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刚升:中国现代化离不开四位“先生”

作者:包刚升发布日期:2015-03-27

「包刚升:中国现代化离不开四位“先生”」正文


“德先生”与“赛先生”大概要算中国最著名的两位“先生”了。1919年1月15日,新文化运动的旗手、中共主要创始人陈独秀先生在《新青年》杂志撰文称要“拥护那德莫克拉西(Democracy)和赛因斯(Science)两位先生”。他认为,对西洋国家,正是德、赛两先生“从黑暗中把他们救出,引到光明世界”;对当时中国,“只有这两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在当时的陈独秀先生看来,中国的救亡图存、国家自强都离不开德、赛两位先生。
但若以今日眼光来看,德、赛两位先生固然还很重要,但尚嫌不够。还有两位先生也有着旗鼓相当的分量,一位是“马先生”(Market),一位是“劳先生”(Law)――前者是“市场先生”,后者是“法治先生”。如果把今天全球所有国家按照人均GDP水平排排队,再把若干富有的石油国家排除掉,就会发现:几乎所有排名最靠前的国家都有市场、法治、民主、科学四位“先生”。反之,凡是这四位“先生”不太像样的国家,几乎都是最落后的国家。至于那些处于中等发展水平的国家,可能有着这样的一两位或两三位“先生”,却缺少那样的两三位或一两位“先生”。因此,要说现代化离不开这四位“先生”,应该是有相当把握的。
对今日中国来说,实行“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证明我们是欢迎“市场先生”的,“民主”与“法治”成为核心价值观证明我们是欢迎“民主先生”与“法治先生”的,“科教兴国战略”证明我们是欢迎“科学先生”的。尽管如此,时至今日,仍然有不少人试图要否定这四位“先生”的价值,甚至不惜主张要走回头路,这确实令人不安。笔者试图借助此文,把这四位“先生”的要义与逻辑讲清楚,并粗略探讨中国当下面临的关键问题与下一步的选择。
“市场先生”
市场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引擎
财富增长当然离不开市场,没有哪一个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实现过长久的繁荣。从历史经验来看,几乎哪里都有市场,但这不意味着哪里都有市场经济。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以十分精妙的笔法勾勒出北宋汴京(今开封)商业发达与经济繁荣的景象。可以说,北宋开封就有着相对发达的市场,但这并不意味着北宋就有发达的市场经济。
市场固然是一个场所,但更是一种制度。如果没有有效制度的支撑,市场作为一个交易场所大概只能发展成为小规模的集市。成熟的市场制度有三个支柱:一是产权保护,二是经济自由,三是契约的强制执行。产权保护解决的是激励问题。如果没有产权保护,要么鼓励人们巧取豪夺,要么无法塑造稳定的可预期性而导致行为短期化,两者都无法提供可持续的激励。经济自由解决的是资源配置问题。从计划经济失败的经验来看,主要依靠权力来配置整体资源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市场主体基于供求变化、通过自由竞争来解决资源配置问题,是目前最有效的方式。考虑到动态因素,经济自由也是最有利于创新的一种制度安排。契约的强制执行解决的是公平交易问题。没有一个市场可以完全阻止人沦为贪婪的不公平交易者。坑蒙拐骗和巧取豪夺的行为时刻威胁着正常的市场制度。如果不能阻止这种行为,市场制度就难以维系。所以,市场主体自由达成的契约能够得到强制执行,就成为市场制度的另一个支柱,而这有依赖于国家与法律体系的强制力。
人类近现代史上最重要的事件是率先发生在英国的工业革命。过去,人们通常把工业革命视为一批机械师发明纺织机、瓦特改良蒸汽机以及小型作坊扩建为大型工厂的过程。从这种视角看,工业革命主要是一场“技术革命”和“工厂革命”。然而,更严谨的经济史研究揭示,工业革命更是一场制度革命。比如,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前,西欧早已孕育了一场影响深远的商业革命。可以说,商业革命是工业革命的先导,市场制度是工厂制度的前提。而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则认为,政治体系的变革和立宪政体的确立使得英国能以更可靠的方式保障产权,从而触发了工业革命。与之相比,近代法国与西班牙难以建立起有效率的产权制度,而问题还是出在政治上。
