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沃尔泽:驳为恐怖主义开脱的四种理由」正文
如今已经没有人再鼓吹恐怖主义了,甚至那些常常实行恐怖主义的人也不再鼓吹。和抢劫、强奸和谋杀―样,恐怖主义行为是对无辜者的攻击,一旦被认定就无法为之辩护。实际上,恐怖主义在某种意义上比 般的抢劫、强奸和谋杀更坏,因为后面这些罪行的受害者是为了一个目的而选择的;他或她是攻击的直接目标,并且攻击他有某些理由,不管这些理由多么牵强、多么邪恶。而恐怖主义攻击的受害者却是第三方,是无辜的局外人;没有任何攻击他们的特别理由;(不相关的)一个大群体中间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是不加区分地针对整个群体。恐怖主义就像是癫狂病发作的杀手,但它发狂不光是狂怒和疯癫的表现;它的发狂是有目的、有计划的。它瞄准一个普遍的弱点:杀鸡猴儿惊。少数受害者的暴死使大量活人成为战战兢兢活着的人质。
所以,这一点是恐怖主义特别坏的地方――不仅杀害无辜者,而且让恐怖侵入日常生活中,违背个人意愿,使公共领域不再安全,人人自危。我想一次犯罪浪潮可能会产生相似的效果,但犯罪浪潮不是由人策划出来;它是成千上万个人决定的结果,每个人都各自独立于其他人,由无形之手集合在一起。恐怖主义是有形之手的结果;它是有组织的计划,是一种战略选择,是一种谋杀和你我的阴谋难怪阴谋。难怪阴谋策划恐怖行为的人很难公开为他们选择的战略辩护。
显然,即便阴谋针对的不是你我而是他们――比如说,针对新教徒而不是天主教徒,针对以色列人而不是意大利人或德国人,针对黑人而不是白人――道德上的困难也是一样的。这些“限制”很少长久存在;恐怖主义的逻辑不断扩大可以攻击者的范围。恐怖主义者的人质越多,他们就越强大。一旦所有人都受到死亡威胁,就没有任何人是安全的。即使威胁的对象有所限制,恐怖主义的邪恶也没有任何不同。就个别新教徒、以色列人或黑人而言,恐怖主义是随意杀戮,是不把人当人,是令人厌恶的。这是恐怖主义的标志,也是恐怖主义之所以无法辩护的原因。
然而,如果说证明恐怖主义的正当性是不可能的,为恐怖主义做意识形态开脱和申辩的可能性却是存在的。我们今天生活在一种为恐怖主义开脱的政治文化里。这要比公开论证恐怖主义正当性的政治文化要好,因为它至少承认恐怖主义的罪恶性。但这点进步来之不易,很难保持,随时有丧失之虞。即使在这个更好的世界里也不乏恐怖主义的持者。这种支持虽然转弯抹角,却绝非没有效果。它表现为辩解性的描述和解释、一些被反复提出的开脱理由,这些开脱理由逐渐削弱了我们对恐怖主义罪感性的认识。今天,若不通过对这些开脱理由的系统批评来加以补充和加强,这种认识就不充分。这正是本文的目的。我认为下面这个原则是不证自明的:任何恐怖主义行为都是错误的。然而,为恐怖主义开脱的那些理由的错误却并非不言自明的;必须进行辩论。这些开脱理由我们都耳熟能详,当代政治争论中充斥着这些理由。我将提出它们的典型形式。无需把它们归于某个作者、政论家或评论家名下;读者可以自己对号入座。
为恐怖主义开脱的最常见理由是:它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最后的手段,只是在所有其他手段都失败后才被选择的。这是走投无路者的选择。他们尝试了每一种正当的政治和军事行动方式,穷尽了所有可能性每次都遭到失败,直到最后除了恐怖主义这个邪恶手段之外再没有其他选择。他们要么成为恐怖分子,要么放弃努力。对这种开脱理由的简单回答是:假如遇到这种情况,他们就应该放弃努力;他们确实已经穷尽了一切可能性。但这样回答仅仅重申了上面说过的那个原则,却忽略了开脱理由;这个回答没有关注恐怖主义分子的绝望。无论他们致力于什么事业,我们都必须承认:既然他们致力于这个事业,就不可能放弃努力。
