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民主和宪政不应该、不可能有先后主次之分

作者:丁礼庭发布日期: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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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和宪政不应该、不可能有先后主次之分

最近读了邵建先生《邵建:宪政与民主的政治秩序》的文章,不得不对邵建先生文章中“宪政”先于、高于民主的观点、宪政比民主更重要的观点提出商榷。

记得应该在5、6年前,郎咸平先生就提出“法制比民主更重要”的观点,后来又有人,好像记得我非常致敬的杨小凯先生也提出过“共和重于民主”的观点。而我恰恰认为这些观点都是片面的,民主和宪政、共和、法制是一个整体中不可分割的必要因素。他们同样地都是民主制度中的“必要条件”,同样也都不是“充分条件”。所以在他们之间没有轻重、主次和先后之分。如果一定要分出主次和轻重,就必须根据具体的社会环境具体地来分析,完全脱离具体社会环境来区分它们之间的主次、轻重,就好比是在问,在人的肉体和生命中,水分和蛋白质,哪个更重要一样无知!

邵建先生说:“但能够被限制的权力就是最不坏的权力,至于这个权力是君主还是民主反在其次。君主的权力不加限制是为暴君,民主的权力不加限制是为暴民。”【1】邵建先生此言差矣!第一,不管权力是来自暴力还是民选,性质都一样,都是“权力”,这种权力的性质就决定了,都必须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都必不可缺少是来自民众的力量!或者说民众的监督和制衡是“限制”权力的“必要条件”。虽然它可能不是“充分条件”。它也是宪政、共和、法制的必要条件。如果来自“民众的监督和制衡”真的彻底缺位,那么所谓的法制、共和和宪政就是屁话,比如民众力量缺位的的权力之间互相制衡,都必然会异化为既得利益群体“分羹的机会和工具”!

“如果说”即使是通过暴力获得的权力,只要真正地存在“民众的监督和制衡”,那么它从本质上就可以说是法制、共和和宪政,虽然不能说是完善的法制、共和和宪政。比如光荣革命后的英国君主立宪。如果就算是民选政府,一旦失去来自“民众的监督和制衡”,那么它也只能属于“专制政府”,或者说是“专制权力”。比如纳粹政府。

所以,所谓“专制权力”和“民主权力”的区别标准,或者说是最主要的标准,就是有没有来自“民众的监督和制衡”,而不是“民选”、还是依靠暴力获得政权。而这种针对权力的、来自“民众的监督和制衡”就是“民主”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原则,虽然全民普选是“民主”的最终目标。

邵建先生说:“这种法律上的限制,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就是宪政。”【2】必须说明的是,所谓这种“法律上的限制”,必须是包含着来自“民众”的力量,如果真的是民众力量完全缺位,那么所谓的“法律上的限制”就完全是屁话。在这里“法律”还有名义上的、还是实质上的之分,所谓实质上的法律限制,就是指来自“民众的监督和制衡”,而不是指法律条文在“文字上”的存在!邵建先生自己也说:“只是宪法是死的,写在纸上的,它必须激活为宪政,才能成为专制的克星。”到底如何才能“激活”宪政?其他条件不论,其中“民主”和“民众的力量”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

邵建先生说:“当大宪章对自由民的相关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保障时,这样的保障属于宪政性质而非民主性质,因为当时的自由民并不拥有对国事的发言权。” 【3】“它是宪政先发而民主后发,不但以宪政带动民主,而且是在宪政稳定之后,才积极推进民主。”【4】这种观点同样也是片面的。所谓民主和民众的力量,都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不可否认的是事实是:“大宪章”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是,来自“第三等级”的力量!这种“第三等级”就应该理所当然地属于“民”,既不属于“皇族”、也不属于“官僚”范围。所以说“大宪章”的实施中没有“民主”,或者是没有“民众的力量”的观点,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是片面和错误的。 难道邵建先生能够确认,在“大宪章”产生和实施的过程中这种第三等级的民间力量,是完全缺位的?还是能够确认“第三等级”的制约力量不属于“民间力量”,或者不属于“民众力量”?

同样的道理,克伦威尔政府,应该是一个“民粹的政府”,而不是“民主的政府”,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民粹”和“民主”在概念和理论上存在原则区别,那么 “民粹的政府”的一切错误,就理所当然地不应该由“民主政府”来承担!到底是民粹,还是民主,鉴别的标准,不但要看它是否符合“民意”,更重要的是要看它是否符合“不断地满足每个人和一切人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需求”,这一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也就是所谓的普世价值!这是因为“民意”经常有可能被“蒙蔽”和“欺骗”!所以单纯的,或者是暂时的“民意”不能承担起鉴定是否“民主”的标准。还得看“实质上”是否符合“普世价值”和上述“历史发展的趋势”!或者说是必须经历“持久的”的民意考验!

邵建先生的如下观点也是片面的;“英伦民主的彰显是在19世纪,丘吉尔把这一世纪称为‘民主的时代’可谓恰如其分。这一百年间,英吉利人的民主作业主要表现在选举制度的改革上。”【5】为何说它片面?就因为它片面地把“民主”仅仅和“选举”相联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要是来自非官方和非皇族的对政府的监督和制衡力量,不管它是中产阶级的,还是劳动大众的,都应该是“民主力量”的组成部分!

至于邵建先生的如下言论,简直可以说是近于胡说八道了:“1997年以前的香港是英国殖民地,那时港人并没有民主方面的政治权利,但比政治权利更重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都能得到英伦法律的保障,这就是没有民主的宪政。”【6】在殖民地香港确实“缺乏”民主制度和民主力量,但也充其量只能说是缺乏,而不能说是“完全没有”,更重要得是,香港的殖民地政府官员,是严格地受到宗主国英国的民主制度和民众力量的监督和制衡的。邵建先生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没有来自英国的民主制度和民众力量的监督和制衡,香港的官员有可能避免严重腐败吗?香港的廉政公署有可能这么高效率吗?如果全世界的缺乏来自民主和民众力量监督、制衡的集权政府都完全彻底地腐败,那么殖民地香港缺乏民主的集权政府凭什么就能够“独善其身”?

