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飞:关注执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作者:曾飞发布日期:2012-01-12

「曾飞:关注执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正文

笔者在《中国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人本中道模式》一文中已经指出:

以“人民利益”(人本)为基础,以“实事求是”(中道)为方法的结构模式就是泰卦模式,是中国政治哲学的现代表述;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以实事求是为方法的政治统治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系统的状态是“人本”的目的控制“中道”的手段,形成下乾上坤的泰卦结构;这种结构阳气上升,阴气下沉而互相交融,象征通达安泰,目的与手段呈现相互交合的态势;顺畅通达,系统处于开放状态,会逐渐强大起来。如果系统的状态是手段掩盖,甚至替代了目的,目的仅仅成了炫耀的空洞口号,以至成为不良行为的遮羞布,则形成下坤上乾的否卦结构。这种结构象征着闭塞和不通畅,系统处于封闭状态,社会就会逐渐弱小下去。

由此,领导集团的政治统治,如果处于“人本”的目的控制“中道”的手段,形成泰卦结构的时候,政治统治或执政就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相反,领导集团的政治统治,如果处于“中道”的手段抑制“人本”的目的,或者政治权力决定经济利益的否卦结构的时候,政治统治或执政就不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关于以“人民利益”为基础,以“实事求是”为方法的执政模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本文将作进一步的阐述。

人本思想

《易•彖辞》曰:“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人文”是与“天文”相对的一个哲学概念。中国古代把天,地,人视为宇宙的三个基本组成,谓之“三才”,并以人为中。西周时期,中国就有“人为万物之最灵最贵者”的思想,《尚书?泰誓上》曰:“惟天地万物之母,惟人万物之灵”。春秋战国时期,孟子曰:人者,天地之心。孟子还倡导民本思想,《孟子•尽心下》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王制》曰:“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人文”的基本含义也就是以人为核心,以人为本的意思,简称人本思想。它与西方的“人文主义”有着根本的区别。

西方经历过中世纪长期的神权统治,“人本”思想是与“神本”思想相对立而产生的,它的口号是:“我是人,人的一切特性,我无所不有”,要求把人,人性,从宗教神学的禁锢中解放出来。西方的“神本”思想维护神权统治,而“人本”思想、人本主义则维护世俗统治,也就是维护少数人的资本统治。

然而,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统治也形成了官本思想。儒学经过统治者的改造成为正统的统治思想。“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思想构成了官本思想,官本思想抑制了传统的民本思想,破坏了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成为中国近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至今依然难以彻底根除。民众,也就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被忽视,而少数官僚的利益成为“重中之重”。不清除官本思想,民本思想、人本思想和人文精神就难以继承与弘扬。

人民利益的界定: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在近代西方产生了马克思的人本思想。马克思主张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归宿。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以人为本更具体化为“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精神。在当今中国,“人民”一词人人挂在嘴边,“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则被称为“为人民谋利益”。

但是“人民”一词的含义时常被任意界定,成为各取所需的一个含意混乱的词语。笔者在《在“人民利益”的背后》一文中就指出过:

茅于轼“强调,让百姓安居乐业,享受人生,这是真正的人民利益。”当权者肯让“百姓安居乐业”,当然是茅于轼这一类高等人给予下等人的一种恩赐,这种恩赐就是所谓的“人民的利益”。中国的一些历史学家早就推出了一种理论――让步理论。认为统治者向被统治者让步就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他们总结说:“让步政策确实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这一切,都证明近代中国社会确实存在‘让步政策’,而清政府在镇压太平天国后实行的让步政策,确实让农民得到了经济实惠,促进了经济的发展。”(2010-04-19北京日报,郑起东,《关于翦伯赞的“让步政策”论》)也就是说,统治者向被统治的百姓让步,肯让“百姓安居乐业”就是所谓的“人民的利益”。也就是历史的研究“证实”了统治者可以“代表”人民的利益,他们的恩赐就是“人民利益”。可见“人民利益”一词早就被这些或“右”或“左”的先生们糟蹋得体无完肤了!……

在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M.T.西塞罗等人的著作中也使用过人民的概念,但它是指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近代以后,“人民”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往往与公民、国民等词混用,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提到“人民”,说是“如有任何政府损害这些目的(保障生命,获得自由及追求幸福),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人民与政府官员对举使用。1935~1938年法国左翼各党派和群众团体为反击法西斯势力、实行社会经济改革而组成的统一战线称为法国人民阵线。1935年7月14日,法国社会党,法国激进社会党、法国共产党和各大工会组织全国规模的反法西斯示威,并决定起草统一左翼各党派行动的共同纲领,人民阵线遂宣告诞生。人民与敌人对举使用。马克思在《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中提出用“普遍武装人民”的方式来取代“庞大的常备军”。人民与平民、民众、大众同义。列宁则强调:“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属于全部人民代表,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一切公职人员不仅由选举产生,而且可以按照大多数选民的要求随时撤换”。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公开宣布:“我们不希望有什么秘密。我们希望政府时刻受到本国舆论的监督。”“现在我们进行的争论,不是革命前那种仅限于党的狭隘范围的旧的争论,而是把一切决议都交给群众去讨论,他们要求用经验和事实来检验这些决议。”列宁并表示“哪里有千百万人,哪里才是政治的起点”。人民、大多数选民、群众交替使用。……

笔者在《民众利益才是最高准则》的文章里颤颤惊惊地说:“民众,人民大众,众民。大众,绝大多数人是也。……谋求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民众利益”当然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原则。通俗地说民众利益就是最高准则。也就是说唯有民众利益才是‘党和政府执政施政的最高准则’。”……