不过,这个开脱理由的描述是违背事实的。要达到“最后手段”并不那么容易。要达到最后,你必须确实尝试了每种可能性(可能使用的手段是很多的)而不是尝试过一次,比如一个政党可能组织了一次示威,却未能获得立竿见影的胜利,就声称现在开始杀人是正当的。政治是一种重复的技艺,政治活动家和公民们从经验中学习,换言之,通过一次又一次重复同样的事情而进步。很难说他们究竟何时别无选择,但即便在压迫和战争的条件下,公民们也还有其他选择。这个论证也适用于那些声称自己已经试过“所有办法”、现在不得不杀害人质或轰炸村庄的政府官员。假如这种人被带到陪审团面前接受审判,要求他回答这个问题:你究竟尝试过什么办法?有谁相信他们可能列出一个清单呢?“最后手段”只是在想象中的最后;诉诸恐怖主义是观念上的最后,而不是在一系列真实行动中的最后,仅仅是为了开脱的最后,事实上大多数赞成恐怖主义政策的政府官员和政治运动的战士都是将其作为第一个手段提出来的;他们从一开始就支持恐怖主义政策,虽然一开始他们不一定得到多数人支持。如果他们是真诚的,就必须放弃最后手段这个挡箭牌,提出其他开拓理由。
(在第三章中所描写的那种“最危急的时刻”的条件下,恐怖主义的正当性能否得到证明呢?也许可以,但前提是恐怖分子要反击的压迫的性质是种族灭绝。面对亡国灭种的巨大威胁,只要有获胜的机会,使用极端措施的正当性就可以得到证明。但是,这种威胁在最近的恐怖主义活动中并没有出现。恐怖主义并不是一种避免亡国灭种灾难的手段,是获得政治胜利的手段。)
为恐怖主义开脱的第二种理由是为反抗帝国统治的民族解放运动量身定做的。这种理由声称任何其他手段都行不通,除了恐怖主义之外没有任何可以使用的手段。这个理由与第 个理由有所不同,因为它不要求使用恐怖主义手段的人穷尽所有其他手段。或者说,第二种理由只要求恐怖主义者思考过而不是实际尝试过世界上所有的可能手段;想象中的最后就足够了。政治运动组织的战略家们思考了他们可以选择的所有手段并得出结论:除了恐怖主义他们别无选择。他们认为自己不具有尝试任何其他方法的政治力量,所以他们不再尝试任何其他方法。弱小就是他们的开脱理由。
然而,这里混淆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弱小:一种是政治运动组织与它所反对的国家相比的弱小,另一种是政治运动组织与自己人民相比的弱小。由于政治运动组织动员自己人民的能力不足,第二种弱小使恐义成为“唯一的”选择,因为动员能力不足事实上排除了所有其他选择:非暴力反抗、大罢工、群众示威、非常规战争等。
这此选择被排除的原因不是国家力量过于强大和普遍、剧烈的镇压。也许非暴力反抗或游击战对极权国家不会奏效,但所有证据都表明恐怖主义对极权国家也不会奏效。更准确地说,在极权国家国家的恐怖超过了所有其他类型的恐怖。如果在一个地方(最明显的是自由民主国家)反抗运动有可能采用恐怖主义战略,就同样有可能采用其他战略,只要这个运动拥有足够多的民众支持。如果没有民众的支持,恐怖主义的确可能是唯一的选择,但很难理解为什么可以因此开脱它的罪恶。因为这种开脱理由不仅说一方处于弱势,还说恐怖分子是弱势一方的代表;使恐怖主义成为唯一选择的是这种特定形式的弱小(无法获得足够的民众支持)这就让这个开脱理由陷入自相矛盾了。
为了避开这个困难,有人可能采用一种更强的观点,认为恐怖主义可以收到实际效果。第三种为恐怖主义开脱的理由很简单,就是它有效(而其他办法都无效);采用恐怖主义能实现受压迫者的目标,即便没有受压迫者的参与。“行为该谴责,结果来开脱。”(When the act accuses,the result excuses.) 这是一种效果论的论证,按照对效果论的准确理解,这个论证与其说是一种开脱,不如说是一种正当性证明。然而,在实践中这个论证很少走得这么远。更常见的是,这个论证首先从承认恐怖主义的错误开始。他们的手弄脏了,但我们必须原谅他们,因为他们是为了那些自己不能行动的人们的利益行动,并且是有效的。但是,试试上恐怖分子的行动果真有效吗?我不相信恐怖主义曾经实现了民族解放――据我所知没有任何民族是凭借滥杀无辜的战斗而获得自由的――虽然恐怖主义肯定增强了恐怖分子在民族解放运动中的势力。假如现在民族解放运动已经被恐怖分子主导,也许恐怖主义有助于它的生存和恶名(这两者是一致的)。但是,即便我们承认在恐怖主义和民族解放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这第三种开脱理由也站不住脚,除非它具备效果论论证的另一个条件。必须可以说:要实现的目的不可能通过任何其他更正当的手段实现。所以,第三种开脱理由是否成立取决于第一种或第二种理由,而那两种理由看起来都站不住脚。
