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中秋:重新思考公民与公共生活

作者:姚中秋发布日期:2014-11-05

「姚中秋:重新思考公民与公共生活」正文

儒家何为?儒家之学乃是君子养成之学。君子何为?君子是具有较高公共关怀、相对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之士。也即,君子就是公民。在中国历史上,儒家发挥的主要作用正是以学塑造公民,这些儒家公民在社会各个领域创造和维系公共生活。本文将从儒家义理和儒家中国的历史角度,对此略作论述。本文还将指出,基于儒家义理和中国历史经验,可以更为准确地理解公民。

一、现代中国人之公民焦虑

现代中国学人最早接受“公民”概念是基于20世纪初救亡图存的压力。梁启超首发其端,作《新民说》,汲汲于“新民”,也即塑造具有“公德”的“国民”。

欧洲现代史始于“国民国家”(nation-state)的构建。此前的欧洲为封建制,农民属于各个领主。15、16世纪,欧洲的封建制瓦解,逐渐出现绝对王权制(absolutism),中间层次的贵族丧失治理权,国王成为相对确定的一块地域中唯一的政治权威,所有人都要服从他,此即“国民”。国民直接与国王产生关系,被卷入国家的公共生活(至少从理论上可以),这就是“国民国家”。国家的组织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共同的政治生活推动了国民之间的紧密联系,新型政治体因此具有较高凝聚力,全国性政府的资源动员能力大幅度提升。内部凝聚力提升的国民共同体强化了彼此间的区别意识,甚至产生敌对意识,驱动国家具有对外扩张倾向,此即民族主义。英语单词“nationalism”具有国民主义、民族主义等多种含义,如梁启超的《新民说》第二节下半部分论证说:

自十六世纪以来约三百年前,欧洲所以发达,世界所以进步,皆由民族主义(Nationalism)所磅礴冲激而成。民族主义者何?各地同种族,同言语,同宗教,同习俗之人,相视如同胞,务独立自治,组织完备之政府,以谋公益而御他族是也。此主义发达既极,驯至十九世纪之末近二三十年,乃更进而为民族帝国主义(National Imperialism)。(梁启超,1989:3-4)

梁启超此处对Nationalism的描述,实际包括国民主义和民族主义两个意涵。中国是欧洲这一古今之变的受害者:具有强大资源动员能力的现代欧洲国家入侵使中国被迫进入三千年未有的大变局。士大夫于是开始寻找西人强盛的秘密,梁启超洞悉国民―民族国家的事实,并按照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思路提出对策:中国要救亡图存,须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建立国民―民族国家。

梁启超以为,国民―民族国家的主体是国民。所谓国民即国家之民,与部民相对:

人群之初级也,有部民而无国民。由部民而进为国民,此文野所由分也。部民与国民之异安在?曰:群族而居,自成风俗者,谓之部民。有国家思想,能自布政治者,谓之国民。天下未有无国民而可以成国者也。(梁启超,1989:16)

在梁启超的语境中,国民就是公民,其根本特征在于“公德”。《新民说》第四节《就优胜劣败之理以证新民之结果而论及取法之所宜》比较了世界各主要族群,结论是:条顿人,尤其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公德最为杰出:

条顿人之优于他白人者何也?条顿人政治能力甚强,非他族所能及也。如彼希腊人及斯拉夫人,虽能立地方自治之制,而不能扩充之。其能力全集注于此最小之公共团体,而位于此团体之上者,有国家之机关;位于此团体之下者,有个人之权利,皆非彼等所能及也。以故其所生之结果,有三缺点:人民之权利不完,一也;团体与团体之间不相联属,二也;无防御外敌之力,三也。(梁启超,1989:10)

国民最为卓越的品质是政治能力。他们能够在个人、小团体、国家三者之间建立合理关系,构造完整的公共生活网络,将所有人联结成为牢固的整体:

若夫条顿人,则其始在日耳曼森林中为一种蛮族时,其个人强立自由之气概,传诸子孙而不失。而又经罗马文化之熏习锻炼,两者和合,遂能成一特性之民族。而组织民族的国家(National State),创代议制度,使人民皆得参预政权,集人民之意以为公意,合人民之权以为国权。又能定团体与个人之权限,定中央政府与地方自治之权限,各不相侵。民族全体,得应于时变,以滋长发达;故条顿人今遂优于天下。非天幸也,其民族之优胜使然也。(梁启超,1989:11)

梁启超所谓国民、公德的含义即在此。他所说的国民具有公德,也即,积极参与各个层面,尤其是国家层面的公共生活,这就是今人所说的公民。梁启超以条顿人――主要是现代英国人,作为现代公民的典范。英国之所以具有横行世界的力量,就是因为在英国的国家体制中,每个人皆可成为关切公共事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

梁启超正是以此为典范,探讨现代中国的新民之道。他断言,中国之民尚非国民:

昔者吾中国有部民而无国民,非不能为国民也,势使然也。吾国夙巍然屹立于大东,环列皆小蛮夷。与他方大国,未一交通,故我民常视其国为天下。耳目所接触,脑筋所濡染,圣哲所训示,祖宗所遗传,皆使之有可以为一个人之资格,有可以为一家人之资格,有可以为一乡一族人之资格,有可以为天下人之资格;而独无可以为一国国民之资格。夫国民之资格,虽未必有以远优于此数者,而以今日列国并立,弱肉强食,优胜劣败之时代,苟缺此资格,则决无以自立于天壤。(梁启超,1989:6)

梁启超又说,中国人普遍缺乏国民―国家理念,“一曰知有天下而不知有国家,二曰知有一己而不知有国家”(梁启超,1989:21)。国人普遍的非国民和非公民品性导致中国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难以在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现代世界秩序中自立。

梁启超作《新民说》的目的在于唤醒国人国民的自觉。所谓国民,是指国家层面的公民,就是将自己与邦国命运相连,并积极参与邦国公共生活的人。严复(1986:5)最早提出的“民德、民智、民力”的宗旨是培育国民之德,并聚合国民之智、力为整体力量与外敌竞争,为此,需要开议会、行自治等制度安排,以期亿万万人“联若一体”。《新民说》主体部分对此有系统阐述:需要国民具有进取冒险精神、权利思想、自由精神、自治能力、追求进步的意愿、自尊、合群能力、毅力、义务思想和尚武精神。其中既有观念的改造,也有制度的设计,关涉了现代国家构建的所有领域。

梁启超充分展示了至今仍在纠缠知识分子的“公民”、“公共性”和“公共生活”问题。从梁启超开始,中国精英群体的诸多思考、政治实践和制度构造皆由这一焦虑驱动,如20世纪初“一盘散沙”的普遍慨叹、“军国民教育”的出现、新文化运动的激发,乃至于20世纪中期摧毁基层社会传统组织和风俗的努力,凡此种种措施,其宗旨均在塑造真正的公民,也即参与国家层面的公共生活的国民。

在过去20多年中,“公民社会”观念兴起,公共舆论中再度洋溢着强烈的公民焦虑。所有积极参与公民社会的人都盛谈国人公民品格的欠缺,且不自觉地将其归咎于传统理念。晚近以来,受西方公共理论影响,中国知识界又回到历史上寻找公共生活场所的状况,如20世纪上半期咖啡馆之类的研究。当然,研究者对此相当失望。

总体上,直至今天,学界似乎普遍相信,历史上的中国始终缺乏公共生活,中国人始终没有作为公民存在过,作为探讨治理问题、塑造治理形态和制度的主要知识体系的儒学对此要承担主要责任。中国要生成公民、建立公民社会,以及建立公民支持的政治架构,必须另辟蹊径,改造乃至全盘摧毁儒家传统及其所塑造的社会结构。

