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恂来:重庆事件辨析与启示」正文
自王立军事件引发政坛多米诺骨牌效应以来,以互联网及微博为主要舆论阵地的大陆社会思潮,开始陷入某种混乱、迷茫、困惑和沉寂的沉闷状态。目前,整个事件虽然远未真相大白,但官方已经初步披露的信息,以及已经对有关人员作出的组织处理与法律处理等措施,足以引起关心时局的公众警醒,促使人们自我检查并反躬自省各自的政治立场。这一事件的政治效应目前仍在持续发酵中,虽然完成调查和作出相应处理的最终结果尚未公布,事件的全部真相与完整性尚待查明和还原,其对大陆政局变化与走向最终将会产生何种影响,难以预测,因此有待于继续观察,但却无疑为国内政治博弈增添了变数,进一步加剧了未来社会局势发展的不确定性。无论是对于长期拥戴原主政重庆的政要薄熙来及其得力干将王立军等人的左派阵营来说,还是对于这个以其打上薄王二人鲜明施政印记而引起争议的所谓“重庆模式”一直持质疑乃至批评态度的自由派阵营来说,乃至对于那些并无明确的政治倾向或确定的政治立场因而其政治态度游移不定或模糊不清的更多公众来说,涉案诸公迄今受到的组织处理与法律处理措施,以及部分极左网站和某个价值取向与其迥然不同的知名网站同时遭到关闭整肃的处理措施,均使其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某种政治挫折感。
在国家当前正处于某种多事之秋的政治困难时期,如何正确看待与重庆事件特别是与薄熙来个人有关的问题,对于弥合公众思想分歧,达成社会共识,以克服信任危机,走出政治困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应当把薄熙来涉嫌违法乱纪的个人行为,与其主导的所谓“重庆模式”的功罪评价区别开来。
毫无疑问,违法乱纪既属于个人道德品质问题,也属于政治品格问题。以权谋私,并且徇私枉法,甚至草菅人命,不仅违反党纪国法,而且为政治文明的普遍准则所不容。普通公民固然应当遵纪守法,公职人员理应更加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与游戏规则。谁违法乱纪,谁就应受党纪国法制裁,不应出现任何例外。如果网开一面,享有豁免的特权,那就使法律的尊严、权威和名誉扫地。在这个意义上,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中宣称的“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职位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云云,不应被视为官方冠冕堂皇的动听辞令,而应看作其真诚和严肃的政治宣示。要言之,薄熙来违法乱纪的行为败露及其垮台,与其说是一个政治问题,不如说是一个法律问题;或者说,其行为首先属于法律问题,其次因其造成了严重政治影响而升级为政治问题。这是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
至于薄主政重庆期间所主导的所谓“重庆模式”,则极为复杂,难于一言以蔽之。
所谓“重庆模式”,其内容相当丰富,非止一端,其中不乏可取之处,需要仔细甄别,在对其作出评价时,应当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力戒片面化或者简单化,此非本文主旨所在。但其最广为人知的突出特征,无非有二:一为“唱红”,一为“打黑”,需要在此略加辨析。
前者表现为大张旗鼓地动用公权,公开借助于某种行政措施或手段,精心组织和强力推广具有独特与鲜明意识形态特征的文化符号,其实质在于为公众的思想意识与感情生活注入某种可疑的政治元素。从形式上看,这种半强制性质的动员方式,具有加强意识形态控制或对公民施行精神强制与思想控制的重大嫌疑,至少有干涉精神文化领域事务、把个人的某种文艺偏好强加于人之嫌。这种僭越职守的举动,无疑违背公认的政治文明准则。即使撇开此举滥用权力、耗费公帑和随意占用公共资源不论,也撇开此举有干涉私人生活、违反个人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原则和侵犯公民权利自主原则的嫌疑不论,其所选定的主要曲目,从内容上看,也无不与已经过去的时代精神风貌相连,无论用意何在,总之逆现代文明发展潮流而动,其与当代社会发展变革及其发生的相应的思想观念更新、公民意识觉醒等若干新特征和新变化等现实状况方枘圆凿,因此势必难以起到收拾人心、遏制社会溃败的功效。重新摆弄偃息已久的精神旗鼓,或者祭出早已不再灵验的制胜法宝,难免有“折腾”之嫌,也成不了什么大气候。这种做法除了表明精神生活上走投无路、道德建设上黔驴技穷或者政治哲学上日暮途穷,实在没有多少值得称道之处。因此它充其量属于历史的回光返照,是一场不无悲情的政治闹剧。
