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国家权力到公民权利的转换――从《利维坦》到《政府论》

作者:李冬发布日期:2012-07-24

「李冬:国家权力到公民权利的转换――从《利维坦》到《政府论》」正文

摘要:在政体意义上,《利维坦》和《政府论》的主题分别是拥护专制君主政体的“主权者”和为保护人民“自然权利”的有限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从绝对权力思想向有限权力思想的转换有着作为必要条件的历史逻辑和作为充分条件的思想逻辑。本研究的理论目的在于,在国家理论体系上,两本书分别代表着国家中心主义的思想脉络和社会中心主义的思想脉络;在国家建构和国家治理层面,则意味着在国家权力得到保障以后,政府的职能适时地转向公民权利的保护上,而且由基础性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构成的公民权利是分阶段依次实施的。

英国制度变迁最重要的特点是渐进性和连续性,而其背后则是适时性,即英国的渐进性和连续性的制度变迁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适时展开的。后来的思想者大多把英国的制度变迁归结为哲学上的经验主义传统或制度变迁中的“自动均衡”与“自发秩序”,这似乎有意无意地淡化了思想观念“建构”的作用或强化英国制度变迁中“演化”的价值。但是,霍布斯这样说,“创立和维持国家的技艺正像算数和几何一样在于某些法则,而不像打网球一样只在于实践”[1]。而这样的法则是由闲暇的人去发现的。显然,实践靠摸索,而法则靠建构,因此,不能忽视英国制度变迁中建构的作用。

我们已经非常熟悉的经典著作霍布斯的《利维坦》和洛克的《政府论》(下)就是在英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关键时刻英国应该“怎么办”的两个大“主义”或思想指南。我们还要追问的是,为什么英国在很短的时间内能从一个“主义”转向另外一个“主义”?这种关键时刻的思想嬗变对后来的英国政治思想的演变有着什么样的影响?本文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对人们已经熟悉的文本进行解读,而是试图理解文本思想的思想逻辑以及其在国家建构中的地位和意义。

一、文本:从主权者权力到公民的基础权利

我们已经非常熟悉《利维坦》和《政府论》了,但这并不意味我们不能从中提取有价值的思想资源,比如《利维坦》中的主权者思想和《政府论》中的财产权思想在国家建构中处于什么样的政治地位?在国家理论中又处于什么样的思想地位?在讨论这个根本性问题之前,笔者简单交代一下两个文本中我们要关心的关键词。

1.《利维坦》与“主权者”。《利维坦》在西方近代思想史中的地位无论如何评价似乎都不为过,其思想内涵的丰富性更不是本文所能涵盖的。就本文的国家理论之目的而言,关心的当然是其“主权者”思想。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而这种公民的“自然状态”却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的,即人人为战的状态。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一是竞争,二是猜疑,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互相侵犯……根据这一切,我们可以看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人们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个体一心只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和利益,全然不顾及他人,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人们彼此之间互相企图侵犯他人。在没有一个公共权力来约束人们的情况下,人与人之间的争斗是无休止、连续的[2]。

这样,“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怎么办?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保全自己以及对于死亡的恐惧,都急于摆脱这种人与人争斗的战争状态,从而去努力寻求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和平,以保全自己的生命与自由,也就是所谓的“自然权利”。为此,就需要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把权利转让给一个“主权者”。“这一人格(主权者人格)是大家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它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群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3]。

既然是活的上帝或黑格尔所说的“上帝在人间的行进”,其权力当然是绝对的,让渡给“上帝”的权力也是不可以收回的。为此,尽管因为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思想而把他奉为自由主义甚至是个体权利思想的先驱,但个人权利在“利维坦”那里是处处被压制的。以所谓的言论自由(即“意见”)为例,霍布斯认为英国革命中的“弑君”之害源于人们读了古希腊的书,古希腊的人们只要将某人视为“暴君”,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弑君”。因此,为了和平,人们的“意见”应该受到审查。在论及主权者的权力时,霍布斯这样说: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全体的和平与安全,“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们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因为人们的行动来自意见,为了他们的和平和协调起见,良好地管理人们的意见就是良好地管理人们的行为。在学说问题上应该尊重的虽然只是真理,但并不排斥根据和平加以管理”[4]。

显然,在霍布斯的时代,相对于主权者的权力,个人权利必须受到约束,个人自由必须被管理。这就是后来的霍布斯主义者亨廷顿所说的乱世求秩序。

2.《政府论》(下)与财产权。虽然依然存在国王与议会的权力之争,但当秩序基本确定下来以后,英国应该怎么办?同样是相似的书名,即相对于“利维坦”的“政府”,洛克的宗旨却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并确定政府的义务。众所周知,在《政府论》中,虽然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但也确立了后来的三权分立原则,事实上在洛克那里只有两个权力即立法权和行政权。被分割的权力用来干吗?很有意思的是,洛克虽然以政府论命名,宗旨却是社会权利和个人权利,而其核心则是财产权,政府的性质、目的、范围等都是为了实现公民的财产权。洛克这样说:人们结合为国家并将自己置于政府的管理之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在《政府论》中,洛克集中阐释了人的自然权利思想,强调了生命权、自由权及财产权的重要性。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的,都是自己事情的裁判者,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同时,人人也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超越他人的权利。他认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人类不可转让和剥夺的自然权利。洛克尤为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在洛克看来,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财产权是至上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的权利和自由的权利都需以财产权为基础或是财产权的表现形式。生命的权利即安全是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由权是个人有任意处置其全部财产的权利。

洛克所说的“财产权”就是后来社会学家T.马歇尔所说的公民三大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即有法律保障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洛克基于“自然权利”而演绎出来的“财产权”思想,既是后来英国新兴阶级得以快速成长的基础,也是后来自由主义思想的真正起点,因而才有“洛克式自由主义”之称。我们感兴趣的是,被称为经验主义传统或制度演化为主要特征的英国,为什么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从强调国家权力至上到强调个人权利至上?其转换的内在逻辑是什么?

