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问题与对策」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体制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一方面,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分配被逐步破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相适应的个人收入分配新体制初步建立,广大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另一方面,权力寻租、利润侵蚀工资、贫富悬殊等问题也愈益突出。着力理顺个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橄榄型个人收入新格局,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中长期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复杂的重要任务。
一、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体制实现的巨大变革,既由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尚无改革的成功先例可供借鉴而备尝艰辛,也由于其深刻触动人们的物质利益而充满了不同群体(或不同集团)之间的反复较量和激烈博弈。笔者认为,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一)权力寻租较为猖獗,黑色收入屡打不绝
寻租的经济学本义是指为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设法取得或维持垄断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权力寻租在此是指握有行政、经济等权力的官员或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或不正当途径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治理,但权力寻租行为却有增无减,愈演愈烈,且呈现出如下特点:
1.权力寻租者的范围越来越广。“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个人利益商品(货币)化”已成为权力寻租者的“潜规则”。权力寻租者不仅包括某些握有行政、经济权力的政府官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甚至连某些握有非行政、经济权力的记者、教师和医生等也深陷其中。后者利用其特殊权力向需求方公开或变相索要“版面费”、“赞助费”、“红包”等灰色收入。
2.权力寻租者的行政级别越来越高。2003-2007年,我国司法机关就查处因权力寻租涉嫌犯罪的省部级以上干部35人。原上海市委书记、政治局委员陈良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因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而被查处的最高级别的官员之一。他违规挪用社保基金10亿元,违规擅自决定某国有企业低价转让股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元),违规为其弟陈良军征用土地(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1万元,间接经济损失1.18亿元),他本人则从中索取或受贿239万元。
3.权力寻租的租金规模越来越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从1999年到2007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957 3亿元。在我国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不少企业负责人内外勾结,大肆侵吞公有资产,导致了公有资产大量流失。
4.权力寻租的方式越来越隐蔽。其重要方式之一是间接寻租,主要表现形式有二:一是寻租者并非掌权者本人,而是掌权者的亲属或其身边工作人员。后者利用与掌权人的特殊关系获得了大量“租金”,有些人甚至变成了“超级富豪”。二是权力寻租者获得的非法收入由于规避查处等原因,大多落到了其亲属的名下。
权力寻租者攫取的非法收入,是我国当今社会中灰色收入的主体。此外,我国还有“黄”(经营色情行业)、“蓝”(海上走私)、“白”(贩卖毒品)、“黑”(组织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与制造并贩卖假币、开设赌场及偷漏骗税)等几种人,通过种种非法途径攫取了大量的灰色收入。
(二)部分垄断性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问题相当突出
本文在此所指的部分垄断性行业,是指我国广播电视、烟草、军工等某些带有浓厚行政垄断色彩的高收入行业和金融、铁路、邮政、水电、电信、石油、石化等某些兼具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性质的高收入行业。这些垄断性行业的高收入在较大程度上不是取决于其自身的贡献或绩效,而是取决于其对资源、市场的垄断与国家的政策保护。这些垄断性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既是导致我国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主要因素,也是我国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方面。其主要表现有二:
1.行业平均收入明显偏高。2008年,我国证券、银行和保险业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72 123元、62254元和41190元,是当年全国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9229元的5.89倍、2.13倍和1.41倍。有学者根据调查数据撰文指出,2005年,我国电力、电信、石油、金融、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性行业的职工约为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其行业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为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
2.行业内企业高管收入畸高。部分垄断性行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大多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有些国企高管滥用工资分配自主权,利用国家有关法规与企业约束机制不健全等空隙,自定高额薪酬,与企业职工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2008年,中国银行信贷风险总监詹伟坚的薪酬为1181.1万元。而作为非国企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董事长兼CEO马明哲,在2007年则领取了总计为6621.1万元的薪酬(含税前工资489.1万元和奖金6132万元),创下当年金融企业高管薪酬之最。企业高管薪酬通常只是其实际收入的一部分,而数额较大的职务消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其实际收入。
(三)利润侵蚀工资,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比过低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企业中利润侵蚀工资的问题逐渐凸显,近些年来更有愈益严重之势。利润侵蚀工资主要有两种表现:
1.压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克扣和拖欠工资。压低职工工资在非国有企业特别是在非公有企业中较为常见,而把工资压得最低的乃是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普遍偏低的主要表现是:(1)工资标准较低。据调查,2004年我国西部地区一些企业农民工的月均工资仅为500元左右。(2)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较普遍。在不少单位中,农民工在同样岗位上工作,其工资与城镇职工工资相差1倍左右。(3)工资增长缓慢。上世纪90年代以来,珠三角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超过20%,但当地农民工月工资在12年中仅增长68元。[5](P204)如果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工资很可能是负增长。(4)不少企业不给农民工缴纳“三险一金”(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5)农民工劳动时间普遍明显超过《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得不到相应补偿。此外,某些企业拖欠与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也较严重。2004年,北京建筑行业有70万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总额高达30亿元,人均被拖欠4000余元。
