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嵘均:代表从时尚走向责任的政治学路径研究

作者:杨嵘均发布日期:2014-05-03

「杨嵘均:代表从时尚走向责任的政治学路径研究」正文

 

摘要:代表责任问题既是一个政治伦理也是一个代议制政体设计的问题。因为人性的缺陷与弱点,所以在设计代议制政体时,需在缜密审慎的政治理性思辨基础上对代表责任加以限制与规范。而在当下中国,获取代表身份被看作一种时尚,被当作光环用来显摆荣耀与地位。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代表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脱离基层,缺乏治国理政、为民服务、为民办事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由此,代表身份常常被看作头衔、标志、符号与象征,呈现出空壳化、空洞化和象征化的特征;代表责任已被严重弱化、虚化乃至异化,主要表现为委托―代理关系、代表素质、权力行使方向与领域、参政议政与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异化。而要促进代表从时尚走向责任,就需采取将代表责权具体化、增强其服务意识、畅通其解决问题通道以及明确其任务等措施。

关键词:代表责任异化;代表时尚化;代议制政府;政治哲学

 

一段时间以来,获取代表身份被看作一种时尚,成为一些权力精英、工商业精英以及各行各业精英们用来显摆荣誉与地位的耀眼光环。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代表缺乏治国理政、为民服务、为民办事的责任,不能够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地履行代表的责任和义务。正是这些代表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的缺失以及表里不一、敷衍了事、阳奉阴违、趋炎附势的言行导致了广大人民群众厌听、厌看、厌烦他们似演员一般的表演,而他们脱离实际、脱离群众、脱离基层的工作方式与工作方法,是社会和群众把代表身份更多地看作头衔、看作象征、看作标志、看作符号的根本原因。因此,当前代表责任已经被严重地弱化、虚化乃至异化,呈现出空壳化、空洞化和象征化的特征。

在政治学领域中,代表责任是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和组成部分,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或是一种法律建制”[1]。代表(在委托―代理理论中,代表通常被称为被委托人或者代理人,而选民通常被称为委托人)通过组成代表机关代表委托人行使管理国家与委托人/

选民所赋予的权力。在我国,代表制涉及中国共产党中央与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党代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政协代表制。显然,这三类代表制涉及我国的政体及基本的政治制度,涵括政党体制与政权体制。

因此,本文所讨论的代表责任范畴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与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政协代表的责任问题。关于这一点,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代表责任在达至政治真理的逻辑之路上具有什么样的理性思辨品质呢?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代表责任的异化表现在哪些方面,又是如何被异化的呢?从政治学研究视角来看,在保障人民的根本权益、推动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上,又有哪些补弊之良策呢?本文旨在探讨这三个问题。

 

一、代表责任的政治哲学辩护

代表责任的问题,既是一个政治伦理的问题,也是一个政体与政治制度设计的问题。从政体与政治制度设计方面来看,代表责任是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设计的理想前提假设,是理性设计初衷得以完美展现的制度性要求与伦理性规范。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设计无疑是把普通的选民看作能够行使自己权利、维护自己利益的理性政治人,而把他们选出的代表看作思想高尚、操守高洁、无限忠诚、卓尔不群与积极行动的道德、智力和能力完美结合的政治人。然而遗憾的是,人性向来不是完美的,而是具有缺陷和弱点的,因而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设计就必须从制度上限制人性的缺陷和弱点。事实上,从经验来看,在设计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时,在设计任何政体及其政治制度时,人性的缺陷和弱点始终是被当作重要方面来加以权衡并给予严格限制与规范的。这正如休谟所指出的一样,“在设计任何政体和确定对该体制的一些制约、监控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政府成员设想成为无赖之徒,并假定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我们则利用这种利害关系来控制他,并使他与公益合作”,“做不到这一点,则夸耀任何政体的优越都会成为无益空谈,而且最终会发现,自由或财产除了依靠统治者的善心,别无保障,也就是说根本没有保障”[2]译者前言。因此,在这一意义上,代议制政体中代表的责任问题,既是一个政治伦理的问题,也是一个政体与政治制度设计的问题。

由此可见,探讨代表责任的问题离不开代表赖以存在的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所谓政体,它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政体是由国体决定的。所谓国体,它是指国家政权的性质。从马克思主义阶级论角度来说,国体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与所发挥的作用。因此,国体不同的国家,一般具有不同的政体,而政体相同的国家,其国体不一定相同。也就是说,世界上存在着不同类型政体国家的事实表明政体是由人为创造和选择的,因而作为政体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的政治制度,也是人为设计的。对此,J.S.密尔指出,“政府的形式和达到人类目的的其他手段一样,它被完全看作是一种发明创造的事情”。因此,“制度和政府形式是个选择问题”[3

]12。然而,人们设计政治制度又不是盲目的,而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这一规律,笔者认为,就是选择适合本国情况(包括历史、地理、文化等的一切情况)的经过审慎的政治理性思辨而不断接近政治真理的政体及其相应的政治制度。那么,接近政治真理的政治制度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呢?

如果以常识的眼光来考察世界各国的政府,我们就会发现:“由于力量总是在被统治者的一边,统治者除了公众信念的支持,别无依靠。因此政府是完全建基在公众信念之上的。这一箴言既适用于最自由、最民主的政府,也适用于最专制和军事化的政府。”[2]19而公众之所以信任他们的政府,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可以为公益服务”[2]139,而政府服务于公众利益就必须保障公众的神圣权利和自由,实施正义的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由此可以得出,在人类的权利和自由被公认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今世界,任何国家和政府在设计和变革自己的政体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的时候,都必须处理好权力与权利、公平与正义、自由与专制之间的关系。这是关系到任何政体及其政治制度设计的核心要素。那么,如何处理好上述几对政治要素之间的关系呢?