相形之下,后者无疑更具有积极的社会现实意义。应当说,“打黑”活动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必要性都无可置疑,不仅在重庆一地,而且在全国诸多地方,“黑社会”已经发展成为某种猖獗一时的犯罪势力,往往借助于其背后盘根错节的权力关系撑持,公然称霸一方,为非作歹,为害日久,为害甚巨。没有隐形于其背后的权力充当保护伞,“黑社会”必然黑不深,黑不广,黑不久,事实上也黑不下去,因而其危害性不会那么大。可以说,正是在权力的庇护之下,大大小小的黑恶势力已经或深或浅地渗透进社会的各个角落,而隐藏最深者和为害最大者,不是别的,恰恰就是混迹于政界或各个权力职位上的大大小小的擅权者与滥权者。这次薄本人涉嫌包庇有谋杀嫌疑和犯罪嫌疑的亲属乃至涉嫌卷入谋杀案,就是一个业已败露的典型案例,为证明这个论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因此,“打黑”行动的开展,不是早了,而是晚了;“打黑”行动的力度,不是重了,而是轻了;“打黑”行动的追击,不是深了,而是浅了。这是一个方面。但是,毫无疑问,任何执法行动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应当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和章程办事,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都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循法治原则行事,对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不能有丝毫的僭越或蔑弃。这是又一个方面。正是在这个方面,薄王二人主导的“打黑”行动有重大缺陷,例如在指导思想上缺乏必要的法治信念,存在若干简单粗暴乃至蛮横霸道等令人病诟的违法做法,与法治原则格格不入。这同样制造了另一种社会危害,是侵犯人权、破坏法律的另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由于假借国家的名器,其危害性丝毫也不亚于其职守所在需要遏制或打击的那种违法犯罪现象的危害性。它在制造不公、不义乃至催生灾难、罪恶等违法犯罪方面,同“黑社会”如出一辙,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可以说,肆无忌惮之人越是位高权重,其所造成的危害就越巨大,其所带来的后果就越严重,其所产生的影响就越恶劣,概莫能外。
公正地说,重庆开展“打黑”行动的成效是显著的,确实在短期内使治安形势与公共秩序发生了历史性好转,尤其使市民出行等日常活动与生活的安全感获得大大提高。这些努力本来就属于政府的基本职能与应尽的职责范围,无需自我夸耀,也不必对其感恩戴德。需要记住的是,“黑社会”是野蛮的,但打击和惩治“黑社会”的方式不能是野蛮的,必须方方正正,堂堂正正,公公正正。但是,正如人们已经看到的,重庆主政者通过偏离、违背乃至破坏法治原则的方式,以损害乃至牺牲法律尊严与权威为代价发动“打黑”行动的某些做法,其副作用非常之大,其危害性不可低估。伴随“打黑”过程始终的,乃是一个权力任意自我扩张和权力屡屡遭到滥用的危险过程,其结果势必进一步强化了权力意志主宰一切的制度结构,实际上严重破坏和损害了国家正在致力于推进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事业,因此其做法与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背道而驰。权力在重庆主政者发动的“打黑”过程中无所顾忌与胆大妄为的特征,已经在李庄案中表现得相当露骨了,甚至可以说是赤裸裸的了,虽然后来其得寸进尺的贪婪动作和继续作祟的险恶图谋未能得逞,被迫退缩,但不能说其危害性那时还没有充分暴露在国人面前。同样需要记住的是,如果为了贪图一时的安宁而听任支配公民的权力随意扩张,以致允许其公然对人法外施刑,罚不当罪,乃至株连无辜,从而付出损害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代价,那就无异于经不住寻欢作乐的诱惑而甘冒染上梅毒的风险去买春那样,或者犹如为了寻求光明和温暖而不惜作出飞蛾扑火之举那样,都属于极其不智乃至危险的选择。显然,以“黑打”的方式“打黑”,其本身就是一种“黑吃黑”的违法行为;采取无法无天的方式“打黑”的人,其本身必定就是一个无法无天的人。这种行为的内在逻辑联系是明显的,其间充其量只有一步之遥。作为来自同一阵营内部的首要骨干,当王立军预感到大祸临头之后,他不正是由于作为局中人和内行,深知这种行为逻辑之凶险、深谙这种行事内幕之黑暗、深明这种行动方式之可怖,而仓皇避难于外国领馆的吗?作为薄下属的王立军,仅仅因为其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的结果,可能使薄的家人乃至薄本人面临败露,竟有引来杀身之祸的危险,他以知根知底的亲信部属兼行家里手的敏锐嗅觉,能够根据某些迹象,断定有人杀心已起,即将对其下手,相信自己危在旦夕,担心性命不保,足见薄之为人凶残歹毒和丧心病狂竟然发展到何其无法无天和骇人听闻的地步,恐怕“黑社会”老大也不过如此。薄王等人由肩负护法重任的政要或高官走到触犯刑律的地步,以致身败名裂,结果不是偶然的,而是长期目无法律的积习使然。高居庙堂之上的衮衮诸公,能无戒乎?
