同时也是选择不同合约的局限条件。权利界定可能发生在达成合约之前,但在交易费用太高而权利边界模糊时,权利界定也可能等到达成合约之后才发生。在土地国有变成土地私有不太可能或交易费用太高的情况下,土地国有可以通过“永久使用权”的界定而“私有化”,彻底的土地私人产权并不是合约的必要前提。

第三,腐败是由产权不清和法例管制造成的,在“分成合约”的“县际竞争”中,通过土地“永久使用权”的界定,通过法例管制的避免,腐败就必然下降。

就象卫星电视接收器一样,细微的偏向会由于与卫星的距离远而导致极大的偏差。这三个表面看来无懈可击的“理论倾向”存在的问题是:

第一,合约自愿的市场竞争能带来经济效率的提高,但经济效率不可能完全脱离权利分配。“不管权利属谁”会有大问题,因为“权利属谁”问题很大。重视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交易效率”是对的,但我们还要问的问题是:降低的是谁的“交易费用”?提高的又是谁的“交易效率”?这里的“主体性问题”是无法忽略掉的,不同的初始权利也会使市场合约出现不同的交易费用[7]。“主体性问题”的实质是,“交易费用”与“交易效率”同“交易权利”与“交易过程”是分不开的。换句话说,效率和权利分配问题交织在一起,想分都不开。这个道理当然谁都懂,但问题是“县际竞争”的理论过分强调了似乎很客观的纯经济效率,夸大了效率和分配的相对分离。实际上,效率和分配问题往往表现为权力与公正问题,表现为权力在实际运作中对不同主体的不平等待遇。

第二,核心的问题是,“县际竞争”的“分成合约”过程中,权利分配的机会是否可以假定为平等公正的?应该指出的是,我这里关心的还不是平等公正好还是坏,我这里更关心的是平等公正的假设对还是错。新古典经济学假定政府官员是无所不知和平等公正的,由于交易费用和信息费用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假定政府官员“有所不知”但平等公正[8];张五常则似乎假设,政府官员“有所不知”也“比较公正”,他们“只想为国家做点事”,“我认识不少干部对自己的工作引以为傲,足以推翻贪污无处不在的说法”。

第三,问题不仅在于平等公正的假设上,问题还在于,“腐败由产权不清和法例管制造成”的判断,排除了等级权利和产权界定中可能出现的腐败。最令人费解的是,张五常把“后门交易”看成是基于不同的等级权利的“偏袒的买卖”,明确地否认“后门交易”是一种贪污。我把这称为张五常“用逻辑对现实的第一种扭曲”,是比等级权利和法例管制更偏爱产权界定的“第一个理论需要”。明确产权的确有助于减少腐败,但这却绝不意味着界定产权本身(如地方政府卖地)能够避免腐败,因为问题已经不在于明确产权的经济行为,问题在于对明确产权经济行为的“行政垄断”。

这背后的逻辑问题是,张五常拒绝了“广义腐败”的观念,否定“后门交易”是一种腐败;同时又进一步拒绝了“广义管制”的观念,否定“土地垄断”也是一种“政府管制”、也会由于超额租金专有权的不确定和租金收入的灵活行政裁量而导致腐败。我把这称为张五常“用逻辑对现实的第二种扭曲”,是比权利分配和权力制约更偏爱经济效率的“第二个理论需要”。张五常的“广义合约”观念十分中肯,如果能由此进入一种“广义管制”和“广义腐败”的观念,就能把问题的焦点就落在“政府公权”上,而根本不需特别考虑“政府公权”的对象物是否产权明确,也不需特别关注“政府公权”是用于划分等级、界定产权还是推行管制。是“政府公权”的“软制约”导致腐败,公权掌握下的资源产权明晰度和公权对各种权利结构的安排,都只是次一级的影响腐败程度和范围的因素而已。

应该注意的是,这里不是要否认法例管制更容易引起腐败,这一点在政府范围小的发达市场国家中尤其明显。但有的国家并没有因为取消了法例管制而减少腐败,这说明腐败自有更深的原因。在“全能式政府”的中国,腐败有它的独特之处,不管产权是否明晰,也不管是等级权利、产权权利还是法例管制,腐败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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