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飞飞:论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的关系:批判与重构――与王绍光教授一起思考并反对他」正文
[摘要]本文是对王绍光教授《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一文的批判和重构。王绍光教授在论证中国人更倾向于代表型民主的过程中,有如下几个错误:利用有较大争议的数据、将公民对政府的高信任度错误地等同于民主、犯了充分条件假言推理中肯定后件的逻辑错误、将民主错误地分为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将理想中的代表型民主与现实中的代议型民主进行不恰当的比较。在批判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不是两种相对立的不同的民主模式,而是在中国特有的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之间如何协调与融合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执政党的代表型民主和人大的代议型民主之间的关系才是中国政治实践面临的真正问题。
[关键词]代表性民主 代议型民主 共产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批判
代表作为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在西方学术界有很多学者从各个层面做了深入而丰富的解析,取得了很多有开创性的成果。对代表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规范研究方法,侧重于对代表概念的历史演进、内涵、本质、功能、类型等内容的分析研究; 实证研究方法,侧重于研究作为代表的议员如何在既定的代议制度框架下行为、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和改良使得代议机构更具代表性、如何理解和改善代表和选民的关系等内容。
反观我国学术界,对代表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具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证性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第一、从描述性的角度研究各级人民大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方式;第二、对如何完善实际中运行的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提出各种政策性建议,在这两个方面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学术成果。 但是,国内学术界从规范研究的层面对代表理论研究却相对较少,相关的文献有所欠缺,这使得相关的实证研究显得缺少一定的理论深度。根不深,则叶不茂,对代表基础理论的研究,是研究现实中各种代表形式以及代议制度的根基。
王绍光教授的《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一文是结合规范理论研究方法与实证研究方法对代表理论进行研究的一个积极的尝试,该文既提出了一种新的代表模式:即“代表型民主”,并对之内涵和特征进行了详细阐释,又有详细的实证数据给予支撑,对我们认识和进一步研究代表理论提供了一个很新的视角。本文的写作就是直接受到了王绍光教授一文的启示,不过,我却不得不指出,王绍光教授对“代表型民主”的论证有着内在的逻辑缺陷,同时,他对“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之间的关系有着严重的误解。为了揭示其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先大致勾勒出王绍光教授的“代表型民主”的论证逻辑,进而再指出其论证逻辑中的缺陷。最后,利用王绍光教授将代表类型分为“代表型民主”和“代议型民主”的分类框架,重新思考两者的关系。“换言之,我希望能沿着他的思考路径与他一起思考,但却要反对他”。
一、《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一文的逻辑
王绍光教授在《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一文中首先论证了中国人期待代表型民主,而非代议制民主。王绍光教授关于证明中国人更倾向于代表型民主的逻辑如下:
前提一:中国人对政府的信任度高。
结论一:所以中国政府是民主的。即:“简而言之,中国体制之所以认受性高,是因为中国践行了一种符合本国民众心愿的新型民主――代表型民主。”
前提二:民主分为实质民主和程序民主。
前提三:中国人倾向于从结果的角度来评价政策产出。
结论二:中国民主是结果型民主或实质性民主,而不是形式民主或程序民主。
前提四:形式民主有缺点,如金主、选民非理性、代表不负责等,而实质民主则是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
结论三:实质民主优于形式民主。
前提五:代议制民主是程序性民主或形式民主,代表型民主是实质民主。
结论四:中国人喜欢代表型民主,而不喜欢代议制民主。
在论证了中国人更倾向于代表性民主之后,阐释了代表型民主的内涵和实践原则。代表型民主的结构如下:被代表者,即代表谁,是人民,而非追求一己私利的个人;谁是代表:干部,“所有行使政治权力的人,既包括正式选举出来的代议士,也包括手握实权的其他官员。中国把所有行使某种权力的人都统称为‘干部’。所有干部都有责任代表人民的利益”;代表什么,代表人民的客观需求,而非主管愿望;怎样代表:走群众路线。
因此,本文对王绍光教授一文的质疑将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从逻辑上逐一质疑王教授试图证明中国人倾向于接受代表型民主的论证逻辑;然后再分析王教授所谓的“代表型民主”的实质和定位及其与“代议型民主”的关系。
二、对《代表型民主与代议型民主》逻辑批判
王绍光教授在论证中国人更倾向于实质民主,进一步而言中国人更倾向于代表性民主的每一步的论证逻辑都是存在缺陷的。本文将在下面逐一指出:
前提一:中国人对政府的信任度高
结论一:所以中国政府是民主的。
批判一:数据采集和利用的问题。王绍光教授利用历年来《爱德曼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Edelman Trust Barometer)的数据说明中国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高。“这份报告发现,中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比2012年上升6个百分点,达到81%,仅低于新加坡,在所有被调查国家中居第二,远高于美国的53%……实际上,在过去历年的爱德曼调查中,中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一直在各国中名列前茅”。
但是,王绍光教授再采用数据上违背了一个原则,即引用数据不应该引用又巨大争议的数据,而应该采用比较公认和普遍接受的数据。如果随意引用有很大数据,那么,数据甚至能够证明希特勒的第三帝国是最完美的、金氏家族治下的朝鲜是最民主的。关于对《爱德曼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有关中国数据的质疑很多:《环球时报》针对该调查报告的数据结论曾经做过一次调查,以了解大陆各界对爱德曼调查报告的看法,结果受访者普遍认为:“这份报告完全不能正确反映大多数中国人的看法。” 文汇报对《爱德曼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的调查对象进行质疑:“笔者在该调查报告中发现,它是通过电话采访「知情公众」进行调查的。被调查者必须满足四个标准: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收入在他们的国家同龄人中属于最高的25%人群,一周至少阅读或观看财经类或时政类媒体若干次,以及一周至少要关注公共政策问题若干次。简而言之,它调查的是精英,而不是普通公众”。 总之,随便在互联网上搜索一下,就可以发现媒体上关于《爱德曼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的质疑声非常之多,我们在采用数据说明问题时为什么非要采用此种有巨大争议的数据呢?
