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礼庭:重读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偶得

作者:丁礼庭发布日期:2012-05-17

「丁礼庭:重读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偶得」正文

在前期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政府纷纷大手笔出手救市的背景中,我觉得有必要彻底搞清楚自由主义经济理论鼻祖哈耶克对政府干涉经济的行为究竟抱怎样的观点。所以我带着“政府干涉”、“无知”和“理性”、“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等现实问题重读了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巨作《通往奴役之路》,确实获益非浅。现把这些个人收获在这里贡献给大家,并欢迎大家的批评指正。

一、哈耶克是否彻底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涉和调控?是否主张取缔政府

的一切经济行为?

不错,哈耶克在文章中用大量的篇幅批判了德国 纳粹国家社会主义和苏联

斯大林集权社会主义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统一计划和集体主义的集中主导。而且,20世纪的历史事实,已经以实践检验的结果,有力地证明了哈耶克文章中的大多数理论观点的正确性。但问题是,哈耶克到底是否彻底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涉和调控?是否主张取缔政府的一切经济行为?当代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大多数都从哈耶克的下面这段论述中得出了哈耶克,或者说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应该彻底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涉和调控,彻底主张取缔政府的一切经济行为的观点:“要么是由非人为的市场纪律控制的那种秩序,要么是由少数个别的人的意志指导的那种秩序,两者之间只能任择其一,除此之外,是没有其他可能的。”[1]

而我认为这是对哈耶克的误读。哈耶克在这里说的是“以市场为主导”、还是“以个别人的意志的计划为主导”之间“二者必居其一”,而非“全部取缔政府行为的、纯粹的市场经济”和“完全彻底地贯彻个别人的意志的计划经济”二者之间必居其一。也就是说,只要坚持以市场为主导,并不妨碍通过部分次要的政府政策为辅助,来进一步完善和促进市场功能。重要的是这些政府行为必须促进市场功能和公平竞争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请看哈耶克的如下论述:

“竞争和集中管理二者如果是不完全的,都将成为拙劣的和无效率的工具,它们是用来解决同一问题的只能任择其一的原则,把两者混合起来就意味着哪一个也不能真正地起作用,其结果反而比始终只凭二者之一的情况还要糟些。或者换一种说法:计划和竞争只有在为竞争而计划而不是运用计划反对竞争的时候,才能够结合起来。……最重要的是,读者要牢记:我们一切批评所针对的计划只是指那种反对竞争的计划――用以代替竞争的计划。这一点之所以更加重要,是因为在本书范围内,不能讨论那种用来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和有益的非常必要的计划。”[2]

“特定影响之不能预见,是自由主义制度的形式法律最显著的特点,因为它能够帮助我们澄清另一个关于自由主义制度本质的糊涂观念,因而也是很重要的。这种观念认为自由主义典型态度是政府无为。究竟政府应当或者不应当‘采取行动’或‘干预’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个完全错误的选择对象,而‘自由放任’一词是对于自由主义政策所依据原则的非常模糊不清的和容易引起误解的描述。每一个政府当然必须有所行动,而政府的每一个行动都要干涉到这样或那样的事。……”[3]

我对哈耶克这几段话的解读是:

首先,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可能有“二个中心”,经济体制要么是市场体制,要么是计划体制,二者必居其一。

其次,在市场体制中,政府可以有所作为,但前提是必须促进和完善市场竞争,(即哈耶克所说的“为竞争而计划”、“非常必要的计划”)而不是反对和妨碍市场竞争。

第三,哈耶克所反对批评的仅仅“只是那种反对竞争的计划――用以代替竞争的计划。”

第四是,在市场体制中,政府行为到底应该不应该存在,就只能有一个标准来鉴定――“到底是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和促进市场竞争和市场机制”的原则。特别提请读者注意,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第五,在《通往奴役之路》这本书中不讨论“为竞争而计划”、“非常必要的计划”的有关问题。不讨论,并不就等于不需要,也不等于反对和必须取缔。

