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宪政与发展――天则所第393次双周学术报告会」正文
茅于轼:
今天是天则所第393次双周学术报告会,主题是宪政和发展。宪政和发展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王教授不仅研究宪政,而且身体力行地推行宪政,这很值得我们学习。我多次听过王教授的发言,他经常对问题有不同的认识。下面我们有请王教授来作报告。
王建勋:
谢谢茅老师!您这么高的评价,我实在不敢当。您的身体力行一直是我们年轻一代学习的榜样。首先,感谢张曙光老师邀请我来作报告!在今年华人哈耶克学会的年会上,我就《宪政与发展――一个初步考察》这篇文章做了报告,当时张老师看到了这篇文章,很有兴趣。
我简单说一下做这项研究的缘由。一方面,是受梁治平先生的邀请,他邀请我就宪政与发展的话题写篇文章,打算登在他主编的杂志《洪范评论》上;另一方面,这个话题是我很长时间以来一直关心的问题。中国过去30年的发展,被人描述为“经济腾飞”或者“经济奇迹”,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中国没有法治、没有宪政,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没有对基本人权的保障。这种现象引起人们的很多思考,因为在政治经济学领域,人们通常认为,只有当一个国家有了法治、宪政,或者至少安全的财产权保障之后,经济才有可能发展起来。这种看法迫使我思考,考虑如何看待中国这30年在经济方面的变化以及未来的前景。
当然,对中国现状的关心并没有使我局限于仅仅关注中国的情况。我想把这个问题放大来考察,为什么世界上有的国家发展了,还有很多国家没有发展。这是一个老问题,历史上很多理论家都对其进行了考察。至少自亚当・斯密以来,人们不断地在思考这个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不少学者,像秘鲁的经济学家德・索托等,都从不同角度考察过类似的问题。但是,我在看了很多文献之后,觉得进一步的考察还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有些问题他们没有说,或者说得不清楚,或者视角和我不同。
在关于经济发展的文献中,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学说和假设。有人认为经济发展和国家的实物、人力资本有关系,有人认为和地理环境、资源有关系,还有人提出技术进步跟发展密切相关,甚至是决定性因素,更有人主张文化传统,甚至基因都与发展有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学说和假设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制度学派兴起以后,人们开始关注制度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当然,对制度的重视不是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制度学派兴起后才开始的,早在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的时代就开始了。可以说,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里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考察法律和政治制度跟其他因素,比如人口、贸易、赋税、宗教等之间的关联。他发现,共和国更有利于促进贸易,而专制国家不利于贸易的发展。亚当・斯密也考察了为什么一些社会富裕,而另一些贫穷。现在我们讨论亚当・斯密,都比较关心他在《国富论》里的论述,虽然这本书的后面部分讲了很多制度,但他的另一部著作《法理学讲演录》也很重要。在这本书中,他专门讨论了法律和政治制度对经济、自由的影响,是他是对制度的集中考察。
20世纪之后,对制度比较关注的主要是制度经济学家、公共选择理论家和宪政经济学家,比如布坎南、塔洛克等。诺斯对制度的研究影响比较大,他最近刚出了一本小册子,提出了人类一万年的历史中政治经济变化的三种秩序模式:早期的称为原始秩序,后来出现的称为有限进入秩序,一两百年前出现的称为开放进入秩序。在诺斯看来,现在大部分的社会仍然是有限进入秩序,其基本特征是当权者通过对经济领域的控制来获得租金,以制造精英与大众的差别。他认为这种秩序不利于市场的繁荣和长期的经济发展,而开放的社会有利于竞争、进入和流动,可以促进市场的繁荣。他的分析框架提出了一个核心观点,即政治和经济几乎从来都是密不可分的。
更多人研究了具体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有人研究财产权,有人研究合同制度。什么样的财产权制度更有利于发展?很多经济学家认为私有财产制度更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对于像森林这样的资源,是可以共有的。还有一些政治经济学家或者法学家研究过宪法框架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得出结论认为司法独立和分权制度有利于经济发展。当然,也有人提出反对的看法,认为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比如对二战后世界上很多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研究发现,发展比较快的国家并不一定是民主法制国家,发展比较慢的也不一定是非民主国家。
