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边缘腐败的情理与法理悖反困境及解决路径」正文
边缘腐败,又名“亚腐败”、“隐性腐败”。顾名思义处于腐败的边缘地带、灰色地带、监管盲区,是介于腐败与廉洁之间临界状态的一种现象,是干部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外衣下,利用公权捞取了不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序良德,但往往又达不到触犯法律的地步,难以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它还严重违背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导致社会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浪费,有损于干部队伍清廉形象,严重危害党群干群关系。
情理与法理的悖反困境
从腐败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来看,边缘腐败主体趋利性与法理模糊性的相悖困境。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绝大多数的干部都掌握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不加以有效约束,都有利用职权中饱私囊的潜在倾向。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公务人员作为或不作为或如何作为的选择自由,为边缘腐败预留了空间,也可能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和腐败的保护伞、挡箭牌。目前我国法律和规章中许多规定都冠以“应当”和“必须”等强制性的词,这些词在设定时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却被一些公务人员不道德地利用,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论是贪污贿赂罪还是处在边缘行为的腐败,都侵害了国家、集体和群众的财产所有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当前,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行为进行规定,也无法对所有的未知的社会行为进行规定。可以说,边缘腐败的本因是无法可依,表象是权力滥用,亦可理解为有法不依,情理取代法律而放纵的政治腐败。说到有法不依的固有症结,人们往往归之于“权大于法”,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情大于法”。
从腐败行为表现形式来看,边缘腐败存在的广泛性和安全性与法理有限性的相悖困境。法律的制裁是惩治腐败的第一要素,尤其是刑事法律高压手段是惩治腐败的最有力工具。但是“边缘腐败”的表现形式不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职务犯罪行为,是符合规则的。边缘腐败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就有多次不间断收受小数额礼金、礼品。俗话说,好烟是“买的不抽,抽的不买”,好酒也是“买的不喝,喝的不买”,人情往来和盛情难却是最好的借口。从情理来看,这是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情”的关怀和帮助,是符合人情伦理的,也是符合公众认同的、不言自明的日常交往行为准则。还有的利用婚丧嫁娶、生病住院、过年过节等时机,收受礼金、礼品与财物。这种礼尚往来带有浓重的“人情味”,成为官员“最安全”的敛财渠道,体现了边缘腐败的安全性和普遍性。究其原因,症结在于约束干部最大力量不是来自法律,而是情理,是人们赖以生活和工作的公私之间的千丝万缕的人情纽带,同时也得到来自公私各方的默默宽容和潜在支持。边缘腐败的行为使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侵害了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又尚未达到贪污贿赂罪的严重程度,但从法理上说对这样的腐败行为应该“零容忍”,只要侵害客体的行为发生,都应受到处罚。
从边缘腐败行为的社会认同来看,边缘腐败的腐蚀性、道德标准畸化与依法治国的相悖困境。任何事情、任何行为都有社会公认的是非道德标准。边缘腐败的本质特性是不受法律制裁,属于“符合规则”地提供服务而得到利益的不道德行为。不合情理却合法的边缘腐败,破坏了社会正义与公平原则,从个体上看,边缘腐败本身所瓜分的社会利益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但群体性的边缘腐败的绝对数量对整个社会秩序和利益的破坏是非常巨大的,而且远远超出腐败犯罪。同时,边缘腐败具有天生的腐蚀性,会使公众对腐败行为产生一种认同和接受心理,使人们对社会公正的是非道德界限产生模糊甚至错位,进而对错误和不健康、不道德的行为逐步感到麻木。正如所言,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但劣质食品、违章建筑和矿难事故,总是夹杂着违法乱纪和玩忽职守。如出国出境旅游、安排留学、介绍工作、职级晋升等间接非物质性的腐败行为,都是通过第三方非法获得利益或服务,以达到利益与职权交换的目的,处于腐败的边缘地带。既有滑向腐败的危险性,又有趋于腐败的危害性,它为腐败培育了一种认同意识和接受心理,造成道德评判标准的变异,减轻了腐败者的内心恐惧和自我谴责,使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畸形化。
消除悖境的路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边缘腐败出现的领域和表现的形式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消除边缘腐败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有效治理这些腐败现象必须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立法、建立监督机制、提升干部道德修养等措施,破解边缘腐败情理与法理间的困境矛盾,深化推进廉政建设,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一是处理源头防范与顶层设计的关系,加强行政法理化建设进程。刑罚的必定性是预防犯罪最有力的约束原理。对所有的边缘腐败行为都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防止因道德品质的不完善和局限性导致公权力执行过程中发生失误和偏差,切实强化源头防范,以有力的外部制约机制,引导公职人员在面对利益冲突、行政责任冲突时作出正确选择。