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睿志:“现代”概念的含义与中国现代化历程分析」正文
在阅读西方政法著作的时候,我朦胧意识到,这些著作往往跨越了政治经济学、政治哲学和法学,有时候还贯穿着历史叙事。面对这些所谓“多学科”的问题及其材料,我曾冒昧地想,是否能找到一个统一的思维框架来整合政治经济学、政治哲学、法学和近代史学呢?如果能够找到这样一个框架,那么在阅读这些不同学科的著作时,就能够在统一框架下,将这些不同学科相互参验、相互训释,从而加深对这些学科相关主题的理解、阐发各自可能存在着的理论盲点。
或许,我们能用“现代”这个概念来统筹16世纪以来西方的政治经济学、政治哲学和法学。在阐明了现代概念的含义之后,我们试图用它来分析中国的现代化历程。
一,“现代”的含义
现代是一个与古代相对应的概念。那么,现代和古代的区别在哪里呢?也就是说,我们如何理解所谓“古今之变”?或许,要理解我们的时代与社会,如果仅仅从“文化”的角度,很难获得深刻洞见;只有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角度,才能真正切中实质。对于“古今之变”,“文化”的理解和所谓“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可能都走了极端,前者过分强掉了主观文化,而后者则过分强调了物质生产力;政治经济学、政治哲学和法学,主要从一种“社会-政治”的结构性、制度性视角出发,或许抓住了最为核心的要素。
我们就尝试着从政治经济学、政治哲学和法学的视角出发来理解“现代”概念的含义。
政治经济学关心的重点在于国民(national)财富。尽管各种政治经济学理论在方案上有所不同,如英国的亚当・斯密强调国家间自由贸易和交换价值,而德国的李斯特更详细地分析了特定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外贸措施以及同时强调国家内部的生产力,但政治经济学都致力于国家内部的社会经济繁荣。我们或可以发现,李斯特以国家为基本立足点进行的政治经济学阐释,可能更能切中现实主义国际政治语境中国家政治经济之现实。
在李斯特的理论中,“政府-市场”的复合、有机结构慢慢浮出了水面。要达到国民财富的增长和人民的幸福,政府一方面要提升社会生产力、发展基础设施、发展国民教育、扫除国内市场自由的障碍,同时在国际政策上,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细心呵护国内自由经济体系、抓住时机调整外贸政策以增强国民经济的实力。同时,李斯特通过对分裂的意大利、专制愚昧的西班牙等政治体的考察,反复强调统一而强大的政府对于经济的重要性。如果没有统一而强大的政府,一个国家对内不能扫除障碍、建设发达的自由贸易体系,对外不能抵御他国的经济入侵。
于是,我们在李斯特的理论中看到了一个复合、有机的“国民体系(national system)”。分离地看,这个体系包含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社会和市场,另一个层面是政府和国家。一个健全的“国民体系”必须同时包含这两个层面;没有自由繁荣的社会和市场,政府和国家就只能是专制、愚昧、不知道知己本职之所在的权力集团(如当时的西班牙王室),相反,如果没有强大而统一的政府,社会和市场的繁荣终究难以持存(如历史上的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城市国家)。在李斯特眼里,一个完整的国民体系必然是社会(市场)与国家(政府)的和谐互动,有机协调。
从一种发生学的角度看,李斯特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是一个卓越的“现代化”理论,它把市场建设(市民社会建设)和政府建设(现代国家建设)统筹进“国民体系”这个概念中,并深刻地揭示了市场建设和政府建设之间的互动关系。李斯特的理论,为我们理解“现代”概念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如果说政治经济学很好地阐释了“现代”这一概念,那么,政治哲学则进一步深化、拓展了“现代”概念的含义。
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哲学在内容上具有同构性,如果说前者关注的是“市场-政府”问题,后者则从自己的视域出发,关注“自由-权力”问题。总体看来,政治哲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侧重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理解自由,如休谟、哈耶克和康德,另一类则侧重从社会、生活制度的角度来理解自由,如黑格尔、托克维尔、伯克以及卡尔・施密特。
