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权 毛益民:腐败裂变式扩散:一种社会交换分析」正文
腐败与反腐败是一个不断博弈的矛盾过程,腐败的形态在反腐败中不断演变。随着腐败产生的制度环境发生变化,当前中国腐败现象的蔓延形态呈现出“裂变式扩散”,即腐败从个体向群体甚至向整个组织扩散,从低层级按管理逻辑向高层扩散。对中国腐败裂变式扩散现象进行社会交换分析,发现其存在两种动力机制:一是内驱机制,即腐败行动者为了更安全地实现利益扩张而建构腐败关系网络;二是外驱机制,即腐败行动者受到圈子内规范约束而维护腐败关系网络。腐败关系网络的生产和再生产导致了腐败裂变式扩散。但腐败的裂变式扩散是一个通过策略实施耦合上述两种动力机制的复杂过程。腐败行动者通过风险评估和试探交换策略来寻找腐败交换对象,通过拟亲化和服务渗透策略使自身进入“自家人”圈子,通过共赢共溃策略来增强腐败群体的利益共同体意识。腐败交换秩序是上述策略实施的综合结果,这种微观社会秩序生产着支持自身运作的规范与逻辑。
一、裂变式扩散:腐败蔓延的一种新形态
中国近年来腐败串案、窝案频频曝出,“抓住一个、带出一串、挖出一窝”已成为腐败案件查处过程中日趋普遍的现象,腐败案件的集团化、组织化呈明显扩大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写的蓝皮书《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1》指出,当前中国腐败主体正在从个体化走向集团化[1]5。腐败集团化的趋势反映了腐败在中国从个体到群体甚至到整个组织不断扩散的过程,我们把这种腐败蔓延形态概括为“裂变式扩散”。裂变是物理学概念,指原子核分解为两个或多个较轻原子核并释放出巨大能量的过程。在这里用裂变描述中国腐败扩散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具体表现为:(1)腐败从个体到群体再到更大群体的扩散过程和倍增现象;(2)腐败规模倍增会产生巨大的破坏力,反映当前腐败的迅速扩散对政治体制破坏的严重性;(3)用“腐败扩散”代替过去更常用的“腐败蔓延”,意在揭示腐败加剧的内在动力,“扩散”比“蔓延”具有更强烈的腐败行动者主观能动性。在裂变式扩散模式下,腐败不再限于官商之间一对一的权钱交易,而呈现各种集团化、组织化的腐败网络。中国腐败的裂变式扩散已经成为危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之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面对严峻现实,必须要问:这种极具破坏力的腐败裂变式扩散在我国政治体制内是如何产生的?
腐败是一种非法利益交换,腐败裂变式扩散就是通过腐败行动者的相互交换生产和再生产腐败网络的持续过程,因而,行动者之间的交换关系是理解这种社会现象的理论切入点。本文应用社会交换理论对这一现象进行理论阐释,试图揭示当前中国腐败裂变式扩散的内在机制。
二、社会交换理论对腐败扩散分析的适用性
对腐败的扩散现象,理论界一直给予了高度关注。早在20世纪末,王沪宁就指出了中国腐败的组织化趋向[2]。目前对中国腐败扩散(腐败集团化)的研究主要从三个视角进行分析:一是理性选择视角,分析了个体参与集团化腐败的动机结构,包括责任扩散、法不责众等,以及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提供的可能腐败的机会;二是社会网络视角,认为腐败嵌入社会关系网络,将人际关系纳入分析视野,重点阐述了腐败网络的结构特性和文化特性;三是组织制度视角,将腐败集体化视为个体不完全理性涉入的结果,论述了在合理化、社会化、制度化三种机制的作用下,腐败变得习以为常的过程。笔者认为,社会交换理论一定程度上整合并补充了上述三种分析视角,形成了如下特点:(1)它是一种动机导向理论;(2)它将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作为社会交换理论的基本分析单位;(3)它指向重复交换关系所带来的制度效应;(4)它着眼于交换关系的建构,能够分析动态的人际交换过程。
