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武:公司与中国现代化进程」正文
公司的力量究竟是一种什么力量?较之传统经济组织其优势何在?公司是如何进入近代中国的?洋务运动后中国第一波“公司热”因何偃旗息鼓?公司到中国为何会出现水土不服?为什么在近代中国没有内生出证券市场?中国企业的公司化和现代化还需要克服哪些障碍?“国进民退”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说必须建立一个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应我们的邀请,著名学者陈志武教授为本报特约撰稿,揭开“公司与中国现代化”这一重大历史课题背后的重重迷雾
20世纪初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NicholasMurrayButler)是这样总结“公司”制度的意义的,他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人类历史中一项最重要的发明;如果没有它,连蒸汽机、电力技术发明的重要性也得大打折扣。”其实,比他还早的中国晚清改良主义思想家薛福成就在《论公司不举之病》中这样评论公司的重要性:
“西洋诸国,开物成务,往往有萃千万人之力,而尚虞其薄且弱者,则合通国之力以为之。于是有鸠集公司之一法。官绅商民,各随贫富为买股多寡。利害相共,故人无异心,上下相维,故举无败事。由是纠众智以为智,众能以为能,众财以为财。其端始于工商,其究可赞造化。尽其能事,移山可也,填海可也,驱驾风电、制御水火,亦可也。……西洋诸国,所以横绝四海,莫之能御者,其不以此也哉?”
薛福成认识到,西方之所以强大,在于他们有汇集大量资本、“集中力量办大事”、分散创业风险的方式,也即公司。薛福成不仅对公司的力量进行了形象而准确的描述,而且将公司的作用与国家的命运联系在一起。他曾说道,“公司不举,则工商之业无一能振;工商之业不振,则中国终不可以富,不可以强。”
公司力量之源
既然股份有限公司的力量这么大,那么它力量的源泉在何处?现代公司可以理解为:不同的利益主体依照契约关系,根据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所自愿组成的金融共同体,或说是众多契约关系的集合体,是基于非人格化法律的人造组织体。与传统的家族企业相比,现代公司最为重要的特征在于其显性契约关系,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法人从自然人的属性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与自然人平等的独立人格,独立人格又呼唤出有限责任,其能力和生命力可以远超任何自然人。
从历史的角度看,早期公司的出现与海外贸易息息相关,而海外贸易的特殊经营模式和高风险性决定了投资人仅能承担有限责任,否则出资人无法出资。发展到近现代,任何公司都有投融资的内在要求,而有限责任是保证这一要求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试想:如果出资人的责任是无限的,如果责任是一代代往下传的,有几个人还敢冒险投资、做外部被动出资人?独立的法人人格、有限的责任承担使得公司具有了旺盛的生命力,能在极为广泛的范围融资发展,较之传统的家族企业则可以更为有效地积累和创造财富。这就是公司的力量之源。
现代公司出现在工业革命之前的16、17世纪,但只有到工业革命前后才真正全面发展,并加速了工业革命的进程。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可以说,我们今天熟悉的现代公司是工业革命的产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工业革命带来的规模化生产、规模化商业,现代公司所带来的广泛集资与广泛分摊风险的优势,可能像机关枪打蚂蚁得不偿失,用不着;而如果没有现代公司的融资与风险分摊优势,工业革命的进程又会大打折扣,说不定到现在还没有出现。
但是,处在工业革命时代之前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股份公司,尤其是证券交易表现出强烈的怀疑态度,原因在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背景。在斯密于18世纪写书的期间,英国刚刚经历了1720年的南海股市泡沫危机,公众自然将股份公司与泡沫经济相提并论,并且普遍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斯密生前没有想到,股份有限制度和资本市场给后来的美国乃至世界带来了长久的繁荣。
关于这种认知上的局限,19世纪的学者也雷同,他们在那时也无法正确评价公司制度与相应资本市场的总体利弊,因为现代公司的生命力只有到了20世纪,特别是近30年,才完全展示出来。20世纪之前的先哲难以正确评价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市场,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利弊评价也难以全面客观。
