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农: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及其演化――关于计划经济历史

作者:赵农发布日期:2014-11-30

「赵农: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及其演化――关于计划经济历史」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迄今既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转型国家。这一特征决定了,通常用以概括一般国家经济发展阶段的学说[1],对于中国而言,是无法简单适用的。因此,我们只能从具体的历史过程的考察中把握和提炼关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理论。

我们将考察对象限定于建国以来的经济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的社会及经济体制经历了几次较大的变革,而国民经济的发展正是与这些变革相伴而行的。我们所要提出的问题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是否存在特征性的阶段?如果存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究竟是如何演化的,以及这些演化与体制变革之间究竟具有怎样的内在联系?

经济发展的解释性理论总是来源于对历史事实的考察和分析,而判别某种理论能否成立并且是否有效的基本准则之一则是它的可预测性。因此,一种关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假说或理论,就应当具备回顾性和前瞻性的双重性质。事实上,了解历史的意义与价值,也更多体现于它对当下问题的解答与未来前景的判断所起到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要阐明:建国以来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划分为要素形成、要素优(化)配(置)和要素创新等三个阶段。中国经济的发展已经告别了要素形成的阶段(该阶段所对应的时期为1949-1978年),现在正处于要素优配阶段行将结束而要素创新阶段即将来临的关键时期。我们所谓的“要素形成”、“要素优配”和“要素创新”,是作为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内在的主要特征而加以提出的;这并未否定在某个特定的阶段(如要素形成阶段)中,其他阶段的特征(要素优配和要素创新),可能作为个别的或次要的现象而存在或发生。而在另外一些国家特定的经济发展时期(如美国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要素形成、要素优配和要素创新等三者可能具有同等显著或重要的意义;某些国家和地区(如20世纪50-70年代的韩国和台湾),要素形成则在要素优配的条件下逐步实现的。这种差异,正是历史发展所蕴涵的时序、动态和演化性质的具体反映。

中国经济的发展所呈现的独特的阶段性,从根本上讲,归诸于相应时期内具体的历史条件以及这些条件下人们的主观选择。如果我们采用动态演化的视角,则进而能够发现:当期给定条件下的选择所产生的结果,又会成为影响下期决策的条件或因素。具体说来,当建国之初中国的最高决策层如此选择,使得“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惟一的经济基础”时,就已经注定致使动员能力极大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生成,从而成就了“要素形成”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特征性阶段的确立。而随着生产要素总量的不断增加,国民经济――作为一个“大工厂”,它的规模效益(即要素形成的边际效率)就会发生递减,以致在某一时点且在边际上,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效率将普遍超过要素形成的效率。此时,“改革开放”――本质上作为与“要素形成”相继的“要素优配”阶段,便呼之欲出了。所以,“要素形成”与“要素优配”之所以能够成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主要归因于早期对中国经济发展路径的设定。

 

二.要素形成与要素优配的阶段性割裂

新中国的建立,标志着由满怀理想的精英所构成的中共正式取得了选择中国经济发展路径的决策权。“国家工业化”所蕴涵的工业化与公有化的双重目标,早已成为中共领导集团内部所达成的一种共识。只是鉴于当时对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状况和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的考虑,以及尚未明确公有化的具体方式与途径,一种预设长达15年左右、允许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存在并有限发展的“新民主主义”时期,才得以确立。与此相应的“上层建筑”,则是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和有别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新政协”。即便如此,对于社会生产力中的非社会主义因素采取“利用”和“限制”的策略,将斗争的焦点确定为限制与反限制,以及在劳动工资、税收和市场等方面加以限制的基本方法,早在建国前夕就已明文载入中共的纲领性文件之中。因此,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过渡性,至少对于中共的高层决策者来说,应当是不言而喻的。毛泽东曾明确表示: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在建国之时的1949年就已开始。

将“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先进的工业国”――这种工业化的道路,在20世纪中叶普遍成为后进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方略。不仅如此,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架构下政府对于微观经济的引导或干预,甚至政府对于重、化工业领域内作为国有经济的直接投资和运营,也在号称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家屡见不鲜。所以,中共提出的国家工业化中所含的公有化目标,才是中国(当然包括原有的苏东国家)经济发展路径选择中的鲜明特色。这种选择,究其实质,就是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以及在相当广泛的经济范围内(包括生产、交换、分配等),要以中共各级组织(号称由克己奉公的精英所构成)集中的公共决策,来取代自私自利的商人们分散的私人决策,从而实现国家对于国民经济的过程控制与目标管理的愿望。据说,这样就能加快中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从而摆脱其他选择所致的“痛苦而漫长”的不利结局。显然,苏联在二战中的卓越表现以及战后在世界格局中的统领地位,加固了中共对于公有制能够创造更高的效率,以及只有选择公有化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早日实现国家富强的信念。

