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云峰:走向宗教的多元治理模式

作者:卢云峰发布日期:2014-06-07

「卢云峰:走向宗教的多元治理模式」正文

 

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宗教大国。且不论实践者众多的民间信仰,也不用说传统的儒释道三教的强势复兴,单看基督教的发展我们就可以对此有所体会。按照官方数据,1949年我国有70万基督徒,1982年增加到300万,1988年450万,1997年1200万,2009年2300万。民间估计的基督徒人数更多,从5000万到1亿不等,学界比较认可的数字是7000万。或许这些数据并不准确,但可以确定的是,基督教正在中国快速崛起,这不仅影响到我国的宗教生态,也势必重塑基督教的世界版图。宗教的迅猛发展也给我国的宗教管理带来挑战,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守望教会事件以及被全国媒体广泛报道的“全能神”事件都是例证。如何在急剧的社会转型中有效地进行宗教治理?这是本文的关切所在。

 

宗教治理模式刍议

不少人认为,宗教关乎信仰,纯属个人私事,所以无需政府的管理。然而事实表明这一观点值得推敲。即使是在美国这个被认为是宗教自由最为充分的国度,宗教团体同样受到约束。美国联邦政府对曾经实行一夫多妻制的摩门教进行了多年的压制,把多婚实践者投入监狱,并在政治上对犹他地区进行限制,最终驯服了摩门教。拒绝现代文明并抵制世俗教育制度的阿米什人也在美国政府的压力之下被迫建立学校并送子女上学。由此看来,世上不存在绝对的宗教自由,因为没有哪个政府会“允许那种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

社会学家一直关注宗教管制的类型。芬克根据管制的性质把它分为扶持和压制;杨凤岗则依据管制的程度区分了四种宗教市场:完全取缔(没有宗教)、垄断(只允许一种宗教)、寡头统治(只有几种宗教被允许存在)和自由的宗教经济(多种宗教并存)。本文则根据治理主体的差异区分出这几种宗教治理模式:神权统治模式、国教模式、以国家为中心的选择性管制模式和以社会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

神权统治模式的治理主体是宗教领袖,其范例是旧约时代的以色列。当时的先知被视为上帝的代言人,他们不仅管理宗教事务,也以上帝的名义统管政治乃至一切社会事务。在这种模式中,政与教没有出现功能分化,国家也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实体。当国家以独立实体的形式出现以后,国教模式开始盛行。按照维基百科的定义,“国教指的是由国家确立的具有高于其它宗教地位的宗教。”历史上至少存在过两种版本的国教:一为政教合一体制下的国教,强制人们信奉,如罗马天主教之于中世纪的欧洲,伊斯兰教之于塔利班时期的阿富汗,我们可以称之为激进版的国教。在此种体制下,国家政权被视为国教的强制性代理机构,保护和促进国教信仰。另一方面,国教直接影响到政权的稳定与否,按照约翰斯通的理解,后者在“影响和控制群众方面掌握有巨大的政治力量。他们既能煽动群众叛乱,也能防止这类叛乱。”二是政教分离体制下的国教。历史上,东南亚的一些国家(泰国、柬埔寨)将佛教确立为国教,而欧洲很多国家(英国、挪威等)则把基督教的某个宗派确立为国教,阿拉伯国家(伊朗、沙特等)则把伊斯兰教确立为国教。这些国家以宪法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某种宗教为国教,随着现代性的展开,政教分离成为潮流,国教不能再支配国家的政策和人民的生活,但它仍然具有高于其他宗教的地位,也是政权合法性的来源之一。这个可以叫做温和版的国教。

“以国家为中心的选择性管制模式”的典范是明清时期的中国,其特征是政治化解读宗教、分类管理与弱势平衡。在这种模式中,世俗政权对宗教团体进行政治化的解读,关注他们的政治野心与潜在的谋反能力,从而把宗教分为“正--邪”两大类:那些被认为具有谋反野心的宗教团体被目为“邪教”,属于严加防范的对象;而那些虽与儒家正统相异但深植民间的宗教信仰(佛、道)则让他们忝列“正教”,并采取有限扶持的措施,但僧道群体的规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官方会有意促进各教融合,避免排他性宗教坐大。一旦某个宗教团体势力膨胀并有可能尾大不掉时,世俗政权就会加以抑制乃至镇压,以达到弱势平衡的目的。

