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坚立:中国改革中的财富与公平

作者:赖坚立发布日期:2012-06-30

「赖坚立:中国改革中的财富与公平」正文

本文是美国塞勒姆州立大学教授赖坚立(Richard Levy)为本刊提供的专稿。文章认为,中国改革背景下的财富观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论题,它存在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内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斗争中。虽然在现阶段,主流的财富观是和谐创造、和谐分配,但如何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改革开放初期经济、社会、政治的不平等过渡到共产主义和共同富裕,这种财富观还不能给出充分的解释。??

本文将讨论:1.在中国的改革中,财富概念是个颇有争议的概念,它服从于理论与实践间的斗争;2.在中国,理论上与实践中的财富观通常是矛盾的。某种程度上,实践中的财富观占主导地位,这可以通过政策和社会轶事得到证明;3.财富的不平等以及伴随的两极分化要求我们对财富的本性作出解释,即财富是在剥削中产生的,还是在和谐中产生的?如果说财富是在和谐中产生的,那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改革开放初期,在“让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财富不是罪”等观念的支持下,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是如何产生出来的?这一不平等在向共产主义和共同富裕的过渡中将被如何克服? ?

马克思主义的财富创造观?

评价马克思主义财富观和当代中国的财富观,首先要理解财富的生产过程以及马克思对此的阐释。马克思把财富的创造看作既是政治、经济和社会(而非个体)过程的组成,又是这一过程的结果。尽管市场和市场交换先于资本主义出现,但马克思构想和表述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巨量价值和财富的创造过程。[1]在这个资本主义制度中,社会关系被理解为组织社会的生产与交换的资本,被理解为对劳动力的剥削,特别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劳动力的剥削。?

这在本质上是一个零和游戏,尽管整个财富增长迅猛。但马克思清楚地认识到,物质产品的惊人增长是通过资本主义完成的,而作为财富创造者的无产阶级并没有从他们的劳动中充分受益。相反,随着情况的不同和变化,他们的剩余劳动,至少是部分剩余劳动,被他人掠夺了。因此,不管生产出的物质商品总价值如何,资产阶级利用其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占有了剩余价值,而无产阶级只能得到从资产阶级的占有中划拨出来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在资本主义及其之前的生产方式中,个人财富只不过是迄今为止特定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所允许和(或)确认的个别特征的结果。[2]因而,这种个人的、而非社会的财富只能是剥削过程的结果。这样,财富只能放在现存的生产方式或社会结构之上作道德评判,它可能表现出积极的一面,或者,因其反人类或反社会的性质而表现出消极的一面。?

在许多国家里,包括那些GDP显著增长的国家,政府的再分配方案将资源和(或)服务从生产资料所有者那里转移到财富生产者那里,这往往代表了潜在地将零和游戏转换为“非零和”的或“双赢”的。然而,这种再分配方案是名副其实的“再”分配,因为它们没有转换分配的基础和经济、社会权力,如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社会产品的构成,相反,它们再分配(剥削来的)剩余劳动(通常总是有赖于统治阶级的斟酌)。这虽然降低了剥削率并提高了财富生产者的生活水平,但没有改变社会结构,保留了不平等的根基。(同样必须指出的是:政府的再分配方案只能再分配上升趋势中的财富,不能再分配下降趋势中的财富,从而会加剧不平等。[3])此外,下文中我们将讨论其他非政府程序,例如腐败,它也在财富的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成为创造财富的能力,即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当代中国的政治界和哲学界由于聚焦于“以人为本”、“人民是社会和生产的主人”等政治宣传,以为中国的社会结构在本质上发生了改变,因而占主导地位的财富观和财富创造观也发生了改变,价值的生产和财富的生产被认为是不同的。例如,南京大学洪银兴教授认为,随着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平均利润率下降,但物质财富的总量增加;虽然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财富的创造却有着多种源泉,包括土地、资本、技术和管理。[4]因而,他认为,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非冲突性矛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阶段,财富的创造在结构上、实践上、概念上都不同于其他社会,换言之,因为价值与财富在创造和拥有方面有着质的不同,所以在社会中拥有财富是和谐的、促进经济增长的,而非剥削的、阻碍经济增长的。然而,他没有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国外和国内的)资本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之一,那么,财富怎么会是完全和谐的呢?此外,在一个包含有国外资本和国内资本的社会构成中,我们需要确认技术和管理在价值和财富创造中的关系,以确认这些活动是怎样促进或危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的。用规劝生产管理的方法保护和增加工人的权利和工资,这能够进一步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吗?能够克服资本主义世界市场中私有企业的逐利取向吗??

其他的观点,如上海财经大学马拥军教授认为,当代中国正处于矛盾之中。尽管大体上已经从马克思所说的“以人的依赖性”为特征的第一大社会形态,即自然经济和自然社会,走向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特征的第二大社会形态,即商品(市场)经济或市民社会,但仅仅是处于转型过渡之中,还未到达马克思所说的第三大社会形态,即产品经济或人类社会。因而,在当代中国,与三种社会形态相对应的三种不同的财富观并存,其中,市民社会的财富观占了主导地位。[5]?

可见,当代中国关于财富本质和财富创造的观念仍在不断变化中。综上所述,主流观点在诸多方面源自“三个代表”和“和谐社会”的理论框架,这在整个中国社会的转型中占了主导,但并非唯一。

财富的道德属性?

鉴于财富观是一个不断转变着的现象,受概念的斗争以及概念与社会相互作用之辩证关系的影响,那些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是否含有伦理道德成分的长久争论是不足为奇的。换言之,马克思的关于资本主义批判(其中包含了对贪婪、自私、剥削、无耻、不适宜统治的批判)、资本家及资产阶级行为、资本主义性质的理论,不都是建立在一个公正概念或资本主义因其内在矛盾必然灭亡的科学分析上吗?这场争议包含的讨论是,是否马克思把所有道德都视为是通过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或在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之内,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权利与道义的跨历史的规范?[6]?

