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贤 杨建梅:中国转型期私营企业产权安全及其度量研究」正文
「内容提要」企业产权安全就是企业资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或侵蚀,可以自由经营和处置其资产,进而充分发挥企业各种效能。衡量企业产权的安全程度应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数据性和通俗性原则。从企业运行结果进行分析的产权安全定量指标包括企业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率、行业可进入率和资产成交率;从企业运行环境进行分析的定性指标包括法律体系市场化、政府行为市场化、服务体系市场化和思想意识市场化。并以此为指引对广州市的私营企业产权安全情况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广州市的私营企业产权安全状况并不理想,这与人们的感性认识是相一致的。
「关键词」转型期/私营企业/产权安全/度量
一、序言
杨小凯(2003)认为工业革命之所以发生在英国而非西班牙,主要原因在于:大西洋贸易的影响、王室垄断专权受到限制及相关制度的形成(主要是保护私有产权、社会阶层的自由流动等)。这一论断可以从近十多年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转型得到印证,当前对其进行研究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综观近十多年来经济转型国家的发展历程,通常认为匈牙利、捷克的转型是较为成功的,他们既实现了国有经济向私有化转型和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又使社会相对和谐发展进步。俄罗斯在实行休克疗法后,尽管实现了私有化,但由于经济整体上倒退较为严重,社会发展并不理想,通常认为其转型是不成功的。中国实行“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部分体制和机制性问题未能及时解决,累积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不及时解决,和谐社会的建设难度将越来越大(鲍泰利,2003;秦晖、金雁,2005;田春生,2004;韩晶、科勒德克、博戈莫洛夫,2004)。如我国私营经济经过二十多年的大发展,目前已占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但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却寥寥无几,探讨其原因,众说纷纭,林林总总,主要包括私人财产保护相关立法滞后、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不公平、市场准入限制、财税金融土地技术和社会等方面服务的不完善甚至歧视等(黄孟复,2005),分析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根本在于私营企业的产权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即产权存在安全问题。本文针对我国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就其产权安全和度量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产权安全的度量指标体系,并以广州私营企业的产权安全为例,提出保护私营企业产权安全的对策措施。
二、对产权及产权安全的认识
产权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非常不确定的范畴(刘伟,1997)。不同的研究主体、不同的研究目的和不同的研究视角都会有不同的定义。本文认为产权就是资产所有者在运作资产过程中所具有的结构化权利束,包括不可侵犯权和自由处置权。企业产权安全就是企业资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或侵蚀,可以自由经营和处置其资产,充分发挥企业各种效能。对企业产权安全的内涵主要可从不可侵犯性和自由处置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不可侵犯性分析
所谓侵犯就是进攻或入侵他人领域、掠夺他人利益。当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时,外部世界对它的侵犯性表现为两大类:一是经营性侵犯;二是制度性侵犯。所谓不可侵犯性主要是指企业除承担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经营风险和损失外,不应受到不合理的规则性、制度性的限制和侵犯。
1.经营性侵犯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组成部分,在市场中通过竞争方式谋求利益和发展。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外部环境千变万化,充满着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无论多么优秀的经营者,其经营策略是如何的高超和具有前瞻性,都不可能完全驾驭市场、征服市场,都必须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当其经营策略正确时,就可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和获得超额利润。某一企业获得超额利润之日,就可能是其他企业亏损之时。对于盈利企业来说,可以认为是它对其他企业的合法侵犯;对于亏损企业来说,当然也可认为是其他企业对它的合法侵犯。由于企业竞争情形异常复杂,如何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如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如何能成为长寿公司?这些一直是企业理论工作者和实践者孜孜以求之事,可以说世界上万千企业管理理论的终极目的也在于此。因此,对于如何规避企业受到经营性亏损或侵犯,实际上就是与如何使企业获得更大利润相一致,这正是当前浩瀚无际的企业管理理论所期待解释和说明的,本文对此不作赘述。
2.制度性侵犯
制度可以被认为是经济社会运作过程中明潜规则的总和。明规则就是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潜规则就是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和道德等公认准则。本文所称制度性侵犯主要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规范和不全面所造成的侵犯,这一点在我国尤其严重。众所周知,尽管在1998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承认和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但是,直到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才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然而,到目前为止,尽管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总量不断增加,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与此相适应的非公有制财产的具体保护制度仍然不完善、不到位,执行仍然不力;对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行业准入等仍然存在诸多掣肘。正因为法律保护不力,无论是作为公权力的政府部门或假借社会整体利益名义的某些组织,以及某些处于强势地位的个人,非法侵犯私营企业财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国有企业来说,也因为制度不完善之故,对经营者选择、防止内部人侵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可以说,正是制度保护不力,当前我国无论是私营企业或国有企业都存在产权不安全问题,进而影响了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从自由处置性分析