从市场经济来理解社会“自由”的进路,往往把社会预设为现代自由经济市场,进而把“自由”具体化为一套市场规则,如休谟在《人性论》中阐释的关于占有和契约的规则,哈耶克的关于市场的基本规则,以及康德那晦涩的“‘你的’和‘我的’”的广义的占有规则。自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处于这一脉络的政治哲学家在阐释自由时,着重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属性,并围绕着经济生活而强调财产权、契约自由等。虽然这些思想家也关注市民社会的“生活”的一面,如休谟关注德性,哈耶克关注个性成长和发挥,康德关注个体自由意志,但他们的理论中心始终在市民社会的经济方面。就此而言,这一脉络的政治哲学几乎就是政治经济学的直接翻版了。
除了从市场经济的进路来理解“自由”外,那些被视为保守主义的政治哲学家则从社会、生活制度的进路阐释“自由”。在这些思想家的眼中,“自由”主要意谓着社会、生活制度良好运行,不受公权力和其他破坏性因素的干扰,并受到公权力的庇护。这些体现和承载“自由”的社会生活制度包括婚姻制度、家庭制度、继承制度、同业公会制度,甚至也包括传统的庄园制度、等级制度等。在黑格尔、伯克、托克维尔等人的眼中,“现代”的自由不仅仅意谓着人们在自由市场中进行经济活动,更意谓着他们在本质上善良、美好的社会秩序、机制中享受和平、安宁和温馨,免于动荡、暴力和无序。某种程度上,这里的“自由”主要是指社会的自治,或者说社会传统机制的良好运行,有着浓烈的中世纪封建秩序的遗风;我们或许能在这些思想家的身上嗅到一种悠悠乡愁。
施密特在其《论法学的三种思考模式》中用“具体秩序”这个概念充分反思了保守主义一脉的政治哲学思想。大体看来,他似乎在强调,不应该用那种宏大的、建构式的政治经济学思维(如休谟、哈耶克关于市民社会基本规则的阐释)来理解市民社会,不应该把市民社会理解成一个由抽象规则支配的大市场,而是要从市民社会内部的那些具体机制(如黑格尔强调的婚姻、家庭、继承、同业公会等等)出发来理解市民社会,强调市民社会的生活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到市民社会不是由几个宏大的经济规则支配的交易体系,而是由诸多“具体秩序”、“具体制度”所组成的结构复杂、层次多元的制度综合体。
不管这些保守主义思想家所理解的自由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的自由,但他们强调社会生活制度和具体生活秩序这一点,使我们在理解“市民社会”、自由等概念时拓宽了视野。
在政治经济学的视域中,市民社会是一个自由经济市场;然而,在政治哲学的视域中,市民社会不仅仅是一个自由经济市场,也是一个人们生活和栖息的家园,它不仅包含着抽象的交易规则体系,也包含着繁复的文化生活制度。这样,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现代化建设”在“权力”方面意谓着要建立强大、中立的国家,在“自由”方面则意谓着一方面要建立良好的市场规则体系,另一方面要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用我们流行的话语说,就是要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并举。
在法学上,与“市场-政府”、“自由-权力”同构的问题,或许是“宪法-部门法”关系问题。
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在纯粹法理论的影响下,被化约为一个简单的法律位阶等级、法律效力层级问题。但如果我们把宪法与部门法关系问题放在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哲学的背景中考察,会发现,事情要复杂得多。
具体说来,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如果稍稍深究,在宏观的层面,涉及到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在略微具体的层面,则涉及到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在政治经济学上,可能要涉及到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论和李斯特的贸易保护论之争(国家和政府在经济贸易上应当承担什么角色),在政治哲学上,则可能会涉及到英美“普通法宪政理论”和欧陆“主权理论”之争(市民社会是否是自足的)。一旦将问题回溯到政治经济学和政治哲学上去,可能会使问题的分析难以得到推进,为此,我们这里就把这个问题放在形式的层面来分析。凯尔森的理论在回答宪法与部门法关系问题时,固然也是从形式的层面出发,但他完全悬置了这一问题背后的政治社会结构,使得问题的解答过于简单。在这里,我们将“市民社会-国家”作为实质背景,来分析宪法与部门法的形式层面的关系问题。