同样,在城市工商业一度相当繁荣的中国古代社会,皇权的随意性和政府的任意妄为使其无法产生根本性的经济革命。进入20世纪中叶以后,中国开始盛行的计划经济模式也排斥市场,因而无法使中国真正迈入工业革命时代。如果说从1978年至今的“中国经济奇迹”有一条主要经验的话,那就是――“把市场请回来”!简单地说,中国经济奇迹的三个关键驱动因素是:通过价格改革和市场化改善了资源配置的效率,通过所有制多样化和产权制度改革改变了激励结构,通过对外开放使得利用国外资本、技术、管理经验与大规模市场空间成为中国经济起飞的重要资源。所有这些的核心是“把市场请回来”。所以,把中国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政府管制更有效,无疑是一种误读。
但是,令人忧虑的是:当市场化改革使今日中国完成初步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经济总量跃升全球第二之时,有些人开始忘记或无视中国经济奇迹的真正原因,反过来质疑改革的贡献与市场的价值,甚至把改革不到位所导致的诸种社会失衡归因于改革和市场本身。自本世纪以来,不少人发出了整体上质疑市场的声音。在某些领域,不仅政府不相信市场、更相信国家力量,而且民间也不相信市场、更相信国家力量。可以说,计划经济思维在这片土地上至今仍阴魂不散。很多人干脆把环境污染、贫富悬殊与道德溃败都归因于市场本身。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其说是市场失灵,不如说是政府失灵。一个有效的例证就是,市场经济更成熟、市场制度更完善的国家并未出现如此严重的社会失衡。
对市场经济的质疑还跟知识界的普遍认知有关。即便在那些自诩为自由的坚定支持者中间,也并不总能找到市场制度的坚定支持者。在背景各异的知识群体中间,也充斥着大量的市场经济和市场制度的整体批评者。这还不是中国知识界的特例。在欧洲,不少杰出的知识分子都是市场制度的整体批判者。自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希・哈耶克在1944年公开宣称担心欧洲众多知识分子滑向反市场的一侧以来,这种意识形态的趋势似乎并未真正改变。
从制度和政策上讲,中国自1978年启动经济改革,到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但时至今日中国市场化的进程并未完成。首先,包括政府与国企在内的国家力量仍然控制包括城市土地、能源与矿产资源、规模庞大的国有经营资产在内的大量经济资源。这些经济资源有的属于公共品或准公共品部门,有的则属于竞争性领域;有的属于战略性资源,有的则属于普通资源。国家力量以这样的规模和比重控制经济资源,会导致两个结果:第一,很多产业的激励结构由于产权制度而受到扭曲;第二,市场是否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就成了一个问题。
其次,在经济生活中,政府仍然扮演着过度管制者与过度审批者的角色。在很多本来没有必要设立管制或审批的领域,出现了行政权力过度介入的现象。此外,过度的管制和审批还导致了严重的寻租现象与腐败问题。在最近的反腐行动中,国家发改委成为重灾区,就与该委过大的管制权与审批权有关。再进一步说,过度管制与过度审批导致资源错配与严重腐败的同时,甚至都不能解决好与管制与审批本身有关的事项。比如,在中国的食品与药品领域,出现了过度的管制审批与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同时并存的困局。
再次,中国的很多社会领域存在市场化严重不足的现象。一些领域积弊深重,甚至还维持着1978年之前计划经济时代的基本管理模式。举例来说,与一般经济部门相比,中国的教育、医疗、影视传媒等领域市场化严重不足。这一方面导致国民对这些领域的满意度很低,另一方面导致投资者无法展开有效的公平竞争。比如,医疗领域的一些问题也是市场化严重不足导致的。当然,在整体医疗资源缺少市场准入和市场化格局之前,单方面搞医院的市场化经营改革,只会导致更多问题。再比如,户籍制度改革的滞后也是社会领域市场化不足的一个焦点问题。有人总担心,放松户籍制度会导致中国特大城市人口爆炸,公共资源透支。但是,只要看看发达国家的人口自由流动,就会知道只要相应的配套改革能够跟进,这就不会是什么问题。另一个大问题是,很多政府机构仍然喜欢用计划经济的旧思维来管理21世纪的新事物。举例来说,在快速膨胀的机动车领域,从车牌到道路行驶许可,计划经济思维的管制模式又开始抬头。中国多个主要城市出现了汽车限购、本地车辆限号、外埠车辆限行等管制措施。笔者想问的是:在没有必要干预的社会领域,为什么不大胆放手让市场来调节呢?如果某些干预确属必要,为什么不采取更灵活、更市场化的干预方式呢?至于另外的问题,比如道路资源不足,为什么不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来解决呢?笔者认为,今天的中国,不是需要更少的市场,而是需要更多的市场。