这些文献当然会给我们以启示,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个是,政治、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之间到底是仅有相关性,还是有因果关系,很多人都没有说清楚。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很多学者关注的时间段很短,一般是三、五十年,甚至更短。我觉得这种分析局限性很大,因为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很难在短期内衡量,它更可能是个长期的问题,是几个世纪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讲,不能只看到5年、10年的发展就认为没有宪政制度经济也照样可以快速发展,要把制度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放到更长的时间框架中研究,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更有说服力。很多文献的另一个问题是,它们并不是考察经济发展和宪政的关系,而是和某个具体制度之间的关系,或者是概念很宽泛的民主,甚至是选举意义上的民主。这些研究当然都是有意义的,但我关注的核心是从宪政的角度来考察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选举民主和发展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可能是很自然的,把选举当成民主是对民主极为狭隘的理解,不能因为拉美、甚至非洲的很多国家有选举,就认为他们是民主国家,这是对民主非常肤浅的理解。所以,从这个角度考察民主和发展的关系难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也在情理之中。现有文献还有一个问题是,虽然有些文章考察了宪政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相关性,但对为什么有这样的关联以及宪政促进经济发展内在机制的分析缺乏解释,这也是敦促我做这项研究的一个理由。
粗略的观察告诉我们,世界上最富裕繁荣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宪政国家,大多数落后不发达的国家基本都是非宪政国家。但这样从经验观察得出的结论不一定靠不住,因此需要细致的分析,需要仔细考察哪些国家发展了,哪些国家没发展,什么因素导致了这些国家的发展或者不发展。
首先,有必要界定一下这个研究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宪政”和“发展”。
什么是“宪政”?简单地说,宪政就是通过一套宪法制度来约束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即有限政府。这样一个粗略的概括,使得宪政的概念可以运用到不同的社会当中。宪政细究起来有很多种类型,比如古代的宪政、中世纪的宪政、现代的宪政等。我在这里笼统地使用“宪政”的概念,是想把它适用于大部分的社会,如果使用严格意义上的宪政,就很难讨论那些不符合现代意义上的宪政的社会。当然,一方面,“宪政”应该满足一个最低的门槛,正如我们可以说英国、美国和瑞士是自由社会,但没有人会说中国是自由社会。这里有一个最基本的门槛,只有具备了这个最低条件后,我们才能称其为自由社会,或者宪政国家。这是从一个点来看,但同时,“宪政”又是一个连续体,它并非一成不变。我们说美国两百年前是宪政国家,今天,她仍然是宪政国家,但她两百年前的宪政和现在的宪政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民主”也是一样的,一个社会首先要具备最基础的条件,我们才称其为“民主”。但民主社会达到一定程度后,又是一个连续体。遵循这种理解,可以讨论过去几百年来,甚至是更长时间里,哪些国家大体上政府的权力是受限制的,哪些国家政府的权力不受限制,或者限制非常弱。这是我对“宪政”大致的界定,但这种界定是可以争论的,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下的分析。
至于“发展”的概念,在经济学界和政治经济学界争论是比较多的。通行的衡量方式多是数量化的指标,最典型的就是GDP和人均GDP。后来,阿马蒂亚・森提出“发展即自由”的概念,我赞同这种宽泛的理解方式,但并不赞同森对“自由”的理解。他对“自由”的理解加入了很多“积极自由”的成分,这在我看来是有问题的,我仍然认为“自由”主要是消极的自由。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很多,这里就不展开了。发展经济学的先驱之一彼得・鲍尔很早就提出,发展意味着个人选择的增加,即人们获得更大的有效选择空间。显而易见,这样的理解比把发展理解为纯粹物质或者GDP的增加和提高更有利。但问题在于,如果采取如此广义宽泛的理解,实证的研究就会非常难做,因为很难找到衡量的指标。另外,如果把“自由”等同于“发展”,“发展”的概念其实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直接用“自由”就行了。从这个角度讲,对“发展”采用狭义的理解还是有必要的。虽然我对“发展”的理解是广义的,但研究当中使用的仍是狭义意义上的材料,因为找不到广义的“发展”的衡量指标,只能退而求其次,仍然用GDP和人均GDP来衡量一个国家的发展。