邵建先生的如下观点,简直有点可笑:“其实,美国就其自身,不但和英国一样,宪政领跑民主;而且即使在今天的国家政治秩序中,也是宪政比民主权重更大。”【7】这就好比,在人的肉体中以水分的所占比例远远大于蛋白质的事实,就认定在人体中,水分比蛋白质更重要!如果我们承认在人体中,水分和蛋白质的比例是一个有机的结构,根本无法以此来证明孰重孰轻、孰先孰后,因为这两者同样都是必要条件,都非充分条件。那么同样的道理,民主和宪政也一样没有孰重孰轻、孰先孰后之分。如果一定要区分轻重和先后,这就必须通过对具体的社会环境实事求是地分析才能够得出的结论。如果邵建先生说的:“美国就其自身,不但和英国一样,宪政领跑民主。”,这个话的具体而详细的解释应该包含二大含义,一是,在宪政的领跑中不可能没有民主的因素,二是,根据当时具体的客观环境,宪政相比民主来说相对重要。这就好比在当代中国,正因为民主力量和民主制度严重地滞后和不足,并且至今仍然被邵建先生之类的主流学者有意无意地忽略,所以,就目前的中国来说,至少在短期内,发展民主力量和完善民主制度就是理所当然地成为当务之急!

至于邵建先生说的:“但立宪政府这个词现在有更确切的含义:这种政府对统治者的权力实施明确公认和长期适用的限制。”【8】那么我们必须进一步分析,这种对统治者“限制”的力量到底来自何处?不外乎三大出处:皇族本身、官僚之间互相制衡、再就是来自民间的力量,不可能还有其他力量。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如果这种限制力量仅仅来自前二者,那就根本不可能定义为“宪政”,只有来自于第三者,才能够定义为“宪政”。所以,不可否认的事实就是:这种来自民间的限制力量,就属于“民主”的范畴!!不言而语的结论就是:“没有民主,宪政不可能成立。”“世界上不可能存在没有民主的、或者是民主完全缺位的宪政”!这也足以证明邵建先生的如下观点是错误的:“康梁解决专制的政治排序是先立宪后民主,这是典型的英伦道路。”【9】即使在早期的英国,宪政中也同样包含着民主的因素和力量!如上所述,第三等级的制衡力量,也应该属于民主的力量!同样的道理是,正因为在清末的立宪中民主力量的严重缺乏, 或者说是尚未形成,所以清末立宪不可能如英国那样成功。

邵建先生认为:“只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革命派未曾考量,如果民主本身表现为革命,它固然可以推翻专制,但随之而来,是不是会形成自己的专制,即‘民主的专制’或‘共和的专制’?”【10】同样的道理,民主和革命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即使革命成功的基础和根源是民众的民主力量,它同样无法保证,革命成功后民主力量一定能够继续存在,或者能够起到必要的作用!如果革命成功后产生集权和专制,那不是因为依靠民主的力量使革命成功后,建立的就必定是集权专制的制度,而仅仅是因为革命成功后民主权利和民主的力量被剥夺了,才会产生集权和专制的制度!

邵建先生说:“我们委实不难看到:政权越往后,专制程度越甚;而且其专制程度又正与当初民主革命的烈度成正比。因此,这不妨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经验,从法兰西到俄罗斯到中国,民主革命的路径,没有解决专制问题。” 【11】说实在的,我很忌讳用“革命”的字眼来形容自辛亥革命至1949建国的中国历史,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革命的实质,只是暴力和战争,而与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革命”的内涵相去甚远,虽然革命的含义中本身就包含着暴力与战争!拿共产党领导的工农革命来说,虽然就其发展的过程来说,确实可以定义为一种革命,就因为它推翻的是一个残暴的专制政权,而这种革命性,是建立在无数共产党人和普通革命者为之抛头颅、洒鲜血的革命目标――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繁荣、富强、人民幸福的新中国的基础上的!但是就其结果来说,同样因为它建立了一个更加集权的制度、就因为几千万民众因饥饿非正常死亡和文革的社会性灾难的事实来说,就因为它没有在民主、自由、宪政、共和、法制等方面实现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历史事实来说,是革命的领导集团抛弃和取缔了民主、自由、宪政、共和、法制等国民的基本原则;抛弃和取缔了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繁荣、富强、人民幸福的新中国的革命目标。它同样和“革命”的含义“相去甚远”!而这种革命的过程异化为集权的结果的错误,主要地是毛泽东个人的错误,而和无数为革命抛头颅、撒鲜血的普通共产党人和革命先烈无关。

结论就是,民主和革命没有必然的联系,虽然暴力革命的结果大多数是集权和专制,但两者不能划等号!最显著的历史例子,就是同样也是暴力战争,美国独立战争后建立的是宪政!

至于邵建先生说的:“激进主义民主在这场博弈中取胜于保守主义的宪政,但回望历史,分明是英伦经验更切合中国古老的现实。……同样拥有君主传统的法兰西因效颦美利坚,政局板荡,长达八十余年。它本应该成为中国取法西方的反面之例,正如英伦经验对清末中国才具有正面性。”【12】其实我认为,对中国来说,到底是暴力的战争、还是渐进的立宪,这种选择其实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多数民众没有真正地启蒙和觉醒,没有自己起来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所以在中国,无论是改革、还是革命都没有最后成功。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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