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锋:新时期社会“矛盾论”与“稳定观”的思考

作者:钱锋发布日期:201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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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的伟大实践,推动中国社会发生两大变化: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形势发展的新变化,要求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对转型社会的“矛盾论”有新认识,对“稳定观”有新思考。

 

一、转型社会中的“矛盾论”

发展,是矛盾对立面既统一又斗争并推动事物运动和变化的阶段。准确认识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复杂的社会矛盾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

(一)关于人民内部矛盾利益化

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式确立,我国的主要社会矛盾也由敌我矛盾逐渐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1}人民内部矛盾是人民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集中体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具有物质利益化的根本属性。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统一生产、集中分配的生产分配方式,社会成员身份单一,人民内部物质利益矛盾主要集中于国家和工厂、国家和工人、工厂和工人、国家和合作社、国家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之间,最终大量表现为物质生产水平相对较低导致的分配不足问题。这种相对简单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状态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之前。当然,文革十年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混淆的特殊状况需另当别论。改革开放以来,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了重新配置,计划经济时代的身份关系发生了重大调整,促使人民内部矛盾保持利益化根本属性的同时,在形态、方式、内容上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越来越集中于经济利益关系,并呈现出一些崭新趋势。

其一,经济结构调整,导致人民内部矛盾利益化更加明显。当前,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存在于各经济主体之间以及各经济成份内部。改革开放30年的改革路径是经济体制改革先行,转型的市场经济代替传统的计划经济,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向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并存转变,平均主义让位于鼓励先富、共同富裕的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察赋差异、区位优势差别、经营能力强弱等,均会带来物质利益创造的落差。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困难企业职工等部分利益群体可能产生暂时困难,低收入阶层和新富裕阶层之间的矛盾加剧。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供给总量的高速增长,导致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矛盾凸显。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加剧了人民内部矛盾。经济结构作为制度架构最活跃的因素,引领着改革发展,也使人民内部矛盾利益化的根本属性更加显著。

其二,社会结构变化,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加剧的深刻背景。经济结构调整的直接后果,首先体现为利益主体的重大变化。经济结构变动加速社会结构分化,出现非公经济、两新组织等新兴社会阶层。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要求仍具有根本和全局的一致性,但在具体环节和局部领域有冲突。尤其是企业制度、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住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触及不同阶层切身利益,不可避免引发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人员流动性大大增强,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社会组织和管理面临新问题。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人之间的群体划分更为明显,在农民、工人、干部等原有社会群体基础上,形成农民工、股东、被拆迁入、社区业主等具有共同利益诉求和明显时代印记的社会群体。发生冲突之时,更多以群体面目出现,利益矛盾更为激烈。

其三,利益格局冲突,是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利益化的表现形式。理论界对利益格局常见的定义是:不同社会成员及群体在利益分配、占有过程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形态,表现为社会群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规则。社会利益格局一旦形成并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认可,社会即进人相对稳定发展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际,传统利益群体和利益格局逐渐分化,新的利益群体和利益格局逐渐整合。传统利益关系仍然存在,但已物是人非,受到新的利益关系的剧烈冲击;新的利益关系日渐养成,但还未得到广泛社会认同,未成为稳定性规则。新旧利益格局的交替,直接导致人民内部利益冲突高发。

(二)人民内部矛盾利益化的特征

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是局部和暂时利益的矛盾。当前,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1.多发性。改革发展本身即为不断产生矛盾并持续化解矛盾的过程。在改革发展的局部或阶段,旧的利益矛盾未得到舒缓且在新形势下发生新变化,新的利益矛盾又逐现端倪。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集中体现的表象之一。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可以判断人民内部矛盾的冲突程度。近年来,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增幅明显,冲突在强度和广度上有扩散趋势。据统计,我国群体性事件从1995年的超过1万起,持续增加到2005年的超过6万起,2007年超过8万起,2009年仍面临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压力。{2}瓮安、孟连、陇南等群体性事件,都留下了深刻教训。人民法院处理了大量群体性纠纷,劳动争议、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方面的群体性诉讼案件逐年攀升。

2.多样性。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涵盖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但主导性矛盾是经济利益矛盾。主要形式有: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引发的职工安置、生活保障等问题;城市拆迁、旧城改造中的违法拆迁、拖欠征地款、补偿费或违反拆迁安置合同等问题;投资、合伙、入股等经济行为引发的债权债务、产权归属、利润分配等经济利益冲突;在公民权利领域,群众开始注重权利维护和诉求表达;房市、股市震荡及食品安全事件等经济社会发展不确定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农村改革发展与现有制度束缚之间的突出矛盾导致的利益冲突,如乡规民约的评价、土地流转纠纷、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权益保护等。

