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斌:权力和政治权力的一般考察

作者:万斌发布日期:2013-02-28

「万斌:权力和政治权力的一般考察」正文

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的本质特征、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历来是政治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因而也构成政治哲学的重要内容。权力理论几乎和政治哲学一样古老。但是,在政治哲学史上,权力又是一个含义非常模糊的概念。几乎所有政治哲学家都认为权力是政治的重要因素,研究政治,必然要涉及到权力、权力的获取、控制和使用。有的人甚至把政治定义为谋求权力、维护权力和使用权力。然而,大多数政治哲学家一般都不重视对权力特别是政治权力概念的具体解释和精确界定,甚至可以说,有多少人使用过权力概念,就有多少种关于权力的定义。再加上权力这个词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使用,更使权力这一概念显得异常复杂和歧义从生。因此,全面把握权力内蕴,对于权力的各种形式进行分类归纳,特别是把政治权力作为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加以精心研究和合理概括,应该成为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权力”这个词,在印欧语系中,源出于古拉丁语中的Potere,原意为“能够”或具有做某事的能力。由此而派生出来的英文Power和法文Lepouroir,也都保留了这个意思,并且比较侧重于某种能力和力量。而在汉语中,权字最初意指测定物体重量的器具,即“钟谓之权”,在春秋战国中,“权”字经过引伸,获得了新的含义和词性,经常被作为动词,具备了衡量、揣度的意思。在这时,权也和政治联系起来。如孔子说“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论语・尧曰》)。《商君书》也写道“权制独于君则威。”权已经获得了现代意义上权力的内蕴。

在现代生活中,权力被引伸、扩展为一个人依据自身的需要,影响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种力量。在这里,权力和权利是有严格区别的。一般来说,权利所强调的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可以而且应该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意愿,根据自己的能力状况,来选择、安排自己的行为,因而是人的自主性本质的基本表现,而权力所强调的则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基于自身的特殊社会地位、社会角度和天赋所拥有的决定、支配他人行为的一种客观力量。依靠这种力量可以造成某种特定的局面或结果,即使他人的行为受到这种力量的制约、矫正而符合这种力量拥有者的主观目的。所以,马克斯・韦背尔把权力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是在不愿其它参与这种行动的人进行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1]而顿纳斯・H・隆则更明确指出,“权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2]按照这种规定,权力必然具有这样几种内蕴,即权力是一种关系范畴,是一种强制性力量。这种强制性力量的实现既有明确的目的性,又需要借助于一定方式和现实的社会关系。

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只能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因此,权力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人的自然本性,而只能根源于人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本性。众所周知,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从事社会物质生产和各种社会活动。社会是人自身的存在方式。但是,人作为现实的有生命的存在又有着自身的特殊的需要、利益和意志,因而必然地、经常地发生相互冲突和矛盾。人为了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维持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合理地协调各自的利益冲突,使各种不同的意志和行动达到相对的平衡,或者通过某种强制性力量,使一些人改变自己的意志和行动,服从于另一些人的意志和行动;使一些人的意志和行动,上升为具有普遍权威性的社会的意志和行动,成为另一些人的意志和行为必须服从的一种客观力量。恩格斯说:“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不管社会组织怎样。……都是我们所必需的。”[3]因此,权力的存在和行使虽然有时并不是绝对的善,其中可能存在许多不公平、不人道的东西。但是,权力作为维系社会的机制和把不同利益个体粘结起来的纽带,它的存在却是贯穿于人类社会的永恒现象。在这里,问题的关键不是以抽象正义的情感来否认和蔑视权力,而只能是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承认权力存在的必要性,并使权力的运行尽可能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取决于社会职位的高低和对决策实际参与的程度。一般来说,一种具有一定稳定性的权力不是个人的专有物,而是一种组织化了的力量。一个人只有在一定社会组织占据权势岗位和支配地位,即担任了某种职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力。因此,权力往往是社会组织中职位的标志。追求职位的欲望渊源于职位中所蕴含的实际权力的魅力。但是,职位并不等于权力。职位中所蕴含的权力还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或形式上的规定。要使这种权力现实化,关键在于获得这种职位的人是否实际参与具体决策和是否具备参与实际决策的能力。在现实社会中,在社会组织中占据一定职位,甚至居于最高职位,人,由于缺乏知识、才能和威信,并不拥有实际的权力,即不能普遍地、持久地得到归属于社会组织成员的认同和服从。因此,要使权力稳定化和现实化,既要使权力和公认的职位联系在一起,也需要权力获得者真正拥有具体决策的素质和天赋。

在人类社会,权力之所以能作为一种纽带和粘合器发挥永恒的重要作用,乃是由于它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因果联系,内在地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其中最主要的有:

(一)相对性。权力只能在权力主体和权力所及对象客体相对应的具体社会关系中发挥作用。离开了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及由此造成的权力主体和权力所及对象客体的相互对应关系,权力便不构成权力。换句话,当人们言及某人具有权力时,只是说他在所能发挥影响力的领域(人群)中和所能施加影响力的范围(事情)上,具有权力,如果离开这一特定的领域和范围,他的权力便几乎毫无意义。权力的相对性,还可理解为权力在其范围、强度、数量等方面的相对模糊性和不规范性;表现为不同领域和范围的权力,不仅具有各自的特殊性,而且往往缺乏可比较性。

(二)单向性。权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影响力,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在权力关系中,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关系是不平等的。支配的意图主导性地影响着被支配者的行动,并通过这种支配获得了自身所需要得到的结果。支配者对被支配者的影响有时是明显的,即谓明显的影响力。有时是不明显的,即谓暗含的影响力。明显的影响力和暗含的影响力的区别在于支配者是否对被支配者明确地发出了表示自身愿望的指令或信息。

