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 石本惠:治理民主:民主研究的新进程(二)

作者:杨光斌 石本惠发布日期:2015-03-26

「杨光斌 石本惠:治理民主:民主研究的新进程(二)」正文

比如谈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主的关系不如去研究社会结构与民主的关系,社会结构其实是一种阶级关系,在城乡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中,总体经济发展水平再高,民主政治也难以巩固,或者说即使巩固了也不会是好的民主,比如印度和菲律宾。再比如,民主转型研究没有看到,作为政治结构的民主不但与经济结构、文化结构有直接关系,民主政治结构的子系统即不同形式的民主也决定着民主政治的成败,如英格尔哈特所说,选举民主是一种最容易实现的民主形式,但最终却是“无效的民主”。这一点和经济结构的内在关系很相似:20世纪90年代叶利钦推动的休克疗法式市场化转型所以失败,就在于其银行系统、土地系统以及交易系统等都还是传统的体制,新自由主义的三化即自由化、市场化和稳定化最终失败,形成了“无效的市场经济”。

因此,问题已经不再是民主如何发生、如何巩固,而是如何实现“有效的民主”,即有良好治理的民主,否者巩固的民主也是“无效的民主”。这里命题涉及的变量当然很多,但是民主诸种形式的关系至少是不可忽视的分析路径――而以前总是被忽视。立宪民主、分权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民主等诸种形式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无需在“无知之幕”中去假设,因为人类已经从正反两方面提供了大量的经验。也就是说,民主化作为一种世界性政治,不但要观察正在发生的第三波民主化,更要把西方国家的民主化历程以及俄国二月革命、中国辛亥革命这样的民主化作为案例加以比较,这样才能得出更加符合历史真相的结论来。

根据西方国家民主化的历程和成败得失,借用罗尔斯的两大原则的“词典式序列”之说,我提出民主诸种形式之间实际上是“词典式序列关系”,即先后顺序或位置不能颠倒,否则必然是“无效的民主”。按理想类型,诸种民主形式可以归类为三大顺位原则。

第一顺位民主:立宪民主或法治民主。立宪民主其实就是宪政或法治,而法治旨在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这是西方宪政理论中的法治。而鉴于现代国家转型带来的结构性解体即国家的解体,法治不但是保障个人权益,还应该保障国家主权,否则原始意义上的民主涵义就可以肢解现代国家。由此可以说,法治民主是宪政秩序或制度性秩序的民主,上保证国家主权,下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任何形式的民主只能在特定秩序内发生。

第二顺位民主:分权民主。一般而言,现代国家就是权力中央化的过程,国家形成以后都有一个去中央化即分权化的过程,因此分权化本身就是民主。除了英美式的弱中央化,几乎所有后来国家都需要集权后再分权。分权式民主包括中央向地方分权以让各级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自主权甚至自治、政府向企业分权以形成多元化产权的市场经济、国家向社会分权以形成多中心治理。因此,如果说法治民主是保障基础秩序的民主,而分权式民主则使制度合理化的民主。

在没有分权化民主的地方,即国家在形式和实质上垄断所有资源的地方,选举民主充其量是民众发泄的渠道,“选举的民主政体”和“非选举的非民主政体”在政治过程中可能并没有什么实质区别,依然是集权式统治或一元化治理。不仅如此,在有分权的地方,在政治过程意义上,“非选举的非民主政体”甚至比“选举的民主政体”有更多的民主,只不过人们因为沉溺于选举民主而没有体认到分权就是一种民主。

分权是有底线的。分权主要是指行政权力的下放,司法权力只能是国家性的,国家主权更不能在地方自治式的分权中被消解。托克维尔观察到,美国的政治事务是地方性的,地方自治,但法律和司法权限是国家性的;各州乃至乡镇的自治而不侵害国家的统一性,根本就在于司法权的国家性。由此再次显示了立宪民主的第一顺位原则。

第三顺位民主:选举民主(及其他民主形式)。大多数人既不反对法治民主和分权式民主,也不反对协商民主和参与式民主,民主的警惕者和鼓吹者的分歧就在于选举民主。鼓吹者主要是基于古典的人民主权理念以及选举民主的普世化,而警惕者则是基于历史与现实的诸多教训。确实,普选是从几个少数国家日益遍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主制度,仅此一点,抗拒选举民主就似乎失去了道德上的优势。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一个尚未大规模推行竞争性选举的国家、尤其是多民族构成的巨大规模国家而言,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基于历史经验的担忧同样是可以理解的:有了如此之多的前车之鉴,有谁不担心不确定的未来呢?选举民主的鼓吹者指责警惕者总是举希特勒这样的事例,其实这并不极端,最极端的还导致国家解体,而一般性的结果则是印度―墨西哥―菲律宾式的“无效的民主”下的无效治理。

所以说,诸种民主形式之间的关系是词典性关系,不能颠倒的词典式秩序依次是“法治民主―分权民主―选举民主”,这是民主建设的“正方向”。

无论是我总结的“词典式序列关系”还是民主建设的“正方向”,都意味着法治民主是一切民主形式的最大公约数。借用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比喻,法治民主和分权民主可以并称为“基础性民主”,是好的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基础;而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对话民主)和参与民主则是“上层性民主”,是民主的表面化形式。一个国家可能实行各种形式的“上层性民主”,但是没有“基础性民主”而首先出现“上层性民主”,就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反方向”或者说是一种“反向的民主”,“反向的民主”很容易演变为“无效的民主”,进而导致国家的无效治理甚至国家失败。