二、从国家权力到个人权利转换的内在逻辑

笔者认为,如果英国的制度变迁果真如哈耶克这样的思想家所说的制度演化式的“自发秩序”,就不能把霍布斯和洛克的思想抬到太高的位置;而如果承认霍布斯和洛克思想对于英国制度变迁的指导性作用,我们平常所说的英国制度变迁的“自发”特征就应该受到质疑。其实,《利维坦》在当时的知识界引起强烈反响,在当时的基督教世界里,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被视为现代背叛基督教信仰的主要代表[5]。另外,我们从后来英国政治家们对亚当•斯密的世界主义的自由贸易理论的推崇就能体会到霍布斯和洛克这样的思想家的“建构”作用:当《国富论》出来后,英国议员们演讲中或茶余饭后无不以引用斯密的思想为荣。因此,应该承认英国制度变迁中思想“建构”的价值。那么,这种“建构”以及建构性思想转换的内在逻辑是什么呢?至少有两个逻辑:历史的逻辑与思想本身的逻辑。

1.历史的逻辑。历史的逻辑很容易理解,那就是思想家们面临的语境不同。霍布斯出版《利维坦》时(1651年),当时英国正处于从内战(1642-1648年)到恢复君主制的过渡时期(查理二世在1660年即位)。建构什么样的政体和政治秩序成为当时最重要的政治问题。

内战前的英国,存在着各种激烈的矛盾,包括政治上国王与议会、新兴中间阶级与国王间的冲突,清教徒和国教徒的利益之争,以及中世纪基督教传统与新的国教传统的冲突。归根结底,英国当时的矛盾冲突,在于王权和国家权力的扩张问题。英国内战发生于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当时两种政治思潮即“有限王权”和“绝对王权”的碰撞冲突,成为英国历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欧洲国家信奉基督教,基督教者通过宣扬《圣经》,将其说成上帝的公仆,代上帝行使权力,希望世间的一切权力可以屈服于他们,而后更为了维护其统治,占用大量土地、劳动力、税赋以制衡威胁王权。资产阶级同时摆脱教会干涉和束缚,与教会也保持着对立的抗争状态。在世界政治的大环境下,无政府状态以及专制政治两种危险一直威胁着社会的发展。在当时的英国,清教徒特别是独立教会派,深深地体会到专制统治的残酷性。然而霍布斯经历了各种抗争狂热主义的斗争,无政府主义的危害也令霍布斯感到极其恐惧。霍布斯在这种大环境下所著《利维坦》,目的就是为了主张无限主权以及单一主权论,最理想的政体应当是君主专制。霍布斯所著的《利维坦》,政体是君主专制,是19世纪和20世纪的术语,但在罗尔斯看来,虽然简单地把霍布斯的政体思想归类为君主专制在总体上是不恰当的,但霍布斯笔下的主权者的权力事实上就是专制主义的政府才能拥有的[6]。然而真正的核心在于不受任何其它团体限制的绝对主权。霍布斯极力反对其它团体对于权力的分配,主张应当将权力给予一个人或一个政体,即主权者。英国内战的爆发,其原因就是将国家的权力分配于国王、上院以及下院。因此,根据当时英国的历史,霍布斯所提出的支持国家的理由,即国家是替代无政府状态的唯一途径,应该是其根本理由。

一句话,霍布斯关心的是如何避免内战的毁灭性。而洛克面对的难题则是,当英国秩序基本稳定下来以后,依然出现“混合宪制”问题,即国王和议会的二元立法权并由此而产生的国王与议会的权力之争。洛克捍卫的是辉格党人在1679-1681年黜王危机时期的议会主权,《政府论》(下)的主要部分就是完成于这个时期,即论证废黜专制王权、权力回到人民的合理性。在光荣革命之后,也就是说,“主权者”得到确认即议会主权。乱世之中求秩序,稳定之中求自由。当政治秩序得以确定后,人们开始担忧主权者本身的危害性、主权者的义务。为此,为了限制“主权者”的危害,把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而“主权者”的义务或曰国家和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治下的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尽管后人总是从洛克那里为自由主义民主寻求理论上的合法性来源,但在洛克所处的贵族政治时代,既没有职业政治家,他也不能想象居然像后来的职业政治家那样不是靠自己的财产而是专门靠政治的职业吃饭,而没有财产的人去做政治决定,具有超级建构能力的洛克无论如何都“建构”不出来。

2.思想的逻辑。不同的历史时期应该产生不同的思想,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历史逻辑。但是,历史上很多国家在不同的时代并不能产生适时的思想,因此仅从历史逻辑看,从霍布斯到洛克的转换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历史逻辑只不过是一种必要但并非充分的条件。充分条件应该是内在的思想逻辑即“自然权利”这个机制性概念,即它是一个具有因果关系性的概念,否则就很难理解从国家权力思想到公民权利思想的适时转换。

我们知道,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战争,而洛克的“自然状态”是和平。尽管“自然状态”不同,但二者有一个共同的概念即“自然权利”,因此,二人都建构了人的与生俱来的不证自明的权利,诸如生命权、自由和财产权。只不过,在无政府状态下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如自由可能演化为战争状态,而在既定秩序下的与生俱来的自由则为和平状态。这样,霍布斯通过社会契约论证,将主权看做国家的“灵魂”,关注其根本利益的理智的人们发现有足够的理由去支持一个强有力的主权者。

洛克对君主专制却坚决反对,认为合法性政府来自每个人都拥有自己主权即自由而平等、理性而理智的人们的同意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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