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颐:“合法性”重构――从“集体总统制”到“禅让色彩”

作者:雷颐发布日期:2013-06-06

「雷颐:“合法性”重构――从“集体总统制”到“禅让色彩”」正文

去年7月3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在头版位置发表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胡鞍钢先生的《辉煌十年,中国的的成功之道在哪里?》。不到一年,《红旗文稿》今年第9期刊登了旅法学人宋鲁郑先生题为《只有去中国才能看到未来-中国正迎来自信时代》的文章。

胡鞍钢先生认为,从政治发展的特点和条件看,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就在于有一个好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这成为中国决策正确、发展成功的最关键政治条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由9名成员组成,分别代表党、国家和军队等八大领导机构,分工合作与协调合力,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集体总统制’。这一制度的最重要特征就是‘集体’二字:是‘集体成员’,而不是‘个人’;是‘多个机构’,而不是‘一个机构’;是‘集体智慧’,而不是‘个人智慧’;是‘集体决策’,而不是‘个人决策’。它的实际运行体现在五大机制:集体交班、接班机制;集体分工协作机制;集体学习机制;集体调研机制;集体决策机制。”

宋鲁郑先生认为:“中国今天的制度是在其政治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上长期、内生性演变的结果。以领导权力的更替为例。中国最高权力的更替一方面具有传统的‘禅让’色彩,但又打破古代‘禅让’终身制的局限,实行的是一党领导、全国选拔、长期培养、年龄限制、定期更替。这其中‘一党领导、全国选拔、长期培养’是对传统政治文化的继承,‘年龄限制’则是中国独创,‘定期更替’则是对西方的借鉴。这种模式基本综合了西方和阿拉伯世界制度的优点,而避免其缺点。”

这两个观点,引起了广泛议论、争论。赞同者有之,批评、反对者更多。坦率地说,笔者不赞同、可以说非常不赞同这两篇文章的主要观点,但是,本文主旨不在批评、反驳其观点,网上网下,各种批评、反驳已多如牛毛,如再批评、反驳,无非重复他人之论。本文只想简单指出,这两篇文章反映出的更深背景或实质,是现行体制对合法性重构强烈、急切的需要,而且,本文更想由此略略展开对政治学中非常重要的“合法性”理论的论述,以期引人重视。

在政治学中,所谓“合法性”(Legitimacy,又有译作“正统性”、“正确性”、“正当性”或“合理性”),并非指符合法律条文,不在于统治者自己宣称统治的合法性,而是指一整套全社会、包括统治者和绝大多数被统治者认可、认同的道理、规则和行为标准体系。权力自产生时起就存在被认同的问题,也就是权力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权力的来源是什么?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要有公权力,但任何权力若仅依凭强力,社会不可能持续安定;所以权力不仅靠暴力、强力,还要有一整套话语系统,使社会成员在一套世界观的支配下,用这种特有的诠释系统把国家形态与社会结构合理化,使所有成员都相信那样的结构形式与内容是合理的。社会成员发自内心的认可、认同,是权力正当性或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础。任何一种政治力量都极力寻求正当性与合法性的支持,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认为,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能否存在,都取决于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命令-服从”存在系统、规则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一切权力都要求为自身辩护。他认为,合法性是“一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给予了统治与服从以正当的理由。当然,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对这种“正当”有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意义。他强调:“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的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自愿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的高低,与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程度的高低呈正相关关系。

从历史上看,合法性的基础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关于权力合法性的来源问题,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曾出现过“权力神授”论。西欧中世纪占主导地位的是神权国家观念。奥古斯丁(St.Augustine)提出了影响极大的“上帝之国”和“人间之国”这种“双国”理论。“上帝之国”即基督教所说的天堂或天国,是上帝建立的光明的“神之都”;“人间之国”是魔鬼建立的世俗国家,是黑暗的“地之都”。所以“上帝之国”高于“地上之国”,教权高于王权,世俗政权必须服从以教会为代表的神权。在奥古斯丁之后,托马斯.阿奎那(ThomasAquinas)则从国家起源和国家目的这两方面把国家“神话”。他认为人天然是社会的和政治的动物,社会和国家正是适应人的天性需要的产物。但上帝是人和人的天性的创造者,所以从根本上说只有上帝才是国家和政治权威的创造者和最高主宰。另一方面,他认为国家的目的是使人类过一种快乐而有德行的生活,通过有德行的生活达到升入天国、享受上帝的快乐,因此从最终目的来说世俗国家也应服从教权。