二、如何来正确解读“为竞争而计划”、“非常必要的计划”。

虽然哈耶克没有在本书中对“为竞争而计划”、“非常必要的计划”展开论述,但在本书中还是涉及到一些相关的问题:

我们先把上面注[3]的文字引述完整:“每一个政府当然必须有所行动,而政府的每一个行动都要干涉到这样或那样的事。但这并非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问题是个人能否预见到政府的行动,并在制定自己的计划时,利用这种了解作为依据;其结果是政府不能控制公众对于政府机构的利用,而个人精确地了解他将被保护到什么程度以免于来自别人的干涉,或者政府是否能够阻碍个人的努力。”[4]

“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形式法律的那种一般规则,而排除那种直接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使任何人为了这种差别待遇的目的而使用政府的强制权力的立法。它的意思不是指每件事都要有法律规定,而是指政府的强制权力只能够在事先有法律限定的那些情况下,并按照可以预先知道的方式被行使。因此,特定的立法能够破坏法治。”[5]

我对哈耶克上面这些文字的理解是:

首先,政府的行动和政策必须公开、透明、预先告知,要使个人能够在先预知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对应的措施而不至于受到损失。必须使个人能够利用这些透明、预知的政策来为自己的市场竞争行为服务,而政府不能通过这些自己的政策和行为来超范围地控制和妨碍个人的竞争行为和为个别政府官员服务。

其次,立法的范围和目的必须受到限制,特定的、超范围的立法完全有可能破坏法制。比如独裁者们“通过宪法的手段取得他们的绝对权力”。

第三,无论是宪法还是普通法律,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或者说世界上不可能存在绝对的事物。)普通法律之上有宪法,宪法之上还高高在上存在着“自然正义”。虽然这个“自然正义”没有确定的、精确的解释,每个人对她的理解也往往各不相同,但重要的是,谁也无法藐视它,谁也无法否认它的存在,并且,它是我们制定新法和修正现存法律和宪法最重要的依据。进一步的解读就是,即使独裁者们“通过宪法的手段已经取得了他们的绝对权力”,也应该是无效的。

接下来,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哈耶克还相当详细地论述了给于弱势群体有限度的生活保障是完全必要的:

“……有限度的保障,它是大家都能够获得的,因而,不是什么特权,而是人们可以期望的正当目标。……防止严重的物质匮乏的保障,即确保每个人维持生计的某种最低需要;……没有理由认为在达到了像我们这样的普遍的富裕水平的社会中,不应该向所有人保证提供第一种保障,而勿需危及普遍的自由。”[6]

“毫无疑问的是,在足够保持健康和工作能力的、衣食住方面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上,可向每个人提供保证。实际上在英国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早已获得了这种保障。”[7]

“通常不会因政府提供了援助而被削弱的领域,如疾病和事故――简单的说,这里所探讨的,是真正可保险的那些灾害――在这些领域里,要求政府协助组织一种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理由是很充分的。”[8]

“在原则上,政府用这种方法提供较大的保障,是与维护个人自由没有抵触的。属于这一类的,还有通过对遭受天灾(像地震和洪水)的人的救助来增加保障。凡是能够减轻个人既无法防范、又不能对其后果预作准备的灾祸的公共行动,都无疑是应当采取的。”[9]

“还有一个极端重要的问题,即向经济活动的普遍波动和随之而来的、间歇发作的大规模失业的浪潮作斗争的问题。这当然是我们今天最严重、最迫切的问题之一。”[10]

在引用了哈耶克如此繁多的文字之后,我们可以用老子的思想来理解和总结哈耶克关于政府干涉经济的行为和政策的观点:如果我们把老子的“无为而治”理解为:人的行为不应该超越宇宙之道、自然之道和人生之道,即在“道”之外应该“无为”,;但凡是符合宇宙之道、自然之道和人生之道的行为,却应该积极有为,即所谓的“无不为”。