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专门针对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行为制定法律,主要就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礼品和馈赠、经济活动等容易引发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严格、详细的规定。我国的《公务员法》对预防公务员期权腐败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从八个方面提出了52条禁令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进行了禁止,让行政管理中许多灰色地带、擦边球无处容身,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从实践的发展看,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符合中国特色的公职人员行政伦理法,将现行法律、党内的各项纪律规定中关于公职人员行政伦理进行系统的法律规范,界定行政行为的底线,确立专门机构对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监管,并通过相应的处罚措施将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进行法律规范。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公职人员能够预期到自己在行政责任冲突中所作出的不当选择可能产生的现实性后果,使其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产生“惯性”,逐渐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二是处理好关键环节与衔接配套关系,完善监督体系建设。监督是确保公平正义的有效形式。对于腐败治理问题,就应在监督的扩张力上下功夫,强化立体监督体系的构建。对腐败发生规律进行探究总结,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把握边缘腐败的易发对象、初始动机、诱发时机、滋生环境、表现形态、内外关联、发展走势等,采取分类别、按级别、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有效措施。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深入推进监督制度创新。首先,注重整合资源,积极推进干部监督工作社会化。积极整合组织资源,完善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沟通情况,实现监督效益最大化;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民意调查制度、民意民情访谈制度,给领导干部画“民意像”,提高干部选任的民意份量;探索监督工作进社区、进村镇等工作,深入了解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等情况,促使干部规范社交圈,净化生活圈。第二,注重公开透明,进一步推进基层党内民主。切实加大公开选拔、公推公选、公推直选、竞争上岗等工作力度,扩大干部选任民主,提高干部工作的开放度;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探索完善“两代表一委员”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增强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认知度。第三,注重突破难点,着力提升干部监督效能。加大换届后新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的研究探索力度,建立健全全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断规范常委分工负责制;进一步探索对“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和制约,完善干部初始提名程序;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群众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完善干部考核、考察制度和办法,进一步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
三是处理好物质激励和政治约束的关系,全面提高干部道德素质。官清民自安,官劣国必衰。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反腐败的论述高屋建瓴、切中要害、态度坚决,特别是提出了“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建设新目标。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是关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思想行为所遵循的不同层次的约束。而道德规范是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较高层次。首先,要明确干部道德规范标准。治理和控制干部中的边缘腐败行为,更多应以道德要求和行政规范要求的形式出现,逐步建立健全一些指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明确规定,以一定的行业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其次,要加强干部道德教育。干部的思想观念会随环境、地位、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干部的腐化堕落具有一定的危险期。善于发现正面典型,大力宣传焦裕禄、孔繁森、杨善洲等先进人物,以其为人民服务的朴素理念,发挥社会正能量的辐射效应,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开展群众观实践活动,强化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在抓好正面典型的同时,注重对干部及时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的免疫力,使干部牢固筑起防腐防变的精神防线。第三,要完善干部利益保障机制。提供与干部工作特点相适应的物质利益保障,使干部不思腐败,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的产生。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将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的优秀干部放到更高的领导岗位,从政治上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和道德责任感。
(作者单位:江苏宿迁宿豫区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