“以社会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的模本是当代美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其治理主体是社会。国家不再从法律角度扶持或打压特定宗教,国家机器也不再主动介入宗教事务,比如刺探宗教团体是否有政治野心,这就是所谓的“民不举、官不究”。社会成为管理宗教的主体,一旦宗教人物出格或产生争议,当事者的家庭、媒体和其他相关的社会团体会首先对之进行监督。如果有人诉诸法律,那么司法机构也会随之跟进,用法律来规范宗教团体的行为。因为家庭、媒体、社会团体、法律界都介入到对宗教的治理之中,所以我称之为“以社会为中心的多元治理模式”,简称“多元治理模式”。

在以下的行文中,笔者将结合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分析国教模式、选择性管制模式和多元治理模式的优劣。我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地区进行比较研究是因为他们都曾在社会转型的形势下转变宗教治理模式,而这种转变对当代中国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宗教治理:从“国教模式”到“多元治理模式”

殖民地时期美国循“国教模式”治理宗教。在这种模式中,世俗政权被视为特定宗教的强制性代理机构,宗教则为国家提供合法性基础,其特征是一教独大,万教齐喑。国教模式背后是“独大--排他的宗教观”,即认为只有一种宗教独占真理,其余宗教皆为虚妄,因此需要加以压制。宗教纷争也由此而起。

在北美最初的13个殖民地中,有9个设立了官方宗教,如安立甘宗之于马里兰与弗吉尼亚,清教之于马萨诸塞。他们利用法律和税收等手段压制其他宗派:浸信会在马萨诸塞州被明令禁止,不少人被冠以异端、渎神、或偶像崇拜的名义被审判并判刑。贵格会在马萨诸塞地区不许存在,至少四个贵格会信徒因信仰被吊死,有些儿童因父母信仰贵格会而被波士顿当局卖为奴隶。在弗吉尼亚,非安立甘宗宗教团体不能举行礼拜活动,同时规定任何人如果有三次不参加礼拜活动便将罚做6个月的苦役;天主教徒和贵格会信徒不能担任公职。

新教内部宗派林立,彼此倾轧;不过这些新教宗派在反对天主教时却能一致起来。天主教徒在11个殖民地没有合法居留权,反天主教事件此起彼伏。如果说天主教徒与新教徒还有什么交集的话,那就是共同排犹。当时就是十足的一切宗教反对一切宗教的混乱局面。乘坐“五月花”号来到北美的先驱者原本是为了追寻宗教信仰自由,他们希望借用世俗权力立清教为官方宗教来达成目的,却未料到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清教徒的确享有了某种程度的宗教自由,然而其代价是更多的宗派遭受到了迫害,新大陆的宗教纷争甚至比欧洲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种令人厌恶的局面在美国独立后得到改善。当时很多宗派都希望自己成为这个新国家唯一的国教,但是却有心无力;或许清教在马萨诸塞州具有优势地位,但放眼13个州,它却无疑是十足的少数派。不只是清教,几乎每个宗派都绝望地发现自己无法在全美占支配地位。在此形势下,各宗派最明智的选择便是彼此妥协,接受现状,以避免某宗派坐大成为国教后自己遭受逼迫。于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在最初的13个州中,只有三个反对该规定,其他州则无异议。在推行该规定时,美国联邦政府实施了“双轨制”,让那些原本设有官方宗教的州逐步变革。到1833年,马萨诸塞州取消了最后一个州的官方教会,政教分离和宗教宽容的原则最终在美国确立。今天我们提到美国的政教分离,很多人强调领导人的高瞻远瞩,或者认为美国人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当然不能否认这些因素。不过最根本的原因是宗教团体之间的现实利益考量。或者说,这是斗争的结果。随着第一修正案的出台,美国的宗教治理由“国教模式”转变为“多元管理模式”;政府不再具体干涉信仰,社会成为约束宗教团体的主要力量。具体而言,我们可以概括出当代美国宗教治理的三个特征。