第四种为恐怖主义开脱的理由避免了这种致命的依赖。这个理由既不要求辩护者论证那种不可能的观点:恐怖主义是最后的手段;也不要求它是唯一可能使用的手段。第四种开脱理由直接声称它是普遍的手段。所有政治(实际上)都是恐怖主义,天下乌鸦一般黑。无辜和正派的表象永远都只是欺骗,或多或少的欺骗,欺骗程度因欺骗者的力量大小而异。不愿遮遮掩掩的恐怖主义者仅仅是公开做了每个人都在偷偷做的事罢了。
这种观点与那句格言“爱欲和战争中无所谓和平”是一种形式。爱欲永远是欺骗性的,战争总是残酷的,政治行为总是恐怖主义性质的。政治行为只有通过在无辜的人们中间制造恐惧才能正常运转(托马斯・霍布斯很久之前就这样认为)。恐怖主义与国家官员和政治运动斗士的政治策略一样。这个论证没有证明国家官员和革命者们采用恐怖义是正当的,但它的确开脱了他们的责任。我们不能严厉谴责那些和所有人做法一样的人。只有道德崇高的圣人才可能特立独行,而在政治中并不要求达到圣人的标准,那只是高尚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但是,这第四种开脱理由过于依赖对政治生活的犬儒态度,而犬儒主义仅仅有时候符合我们的经验。事实上,具有合法性的政府不必恐自己的人民,获得人民支持的政治运动也不必恐吓自己的对手。介于靠合法性与靠强力之间的政府和政治运动组织有时候选择、有时候不选择恐怖主义。生活在恐惧中并不是普遍的经验。恐怖主义者创造的世界是选择的结果。
如果我们想理解恐怖主义是如何被选择的,一些人是如何迫使别人进人恐怖世界的,我们必须想象事实上发生了什么,虽然发生的事情通常没有完整的记录。一群人,官员或革命者,围坐在桌旁,争论是否采用恐怖主义战略。后来对恐怖主义的反复开脱掩盖了他们的争论。但是在当时,在会议桌旁,赞成恐怖主义的人说“所有人都是这么做的”是没有用的,因为当时他们面对着的人就建议采用其他战略。在历史上,反对恐怖主义的一方也并不总是在争论中失败。然而,他们可能赢得争论,却不能阻止恐怖主义运动;赞成恐怖主义的人(他们人数不多)总是可以使运动分裂并自行其事。或者,他们可能使政府、警察或军队分裂,凭借着国家权力作恶。事实上,恐怖主义常起源于这种分裂。最初的受害者是恐怖主义者此前的同志或同事。所以,我们怎么能把这两类人混为一谈呢?如果我们赞扬反对恐怖主义的那些人的政治策略,就必须反对杀害他们的那些人的开脱理由。在这种时候犬儒主义对那些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第四种开脱理由也可能、事实上的确采用一种更严格的形式。压迫,而不是更一般的政治统治,一概都是恐怖主义性质的,因此,我们必须谅解所有的反抗压迫者。当他们选择恐怖主义的时候,他们不过是对其他某些人此前的选择的报复,是对他们长期受到的不公正对待以牙还牙。当然他们的恐怖主是再次作恶――无辜者被杀害,他们从未压迫过别人――但再次作恶和首先作恶完全不一样。是压迫者设定了斗争的规则。可是,如果斗争是按照压迫者的规则进行的,压迫者就更可能获胜。或者,至少压迫可能获胜,即使它换了新面孔。解放运动或群众动员的全部目的就是要改变这些规则。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为反压迫者报复性采取的恐怖主义开脱,除非我们确信他们反抗压迫的真诚性和他们对物压迫政治的承诺的严肃性。但是,他们选择恐怖主义,削弱了这种信任。
为恐怖主义开脱的人士常常要求我们区别压迫者的恐怖主义和被压迫者的恐怖主义。可是区别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