“基础性民主”和“上层性民主”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理论抽象或哲学知识,而是各种历史逻辑和现实政治逻辑的经验化知识。在理想类型意义上的历史叙事,西方成功国家的经验就是民主形式的实现的秩序就是最好的历史逻辑,即先有“基础性民主”后有“上层性民主”,是一种讲究时序的“正方向”的民主。但是,它们似乎忘记了自己的国家建设的历史,对外推广的总是一套没有“基础”的“上层性民主”,即“反向的民主”,结果很多国家因此陷于泥淖而难以自拔。

石本惠:基于民主形式的词典式序列关系的“正向民主”与“反向民主”的提法很新鲜,让人耳目一新,看上去更像一种国家建设理论,把民主置于国家建设理论中解释,应该更符合历史真相,更有说服力。

杨光斌:是的,要真正理解民主,必须从国家建设理论的角度看待民主,否则就太乐观,甚至不负责任。在这个问题上,我不得不说,战后西方政治学偏离了政治学的固有品格。西方政治学、尤其是美国政治学,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政治学研究主题从现代化转移到1980年代以后的民主化,似乎一个国家民主化了,就万事大吉了,结果并不是这样。原因很简单,一个国家的国家建设并不仅仅是民主化问题,或者说民主化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首先,民主与民族主义的复杂关系。历史上,民主曾对民族国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德意志民族国家的形成就受到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影响,后来很多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也是民主运动的产物,包括冷战结束后的民族独立运动的复兴。所有这些,都与“民族国家”理论有关。对于一个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国家”就成为内政外交上的双刃剑。对外,要支持所谓的民族自决和民族独立基础上的民族国家,别的民族独立是好事;对内呢,“民族国家”理解则变成一个巨大的破坏性力量。200年来的民族国家的历史证明,选举民主既是民族自决的一种最直接的形式,也是最有力的动员方式。所以,在西方的“民主和平论者”看来,民主国家无战争,但是向民主国家过渡中则最有可能发生战争,原因就在于民族分裂分子在普选中动员民族主义进而爆发民族国家之间的战争或种族冲突。简单地说,也正是因为民主化运动与民族主义运动的交互作用,联合国成员国才从二战后的四十几个增加到今天的二百多个。中国人看到别的民族独立而建国是好事,但是这种事如果发生在中国土地上,民主主义者能接受吗?所以,著名民主理论家达尔说民主只能发生在一国范围之内,林茨为此也提出“国家性”(stateness),即民主化如果导致国家分裂,那将是民主的失败。鉴于历史,谁也不能保证竞争性选举式的民主化不导致多民族国家的分裂。道理很简单,竞争性选举就必须有政党,而在多族群或多民族的国家,政党必然以族群或民族为基础,为了赢得政权,民族性政党必然是本民族自决为选举的动员工具。也就是说,现代多民族国家搞竞争性选举比西方以单一民族为基础的国家的选举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第三波民主化中,前苏联解体了,南斯拉夫也分裂了,捷克斯洛伐克也一分为二。

其次,现代国家构成要素的复杂性。除了民主与民族主义这对变量,或者说在不考虑这对变量的条件下(事实上现代国家建设不可能不考虑),现代国家建设至少涉及以下变量:作为秩序象征的主权政府(政体)、治理国家的官僚体制、体现为市场的经济权力(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以及公民的社会权利。这样,一个正常的现代国家至少由三种权力和两种权利构成。这些权力和权利并不是自动协调和谐的,权力内部有冲突比如政府与市场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也有冲突比如公民的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利,更有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张力,这些冲突足以威胁“国家性”。这些且不说。从这些简单的罗列中,我们应该知道,民主只是国家建设诸要素中的一种,而且如何处理民主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国家建设中的难题。以英国为例,中世纪后期发展起来的宪政官僚制,“光荣革命”基本上确立了立宪政体或今天所说的立宪民主(其实是法治型贵族共和制),然后是一个多世纪的工业革命和经济发展,从而形成了势力强大的中产阶级并在第一次宪政改革即1832年的选举制度改革中获得了一些民主选举权利,部分工人阶级在第二次宪政改革即1867年改革获得选举权,而以社会保障为标志的福利国家即社会权利则是二战后的事。可见,英国的现代国家建设是几个世纪的历程,民主也是世纪工程。美国也基本如此。但是,在对外推广民主的时候,西方国家似乎都忘记了自己的国家建设历程,总是按照自己的模式改造其他国家,结果这些国家乱象丛生。所以我说:过程重于模式!

再次,复杂要素之间的时间性。作为一个存在,国家和人的成长一样是需要先后次序的,我们不可能对一个小学生讲柏拉图的《理想国》。已经巩固了的民主国家如印度、菲律宾、墨西哥等为什么属于“无效的民主”?这些国家看上去都像美国了,该有的国家构成要素都有了,为什么治理无效呢?原因就在于,国家建设中的次序错乱了,即在基础性权力如全国性官僚制没有形成的前提下搞起了选举,印度是这样,以菲律宾为代表的东南亚国家也是这样。结果,选举出来的代表没有能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不仅如此,作为现代性的选举政治反而还强化了固有的社会结构或阶级结构,如印度的选举强化了其古老的种姓制度,菲律宾的选举强化了封建制。问题就变得很有趣了,作为现代性的民主实现了,但民主强化的则是旧制度。

还是在时间性意义上,第三波民主化所以回潮或政治衰败,就是因为作为平等形式的民主化与作为不平等形式的市场化同时展开了。我们知道,1980年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开始大行其道,私有化、市场化是新自由主义的核心。新自由主义导致俄罗斯在1990年代寡头经济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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