所谓自由处置性是指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经营和处置其资产,以发挥企业能力和获取最大利益。对此必须特别注意如下三方面:一是社会上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二是企业必须遵守这些法律;三是企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经营和运作其资产。
社会上必须有完善法律。可以认为世界上任何社会只要存在国家或政府,就必然存在法律以保障其利益。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必须是完善而又行之有效的,何为行之有效的法律?一是法律的取向:即法律的立足点是以维护政府权威或当权者的利益为向导,还是以向全体社会成员服务为目的,这一点决定了法律的基本功能。就当今世界来说,任何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法律名义上当然都是打着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的旗号,没有一个政府会公开说其法律取向不是为全体社会成员、为社会的发展服务,而是为执政者或当权者服务。二是法律的本质:即法律究竟是良法还是恶法问题,这是对上一问题的直接回答。尽管表面上法律均标榜为社会全体成员服务,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实际上的法律可能是另外一回事。如就人类发展历史分析,基本上可以认为到目前为止,市场经济体制可能是相对比较优越的经济体制,可能更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计划经济可能是理想化的经济体制,就世界的复杂性和人类的认知能力来说,它可能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当前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如何及时转变观念和思想认识,树立市场经济的法规观念,及时摒弃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因此,可以认为当前凡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符合、不能促进经济社会公平和谐发展的法律就是恶法。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公平发展的法律就是良法。三是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即法律体系是否完整一致。如就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产权保护来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但《物权法》迟迟不能审议实施,在具体的《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中并未明确界定何谓合法或非法的财产,亦未明确说明在现实世界中当私人财产受到侵犯时该如何处置,是与国家或公共财产得到一样的保护还是不同;就国有企业来说,究竟应实施何种法律法规或机制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犯或保值增值,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或规定。这说明我国现存法律体系中关于产权保护的法律是不配套、不一致和不完善的。
企业遵守法律问题。一是企业是否自觉遵守法律。当然法律不仅包括社会、政治或刑事类法律,也包括经济类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对大部分私营企业主来说,应该认为对前一类法律都能基本遵守,至少表面均是如此;但对后一类法律规定则不一定如此,特别是在当前转型和法制社会建设的初始阶段,出于利益目的,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主可能对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能避就避、能逃就逃,对法律的态度是表里不一,这当然也有可能是存在某些恶法的缘故。二是如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无论是利益人假设或经验证明,法律的实施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体制加以保证,是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和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是会走样或变形的。因此,要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加强从对最高的违宪审查到对具体执法不严的追究,以保证法律能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企业自由处置问题。这是指企业在遵守良法的基础上,自主进行经营活动和处置资产。主要包括如下内容:一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在法律框架下自行决定何时成立企业、进入何种产业和生产什么产品;二是企业自行决定与哪种社会组织、什么企业或个人进行经济交往,不受任何其他组织、法人或个人的干涉;三是企业自行决定在什么条件下,退出何种产业、何种行业和何种产品的生产,自行决定何时解散其企业及处置相应的资产。如果投资者不能自主决定何时成立或何时解散企业,投资者就失去了自由处置其资产的权力,对投资者来说也就没有自由处置性。如果企业不能自主决定何时、如何进入或退出某种行业,开始或停止生产某种产品,从而企业也就失去了自由处置的机会。如2004年我国非国有部门的投资占社会投资总额的65%,但是,至今为止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与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相适应的平等竞争的市场制度安排仍未建立,严重地阻碍或剥夺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获利的机会。无论对投资者或企业来说,当他们失去了自由处置权时,他们就失去了自由寻求利益最大化或使损失最小化的权力,从而也是对他们资产或产权的一种侵犯。这种侵犯造成的损失,可能比众目睽睽的摊派、捐款、勒索和过多过重的税费更为严重,而且更具有隐秘性,对社会整体的危害更大、影响更持久。作为一个正在建立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完善过程就是制定良法,扩大投资者的自由处置权,促进个人和企业财产的增加、增长和增值,达到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发展和进步的过程。另一方面,当投资者或企业失去自由处置权时,也就失去了自主获利的机会,其安全性也就难以保障。
三、产权安全度量指标的设定原则
参考近期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刘遵义,1995;赵英,1996;陈秀英,1998;罗云,2003;龙志和,2004;国家统计局,1998)本文认为产权安全指标体系及以此建立起来的数学模型应具备描述、解释、评价、预警及辅助的功能。为此,产权安全指标体系的建立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系统性
合理的安全指标体系不应该是一系列分项指标的简单罗列和堆积,应该具有比较强的内在关联性,旨在从不同的侧面共同反映产权安全情况。产权作为资产运作的特性,其本身作为一个系统具有开放性和层次性的特点,合理的指标体系也应该与这些特点吻合。
(二)科学性
指标体系一定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能较客观和真实地反映产权的实际运作情况,较好地量度产权的保护程度。每个指标的名称、定义要有科学依据,每个指标的解释、计算方法、分类等都要讲究科学、规范。
(三)可操作性
指标体系并不是越庞大越好,指标内容要尽量简单明了,要考虑指标的量化以及数据取得的难易程度和可靠性。同时,指标内容要比较容易获取,有相对稳定的数据来源,不必为此做过多的专门调查研究就可获得,并且指标具有纵向和横向比较的功效。
(四)数字性
指标要易于测度,同时便于分析和预测。尽量选择现有的统计指标,对于无法获得统计效益的重要因素,可在定性描述的基础上,通过其他的方法加以量化。
(五)通俗性
由于指标的使用者不仅包括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专家,而且更为要紧的是大部分企业经营者应能自行使用以监测自己的企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