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唐:在宪政问题上切莫自暴自弃

作者:余文唐发布日期:2013-06-30

「余文唐:在宪政问题上切莫自暴自弃」正文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党刊官媒陆续刊登一批否定宪政的奇文,再次引发了宪政是否姓资、可否姓社以及我国应否实行宪政、应择何种宪政之争。在“习李新政”之初,党刊官媒刊发对宪政的批判性观点,自然令人对中国未来宪政走向的担忧。然而,诸多法学专家包括宪法界老前辈都站出来维护宪政,真是可幸之极。看来,中国的宪政还是有希望的。鄙人尽管不才,也想为护宪义举摇旗呐喊。

一、中国还要不要宪政

宪政在中国的追求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了,前辈的有识之士对宪政也多有论述。清末梁启超写过《立宪法议》对立宪政体予以界定,孙中山曾提出“军政、训政和宪政”的民主革命程序论,毛泽东也做过《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演说。尽管他们对宪政的认识有所差异,对于宪政的观点也不尽相同,然而他们毕竟都主张过宪政,都为实现中国的宪政之梦付出积极的努力,做出应有的贡献。而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起,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主张已经得到初步实现。

宪政的内核或称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人权。而民主、法治和人权都是写入我国宪法的,中共党代会及领导人(尤其是近几届的)也或多或少对此作了阐述和强调。应该说,这种宪政在我国已经不仅仅是知识精英在书斋里的研究、书本中的阐述,而是受到我国宪法肯定、执政党倡导的了,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深入人心的了。从世界角度来看,宪政早已不是西方的专利,推行宪政已是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如同市场经济一样,宪政也不应该有姓资姓社的问题。

是故,现在所应该讨论的不是中国要不要宪政的问题,而是中国还要不要继续实行宪政和如何切实、真正实现宪政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还要不要继续推行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本应是不言而喻的。时至今日,还以“宪政姓资”等任何理由来否定或中断中国宪政,不仅是罔顾中国宪政的历史和现实,而且是在逆世界宪政潮流而动,这肯定是不得人心的。“宪政否定论”出笼后遭到众多专家的反驳和网民的冷嘲热讽便是活生生的明证。

当然,各国都有自己独特的国情,宪政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或固定的模式。只要是体现宪政的基本内核、符合宪政的精神实质,都应该得到肯定。正如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可以与社会主义相结合,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肇始于西方的宪政也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结合而相得益彰。试图照搬某一个模式比如美国的宪政,肯定是不现实、行不通的。中国应当走既符合宪政精神又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之路,任何拒绝宪政或者照搬西宪的主张都是不可取的。

二、如何评价中国宪政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已经实行宪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积极进行立宪,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国内权威对四部宪法的评价是:“五四宪法”是一部制定的比较好的宪法;“七五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从严格意义上讲算不上一部宪法;“七八宪法”仍有“七五宪法”的诸多痕迹,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八二宪法”即现行宪法,是一部合乎国情、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顺应民意的好宪法。这是我国推行宪政的重要体现和实现宪政的基本前提。

从宪法所应体现的宪政精神来看,“八二宪法”不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反映了宪政的民主要求;而且先后将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入宪,包涵了宪政的法治、人权要素。应该说“八二宪法”经过了四次的修改,相对地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法治、人权的宪政精神。此外,“八二宪法”一改之前三部宪法的一贯立场,删除了司法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和人大质询司法工作的原有规定,表明了权力机关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宪政态度。

不可否认,即使是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好的“八二宪法”,与宪政精神之间也还存在着一定的发展空间。比如,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还有不少缺漏,关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规定还存在缺憾,“决议”层面的民主性仍然有所欠缺,等等。不过,这也是符合宪政发展规律的。宪政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宪法的完善也是一样的。只要全体人民坚持不懈地努力,一种更加符合人民意愿和宪政精神的中国宪法定会呈现在世人面前。

就目前我国的宪政现状来看,最大的问题是宪法的实施。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陈冀平在2012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实施法治论坛上指出:“总体上看,宪法的权威还没有完全的树立起来,尊重宪法维护宪法还没有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我们在决策以及解决社会矛盾时,缺乏通过宪法途径解决问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化解矛盾的方式上也没有完全形成在法制轨道内解决矛盾冲突的共识。”说得尖锐些,就是民主、法治、人权之宪政精神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纸面之上。

三、宪法应当得以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至上的,但不应高高在上。应当让宪法走下神坛、深入生活,发挥其最高的效力和应有的威力。诚如有法学家所说的,要将宪法变成活生生的、大众的、人民群众关心的、能直接体会到的“法”,而不是一个文字优美,却遥不可及,可以束之高阁的、远离实际生活的东西。宪政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宪法必须得以实施。没有实施的宪法,就是制定得再好,也只是一纸空文,还谈何宪政不宪政。

保证宪法实施固然是全民和所有机关单位的职责,然而执政党和立法机关应当负有更大的责任。如何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真正做到人民当家作主;如何保证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如何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公民人权不受非法侵犯;还有,如何保证制定出来的法律成为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和宪政精神的良法?诸如此类的“如何”,均是执政党所应当担当起来的责任,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不可推卸的重大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更应依宪行政。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地方、社会直至公民个人的行政管理权,而行政管理权的行使与民主、法治和人权密切相关;行政机关还享有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立法权,大量的行政管理规范由行政机关制定。现实中,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时违法行政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制定的行政管理规范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形也是绝非仅有。鉴此,行政机关在宪法实施方面的任务还是任重道远的。