同样,政府对经济干涉的行动和政策,绝对不能超越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就是不能按政府意志来干涉市场中公平竞争和其它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行为必须是对市场中公平竞争和对市场调节功能恰倒好处的完善和促进,也就是说,国民经济必须以市场调节为主导,政府宏观调控为辅助。因此政府的宏观调控既是必不可少的,又是必须受到市场规范的。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之所以是“必须的”,还因为一个哈耶克理论之外的原因,我本人的理论观点是――虽然市场是有效的,甚至是高效的,但绝不是万能的,市场是存在着某种先天性缺陷和不可避免之缺陷的。

这种缺陷就是在大多数相对完整的市场体系中,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劳动力“供给过剩的刚性”,即劳动力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过剩的,一旦某地区因劳动力饱和而工资上升时,资本就必然外流追逐更廉价的劳动力。这就决定了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不可能是公平的,过剩的劳动力的工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低于客观实际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成果的,还因为劳动者面对“生存的迫胁”,不可能拒绝这种不合理的低工资。这样的结果就是:第一,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是真正地自由、自主、自愿的;第二,市场经济的看不见的手不可能自动、自然地通过市场固有的调节作用――通过过剩的劳动力的价格(工资)趋低来减少劳动力供给,重新实现供求平衡,使价格(工资)恢复到合理的区间,自动、自然地实现新的市场均衡。很显然,劳动力市场上的这二大先天性“缺陷”,是不可能通过市场经济体系看不见的手自动地、自然地避免和完善的。

我们拿市场经济的价格模型来分析,如果我们承认劳动力市场的价格均衡,即劳动力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的交点在――边际资本收益等于利率(平均利润)加边际劳动力收益。(假设设备等其它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有剩余。)那么在劳动力过剩的市场环境下的这种价格均衡的结果:一是,劳动力价格,即工资水平是在客观的劳动生产率的水平之下的均衡,二是,投资量也随着劳动力边际收益不合理地偏低而大于正常量。

我们在这里没有必要对这种市场缺陷所造成贫富不合理地分化、社会财富向少数人手中集中、造成需求不足和生产过剩、低工资造成的高利润所引起的企业垄断倾向、以及相对贫困所造成劳动力综合素质无法有效地提高和对劳动力者劳动积极性的伤害,等一系列的弊端展开分析,因为这不是我文章的主题。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一切也正是哈耶克为什么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的理由。

如果我们承认市场的这个先天性缺陷极其危害,那么也就为政府在调节收入、调节总的供需平衡,以及反垄断等一系列领域的宏观调控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和事实依据。当然,前提是这些宏观调控必须是恰倒好处的、根据客观环境及时调整的,也就是必须限制在对市场公平竞争和对市场功能恰倒好处的完善和促进的范围内。

所谓市场“不可避免之缺陷”是指,虽然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在定义市场经济时,预设了“充分竞争”这个前提条件,不管这个“充分竞争”的概念中有没有包括“充分的信息”这个概念,但无论如何,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是忽略了在市场功能充分发挥的另外一个前提,就是信息必须是充分的、完善的,但这恰恰是不可能真正地做到的。这是因为,“相对充分”的竞争还是比较容易的界定的,只要有效地管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有效禁止违法行为就基本能够达到“相对的充分竞争”的市场要求。但相对来说,要做到“信息的充分”却非常地困难,简直可以说,“不可能做到”, 就算是在当代无比发达的信息化时代,也不大可能做到提供“相对地能够正确说明问题的必要的信息”。这是因为, “信息充分”的条件,不但包括信息传播方面尖端、发达的技术和设备,而且还包含着许多“主观”的因素。而真是这种“主观理解”的因素,是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市场利益”的干涉和扰乱。困难的是,这种干涉和扰乱,是很难以法律和规则来明确地规范的。这也是为什么把它定义为“不可避免之缺陷”的原因。

我们就拿这次“次贷危机”来分析。如果在“次贷”分销的过程中,能够做到“信息充分”,还会有那么多的商业银行来接手和购买这种“次贷”分销业务吗?如信息果真是充分的,也就完全有可能把这种“次贷”业务的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而有效地避免这场可怕的危机。

再比如,虽然,我们事后可以指责“次贷”业务的信用“评级”过宽,不正确;也可以指责这种过宽的评级是受到“市场利益”的干涉和扰乱。但是在事态进行的过程中,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