当中国经济发展路径的基本架构已经明确时,实现国家工业化的时期的长短、具体途径和方式的选择,则取决于当时的客观条件以及中共的实践。朝鲜战争的爆发、进程和结局,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和体制变革具有深刻的影响。首先,中国派遣志愿军入朝,与美国为首的联合国军作战,以重大的牺牲和意外的战果,令人置信地承诺了中共所奉行的政治与经济上的“一边倒”的策略,从而消除了东方阵营的种种疑虑,赢得了苏联对于中国工业化所需技术与设备的大量援助,由此极大地增强了国营经济的实力与地位[2];其次,这场战争的结局,彻底破灭了党外其他政治集团对于英美政体的奢望,使这些集团更加清醒地意识到中共政治和军事上强大的组织动员能力、以及苏联体制在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中的巨大作用;再次,朝鲜战争刺激了国内重工业的需求,进而带动了相关工业的发展,并使中共强化了以国防工业牵引民用工业的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思路;最后,在志愿军浴血奋战的同时,国内一些不法私商提供了劣质的军需用品,中共则借机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并大作宣传,这不仅严重削弱了国人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可能成为中国工业化主体的资格认同,而且促使中共各级组织及其成员加深了对它的厌恶和戒备。

政治与经济上两种势力的此消彼长,为公有化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提供了有利的时机与条件。随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不断实践,一条具体的体制变革途径变得愈加清晰:从互助组到合作社,实现农业的集体化;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逐步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以合作社的形式,将手工业纳入社会主义轨道。这套“三大改造”的方案,最终冠以过渡时期总路线之名,在1953年长达数月的夏季财经会议期间,在全党得以确认。

以“三大改造”的方式建立起“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尽管达到了“和平过渡”的目标,事实上仍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从表面上看,强制可以作为自愿订约的反义词,它似乎总是与暴力或胁迫相关联的。然而,强制也可视为一种合约,即:将“不订此约便要遭到某种惩罚”的条款隐含在该合约之中的特殊合约。所以,只要有第三者(或当事人自身),通过某种方式改变了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不同选择下原有的“支付函数”,就会产生名义上自愿订立而实为强制的特殊的契约关系。显然,与法治社会下的自由订约相比,它既不公正又缺乏效率。所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也完全可以在利益的诱导下以非对抗的形式而加以实现。(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不同之处在于,广义的政府(或履行政府职能的组织)作为第三者(或作为当事人一方),通过影响新型合约的订立,直接推动了诸如产权制度的变迁,而非仅仅履行对于(在需求改变的引致下当事人所选择的)新型制度安排之正式认可和实施的职能。

经过土改,中国广大农民梦寐以求地获得了农业生产中极端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不久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贫富分化。少数行家里手,即使在租佃制被废除的情况下,仍然在较短的时间内积累了一部分农业剩余,进而添置了诸如牛、马、水车等生产资料。为使生产资料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农村中自发产生了变工互助等合作生产形式。这些合作方式想必由来已久。本来,这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私人决策基础上的自愿合作,而且这种合作是以帕累托效率改进为前提的――它能普遍增进所有合作者的利益,尽管这种新增利益的分配不会显得多么平均。在合作顺利的前提下,部分变工互助还可从季节性转变为常年性。

然而,在中共各级组织的倡导和推动下,互助合作――人为地当作与个体经济相对立的事物,在其积极性得以夸大的同时,获得了超常的发展。而且,十分明确地提出: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3]。不难想象,当中共组织在信贷、新式农具供给、劳模奖励、组织纪律约束等方面对于单干和互助组采取有利于后者的区别对待(薄一波,1991,第196页)时,就会诱导部分单干户改变原有的选择而加入到合作组织之中,因为对于“合作”选择的“特惠”――作为农户选择“单干”的机会成本,无疑成为一种“不订此约所要遭到的惩罚”而隐含在互助合约之中。如果“合作”的奖金足以诱动少数种田能手,那么对于众多技能平常的(新、老)贫下中农而言,就更无理由拒签这单合约了。

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农业合作化便大步向前推进。合作组织的类型也由个人所有的基础上的互助组向集体化程度愈加提高的初级社和高级社转变。随着这一进程,中共将原有“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表现为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即“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进一步演绎为“农民本身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双重性质”的反映。而且,“从农民是劳动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可以引向社会主义;从农民是私有者和农产品的出卖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农村中产生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而由于农业经济的恢复和逐步上涨,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就越来越带着明显的、不可忽视的性质[4]。”

中国农业合作化从所谓低级到高级的过程,其实就是私人决策随着私有产权的不断被侵蚀而逐步丧失的过程,同时也是公共决策依靠侵蚀私人决策而不断扩张的过程。从互助级到初级社,社员还可根据入社的土地分得红利,农户的生产工具也可折价给予分期抵补,私人决策依托不完整的私有产权尚可起到某些作用;到了从初级社转向高级社,入社的所有生产资料被无偿合并,土地的收益权被完全剥夺,这种合并就成为名副其实的“归大堆”,分散的私人决策,也就随着私有产权的消灭而完全退出了农业生产的决策领域,从而被集中的公共决策所取代(张曙光、赵农,2002)。由此,无法令人深信:在外部性相互施加的情况下,农业合作化能够在所有当事人真正自愿的一致同意下得以实现。随着合作组织的不断增加和合作组织等级的不断提升,以优惠为主的区别对待(歧视)业已显得既不经济又不可能,因而采取依靠贫下中农的“两条道路的斗争”,作为以直接惩罚为主的区别对待方式,便势所必然了。

凭借歧视、强制、以及广大贫下中农对党的高度信任和感恩情结而推动的合作化所诞生的合作组织,虽然在农田水利建设和新技术的推广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要在效率上全面而又明显地超过单干及自愿、互利基础上的互助合作,恐怕是勉为其难的。然而,这一点始终不为党的最高决策者所言和所愿。而各级地方组织在合作化的竞争中,大多怀有不遗余力地追求粮食单产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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