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概括的若干思考」正文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与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探索以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的人民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形成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主要实现形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中国社会逐步出现了利益群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社会矛盾明显增多且日趋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为进一步丰富民主形式,化解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共识,凝聚各方力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关于中国协商民主理性思考与实践探索的新的理论概括。如何理解和实践这一新概括的理论内涵,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政党制度,探索与创新中国民主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向意义。因此,对其主要理论内涵,切不能仅凭个人喜好进行归纳,而应从党的代表大会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正式概括的实际认识进程来理解。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正式概括的客观进程有助于了解其内涵
虽然中国共产党倡导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性思考与实践探索已经有60多年了,但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正式概括――党的代表大会的概括,却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完成的。从十三大到十八大的政治报告来看,主要有三种正式概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概括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概括是并列关系,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倡导探索的两种有较大不同的协商民主实现形式,区别在于政治协商制度主要是倡导与“代表人士”的协商,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主要是倡导与“公民”的协商,政治协商制度相较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已趋于成熟,上升为基本政治制度,而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概括与前两个概括则是涵盖关系,是对政治协商制度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高度理论总结与概括。
(一)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概括
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在中国长期的理性思考与实践的正式理论概括始于1987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十三大报告指出政治协商制度在中国的长期实践,尤其是改革开放九年来,克服了“文革”十年以来协商民主停滞发展的状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逐步恢复的基础上,重新又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①。进而在阐释政治体制改革部分,报告首次在党的代表大会上为政治协商做了一个简明的理论概括,“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②。
党的十三大对政治协商制度进行正式的理论概括并非偶然,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新中国建立后的头七年内,政治协商制度只是建构了一个雏形,中国共产党还未对其进行正式的理论概括。1957年反右后,尤其是十年“文革”的内乱时期,政治协商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实践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谈不上进行理论概括。“文革”结束后,政治协商组织与制度经历了一个长达九年的逐步恢复时期,因此党的十二大还未提及政治协商制度。但邓小平在1979年10月就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优点与特点。③正如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报告所指出,改革开放后这九年,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逐步恢复,政治协商制度在渐渐恢复中“发挥了积极作用”④。因此,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开,在党的代表大会历史上,首次对政治协商制度进行了正式的理论概括,“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⑤。
二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继实施,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形成了利益群体多元化及其利益诉求多样化,整个社会“面临着复杂的社会矛盾”⑥的格局。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凝聚力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中国共产党十三大对长期思考与实践的政治协商进行了正式的理论概括,以期推动其恢复、发展与完善。
三是在领导制度方面“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封建主义影响远未肃清”⑦,因此需要通过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探索与完善协商民主,改进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进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化的进程,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协商民主的思考与实践进行了理论概括。
特别值得深思的是,在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报告中,除了对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概括外,报告还提出了一个不尽相同的新的理论概括,“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⑧。为何中国共产党十三大在同一报告中出现了不尽相同的两种对协商民主的理论概括?细查报告,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的实现形式有了新的思考,在报告的政治体制改革部分,明确提出了倡导“社会协商”思想,构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新概括。
综上可知,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的理性思考与正式概括,从十三大开始,就初步显示了其理论内涵是由两大不尽相同的协商民主形式及其制度构成的,一种是政治协商形式及其政治协商制度,一种是社会协商形式及其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二)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正式概括
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协商”形式及其“社会协商对话制度”⑨的正式概括始于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三大。但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协商的思考与实践,却是由来已久的。