大家知道,上述几对政治要素之间的关系是既相联系又相矛盾的。因此从哲学方法论上来说,处理这几对关系时,既不能人为地割断彼此的联系,也不能忽视乃至无视彼此的矛盾。那么,怎么办呢?只能采取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方法,在坚持彼此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时因地因事,运用均衡折中的方法处理具体的特定的政治实践。只有这样,权力和专制才会受到限制,公平与正义才能得到平衡,权利和自由才能得以保障。

正因为这几对核心政治要素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及在政治实践中难以实现彼此之间的恰好平衡,所以任何政体和政治体制都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弊政的可能。而发生弊政的可能性因素,主要在于施行这种制度的人的因素。因为任何政治制度,其最终都要依靠特定的人来执行并使之有效运行,因而治理者的责任和个人的道德品德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对于代议制政府而言,其政治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保障选民的权利和自由,限制特权阶层与利益集团的独断专制与滥用权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代议制政体中代表责任的问题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了。那么,从一般意义上而言,代议制政体是如何安排代表责任伦理制度的呢?

上文的讨论是从J.S.密尔认为的政体及政治制度是由人为发明创造的前提假设为基础的。然而对于政体及政治制度的产生还有一派观点,即认为政体及政治制度不是由人为设计的,而是由自然长成的。这一政治观点强调:“一国人民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从该国人民的特性和生活成长起来的一种有机的产物,是他们的习惯、本能和无意识的需要和愿望的产物,而绝不是故意的目的的产物。”[3]6事实上,这一种观点与J.S.密尔的观点都是有可取之处的。所以,J.S.密尔提醒我们,“政治制度(不管这个命题是怎样有时被忽视)是人的劳作;他们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3]7。不仅如此,而且“在它们存在的每一阶段,它们的存在都是人的意志力作用的结果”[3]7。因此,正是在这一点上,上述两种观点在人性论的基础上实现了彼此的融合。既然政体及政治制度关涉人的因素,那么它就要求“担负这样一种任务的人们,不仅要适当记住这制度或政体的好处,而且要记住为实行这制度所需要的道德上的、智力上的和积极行动的能力。还须记住要尽可能避免煽起超出这种能力的过高要求”[3]12。这是因为,通过人为设计的“政治机器并不自行运转”[3]7,“它需要的不是人们单纯的默从,而是人们积极地参加;并须使之适应现有人们的能力和特点”[3]7。对于代议制政体而言,这就意味着它既要求选民具有服从精神,也要求代表具有责任精神。在这一点上,J.S.密尔与休谟的政治观点如出一辙。

休谟认为,代议制政体“必须创立‘服从’这样的一种新的责任,用以支持‘正义’这种责任;而公正的维系必须由对社会效忠的服从来加以巩固”[2]24。也就是说,选民必须能够服从他们所选出的代表,而代表必须能够忠实地履行选民们的期待和要求,积极地为选民争取他们的权利和自由,因而尽责就是代表们最神圣的职责了。然而,不管是选民的服从还是代表的一切效忠和道德责任感,都是建立在尊重所有人共同的、明显的利益基础之上的。这就要求代表和选民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坚持正义这种责任,保持社会安宁并互不侵占财产,承认“私有的合法性,或不侵占他人财产,乃是最主要的道德”[2]133。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对代表可能出现的人性缺陷及弱点进行限制,对代表的责任伦理进行规范。这是因为,在休谟看来,人性本能是贪婪与自私的,因此“贪欲或获利的欲望是一种普遍的激情,它在所有的时候,所有的地方,对于所有的人都起作用”[2]63-64,“只要人类还受野心、好胜、贪婪这类一直在支配着他们的感情的驱策”[2]113,那么对于人性的原始本能的限制就是必须的。虽然“人们全都意识到正义是维护安宁和秩序所必需的,人们也都意识到安宁和秩序是维护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可是,尽管这种需要强烈而又明显,我们的天性却很脆弱或邪恶!要人们始终忠实、无误地走在正义之路上是不可能的事。可能会发生一些特殊的情况,有些人会从而发现欺骗和劫掠更能增进他们个人的利益,而其不义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害对他们本人却无多大影响。更经常发生的是:人们会由于目前的诱惑(常常不过是非常微不足道的诱惑)而偏离自己巨大而重要的,然而又是长远的利益。这是人性中难于医治的一大弱点”[2]23-24。因此,在代议制政体中,只有对代表的贪婪、自私、野心等原始本能进行限制,才能防止特殊利益集团及特权阶层“依靠阴谋手腕、声势、金钱、内部联合以及社会对他们品格的尊重”[2]115与他们已取得的优势操纵整个政府机器、侵占公众利益、危及国家与社会安全。而如果他们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不受制约,不是朝着为公的方向,那么其产生的结果就只能是国家分裂、人民混乱和政治暴虐。因此,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为了实施公正,就必须依靠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与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依靠法治促使人人奉公守法,使每个人都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同时还必须提供反对弊政的补救方法,确保自由和公益得到考虑,特殊人物的贪欲和野心受到限制和惩罚,不让邪恶无能的人长期执政。如果代议制政体中的代表不能忠实地履行选民所委托的职责和义务,选民就有权罢免代表。这样,代议制政体及其政治制度就在制度层面上规范了代表的责任,使得代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始终沿着理性、自由和正义的方向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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