(三)工具性。从终极意义上说,权力并不是一种目的,而只是权力追求者为达到某种目的所必须掌握的一种手段、工具。但是,权力作为一种工具,便具有了获取某种价值的价值,因而又转化成人们争相追逐的目的,权力也由此成为人们的一种基本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广泛地追求具有既定权力的位置和其它制度化角色,就是因为权力具有工具性价值。在权力组织的主要官位上,不仅有很高的收入和荣誉,而且会吸引不少的追求者。因此这种主要官位和钱一样,便成为人们不断追逐的目标。同样,人们对于知识的渴望和由此产生的求知和接受教育的行为,虽然带有很多理想的高尚的精神因素,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为其工具性价值所吸引的动机。因为知识及由此而带来的人的能力、素质的增加,将会增大人们获得权力从而更多地满足自身各种欲望的可能。

(四)有后果性。权力所内蕴的目的性,使其在具体贯彻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必然造成某种特定的结果或局面。这种结果或局面,不论是表现为由支配者所明确设计的,还是表现为由被支配者所迎合的,在事实上都不允许背离支配者的主观意愿。因此,这种结果或局面,在通常情况下都是有利于支配者而不利于被支配者的。

权力所体现的是权力拥有者和权力作用客体两个意志主体的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的确立和维系,可以取决于多种因素,但最根本的一点,是作为权力拥有者的一方的意志和行动,已经或可能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特殊才能所形成的特殊优势能够控制和左右作为权力作用客体那一方的意志和行动。这种特殊优势愈大,所具有的控制力也就愈大,因而可能存在的权力也就愈大。一般来说,这种特殊优势可分为经济的、政治的、精神的三大方面,因此,从宏观上看,权力的实现也就具有三个方面的途径。这就是:

(一)由经济上优势所实现的权力。经济是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因而也是社会权力产生和分布的总根源。一般来讲在社会上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的个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必然居于社会的统治地位,具有在各方面支配其它个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的权力。相反,在社会上不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在经济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个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不管其愿意与否,相应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只能处于被支配的无权地位。因此,一个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要在现实世界中获得实际的权力,就必须掌握经济上的优势,即能够在经济上对另一些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实行控制。经济优势之所以和权力实现联系在一起,还是因为经济是人们生存和身体健康的物质基础。生命是人作为现实存在物的第一个自然条件,死亡或身体的损伤将会使人在现实世界所拥有的一切荡然无存。这一事实,使人们把有利于生存和健康的东西看得十分重要,这在实践上也意味着人们必须把作为自身生存和健康的经济条件看得很高、很重。也由此,对于经济条件的重视,不仅构成人们追求权力的动力,也构成权力作为威摄力量的基本原因。

(二)由政治上优势所实现的权力。政治的主要内容是对社会公共事务作出决策,对社会资料、利益、价值和权力作出分配,实现对社会有序化管理。因此,政治作为社会调节和管理的一般机制、必然内蕴一定的主体意志。那些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在现实社会中一旦居于政治上的优势,就可能通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决策,在分配社会资源、利益、价值和权力的过程中,贯彻自己的意志、违背、压抑、甚至剥夺另外一些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的意志。政治作为一种最有效的威摄物,是人类一切冲突中最后的裁决庭。政治所特有的秉性和力量,使得它对人类社会生活有着广泛的功能和价值,它不仅可以确保一些人既得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精神上的优势,而且可以凭藉其内在的强制力,剥夺人们所获得的一切现实利益,乃至人的生命。政治上的优势是权力存在的最高表现。正是因为这样,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总是把政治作为自己追求和获取的目标,政治是人们争夺权力的重要领域。

(三)由精神上优势所实现的权力。精神是人特具的本质力量。精神上是否富有,是人性是否充分发育的根本标志。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不仅具有各种物质生活的需求,而且同时追求丰富的精神生活,具有丰富的精神世界。这种精神世界主要表现为人们在特定社会风气、文化观念薰陶下所形成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和心理习惯。人们的意志和行动除了受制于各种经济、政治的原因外,还同自身的精神世界密切相关。在精神上居于优势的那些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往往是借助于教育、文化宣传、心理灌输等方式,改变另一些人、利益集团或组织机构的精神世界,使他们自觉地服从自身的意志,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力。在人类社会中,人们除了极端重视自己的肉体生存及相应的条件外,也同时极端重视自己的精神世界的状况,把自己的名誉、声望、自尊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上。这种情况,不仅导致了人们对权力的追求,而且也往往构成权力所有者迫使权力作用客体就范的重要原因。

在经济上、政治上、精神上所具有的优势,只是权力实现的客观条件,它使权力实现具备了现实可能性。要使权力完全现实化,还必须以此为基础,寻找一些具体的方法、建立一些相应的机制。从微观上看,这些相应的方法或机制主要有:强制、诱导、操纵、说明等四种类型。

(一)强制形式。即用惩罚威胁、恫吓的方式迫使权力作用客体就范。这种方式包括刑罚、禁锢、流放、死亡威胁等手段。其特征是以对人的身体进行物理性制裁相威胁,必要时要借助于物质性的暴力强制力量。因此,强制形式在权力实施过程中,往往可以达到非常明显、快速的效果。但是,强制形式不仅不是权力实现的唯一方式,而且往往是一种笨拙的,容易引发对抗需要付出较大代价的方式,强制在本质上是有害的。

(二)诱导形式。即通过利益上的增减来诱使权力作用客体就范。这种形式又可细分为两类。其一为物质诱导,即依靠物质资源,以增加或减少工资、资金或其它物质享受的办法来对权力作用客体施加影响。其二为精神诱导,即依靠精神资源,以维护或贬损人们精神生活中最有价值的东西,如爱情、友谊、名望、尊严等办法来对权力作用客体施加影响。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