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协商的思想,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已经萌生,⑩在新中国建立前后还一度大力倡导并以制度形式实施过,只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十三大才明确提出了其理论概括。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越来越多的新解放城市私企中劳资“纠纷日益增多”的问题,1949年7月5日中共中央专门发布了《关于解决私营企业中劳资纠纷问题的指示》,明确要求工会“应当代表工人向资本家交涉和协商”劳资利益问题,并视“劳资双方直接协商”,为解决劳资利益问题的一种民主程序。(11)新中国建立前夕,中国共产党这种主张通过群团实现“劳资双方直接协商”,而非通过党派与人民政协的协商形式,属于社会协商的范畴。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4月29日,中央政府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指示》明确提出,在劳资矛盾相对较多和复杂的私人企业中设置“劳资协商会议”,根据民主的原则,采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私企中劳资双方利益的矛盾。(12)5月9日中财委召开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再次强调了应该帮助私营企业发展生产,劳资矛盾必须用协商的办法解决。会后,在各地工会的推动下,各地私营企业纷纷建立了劳资协商会议。(13)显然,这是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最初的较为清晰的关于社会协商对话思想与制度的思考与实践。但是,伴随着“一化三改”(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及社会结构相应的重大变化,社会协商形式逐渐淡出社会实践。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相继实施,导致社会结构重又发生重大变化,为社会协商的思想、制度与机制的复苏提供了社会条件,因此,从中国共产党十三大起又开始倡导社会协商思想,构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十六大与十七大又相继倡导“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14)。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尤其是二十一世纪以来,在中国共产党倡导下,中国社会协商范畴的实践与制度日益增多,诸如,各种类型的社会听证制度、社会公示制度、恳谈会制度、调查问卷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尤其是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的议事会及其协商议事制度在全国各地相继大面积探索实践。实际上逐步形成了有别于政治协商民主形式的,以公民为主体的更加广泛的协商民主形式――社会协商。
正因为中国共产党有长期的属于社会协商范畴的理性思考与实践探索,所以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在重申继续完善政治协商制度的同时,还提出了实际上是倡导各级党政群团与企事业单位,树立社会协商民主思想意识,构建社会协商民主制度与机制的新思考。十八大倡导的协商民主,在协商形式、协商主体、协商途径与协商方法等方面,与传统的政治协商制度相比,有着许多不同与创新,客观上形成了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相结合的更加广泛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与实践的新思考新概括。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概括的逐步提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西方各国学者基于对社会矛盾复杂化及选举民主运行中逐渐暴露出来的体制机制性缺陷的反思,逐步形成了协商民主思想,二十一世纪初,西方协商民主思想在中国迅速传播,在学界渐成研究热潮。与此同时,中国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形式多样化的社会发展格局也越加显著,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如何通过改革开放和完善创新民主制度,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凝心聚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解决的社会重大问题。为此,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概括。新概括的明确提出,客观上也有一个不断思考的渐进过程,大体上历经六年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是2006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出现了一些关于协商民主的新思考与新表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由于意见中关于“协商”新表述的含义还不是十分明确,因此,在中国政界与学界还产生了一些对《意见》所言“协商”不同理解的讨论,讨论主要可归纳为三种不同的认识:一些人认为《意见》所言协商就是传统的政治协商;一些人认为《意见》所言协商应是协商政治,而不仅仅是传统的政治协商;但是更多的人认为《意见》所言协商,因为强调的是在人民内部的协商,故在涵盖政治协商外,似还应该包含更广泛的协商主体、形式与领域。(15)协商含义虽有异议,但应该倡导更加广泛的协商民主意识、形式、渠道与主体确是多数人的共识。
第二步是200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明确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这一明确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提法,实际上已经间接但又明确表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新思考与新概括的雏形。
至此,关于《意见》“协商民主”概念的讨论,似有了一个相对较为明确的结论。此后,学界以“中国协商民主”(而不仅仅是政治协商)为题的研究,在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开始立项,2008-2011年,学界以“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思想”为题的课题与学术成果逐步趋多。(16)这一时期,以西方协商民主研究为主兼及中国民主政治的学术成果就更多了。(17)显示了协商民主在世界与中国均有渐成热潮的新趋势。
第三步是201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了“协商民主”新概括,明确地把“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中的“协商”概括为“协商民主”。(18)
应该说,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这一新的理论概括的理性思考与讨论,至此已经在政界与学界基本取得了共识,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概括的正式表述已经呼之欲出。
第四步是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大召开,十八大报告终于正式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的新概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19)。
十八大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概括的理论内涵,实际上分为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两个方面。一是在社会协商方面,明确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新思考和新要求,主张“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为此,报告还专门强调提出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中“加强议事协商”(20)。显然,这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政治协商的形式、渠道、主体与范围,新意在强调各级党政群团要树立更加广泛的协商民主意识,构建更加广泛的协商民主渠道、制度与机制。二是在政治协商方面,报告继续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