但从13世纪下半叶起,现代国家观念开始出现,到16世纪末已基本完成。现代国家观念以理性和经验论为基础,其主要内容是使“国家”摆脱中世纪的神权,反对君权神授观念,认为国家是人们根据自己的需要创立的,强力才是国家和法律的基础。这种观念在马基雅维里(N.Machiavelli)的《君主论》中表现得非常明显,而集大成者,则是16世纪法国思想家布丹(JeanBodin)。布丹在《国家六论》中从人类历史经验出发,全面阐述了世俗化的国家起源论,认为国家起源于家庭,是许多家庭联合而成的集合体,所以家庭是国家的基础。而把家庭团体联合起来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暴力,战胜者通过战争成为君主,把各小团体联合起来形成拥有主权的国家。另一重要因素是契约,他认为仅有暴力远远不够,还不足以建立国家。国家的建立还要有各家庭为了共同利益的相互契约、共同承认一个主权才能建立。这种暴力论和契约论混合的国家起源论,否定了国家神创论,并为契约论的发展埋下伏笔。而布丹最重要的贡献,是对国家“主权”(sovereignty)理论的阐发。他提出国家主权是在一个国家超乎公民和居民、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利,主权是绝对的和永久的,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是国家的最高权利,也是国家的本质特征,而掌握国家主权的人就是主权者。他进而提出了三种政体,即主权掌握在多数人手中的民主政体,在少数人手中的贵族政体和在一个人手中的君主政体。他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形式,因此主张君主集权制,为“绝对王权”辩护,并以此反对教会特权和贵族的封建割据。同时,他认为公民的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由和私有财产权,二者是先于国家的自然权利,而不遵守自然法的君主则是可以被推翻的暴君。在布丹之后,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Hobbes)也从人性论和自然法角度,提出了较为完整的社会契约论,论证了国家主权的统一性、不可转移性和不可分割性。

虽然布丹和霍布斯都主张绝对君主专制,主张“朕即国家”,但他们理论的意义在于从人的眼光而不是从神的眼光看待国家,把把国家看作是实现纯粹世俗目的的纯粹世俗的政权,重要的是消除了国家的神圣性。主权论和契约论的提出,为以后“主权在民”理论提供了基础。此后的几百年间,西方许多思想家以此为平台,论证了“主权在民”,才是国家合法性的来源。

洛克(JohnLocke)与霍布斯一样用自然法理论说明国家起源,但却认为自然法的主要内容是人们有保护自己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人们订契约形成国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同时,被授予权力的统治者也是契约的参加者,也要受契约束缚,如其违约,也要受惩罚,人们有权反抗,甚至重新订约,另立新的统治者。依据自然法则,伏尔泰(Voltaire)提出“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理论。卢梭(J.Rousseau)的社会契约论明确提出国家主权应该永远属于人民。甚至政治观点一向谨慎的德国思想家康德(ImmanuelKant),也提出国家应建立在三个理性原则之上,即每个社会成员作为人都是自由的,作为臣民彼此是平等的,作为公民是独立的。因此有关个人与国家间的自由、平等、独立三原则也是公民承担国家政治义务的根本依据。

在契约论之后,从马克思开始、到列宁得到加强、完成的阶级论国家观登上历史舞台,并且在20世纪产生巨大影响。

中国自鸦片战争后,契约论国家观渐渐传入,在辛亥革命到五四新文化运动达到高潮。也正是在新文化运动前后,阶级论国家观传入中国,最终成为国家正统意识形态。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以市场导向为先导与核心内容的改革使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对是否还产生了越积越多、越来越尖锐的问题、矛盾;产生这些问题、矛盾的原因何在,如何解决等等,思想界看法大不相同,甚至水火不容。一种观点认为,一方面取得巨大成就,一方面问题严重,究其根本,于相对于经济体制的变改,政治体制变革明显滞后。另一种观点,则根本否认有越积越多、越来越尖锐的问题和矛盾,因此,根本没有必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胡、宋文章,均属后者。

其实,从改革开放开始不久,就渐涉此问题,对是否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屡有争论,集中在要不要、以什么方式制衡权力,如何实现权力交替等等。长期以来,政治体制改革的反对者是以列宁、斯大林、毛泽东以“阶级斗争”国家学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为不能改革既定体制作“合法性”辩护。然而,严峻的社会问题、矛盾其实无法回避,主张、支持以权力制约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人越来越多。改革开放的前提是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转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且前几十年“以阶级斗争为中心”造成的严重后果使人记忆犹新,这两点都使以“阶级斗争”为核心的国家理论渐渐失去吸引力,相反,以契约论为核心的国家理论开始填补空缺。这两种不同的国家理论自然形成不同的合法性论述,彼此展开思想竞争。

胡、宋文章,就是这种背景下为既定政治体制作合法性论述(因此不能、不必改革)无数文章之一种。然而,这两篇文章主要不是以“阶级论”,即国家的“本质”,作合法性论述,而是主要是从“功能论”、从“传统文化”来做合法性辩护的。必须承认,这种转变并非自胡、宋始。从上世纪90年代初起,合法性叙述就开始了这种话语转变,胡、宋文章因其“最新”、立论“最奇”而成为近来议论热点。当然,“功能性”与“本质性”并非完全互不关联,但论述的重点、核心毕竟不同。

揆诸历史,历史上存在的合法性话语的竞争,一种为另一种取代,固然与合法性话语理论建构的“水平”有关,其实,“受众”之所以“弃旧迎新”,更与其对生活其间的社会、政治的切身、真实感受更加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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