首先,宗教管理的对象是争议性宗教团体的实践,而非其思想。有社会学家认为,宗教团体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张力呈正态分布,大部分宗教团体与其外部环境存在适中的张力,那些与外部社会高度紧张的或高度和谐的宗教团体都是少数,居于正态分布的两尾。这个模型告诉我们两点:第一,宗教团体与外部社会之间存在一些格格不入或者说张力是一种常态,只要这种张力在一定范围就是正常的;我们不能指望宗教与社会完全合拍,与世俗社会有一定程度的紧张是由宗教的性质决定的;第二,宗教治理的主要对象应该是高张力的宗教团体,社会学的概念叫“教派”。在规训那些与主流社会高度紧张的宗教团体时,美国政府针对的是宗教人物的行为而非其思想。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从摩门教放弃多婚实践的案例中得到启示。

最初的摩门教因教义缘故奉行一夫多妻制,这有悖于美国的风俗与法律,它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日趋紧张。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莫里尔反重婚法案”。摩门教认为该法案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宗教自由的规定,因此决定主动出击,挑战该法案的效力。杨百翰的秘书雷纳德主动向政府承认自己因出于履行宗教义务拥有两个妻子,被法院起诉。1879年联邦法院做出终审决定,雷纳德被判入狱两年并处500美元罚款。该判例表明,宗教自由限于思想或观念层面;行为则由法律管辖。人们可以自由地信仰任何宗教,但不能藉由宗教理由违反公认的行为准则或破坏社会秩序。在驯服摩门教的过程中,只有那些多婚者受到制裁;普通的摩门教信徒,即使他们内心信奉多婚的教义,只要没有多婚的行为,概不追究。

其次,美国的宗教管理依靠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则强调耐心。雷纳德案件之后,美国政府加大了对重婚罪的执行力度。那些有重婚行为的人,不管他是否在摩门教身居高位,都会被通缉捉拿,投进监狱。美国政府还发动群众专门“猎捕”摩门教的一夫多妻者,这些人会长时间地跟踪多妻者的行踪,然后在晚间破门而入,到政府领取赏金;实施多婚的教会领导层被迫转入地下。种种举措让摩门教最后被迫于1890年正式宣布放弃多婚制,此时距离反重婚法的制定已经近30年,美国政府的耐心可见一般。正是法律与耐心这两样武器帮助美国政府成功地驯服了摩门教。当然美国也不尽然是成功的案例。在上世纪90年代克林顿政府处理维科城的大卫教派时,由于缺乏对该教派的了解,也由于缺乏耐心,一味采取强硬手段,乃至动用武力,最后导致100多无辜信徒的丧生。美国政府在对付摩门教时的成功经验以及处理大卫教派的失败教训都表明,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时间与耐心是驯服争议性宗教团体的最好办法。

最后,尽管美国主要依靠法律与社会力量来管理宗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政府忽略宗教;恰恰相反,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宗教,并有清晰的宗教战略。对美国来说,管住教派不让他们闹事不过是一个较低层次的目标,其宗教治理的战略目标锚定在利用基督新教来塑造国民性并增进国家认同。虽然美国宪法强调宗教平等,不立国教,但它在制度设计上独厚基督教,以至于维基百科称基督教是美国“隐性的国教”。这并不是夸大其词。托克维尔早就说过,“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像美国那样,基督教对人的心灵保持如此巨大的影响。”最初乘坐“五月花”号来到新大陆的清教徒自视为上帝的选民,美国乃是受上帝祝福之地。尽管法律上没有明载基督新教的超然地位,但美元上清楚地写着“我们信仰上帝”;美国国歌唱到“上帝祝福美国;美国的“爱国誓词”则有这样的内容:“我宣誓效忠美利坚合众国的旗帜以及它所代表的共和国,一个国家,归上帝主宰”;美国总统必须手按《圣经》宣誓就职,其就职演说中也必提及上帝。所有这些都表明基督新教就是美国的立国之本,也是塑造美国国民性的精神之源。这话很多人想讲却不敢讲,只有坦率的亨廷顿在《谁是美国人》一书中大谈特谈。在他看来,文化多元主义的盛行,尤其是信仰天主教的拉美移民的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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