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聿文:财产公示的阻力及技术路径

作者:邓聿文发布日期:2012-03-10

「邓聿文:财产公示的阻力及技术路径」正文

作为有着反腐利器之称、被视为打造透明政府重要手段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今年亦无例外地成为两会一个讨论的话题。全国政协委员迟福林在接受采访时就公开表示,财产公开需要一个过程,但不是技术问题,立法更不是难点,而是决心问题。可谓点出了问题的本质。

一项制度虽有包括代表委员、律师及政法学者在内的众多人士十几年不遗余力的推动和呼吁,却始终“欲抱琵琶未露面”,这种情况虽说不上是奇事,却也不很常见。对于财产公示制度,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就曾提出立法动议,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代表委员更是多次就此提过相关议案和提案,例如,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韩德云连续7年做的一件事就是提交“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议案,但迄今20多年过去,所有这些动议均不了了之。

立法者对财产公示制度害怕什么 过去的一个说法是,官员们普遍反对。但从最近两年的有关调查来看,似乎可以排除这一因素。如去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法治蓝皮书就指出,根据问卷调查,七成公职人员支持财产公开,其中,省部级和司局级公职人员比例最高,超过80%认为应当公开财产,即使科级以下的认可度最低,比例也达到了64.4%。而对财产公示来说,并非所有的公职人员都应公示――公示主要针对的是人民选出的官员,是负政治和决策作用的官员,也就是前一部分为主体。这样看来,几乎所有被要求财产公示的官员反而都不反对公示,至少他们口头上是这样表示。那么,阻力会来自哪里 我认为,最大的障碍来自于执政党顾虑官员财产公布后会影响社会稳定从而危及执政的合法性,从而如迟委员所说,迟迟下不了公开之决心。

客观而言,执政党的顾虑并非无的放矢。从国外财产公示的情况来看,各国推出财产公示制度时,基本上腐败都还不算很严重。从这一角度看,我们的确拖过了出台该制度的最佳时机。目前,中国的腐败比较严重,此种情况下,一旦数额巨大、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公布后社会会产生何种反应和震荡,高层对此其实心里没底,因此,在还需要依赖这个利益共同体来管控社会的当下,任何不利于稳定的制度建设都可能被推迟。这或许可以解释人大20余年迟迟不能制定官员财产公示法的原因。

此种形态下,要使财产公示制度得以建立并推行,一方面需要执政党革新观念,换个思路;另一方面为打消执政党的疑虑,在具体的制度设置时,可为执政党寻找一条成本较少的财产公示的技术路径。

就前者来说,执政党应该认识到,财产公示若显示出官员腐败严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人们对执政党的信心,从而削弱执政合法性,但如果藏着掖着不公示,腐败并非会自动消失,因为事实已经证明,现有的反腐手段无法遏制腐败。与其让百姓因执政党反腐不力而产生的挫败感最终因腐败达到一个临界点而爆发出来,危及执政党的统治,执政党还不如拿出革故鼎新的勇气,以一种全新的形象取信于民。这对执政党而言,短期看是个“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长期则只会为执政党加分,更有利于执政党的治理,因为人民相信执政党是真心反腐的。

所以,在官员财产公示问题上,执政党必须抛开一时得失这种短期思维和心态,从更有利于执政这一千秋大业的高度出发,以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勇气,尽早出台有关法规。

就后者来说,为帮助执政党减轻心理负担,在立法的技术路径上,需要设计一些好的可行的切入点。所谓“好的可行的切入点”,一是要符合目前的现状,二是在初期,不要将打击面过宽,把所有的官员都推到财产公示的对立面。其实,这也合乎改革的要义。改革不是清算,建立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根本目的,主要是着眼于防范未来的腐败,而不是对过去腐败的一个总清算。对过去为法所不容的腐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减少改革冲突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必要的“豁免”。这是一种无奈,但也是必要的。政治是妥协的艺术,在一个根本的制度变革中,为使变革推进,妥协就是一种必要的无奈。

从这一目的出发,有三条成本较少的财产公示的技术路径,可供选择:

一是给问题官员一定的过渡期。像上述韩德云代表在给两会的议案中就曾建议,对官员定下三年的过渡期,三年内,申报对象主动上缴以前的全部违法违纪收入,审查机关可按条例一律免纪律处分,并视情况由上级行政监察部门建议司法机关减轻、免除相关刑事责任;反之,则加重处分。

二是从“裸官”开始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原因在于,“裸官”最有公开财产、让公众监督之必要;同时,“裸官”既把配偶子女送往国外,也就要付出相应代价,否则,对那些不是“裸身”的官员不公平,而且会起到一种坏的激励作用。当然,还由于这部分官员数量相对较少,在推行财产公开上遇到的阻力也会小些。

三是从新提拔的官员开始推进官员财产公开。相对而言,新提拔的官员更有动力接受财产公开。因为在他们的目标函数里,政治前景还是排在首位的,尤其当自己还年轻时;另外,在新提拔的官员中推行财产公开,也是为了彰显和普及一个理念:要想政治进步,就必须接受人民对其财产的监督。

上述三条官员财产公示的技术路径,可针对具体情况择其一、二或全部推出。这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也在这方面进行艰苦探索,如前几年新疆阿勒泰地区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的申报,以及去年安徽省庐江和青阳二县搞的副科级干部任前财产公示试点,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他们离真正的财产公示还有一段距离。总之,官员财产公示不能再拖下去,愈拖下去,腐败对社会以及执政党产生的危害也就愈大。历史留给我们的时间已经不多,无论从执政党还是人民的利益出发,都需要高层在这一问题上拿出政治决断。

邓聿文为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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