1929-1933年的大危机对于现代公司,尤其对股票市场是一个里程碑。1929年美国股市泡沫到达顶峰后突然崩盘,公众开始质疑股灾的背后推手,像19世纪的学者那样怀疑资本市场的正面作用。国会也专门派人调查以小摩根为代表的投行与券商。美国国会调查的结果虽然没有找出股灾责任承担者,但却造就了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由此形成了影响至今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对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关于公司财务报表、上市交易等重大事项的披露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确保了上市公司的审慎经营。因此,正是大危机带来了公众对上市公司的重新审视,也催生了美国现代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奠定了计算机时代、互联网时代所要求的现代公司架构,尽管这是一个伴随着大量法律与文化冲突的痛苦过程。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两部法案是重新定义了公司制度、证券交易的规则,但并不是让政府的手插进民间经济事务的决策之中,不是由政府去干预经济。制定和维护规则是政府该做的,但这不等于政府代替企业、代替民间私权利。
现代公司与传统企业的区别
现代公司之所以不同于传统企业,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
第一,传统企业一般是无限责任,而公司则是有限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公司经营失败,股东的损失最多不超过已经注入公司的资本或者股本,以已投入的股本为止。这一点至关重要,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因为这相当于把公司和股东在人格上、财务上、责任上进行隔离,让公司的钱独立于股东个人的钱,让公司的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责任,公司的生命也就独立于股东个人的生命。这种独立与隔离既保护了股东,让股东个人不至于受累于公司;也保护了公司,因为这样公司也不会受累于股东的债务和行为。
有限责任派生出在法律面前公司作为法人的身份,亦即公司跟自然人一样,享受法律的保护,既可以像自然人那样起诉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也可以像自然人那样被诉。公司的这种独立的法律人格很重要,让公司可以有自己的章程和决策规则,按照自己的生命力无限地生存下去。相比之下,传统企业因为跟自然人捆绑在一起,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生命力往往是有限的,和创始人的自然人生命连在一起,或者顶多富不过三代。
而之所以在有限责任的隔离安排下,公司具有几乎无限的生命潜力,又在于它能独立地聘用职业经理人,实现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股东享有公司的财产权和收益权,但掌握公司经营权的可以是和股东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职业经理。这样,真正管理公司的人可以在很大范围中去招聘,不一定非要自己的子女不可,这就让公司更有可能找到最称职、最有能力的人来管理,因为股东自己的子女数量有限,虽然很靠得住,但能力不一定高。
也正因为有限责任以及上述派生出来的公司特点,使公司能在更加广泛的社会融资,实现薛福成所讲的“官绅商民,各随贫富为买股多寡……上下相维,故举无败事。由是纠众智以为智,众能以为能,众财以为财”。试想,如果股东责任是无限的,除了可能赔掉全部股本外,自己的家产和子孙后代也要为潜在的负债付出,有谁会愿意入股一个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创办、管理的企业呢?经营权跟所有权怎么能分离呢?又有谁敢雇用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职业经理人呢?所以,有限责任是在广大社会范围内融集资金、分摊风险、给公司以无限生命、让经营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关键。
第二个差别在于传统企业的股权一般不能自由买卖交易,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却可以在公司之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之间进行交易转让。这种存在于公司之外的股份交易市场又衍生出其他方面的差别。
其一是通过股票的市场交易定价,给掌握公司经营权的管理层进行决策评估。好的决策会受到投资者欢迎,其股价上涨,坏的公司决策会立即受到市场的惩罚。市场对管理层的纪律作用就这样进行,市场交易就成了公司决策以及其前景的晴雨表,在关键时刻会迫使管理层改变决策、纠正错误。相比之下,传统家族企业的股权因为没有被交易,也就没有被定价,即使管理者出现严重错误,也不见得有机制使其立即纠正。
其二,股权一旦能交易转让,特别是能很快买卖转让,就反过来鼓励更多投资者提供资金,使公司的融资规模进一步上升,融资范围扩大,因为股东们不用担心资金会砸进去出不来。
其三,股权有了经常性的定价之后,也产生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即通过创业办公司,将公司培养长大后卖掉公司的股权。以创办公司、卖股权赚钱致富,这反过来鼓励社会的创业和创新,增添全社会的经济活力和创新活力。
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优势自不用多说,可是,这一制度引入中国之后的经历又如何?