社会交换理论揭示了人际互动中的交换关系,行动者参与或保持某种交换关系是因为预期这样做能够带来报酬。霍曼斯将社会交换定义为“一种至少在两人之间发生的交换活动,无论这种活动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是有报酬的还是有代价的”[3]13。布劳提出了社会交换的两个限定条件:“一是该行为的最终目标只有通过与他人互动才能达到;二是该行为必须采取有助于实现这些目的的手段。”[4]38社会交换理论的两条基本原则就是:(1)所有行为都是由报酬和代价所驱使的;(2)大部分人际互动是由有价值资源(物质的或非物质的)交换所构成的[5]。行动者以获得报酬为交换动机,不管是物质性报酬还是非物质性报酬,并且尽可能地保持自身报酬的增长。必须指出的是,社会交换中行动者追求的是利益增长,而非利益最大化。这意味着当行动者预期能够持续得到报酬时,尽管存在更高报酬的交换,他也往往愿意保持这种社会交换关系。社会交换实现重复性、稳定性的基础是持续互惠性,但由于社会交换中的互惠往往没有外在的强制力量予以保障,这势必会导致交换关系中存在不互惠的风险。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为了降低交换风险,行动者在建立社会交换关系时往往会运用以下三种策略:一是对这种交换进行风险评估,只有预期报酬高于预期代价的时候才进行关系投资[6];二是尽可能培育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这往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微小的社会交换开始发展积极的情感,促使关系的凝聚,进而产生相互的承诺[7];三是行动者还会寻求替换交换关系,提升自身在交换中的权力,从而保证自身能够及时获得所需资源。交换中的权力是一种关系属性,是资源依赖的函数[8]。所需资源越是重要、越是难以替代,行动者在交换关系中就越是处于权力劣势,往往只能更加顺服于资源拥有者。总之,社会交换理论为我们解释人际互动、群体化过程、关系规范化等现象提供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
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审视腐败,腐败交换可以视作一种非法社会交换。腐败交换与一般社会交换相比,存在三方面的特性:一是利益交换的非法性;二是腐败各方产生共有物品(jointgoods),即保密;三是对第三方造成负外部性[9]。本文分析的腐败裂变式扩散是中国当前腐败扩散的一种典型形式,描述了腐败行动者通过社会交换生产和再生产腐败网络的持续过程。借助社会交换理论,本文试图回答腐败裂变式扩散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腐败为什么会裂变式扩散;二是腐败裂变式扩散是如何实现的。前者关乎腐败裂变式扩散的动力机制,而后者则关乎腐败裂变式扩散过程中的策略实施。
三、腐败裂变式扩散的动力机制
扩散意味着一种持续拓展边界的过程。腐败裂变式扩散就是一种从个体腐败到群体腐败再到更大群体腐败的几何性扩散过程。裂变式扩散意味着每个行动者都会与多个新行动者进行交换,而这些新行动者又将成为下轮“一对多”交换的发起者。那么,当前中国腐败裂变式扩散的动力机制是什么?将腐败交换视作一种非法社会交换,能够对腐败扩散的动力机制给予较好的揭示。
社会交换理论着眼于行动者与社会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5]。一方面,行动者参与某种交换关系是为了获取某种对自身有价值的资源,资源可以是物质的(比如金钱),也可以是非物质的(比如某种服务)。为了尽可能地获取这些资源,避免交换中的不互惠风险,行动者往往会寻求多重社会交换关系,提升自身抵御交换关系破裂的能力。另一方面,社会交换嵌入社会网络,社会网络深深根植于社会文化。既有社会交换关系往往产生制度效应,显著地影响行动者的行为选择,例如当行动者受到他人的人情、恩惠而不能给予相当数量的报偿时,就会产生社会债务,负债者往往只能通过服从来予以清偿。上述两方面论述表明,行动者参与社会交换可能存在两种动力机制:一是内驱机制,即行动者主动获取各种重要资源,比如金钱、服务等;二是外驱机制,即行动者被动清偿各种社会债务,比如人情债等。腐败交换是一种非法的社会交换,这两种动力机制促使腐败交换不断产生,从而导致腐败的扩散。