“法治先生”
法治国家的前提是政府要守法
如果说市场经济需要确定的规则,那么没有法治就没有市场经济。国内法学界过去反复讨论的是法治与法制的差异。一般认为,法制有两个含义: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指把法律作为统治国家和治理社会的手段。而与法治相对应的法制是后者,亦即“用法律来统治”(rule by law)。所以,法制意义上的法律只是一种统治或治理手段,大体上是服从于政治的。法治则与此不同,其本意是“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在法治的制度框架下,法律超越于政治,成为至高无上的统治与治理规则,即法律至上。
但是,问题来了,是否所有基于法律的统治都可以称为法治呢?当然,这个问题存在争议。但从近代自然法学派到今天强调权利至上的法学家们会认为,如果法律没有依据合理的规则和程序来制定,如果法律本身不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如果法律条文可以根据统治者意志随意更改,那么这种法律的统治就不能称为法治。真正的法治是指法律应该尊重某些先验的原则、基于合理的程序并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按照英国近代著名思想家约翰・洛克的观点,法律与政府的首要原则是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与财产权。今天,洛克所倡导的原则已经进入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与相应的国际公约。
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不仅是用来约束普通公民的,更是用来约束政府的。甚至可以说,法治国家的首要规则是政府要守法。如果普通公民违反法律,政府可以用强制力予以纠正;但如果政府本身违反法律,社会可能就缺少制衡政府的有效力量。美国著名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在其全球畅销书《政治秩序与政治衰朽》中说:“我把法治定义为一系列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反映了一个社会内部的广泛共识,能够约束一个社会中甚至最有权力的行为者――无论是国王、总统或总理。”他还强调,“如果统治者能够改变法律以适应自己所需,法治就不会存在。”在福山看来,法治的基本特征包括:有效地约束统治者、拥有中立的司法体系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简单地说,政府要守法有几层要义:一是政府的产生和公共权力的获得要基于合法的程序;二是政府权力要有确定的边界,而非不受限制地任意介入经济与社会的各个领域;三是统治与治理应该基于法律和一般规则,而非临时性的命令或决定;四是法律与政策不应该与保护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的法治原则相冲突。这样,与人治国家或命令治国相比,法治的好处在于既有效约束了政府和政治权力,又为公民和社会运转确定了一般规则。而这两个方面都是一个政治文明国家不可或缺的条件。
在中国的核心价值观体系中,这方面的观念被明确表述为“法治”而非“法制”,中央文件也反复强调要建设法治国家。但是,法治观念的淡薄几乎是中国社会的通病。早在中国近代首创共和政体的尝试中,政治家不遵守共和宪法构成了当时政治转型的最大阻力之一。不仅袁世凯这样满脑子帝王观念的政治家不守宪法,而且孙中山这样共和政体的开创者也不守宪法。时至今日,一个世纪已经过去,中国社会已今非昔比,但法治观念的淡薄仍然是一个普遍问题。特别是,政府并未成为守法的典范。笔者的观察是,从高级官员到基层公务员,很难说多数人已经具备现代法治观念。不少政府机构和官员行使权力与制定政策时还很少考虑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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