不过,梁启超的案例已清楚显示,百余年来,政治家、知识分子和学界关于公民、公共生活的思考和实践完全以西方历史、概念和理论为判准。梁启超在访问美国之后就已经得出结论,以西方标准思考中国问题,本身就是问题。因此,保持一定审慎的反思态度是明智的。本文将回到中国作为一个超大规模文明与政治共同体的框架中,基于对儒家的思考和中国历史经验,重新反思公共生活与公民概念。

二、古典的公民结构

何为公民?公民的“公”是指公共生活。公共生活是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存在明显的公共品生产与分配需求的共同体在特定制度架构中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共同体中的成员,只要较为持久地参与其所属共同体的公共生活,就是该共同体的公民。因此,如何定义公民,取决于对公共生活的认定和对关于何种共同体处理其公共事务的过程有资格被称为公共生活的认定。而公共生活的单位,中西方之间则存在明显而重大的差异。

基本上,在西方,公民关联于城邦的公共生活。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讨论的公共生活的实体就是城邦,所谓公民是且仅仅是城邦的公民。此后,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一直就是城邦论,而公民就是城民或市民(citizen)。

城邦公共生活的显著特征是高度的统摄性或排他性。从根本上看,城邦既恐惧私人生活,也排斥今人所说的“社会”。柏拉图主张取消家庭,女人和孩子公有,其目的就是排除私人感情、社会关系对公民的侵蚀。中国人的公共生活形态则与此不同,首先来看古典时代。①

从尧舜时代起,中国的文明与政治体是大规模甚至超大规模的,比如,周代构造的文明与政治体的范围是从今日的甘肃到渤海、黄海,从燕山到长江流域。而将如此大范围内多样的族群整合在一个共同体的机制就是封建制。这两点是理解古典中国公共生活的关键。

在如此封建和超大规模的文明与政治体中,存在着多层次、多中心而又相互关联、覆盖范围不等的治理实体和治理中心:周王以王城为中心治理天下,诸侯以国为中心治理邦国,卿大夫以都邑为中心治理自己的家。至关重要的是,每一个治理实体都享有相对独立的治理权。

周的天下治理实体的多层次和多中心,决定了其公共生活的多层次和多中心。首先是以周王为中心的天下公共生活,这当然只有一个。其次是以诸侯为中心展开的邦国公共生活。全国有几百个诸侯,也就有几百个邦国层面上的公共生活空间。最后,以卿大夫为中心,在都邑展开家的公共生活。家的数量极多,最小型的公共生活空间在全国有成千上万个。

那么,谁参与这些公共生活?首先是君子。周人所说的“君子”就是各个层面共同体的君、诸侯和卿大夫,他们共同构成君子群体。需要注意的是,在周的封建结构中,除了周王,各级的君同时又是另一个君的臣。也就是说,在封建时代,君子一般总是同时具有两个身份:某人的臣和某些人的君。作为君,他是某个公共生活单元的组织者;作为臣,他是某个公共生活单元的参与者。也正是通过这样的纽带,几个层次的公共生活相互交织,具有某种整体性。

这些严格意义上的君子的主要职责就是参与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他们当然是公民。考察历史也会发现,士也在公民范畴中。在周代,“国人”的主体是士,他们参与卿大夫家的公共生活,并在重大时刻参与诸侯的公共生活,这方面有很多相关记载。

那么,庶民是否参与公共生活?封建治理的特征是小共同体,也即家,相对独立地自我治理。这里的家不是后世的核心小家庭,甚至也不是宗族,而是一个综合多个联结纽带的社会治理单位。人们几乎永久地生活于其中,休戚与共。在这些共同体中,存在着频密的公共生活,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井田制和祭祀。在井田制下,农民除了单独耕种“私田”,还需要共同耕种“公田”。至于祭祀,基本上是全体共同体成员都参加。这样的共同生活经验塑造了庶民强烈的共同体主义心态。人们通过共同体和通过与他人的关系认识自己。

礼乐就是因应复杂的共同体生活而生成并持续丰富的。共同体秩序由礼乐维系,君子领导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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