其一,腐败裂变式扩散的内驱机制。对腐败行动者而言,参与某种腐败交换关系的动机是更安全地实现利益扩张。这种混合型的交换动机决定了腐败行动者必须一直在利益扩张和自我保护中进行平衡。腐败交换作为获取利益的方式存在两种风险,即内生不互惠风险和外生暴露风险。在传统个体化腐败(发生在两人之间)中,比如行贿受贿,行贿者给予受贿者某种利益,受贿者通过自身的职权为行贿者牟取特殊利益。这种腐败形式决定了实现利益扩张往往只能提高交换数额或交换频率。这造成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双方交换的资源受制于彼此的报酬―代价判断,因而利益扩张有限;二是随着交换数额、频率的增加,腐败日益暴露(至少在其所嵌入的社会网络中),腐败交换的安全性降低。此外,随着政府功能的日益分化,权力制约与监督结构不断完善,个体行动者往往难以掌握足够的权力与信息资源,个体化腐败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10]。为了更安全地扩张自身利益,腐败行动者将自身嵌入于多层多样的腐败网络,形成攻守同盟。责任扩散、相互保密、功能互补使腐败行动者在获得更高安全预期的同时,也获得了更强的利益获取能力。腐败交换从两方面拓展腐败网络:一是腐败行动者寻求庇护者,因为腐败行为具有被惩罚的风险,腐败行动者普遍具有不安全感;二是腐败行动者通过与临近者进行腐败交换,实现利益共享,形成腐败共同体。两者在交换对象上有差别,前者往往是腐败行动者寻求那些级别更高、身居要职、掌握重大权力的官员;后者则往往是级别相当、容易获得腐败信息的行动者。但两种情况在交换目的上是类似的,都是要同化他们。腐败的非法性质决定了获得其他行动者保护最有效的路径就是使其参与腐败,“风险共同体”的形成使保守秘密成为共有物品。由此而言,腐败行动者为了更安全地实现利益扩张,往往会从个体化向群体化发展转型,以生产和再生产腐败交换网络,从而导致腐败的裂变式扩散。
其二,腐败裂变式扩散的外驱机制。内驱机制是将行动者作为腐败发起者来进行分析,而外驱机制则将行动者作为腐败接受者来进行考察。外驱机制反映的是行动者受某种关系或价值的牵引而进入腐败的过程。运用社会交换理论对现实腐败案例进行反思,可以发现存在两种基本外驱机制,即亲情责任和人情债务。亲情责任是指行动者往往对家人担负某种保护性责任,而人情债务则是指行动者对恩人、朋友等熟人承担某种报答性债务。大量腐败分子尤其是级别较高的官员涉案动机往往是出于为亲人牟取特殊利益。当家人、熟人涉入腐败时,责任、人情等往往促使行动者对其进行庇护,哪怕超越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对家庭成员的庇护是当前群体腐败的一种重要形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原局长韩某、卢某夫妻腐败案,海南省地税局原副局长陈某与妻子、妻弟共同受贿案,无不体现了家庭责任在其中发挥的牵引力。人情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结构化了的交换关系网络,内生着人情交换的原则与规范,正如民间所言:人情如债,必须偿还。大量的腐败案例表明,腐败官员身处多重人情关系网络中,背负着各种人情债。人情网络中产生的负债感往往成为其腐败的一种重要牵引机制[11]。这两种牵引机制植根于中国传统的关系文化。费孝通按照与自我关系的亲疏远近提出了中国社会关系的“差序格局”[12]。杨国枢将中国人际关系层次分为家人关系、熟人关系与生人关系,认为家人关系以责任为核心,采取全力保护、高特殊主义的对待方式,熟人关系以人情为核心,采取设法融通、高特殊主义的对待方式,而生人关系以利害为核心,采取便宜行事、低特殊主义的对待方式[13]。黄光国也类似地区分了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和工具性关系[14]。每个行动者都嵌入在其所在的亲情网络和人情网络中,责任、人情等圈子内规范会显著影响行动者的行为选择,诸如“为亲属谋利益,为熟人行方便”,这些要求可能与外在的法律规范相冲突,可能使行动者走向非法之路。总体而言,中国社会关系网络的多重性规范驱使行动者采取特殊主义的行为方式,以拓展或维护自身所在社会网络中不同层次行动者的利益要求,促成了腐败的裂变式扩散。
综上所述,腐败行动者为了更安全地实现利益扩张,需要寻求庇护者、同化临近者,形成“风险共同体”,同时腐败行动者也受到亲情、人情网络等多重圈子的规范约束,采取特殊主义行为方式为他们谋取利益或提供庇护。无论是内驱机制还是外驱机制,都促使腐败行动者采取“一对多”的交换方式,而持续交换的结果就是腐败的裂变式扩散。
四、腐败裂变式扩散的策略过程
内驱机制和外驱机制为腐败裂变式扩散提供了持续的动力,但腐败交换的双重风险即内生不互惠风险和外生暴露风险,决定了腐败行动者必须采取多种策略来保障这种高风险性交换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