文章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经济史学家麦迪逊的研究,他考察了世界上各个国家在过去2000多年间的发展问题,收集了大量的数据。我找了很久后发现,这几乎是我唯一可以用的材料,因为他有从公元1年到公元1000年以来的数据。虽然我利用了他的数据进行分析,但这并不意味着数据本身没有缺陷。因为早期历史上没有统计资料留下来,许多数字他是根据各国的经济史、财政史推算出来的,不一定十分准确。
讨论完两个基本概念和材料后,下面就看看宪政与发展的关系。首先,我们看看世界各国的宪政状况。建立在他人的研究基础之上,我考察了近代以来,哪些国家开始对政府有了宪法意义上的限制,或者有了立宪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约束了政府的权力,但并不一定是完全意义上的约束,因为这需要很长的发展过程。英国、瑞士和荷兰都较早地建立过某种形式的有限政府。英国1215年就有了《大宪章》,对国王的权力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虽然后来经历了多次反复,对《大宪章》重新签署了几十次,但英国国王的权力一直都不是绝对的。在17世纪,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统治时期曾出现过短暂的绝对主义倾向,但即便在那时,他们仍然不能为所欲为,仍然有库克这样的大法官敢和詹姆士一世对抗,约束国王的权力。这表明,英国在过去800年历史中,政府权力是有限制的,虽然大家公认,英国建立近现代意义上宪政国家的标志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和次年的《权利法案》。瑞士建立有限政府的时间也非常早。1291年,瑞士的几个邦就联合在一起,建立了邦联共和国。可以说,瑞士是迄今为止最早的共和国之一,有着悠久的自治和自由传统。1848年,瑞士制定了联邦宪法,确立了联邦共和国,从比较松散的邦联走到了联邦,但其实他们的联邦共和国比美国的联邦还要松散。比如瑞士的26个邦在很大程度上有外交的权力,可以和外国订立条约,而美国的州则不行。所以,瑞士的联邦体制是非常有趣的。另一个较早确立宪政政体的是荷兰,在1581年成立了联省共和国,也是一个联邦制的政府,有7个省。后来虽然有一些反复,但在1815年,荷兰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美国在18世纪末建成了宪政国家,是一个典型的联邦共和国。比利时在19世纪早期也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还有北欧的一些国家,比如,瑞典在1719年就建立了议会制的政体,挪威在1814年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丹麦1849年,芬兰稍微晚一些。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作为英国殖民地,在19世纪中期或者后半期确立了宪政政体。另外一些国家在20世纪,甚至是20世纪后半期,才确立了宪政政体,比如奥地利、日本,这两个国家都经历了反复,尤其是日本,还有意大利、德国、印度、法国。法国是个很有争议的例子,虽然1789年发生了法国大革命,出现了《人权宣言》,但在政治史上,人们并不认为当时法国就确立了宪政政府,直到1958年,她才确立了比较稳定的宪政共和国。葡萄牙、西班牙更晚一些,在20世纪后半期。另外一些国家,比如韩国,因为现在仍在转型当中,宪政还不成熟,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很难考量,就没有被列入到讨论中来。
看完这些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之后,再来看看它们的发展状况,尤其是确立了民主政体以后,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即至少一两个世纪的发展状况,而不是三五十年。
从麦迪逊的数据来看,我们发现,在公元1000年,甚至到公元1500年,世界上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差距并不是很大,普遍都很落后。公元1000年时,人均GDP按1990年国际元计算,只有400元左右,非常低,各个国家基本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1500年时,这个数字稍微有了一些变化,西欧的一些国家,比如荷兰、意大利,其经济稍微超过了其他地区,这可能跟中世纪的繁荣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