马克思罕用“人民”一词。“人民利益”也不是马克思的原本用语,偶尔使用“人民”一词也是与平民、民众、大众同义。如果非要保留中国社会当今的流行说法,使用“人民利益”的用语,那就必须明确界定为“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免被别有用心的人篡改而成为官僚利益的代名词。

维护人民利益的执政才具有合法性

维护人民利益,也就是维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是人类文明的精华之所在。人文精神使人类彻底摆脱兽性,摆脱弱肉强食,血腥统治的野蛮时代。促使政治统治从野蛮逐渐走向文明,执政者的执政行为也就逐渐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把君主的统治权受命于“天”,授权于“神”之类的虚假合法性逐步消除。

在西方,有自然法的理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自然法理念与中国法治精神建构的基础性作用》的文章说: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西塞罗到阿奎那再到霍布斯、卢梭洛克、孟德斯鸠,自然法理念逐渐从自然主义、神学主义走向人本主义,其发展脉络大致可以推定为:自然蕴含的法则是理性、平等、正义、自由,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亦应享有如上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让渡其中一部分给国家(契约),这部分权利成为公权利(代议制、国家权力);为保证公权利不致侵害人们的保留权利,天才的思想家们设计出了分权的政治制度。……英国学者沃克对自然法的作用曾做如下概括:“自然法理论在不同时期所起的作用不同,它帮助把严格的罗马市民法发展成适用范围较广泛的,更加公平的法律制度;它是中世纪教皇和皇帝冲突的理论武器,它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它构成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基石,这种解释的目的在于抵制制定法限制个人经济自由的企图;它孕育了自然权利的概念,这种自然权利后来演变为基本权利,今天,人们称之为人权。”――统治者正是以“自然蕴含的法则”为基础来论证其法治的合法性,也就确立了其统治的合法性。然而,“它是中世纪教皇和皇帝冲突的理论武器”,否定了“神本”而维护“人本”,推翻“宗教统治”确立“世俗统治”,而这都是以拥有资本的少数人为本的。因此其“合法性”也只能是建立在少数人的“共识”的基础上。这是非常微弱的所谓“合法性”。

在中国,《老子》二十五章曰:“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就是说,所以说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空间里有四大,而王就占据其一。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它所指称之物(“朴”,大自然)。“道法自然”,“自然”就是“自己那样”的意思,道像自己那样。说自己像自己,似乎有点多余。其实不然,道只不过是名,而不是自己所指称的实,名与实相符才是它的本意:道像它自己所指的实那样。于是,治国之道也就像他所指称的事物的自然而然的秩序那样。所以老子曰:“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这也就是说,大功告成,诸事办妥了,老百姓都认为我原本就是这样自自然然的。因此,统治的合法性也就是治国本身符合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治理自身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在绝大多数人的所体验的自然秩序中逐渐展现,因此只有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维护的社会秩序才能展现这样正常的规律性,一个生态和谐的大自然与人类社会体系,也才能产生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形成最强的“合法性”。

西方马克思的人本思想与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不谋而合。因此,马克思所归结的由绝大多数人自己维护绝大多数人自身的利益的思想,正是在中国文化的大地上确立执政合法性的最适宜的思想工具。

总之,只有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政才具有合法性。

中道、中庸和实事求是

在合法性的基础确立之后,正当的手段就是关键性的问题。如果手段、方法不正当,其结果就会是执政合法性的丧失。也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是适得其反而动摇了执政的合法性。

在西方,其方法主要是二分法,两者择一。这也就是非此则彼的选择:或者独裁,或者民主;或者集权,或者分权;或者人治,或者法治;或者精英统治,或者暴民专政;……等等。

而在中国,其方法主要是“执两用中”的中道哲学。所谓的执两用中就是执其两端而用其中,譬如,集权是一端,分权是另一端;针对具体治理,并非不是集权就是分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两端――集权与分权的适宜的组合,形成最佳的治理模式;不同的事物,不同的时期,选择不尽相同的组合模式,从而获得最佳的治理效果。这样的治理方法就是中道方法,它遵循中道哲学而确定最适宜的方法。

中国的中道哲学源远流长。《尚书•大禹谟》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这“允执厥中”就是中道哲学的概括。“十六字心经”的意思是舜帝告诫大禹说,人心动荡不安,道心幽昧难明,只有精诚专一,实实在在地允执中道。“允执厥中”也就是用执两用中的哲学方法得当地把握住中道。《说文》:“中者,内也。中者,别于外之辞也,别于偏之辞也。也合宜之辞也。……云上下通也,谓中直或引而上或引而下皆入其内也。”因而“中道”,是名不偏离实,不脱于实之外之谓也。是所持之“道”引而上或引而下皆入“实”之内也。中者,也合宜之辞也,名实相符之谓也。《老子》曰:“多言数穷,不如守中。”意思是以其多说话而一再穷尽困窘,还不如信守行事切中于道的原则。矢至的曰中。行事如矢中的,要在切中目标。因而所谓的“中道”也就是毛泽东所说的:“使自己的思想合于客观外界的规律性”。这也就是现代所谓的“实事求是”。

另外,传统的中道哲学与中庸之道并不完全相同。人们时常误会“中道”就是“中庸”,因而造成方法的严重失误而破坏了执政的合法性。

要“执其两端而用其中”,真正有困难的是“用其中”,也就是如何根据事物的具体结构、状态选择实际有效的“中间”组合模式来解决问题。人们很容易就会发现,所谓的中间其实有无数的状态,要选用能够有效解决问题的中间方案实在很难。因此“执中”也就成了大难题,成为一个极其复杂,很难把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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