在宪法实施方面,还有一个尚存争议的问题:宪法应否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最高法院对此长期持否定的态度。前几年虽然进行了“宪法司法化”的尝试,也公布了相应的案例,可惜犹如过眼烟云、昙花一现,好景不长。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一环。没有宪法的适用,宪法的实施势必被大打折扣。在审案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明显不能作合宪推定的情形下,宪法应当发挥其“法”的功用。宪法适用不仅是必要的,更有通过司法保证宪法实施的宪法根据。

四、违宪行为必须追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法律不得与其相抵触。而宪政是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所有的权力行使都必须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因而,对于违法宪法的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的违宪,都必须严加追究。否则,宪法的实施、宪政的实现都只能陷入空谈误国的泥潭。

对于违宪行为的追究,首当其冲的是与宪法相抵触的违宪法律以及其他立法性文件。对于此类违宪行为,除了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废除修改,还不应加以实施,不必予以遵守,尤其是司法上不应以其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是因为,法律实施、司法裁判以及人民遵守的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而违宪法律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破除“法律恒定论”、“法律终极论”和“有限审查论”等理论樊篱,而赋予人们对于违宪法律的拒绝权。这本应是宪政的应有之义。

在对违宪行为的追究上,还应当追究作出违宪行为的机关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是违反义务的必然后果。无论是谁,只要其违反了法定义务,就应当承当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只有行责任的追究,才能促使人们认真地去履行义务或职责。我国违宪行为之所以难以遏制,与没有追究违宪责任者的责任不无关系。所以,为了切实保证宪法的实施,应当尽快建立或健全对违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加以严格实施落实,让违宪行为在责任面前无处逃循。

追究违宪行为是否只追究恶性违宪而不追究良性违宪?这是一个争论多年的难题。良性违宪固然有其有利社会的积极一面,但其负面效应不应忽视。这就是不利于宪法至上理念的树立,更有纵容违宪行为之弊害;甚至可能存在由于政治家的野心冲动,假托良性违宪之名而行危害人民之事的危险。因此,除非确实事关民族存亡,良性违宪应当同恶性违宪一样被追究责任。只是鉴于其有积极的一面,可以将其“良性”作为责任轻重上的考量。惟有如此,宪政才能真正实现。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储 成 仿

著名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先生在他的《全球通史》中论及中国时是以这样一段文字开始的,他说:“位于中国北部黄河流域的商朝文明的类型是欧亚大陆所有文明中最为与众不同的。直到现在,中国文明依然是独特的、唯一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地理上的封闭性”。(《全球通史》第70页第7版)

瞧!斯塔夫里阿诺斯先生真是一语中的:中国的独特性或特色性源于它的封闭性或非开放性!

不仅如此,“中国人的姓总是位于个人的名字之前,而不像西方那样,位于个人的名字之后。这一习俗反映了在中国社会中起主要传统作用的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国家和教会”。(第70页第7版)

看!在这个封闭的国度里,普通的个人或个体被遮蔽或淹没了,看到的或存在的只是那些主宰这个家族或统治整个集体的大家长、大领主!大家长、大领主不是普通的人,他们相对于其他芸芸众生是一些大写的个人或个体!毫不夸张地说,在这样一个大家族、大集体里,在那些贪得无厌、横行霸道、残酷无情的大家长、大领主的奴役、驱使之下,几千年来,绝大多数中国人的生活状况与牛马猪狗没有什么区别!

接着,斯塔夫里阿诺斯写道:历史上“曾有许多游牧部族侵入中国,甚至还取某些王朝而代之;但是,不是中国人被迫接受入侵者的语言、习俗或畜牧经济,相反,是入侵者自己总是被迅速、完全地被中国化”。这是为什么呢?“其原因在于中国较与世隔绝,它仅仅受到西北游牧民的侵略。中国无需与侵入印度的一批批具有较先进的文化因而能在不同程度上保持其种族和文化特点的民族打交道。中国人在与他们在向东扩张至太平洋、向南扩张到越南的过程中所同化的游牧入侵者和较为原始的部落一样,一开始都是蒙古种人”。(第128页第7版)

哦!原来如此:在西方较高级的文化或文明进入中国以前,入侵中国的侵略者们的文化或文明的水平层级都低于中华文化或文明。然而,一个较低级的文化或文明是没有能力去同化取代一个较高于它的文化或文明的!(参见我在拙作《文化以及文明――文化的真假、善恶与高低》中论述的文化不仅有真假、善恶之分还有高低之分的观点)这个道理恰巧有力地解释和回答了1840年后中国人为什么一直处在焦虑、彷徨中,中国的保守特权集团为什么一直千方百计地抵制西方文化或文明而成效甚微的道理!这也同样解释和回答了当今中国的特色派为什么在财大气粗、强权在握的强势条件下,面对手无寸铁的自由民主人士却显得是那么的底气不足、无可奈何的原因之所在!

还有,“在中国,与文化同一性一样重要的是,各时期都存在着惊人的政治上的统一。这种统一在很大程度上起因于中国文明――唯一在任何时候都未产生过祭司阶级的文明――的独特的现世主义。固然,皇帝也是祭祀,他为了所有臣民的利益而向苍天献祭,但是,他履行的宗教职责比起他的统治职责,始终处于次要地位。因而,存在于欧亚大陆其他文明中的教士与俗人之间、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巨大分裂,在中国是不存在的。中国也没有与印度史诗相当的东西,因为印度史诗饱含玄学,其内容多与个人的灵魂得救有关。中国人的经典都强调人在社会中的生活,尤其是强调家庭成员之间、君臣之间的关系”。(第128页第7版)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特色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皆大一统于政治强权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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