可以预料,任何“打黑”行动的推进,由于必然会触及隐藏于黑社会背后的若干权势者的利益,势必阻力重重,因此需要主政者具备某种政治魄力,鼓起相当的政治勇气,甚至需要承担一定的政治风险。应该说,在这些方面,薄王二人的表现有值得赞赏之处。显然,“打黑”行动的开展,表明其已充分认识到社会秩序的失控与混乱及治安形势的恶化带来的巨大危害性;“打黑”行动的推进,将会使其进一步认识到这些乱象背后必然晃动着权力之手作祟的影子。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在很大程度上乃是由于权力在现行体制下不受限制、不受制约与缺乏监督而处于失控状态所导致的结果。顺着这个逻辑推理下去,本来应该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失去制约或限制的权力本身,才是造成问题的根源或症结;因此要想寻求根本的解决之道,应当从努力限制与规范权力入手,设法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去,这就是积极推进和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通过自我设限或主动收缩权力,首先反求诸己,以身作则,为实现这一目标创造条件,而不是相反。在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次优选择,应当恪守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义务,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不得擅自逾越法律,便宜行事,这才是履行职责和护法执法的恰当方式与正当途径。这不仅是为了忠于职守和公正执法,做到不枉不纵,以保护人权,罚当其罪,更是为了培养和习得一种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之心,使公职人员在使用权力时尽力保持自律、谦逊与审慎,从而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与此相反,薄王等人却丧失了正确的权力观和对法律规范的基本信念,自以为为了所谓“打黑”这一正当目的,就可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抛开法律自行其是,可见其行为实质上是用一种更高级别的无法无天去对付较低级别的无法无天,积习所至,结果必然走到为了某种不正当的目的也公然无法无天的地步,乃至最终铸成权力顶层公然无法无天的可怕后果。这不正是文革发动者本人的行为逻辑吗?薄走出第一步之后,接着又走出了第二步,结果很快即倒掉了,而毛已经走到三步。由此可见,有人把重庆所谓“打黑”行动与所谓“唱红”做派加以联系,从中看出文革复活的征兆而深感不安,进而担忧文革之火有可能在重庆山城死灰复燃,并有乘时在大陆呈燎原之势蔓延开来的危险,恐非庸人自扰或杞人忧天。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通过谋求进一步扩张自己作为上级领导的权力的方式,以图解决由于其下级岗位权力不受限制或制约所导致的问题,其结果势必会如抱薪救火,即使侥幸能够收效于一时,也无异于饮鸩止渴;另一个是,目的的正当性不能够和不足以为手段提供正当性证明,手段不能够在目的正当性的庇护之下自行其是,它需要或者必须寻求和证明自己的正当性。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问题,也不应当被人为地加以掩盖、遮挡,或者刻意回避、讳饰,并且无需等待调查结果进一步披露就可以提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他们是如何走到今天这一步的,他们又是何以被“带病提拔”到如此高级和重要的权力职位上去的,以及谁需要对此承担责任,或者现行制度究竟在什么地方出了毛病。这些问题同样重要,也同样值得人们深思。从这里出发,如果能够得出有益的教训,那就可以真正能够把坏事变成好事。从这个角度上说,薄的行为败露是一件好事,因为它从某种更高的意义上,彰显了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