批判二:对政府的信任度或满意度不等于民主。
根据王绍光教授的论证,因为中国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高,甚至高达88%,所以,把中国政治体制成为“威权主义”或者“有活力的威权主义”、“适应性威权主义”、“参与性威权主义”、“回应性威权主义”、“高认受性威权主义”等都是不合适的,而应该认为中国政府是民主的。
这里王绍光教授将信任度或满意度和民主这两个概念等同是不妥的。事实上,信任度或满意度与民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任度或满意度关注政府公共政策产出的结果,它是从结果的角度来评价政府,它关注的是政府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提供了人民所需要的东西,诸如安全、过体面生活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等内容,它和民主与否并不是直接相关联的。理论上来讲,一个开明的专制政府也可以产生出满意的结果,但显然开明专制不是民主。而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其“本意是指人民拥有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力这样一种状态”。 用林肯的公式表示,即民有、民享、民治。它关心的是公共权力的来源、公共政策结果的合理分配以及公民的参与和自治过程。民主的概念不仅关注公共政策的结果,而且关注公共权力的归属以及公共政策的过程,民主是从权力的人民授权之来源、权力的公民参与过程和合理的政策结果等三个角度来评价政府的。
因为民主和满意度或信任度是不同的概念,所以王绍光教授从中国政府具有很高的公民信任度或满意度,推出中国政府是民主的这一逻辑是不能成立的。
前提二:民主分为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
前提三:中国人倾向于从结果的角度来评价政策产出。
结论二:所以,中国民主是结果型民主或实质性民主,而不是形式民主或程序民主。
批判三:王绍光教授的上述推理犯了一个简单的逻辑错误,它的推理形式是这样的:
∵民主分为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
实质民主是产生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
中国政府产生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
∴中国政府实行的是实质民主。
这一推理其实是一个简单的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我们进行一个简单的逻辑分析,上述说法可以转化成如下表述:
如果一个政府实行的是实质民主,那么它就产生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
中国政府产生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
所以,中国政府实行的是实质民主。
我们知道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有两条规则:规则1: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规则2: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因此,根据规则,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有两个正确的形式:1.肯定前件式;2.否定后件式。肯定后件和否定前件都是无效的推理,而王绍光教授上面的推理正是一个无效的肯定后件的推理。
另外,王绍光教授的上述逻辑有误的论证引起我们思考这样一个有意义的问题:中国政府产生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中国民众“更多的人倾向从执政的成效来评判政治体制是否民主。28.9%的人把能否控制贫富差距作为民主的尺度;更有近四成的人认为,只有保证所有人都具备衣食住等生存必需品的体制才称得上民主。选择实质标准的人加在一起,比2 / 3还多”。 中国人民更喜欢从执政的成效来评判政治体制,虽然正如我们上面分析的不能证明中国人喜欢实质民主或中国政府实行的是实质民主,那么,这能说明什么呢?这一调查数据其实说明“中国人想要民主,但中国老百姓想要的民主恐怕更符合孔孟的民本思想,而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民主,尽管他们用“民主”这个字眼来形容他们的理想”。 也就是说中国人想要的是传统政治文化意义上的民本政治。这说明中国公民在对待政府的态度上,和传统的臣民对待君主及其政府的态度并无二至。“民本与民主有两个重要的区别:第一,民本把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定义为君臣关系;第二,政府的合法性主要在于其政策的优劣,怎么得到的权力并不是非常重要。对政策的是非标准,也不在于是否符合程序,而在于其本质,也就是所谓的实质民主”。⑪这里我们引用史天健教授的话,是要说明中国人想要的政治或者中国人的政治合法性观念其实更多的是传统意义上的民本政治思维。不过,他和王绍光教授犯了同样的错误:即将民本政治等同于实质民主。接下来我们将分析将民主分为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谬误,我们将指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程序民主或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或结果民主之分,因此将民本政治等同于不存在的实质民主也就是错误的。
批判四:不存在所谓的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之对立
王绍光教授认为:“对民主的理解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从形式上理解民主,另一类从实质上理解民主。前者关注某些据说是民主特征的东西,后者关注政策是否产生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实质民主是“实质意义上的民主”,形式民主是“徒有其表的民主”。⑫其实将民主分为实质民主和形式民主似乎是一个为大家所熟知的分类法,按照这种分法,所谓形式民主只注重民主的形式,如选举、政党政治、三权分立等一套西方式的政治制度。而实质民主则关注民主的内容及其所服务的价值。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主形式,西方是实践形式民主的代表,而中国则是实践实质民主的代表。西方的程序民主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如金主政治、贫富分化、不负责任等现实问题。总之,形式民主并没有带来经济社会领域中的平等、共同富裕等价值,也就是说它没能产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需求的结果。而实质民主则不然,实质民主直接追求民主的内容和价值。因为形式民主不能带来实质的结果,所以,我们不应该追求形式民主,而是应该追求实质民主。
但是熟知并不一定是真知。这是一种错误的分类,是虚假的两难对立,其实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的对立。我们在前面指出,民主是指人民的统治,其“本意是指人民拥有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力这样一种状态”。民主的实质是指人民拥有主宰自己生活的权力的状态,如何实现这个目的,可以有多种民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