2.最低工资标准偏低。首先,我国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涵盖“三险一金”。其次,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世界上大部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国家,其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一般在40%-60%之间。[6](P58)根据我国各省(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中国统计年鉴(2008)》提供的相关数据,2007年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仅占社会平均工资的29%左右。再次,最低工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成为不少企业特别是某些私营企业对一般员工工资的执行标准,防止利润侵蚀工资的工具被扭曲利用为利润侵蚀工资的工具。此外,有些私营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将职工工资资水平压低到最低工资标准之下。
利润侵蚀工资的直接后果就是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占比偏低。2000-2007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从51.4%降至39.7%。[7]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劳动报酬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比较高的(美国约占70%左右,其他国家约占54%-65%)。[6](P485)1990-2007年,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从15.32%降至10.78%。[8]从全局和长远来看,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占比过低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极为不利。一是,它表明劳动者的经济地位相对下降,从而弱化了按劳分配方式的主体地位,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性质是相悖的;二是,它必然引起居民消费占GDP比重的下降,从而导致消费与投资的比例失调,不利于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和优化产业结构;三是,它不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个人收入差距持续显著扩大,全国的基尼系数逼近(或进入)危险区,部分社会成员贫富悬殊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总体上呈现显著扩大的态势。一是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职工工资差距明显扩大。1978年,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644元,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506元,两者的比例为1.27∶1;2008年,国有单位和城镇集体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30287元和18103元,两者的比例扩大到1.67∶1。二是不同行业职工工资差距显著扩大。1978年,我国工资最高的行业为地质普查和勘探业;职工平均工资为809元;工资最低的行业为农、林、牧、渔、水利业,职工平均工资为486元,两者的比例为1.66∶1。2008年,我国工资最高的行业为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为61841元;工资最低的行业为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2958元,两者的比例扩大到4.77∶1。三是不同地区个人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其主要表现为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差距、各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均有明显扩大。就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而言,197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33.6元,两者的比例为2.57∶1;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7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761元,两者的比例扩大为3.31∶1。四是不同群体个人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从微观来看,非公有制经济中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的雇主和雇工的收入差距悬殊,某些公有制企业中的高管人员薪酬与普通职工工资相差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从宏观来看,畸高收入群体与贫困群体的收入差距非常悬殊。目前,我国的千万富翁已有一定数量,亿元、十亿元乃至百亿元富翁亦不罕见(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08中国富豪榜》上,位居榜首的大陆富豪刘永行的净资产高达204亿元)。2008年末,我国有2334万城市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为4007万,总计有6 341万人生活在贫困线之下,约占全国人口的4.8%。必须指出,即使是笔者引用的来自国家统计局编的《中国统计年鉴》的具体数据,往往也带有较大程度的非真实性或局限性。要深入考察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实际状况,仅仅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数据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一步考察统计外收入,即考察统计外的货币收入(含“白”、“灰”、“黑”色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含显性实物收入和隐性实物收入)与福利收入。
基尼系数通常是国际上衡量收入分配差距是否适当的基本指标。采用基尼系数来衡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我国近些年来收入差距过大。岳希明、史泰丽、李实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995年和2002年的住户调查数据,计算出我国当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58和0.461;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出我国的基尼系数1995年为0.39,2000年为0.402,2005年为0.447,2008年为0.466。[7]陈宗胜、周云波根据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调查和估算,提出如果包括非法和非正常收入,1994年和1995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分别达到0.511和0.517。这些数据在我国学术界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著名经济学家赵人伟指出:对于全国的基尼系数,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估计,即低估为0.4左右,中估为0.45左右,高估为0.5左右。如果撇开计算方法的差异,三种不同估计的差别是:第一种估计主要考虑货币收入,而较少考虑实物收入特别是补贴收入;第二种估计则是较多地考虑了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第三种估计则不仅考虑了货币和实物收入,也考虑了非法收入和非正常收入。笔者认为,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农村居民低保制度、提高低收入者工资和健全社会公共福利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新举措,使我国最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但我国最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则主要由于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双重叠加而增速更快。因此,赵人伟的上述概括仍较符合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实际状况。换言之,我国当前的基尼系数,若不考虑非法非正常收入,则是逼近了危险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