不管人们对这场争论的看法如何(虽然文章的最后部分暗示了对马克思著作中公正概念的接受),显而易见的是,尽管马克思认可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力,但他在论及资产阶级或资本家以及他们生产财富的社会过程时,到处使用(或暗示)了道德评判的语言,这促使了财富的负面道德价值观的形成。?

在毛泽东领导的解放后的中国,对财富的道德评价无疑是负面的,且常常走向极端。在文化大革命之前,尽管对财富的评价有过些许变化,但总的来说,财富被认为是剥削性政治经济制度的非道德的、危险的结果。虽然并不总在实践中遵循,但地主基本上被视为富裕阶层,是要作为一个阶级(而非个人)而被消灭的,因为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剥削的结果。主张把地主阶层作为一个阶级、通过剥夺其财产权而彻底消灭它,意味着彻底改变农村的生产结构;主张仅仅对那些特别残暴和恶劣的地主才使用非经济手段进行个别性处罚,这表示,只有那些完全依靠剥削积累财富的个人才会被个别性对待,或者说,财富的生产者只有在违反现有法律和道德规则的情况下、只有在其贪婪的个人行为在另一道德范畴中应受惩罚时,才被当作过去生产方式中的剥削角色而反对。无论富农还是民族资产阶级,都更多地是以这种道德上的矛盾形式出现,因为他们的财富一直被认为是剥削的结果(至少暗含了道德否定)。[7]当然,这种评判往往由于战术的原因而作调整。例如,为了社会主义建设,作为使用其技术的交换,起初民族资产阶级是被允许保留大部分财富的;到了文化大革命时期,一切拥有财富的人,即地主、富农、资本家,被列入黑九类,几乎被统一划为牛鬼蛇神。这一时期及改革开放时期,在诸多方面,荣毅仁个人的历史就是财富观变化的历史缩影。?

作为一个不断抗争的结果,创造财富和拥有财富的观念在改革开放30年间正经历着持续的、坎坷的转变,尽管其在观念的视角和道德的属性方面还远未达成一致。最初,这一转变的总体趋势是在许多事例中概括总结出来的,即近年来财富的观念在社会中的自我表征,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财富观的微妙变化。?

通常认为,这一转变始于197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的讲话。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意味着摆脱贫穷,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在这一讲话中,那种与财富相关的道德负面性被部分摈弃了,个人财富成为被“允许”的。因而,邓小平的口号至少意味着对创造和拥有财富的某种模棱两可的看法。在社会中,它则反映在那些“露富”之人和那些因腐败而“藏富”之人的犹豫不决上,换言之,这个时期出现了“红帽子企业”和“皮包公司”。[8]?

1986年,邓小平在接受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的专访时指出,致富不是罪过。这虽然没有赋予财富正面的道德属性,但再次削减了财富道德观中的负面性。而随后广泛流传的,则是诸如“致富光荣”(这最初可能源自对1978年12月18日邓小平讲话的不当翻译)等毫不含糊地美化财富的观念。?

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也可以入党。不过,尽管有这一明确的政策声明,在中国,财富的观念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远未得到澄清。?

首先,无论在财富概念的转型之前还是在转型之中,财富观一直存有争议。但如今,党已经把富裕阶层中符合标准的相当一部分吸收为党员。例如荣毅仁,他1985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虽然他的党员关系直到他死后才被披露)。[9]其次,许多共产党员,包括党内领导人的子女,已经跻身富裕阶层,成为或公开、或暗中(通常以家庭成员做掩护)的企业家。因此,党对这些个人的“不排斥”,意味着含蓄地承认或接受了个人财富的合法性。其结果是,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承认企业家的问题,即不仅仅是允许已经积累了财富的富人入党的问题,而是通过富人让财富本身进入了党内。[10]因此,在相当程度上,理论与实践是冲突的。由于那些富人党员更倾向于公开支持富人入党,以作为他们自身合法化的手段,长久以来党内与社会中关于财富本质的争论不断,关于财富概念辩证性质的讨论不休。?

江泽民的七一讲话大大巩固了这一问题的立场[11],这表现在他对新富更为积极的评价中。他指出,某些富裕人士可以是社会主义的优秀分子,例如企业家、部分管理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他们有资格入党,虽然他们的社会关系仍然取决于个人的思想水平。因此,与彻底放弃毛泽东的阶级斗争和彻底放弃阶级存在于整个社会主义阶段的思想一致,财富似乎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一个可敬的、正面道德(至少是中性)的现象。这体现在江泽民关于财产所有权概念(或财富概念)的讲话中:“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做的贡献。” 这就是说,一个人只要拥护党和社会主义建设,就可能是道德完美的,而不管他是否拥有大量财产(财富)。因而,在中国,尽管理论上认为财富的创造是由生产过程决定的,但实际上,财富成为个人的、即使不是正面至少也是中性的道德证明,从而有力地从社会生产过程中剥离出来。[12]?

在农村,对财富的正面评价反映在政策和公众的态度上。例如,在许多省份,“能人”和“双强”意味着个人财富是个人技能的积累,他们正被积极促成并当选为不同层级的村委会干部或村党支部干部。在村里,那些党员企业家(有些是通过隐蔽的或默认的腐败方式致富的――见下文的讨论)固然符合“推荐干部”的标准,而非党员企业家也可以在当选了村委会干部后,通过“二选联动机制”进入党内担任村党支部的干部。[13]因此,无论是地方党组织还是地方政府,都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富人。这进一步促使了财富的道德赋值由中性转向正面,导致财富成为了个人能力的结果而非社会经济结构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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