继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成立之后,“仿西国公司之例”成为一种新潮,形成了一股“公司热”,很快出现了仁和保险公司、开平煤矿、上海电报局、机器织布局、平泉铜矿等十余家公司企业,以至于到1882年酝酿成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股市泡沫以及紧随而至的现代金融危机。
我们还是看看薛福成在 《论公司不举之病》中的总结,他评论道:
“中国地博物阜,迥异诸国。前此善通有无者,有徽商,有晋商,有秦商,皆以忠实为体,勤俭为用,亦颇能创树规模,相嬗不变者数世;而于积寡为多,化小为大之术尚阙焉。迩者中外通商,颇仿西洋纠股之法,其经理获效者,则有轮船招商局,有水陆电报局,有开平煤矿局,有漠河金矿局。然较外洋公司之大者,不过什百之一耳。气不厚,势不雄,力不坚,未由转移全局。曩者沪上群商,亦尝汲汲以公司为徽志矣,贸然相招,孤注一掷,应手立败,甚且乾没人财,为饮博声妓之资,置本计于不顾,使天下之有余财者,相率以公司为畏途。……中国公司所以无一举者,众志漓,章程舛,禁约弛,筹划疏也。四者俱不如人,由于风气之不开,风气不开,由于朝廷上之精神不注。”
薛福成跟同时期的知识分子一样,固然对公司制度在西方实际运作中的表现言过其实,因为即使到今天也并非没有西方公司出现欺诈的行为,否则就不会有金融危机了。在薛福成、郑观应、李鸿章、张之洞的时期,只有美国经济才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唱主角,而在西欧的大陆国家虽然也有一些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但它们并非经济的主流,尽管后来的20世纪西方经济离不开这种商业组织形式的威力。
但是,薛福成的论述中谈到了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为什么会水土不服?这当然有深层的制度原因。
第一,前面讲到,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特点是“有限责任”,而是否能够真正保证“有限责任”,不只是一个书面规定就能实现的制度安排,还得看相配的司法是否到位。正因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公司律》是1904年的事情,当初的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所谓的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没有法律支持的空中楼阁。甚至到今天的中国,“有限责任”也并不是一个可以自然假定能享受到的制度保障。
第二,与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相配的是方方面面处理契约的诚信和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架构。这里涉及到几方面的契约关系:一是不同股东之间的约定;二是股东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约定;三是公司跟其交易客户之间的约定。为了协调这些不同的契约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就必须有相配的民法、合同法、商法执行架构。如果没有这些架构,所有那些关于有限责任、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约定都是没有意义、没有真实内容的。而支持这些交易契约关系的法治架构又恰恰是传统中国所不具备的,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水土不服”是必然的结果。
儒家文化对公司发展的制约
为什么中国没有支持股份有限公司的法治架构呢?在文化层面上,这涉及到儒家的主张,涉及到儒家重视血缘关系但轻视超越血缘网络的诚信架构建设。
也就是说,虽然那些经典文化经常涉及社会广泛诚信的议题,但由于儒家传统对血缘体系的过多偏重,使超越血缘、支持陌生人之间信用交易的制度架构没有机会发展。等到现代公司制度于19世纪引入中国时,中国还没有一套支持陌生人间交易的法治架构。
人类自古以来就有人际间进行跨越时间、空间进行价值交易的需要,亦即金融交易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