3.复杂化。利益冲突矛盾往往与社会文化背景相互交织、渗透和影响,形成复杂的矛盾系统。传统的民间矛盾纠纷逐渐由村民(居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扩展到村民(居民)与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基层政府之间。比如,征地补偿纠纷中、就存在村民、村社、代表公权的征地部门三方利益主体;小区业主维权纠纷中,也有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等利益主体。传统的经济矛盾纠纷逐渐由源于市场主体个别、零散、随意的权利处分,拓展到与金融安全、交易安全、国企职工安置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联的环节,甚至某些个案直接触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内核。比如,数以万亿的国有金融债权的剥离与处置,涉及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动与利益再分配,直接事关金融体制改革乃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的能否顺利实现。这些利益矛盾,形式上体现为信访问题、群体性事件或诉讼案件,但实质成因和演变复杂,既有很深的历史性和很强的政策性,也有相当迫切的现实性;既有传统文化积淀与现代文明的冲突,也有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思维定式与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建设的不相适应。从法院目前受理的群体性诉讼来看,多数源于政策转型和某一领域发展起步阶段出现的问题,很多关系当事人的生活居住、社会保障、生存发展等重大权益。

4.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的非对抗性,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本质特征。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多样、成因复杂、冲突激烈,甚至影响党和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但仍然没有超出非对抗性的本质特征。当前相对多发的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是对困难生存状态强烈不满的宣泄,并通过集体联动方式唤起关注,使自身利益得到政府或司法机关的确认和保障。{3}这与政治事件、敌我矛盾有着本质区别。若过度敏感、闻“群”色变,搞“泛政治化”,动辄戴“敌视社会、政治运动”的帽子,将人为加剧社会对抗。这些非对抗性的内部矛盾,原则上不会动摇政权基础,更多是社会机制不和谐因素的集中释放或自我调节。人民内部矛盾非对抗性的指向,是人民内部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并不否认某些环节、某个阶段同样具有鲜明的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非对抗性不是一成不变的概念和静止不动的体系,而是运动发展并与对抗性矛盾相互影响的;个别矛盾处理不慎,具有向对抗性矛盾转化的可能。非对抗性亦不是“和风细雨、风平浪静”的代名词,决不能掩饰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与冲突,如果对非对抗性作望文生义、形而上学的解释,就不会对当前的矛盾形势有清晰正确的认识。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期,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将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对经济基础、执政基础产生负面影响,必须引起高度警惕。{4}

 

二、新时期“稳定观”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特别是深层次原因的分析研究,健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为解决当前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指明了方向。

(一)正确处理矛盾高发与社会稳定的关系

何为社会稳定?如何评价理想社会稳定状态?社会稳定是否等同于零社会冲突?解决以上问题,是树立正确稳定观的首要前提。稳定,更多是指基本秩序和制度框架范畴内的稳定,而不应将社会生活中任何矛盾都视为稳定问题。

首先,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符合唯物辨证法基本理论。唯物辨证法认为,所谓矛盾,是事物内部包含的处于统一联系中的对立的趋势、倾向或因素。矛盾是事物运动发展的根源、基础和动力。事物的发展变化,就本质而言就是矛盾的发展变化。因此,否认矛盾、否认社会矛盾,就是否认发展、否认社会发展。唯物辨证法还认为,推动矛盾发展的主要力量,不是对立面的同一性而是对立面的斗争性;矛盾不是在对立面的和谐而首先是在对立面相互否定、排斥的斗争性中发生变动。因此,任何社会事物、社会现象的发展,都是在形态各异的矛盾斗争推动下不断变化的。以此解释社会转型期矛盾高发、冲突加剧的现象,就会找到答案、豁然开朗。

其次,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常态符合社会学的理论与实践。法治再健全的国家也存在社会矛盾。社会经济越发展,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也会越来越突显。尤其是经济发展过热或过冷时期,矛盾更是多发易发。经济发展过热,市场主体欠缺理性的逐利行为会冲击既有经济规则,政策法律等上层建筑滞后于生产力发展的问题将被放大。经济发展过冷,经济发展较快时期被掩盖和忽略的某些社会矛盾,在困难时期会“崭露头角”甚至“兴风作浪”。一个地区是否平安,不在于有无矛盾,而在于能否应对并妥善解决这些矛盾。任何一种国家形式或社会机制,都可能在局部或短期产生不和谐因素并通过不同形式释放出来。这就是形成矛盾纠纷的社会机理。我们经常提到的“和谐”,不是绝对指一个社会没有任何纠纷,而是指用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解决纠纷,使各种利益有合理的诉求、表达和平衡机制。一味排斥矛盾冲突存在的现实性、客观性和复杂性,视其为洪水猛兽,不但不能退避三舍,反而会陷入周而复始的矛盾洪流中。无论社会怎样发展变化,社会矛盾和冲突都不可避免,这是常态社会的标志。没有矛盾和冲突的社会仅存在于“乌托邦”的理想状态。社会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有效协调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机制。正如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

再次,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纠纷多发态势证明仅存在相对的社会稳定。当前,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剧烈破坏和广泛影响远未见底,一方面资金、市场等生产要素稀缺,另一方面劳动力生产要素过剩。经济领域的“两碰头”矛盾对社会稳定提出严峻考验。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在金融危机冲击下可能在某个环节变得脆弱,极易产生交易诚信危机、产品质量危机和风险承受危机,暴力讨债、制假售假、聚众哄抢等“民转刑”案件可能有所抬头,流动人口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可能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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