各部门法制度――包括基本的经济制度(如民商法制度)和基本的社会制度(如亲属法、社会福利法等制度)――共同构成了市民社会总体秩序。这些制度和秩序,本质上是宪法基本权利中消极自由权的具体展开。宪法的消极自由权以抽象的形态存在着,而市民社会制度和秩序,是这些抽象权利的中介同一的具体形态。为此,部门法立法问题本质上就是一个公民宪法权利在制度上具体化的问题。
当我们从“抽象与具体”这样一对范畴思考宪法权利与部门法制度时,很多法学上看似复杂的问题就能到澄清了。比如各国宪法判例中的言论自由权与人格尊严权的冲突,如果放在抽象的宪法权利的层面,就会显得左右为难、非常“棘手”,但如果理解了宪法权利与部门法制度之间中介同一的关系后,把这一看起来属于宪法权利之争的问题放在部门法(侵权法)的层面,依赖部门法成熟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非常容易地进行处理。在西方国家宪法判例发达史中,一些所谓宪法权利之争,其实本质上不涉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划界问题,而仅仅只是属于市民社会领域私人间关系裁决问题,当法官们把纠纷放在宪法权利的层面上处理时,一方面把问题抽象化了,另一方面无端地在纠纷两造之间引入一个本来无关的国家要素,导致问题变得所谓“棘手”。或许,之所以会发生这类问题,主要原因就在于当事法官没有深刻理解宪法权利(消极自由权)与私法部门法之间中介同一的关系。我国法学界有学者贸然主张将一些本属市民社会私人纠纷的问题提升到宪法基本权利层面来解决(如所谓“齐玉玲案”),如果仅仅从理论上来看,也是舍近而求远、舍具体而求抽象。
宪法权利的问题包含了民主宪政建设和市民社会建设两个层面。政治性的宪法权利涉及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建设(如选举权与代议制度,监督权与罢免弹劾制度等,这主要是公法内部的一个问题),而社会经济性的宪法权利(消极自由权)则涉及到部门法的建设。把握了宪法权利与诸具体部门法制度的中介同一关系后,在学术分析上,我们就可以在抽象的宪法权利论证与具体的部门法实践之间相互参证,对于那些在宪法权利方面论证成熟的事项,我们可以努力推动相应部门法的建设,进而把抽象权利在具体制度上给予落实;对于那些在部门法实践领域取得的自由和权利,我们则可以在相应的宪法权利层面推动修宪,从而夯实这些实践成果。
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问题,完整地体现了“现代”概念的含义。宪法的积极自由权如果展开,就是公法上的民主和宪政制度,如选举权、监督权、政府结构的分权制衡等,这是国家和政府的“现代化”;同时,宪法的消极自由如果展开,则是市民社会内各种自由、善良的经济、社会、生活制度,这是社会层面的“现代化”。
从“古今之变”这样宏大的视野来看,古代和现代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现代具有了“社会-国家”这一复合、有机的社会政治结构。现代的这一社会政治结构使人类生活获得了崭新的经验,在现代的社会政治结构中,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活力与和平、繁荣与稳定、平等与差异这些在古代显得相互矛盾的追求,都得到了良好协调。政治经济学、政治哲学和法学,从三个不同视域出发,同构性地探索了现代社会政治结构。通过紧紧抓住社会政治结构这一核心要素,将这三门学科彼此融贯、相互会通,当能深化对“现代”这一概念的理解。
二,中国现代化历程的分析
我们通过将焦点定位在社会政治结构上,并粗略地从政治经济学、政治哲学和法学三个学科视域出发,逻辑地、静力学地分析了“现代”这一概念的内涵。然而,现代概念所具有的内涵,具有一个漫长的发生、成长过程。在接下来,我们试图从历史的、动力学的角度来探究现代的含义,并试图对中国的现代化历程进行一些分析。
大体上而言,现代社会政治结构的生成,有两条基本路径,一条是社会经济作为原初推动力量,促动政治的现代化,如英国和美国;另一条是政治作为原初推动力量,促动社会经济的现代化,如法国、德国,俄国、中国,日本和印度。
英美两国的现代化首先从社会领域发生。借助于国际贸易和工业革命,两国逐渐在社会经济领域形成了一种自由、开放的商品经济秩序,然后,政治变革和革命及时地促成了政治体制的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