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耀桐: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问题」正文
〔内容摘要〕本文以问题作为切入点,从阅读现有论述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章的基础上列出三个问题,一是从众多的还是单一的对象范畴去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出如果从众多的对象范畴去提取凝练,在方法论上是不可取的,只能择定某个单一的对象范畴。二是何者才是最为重要的对象范畴,指出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象范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人”。三是人是特殊的人群还是普遍的个人,指出作为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象范畴的人,既不是群体、先进人物,某一部分人或某一地方的人的精神气质,也不是人的全部素质面貌,而只能是个人,即作为公民的最主要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据此,作者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是6个理念:自由、民主、公正、互助、改革、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马克思主义
引 言
当下中国,正在热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话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社会主义价值观核心”的概念,从1994年开始就有学者陆续提出来了[①]。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明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是在党的重要文献中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概念。此后,学界开始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问题,有学者对此做了归纳,认为大概有四种观点,即“不同论”、“等同论”、“相互包容论”和“区别联系论”[②]。从现在的情况看,较多的学者倾向于第四种观点,主张二者有着既区别又联系的关系,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那些反映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要求、体现社会主义发展趋势的核心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的总和,因而表现为一个巨大的思想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提取其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并由此作出高度的凝练和抽象概括[③],因而表现为一些通俗易懂、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理念。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关系问题上,笔者和大多数的学者一样,赞成“区别联系论”。因此,这就有必要分别地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自如何表述的问题。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已经形成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明确的认识和概括和表述,但还没有概括和表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什么。所以,引发了全国范围的探索热潮。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资料检索,到2012年4月,国内已发表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题的论文898篇。这些论文致力于论述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可谓注家蜂起,蔚为“井喷”。笔者认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积极的、深入的探索,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不注意解决探索中出现的问题,大家仍然一味地想怎样概括就怎样概括,只会无端地导致思想的混乱,加剧观点的泛滥,在“乱花渐欲迷人眼”之下,我们难免陷入“不识庐山真面目”的窘境。为此,笔者拟以问题作为抓手,在阅读现有论述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章的基础上,列出若干问题,期望通过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达到在概括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上的共识。
一、是从众多的还是单一的对象范畴提取凝练
在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有学者认为,应该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与建设”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人”两大范围,从中进行提取和凝练。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与建设”,由于它细分为经济制度与建设、政治制度与建设、文化制度与建设、社会制度与建设四个方面,因此,作为体现这四个方面的核心价值观相对应的就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人”,很显然其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就明确提出来的“人的自由发展”。[④]这样的观点实际上主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从5个对象范畴中进行提取和凝练。有的学者提出,要把“为人民服务”[⑤]、“人民至上”[⑥]、“以人为本”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特别是“以人为本”,在很多学者看来是最为重要的,它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科学发展观在实践中,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利益标准检验、衡量各项改革政策和改革措施,努力使广大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⑦]很显然,这主要是从“社会主义执政党”这个对象范畴考虑而提炼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有的学者提出,应从邓小平论述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入手,把其中包含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共同富裕”的理念作为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价值”[⑧]。
上述观点表明,国内很多学者在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时,涉及到众多的对象范畴,诸如“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政党”、“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人”,并要求立足于此,从众多的对象范畴中去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如果我们愿意的话,还可以继续加上很多的对象范畴,如有人着眼于“社会主义根本方向”提出的“科学发展”[⑨]、着眼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提出的“诚信友爱”[⑩]、着眼于“社会主义道路途经”提出的“独立自主”[11]、着眼于“社会主义目标目的”提出的“中华复兴”、“世界大同”[12]等等,不一而足。对于以上这些众多的对象范畴,可以说每一个都重要,哪一个也不能少。那么这样一来其结果会怎样呢,显然,如果我们样样都要的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势必就会成为冗长的词汇表,怎么列也列不完的。
由上可见,从众多的对象范畴去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方法论上是不可取的,会引起很大的争议,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肯定是走入死胡同。因而,这就决定了只能从某个单一的对象范畴去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单一的对象范畴,应从众多的对象范畴中确定出一个最为重要的对象范畴,把它作为能够从本质上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象范畴。
需要强调的是,选择某个对象范畴去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等于说其他的对象范畴不重要了,而是说可以把对其他对象范畴反映出来的重要内容加以概括论述,归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内,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得到说明。
二、何者才是最为重要的对象范畴
既然确定了应从单一的对象范畴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那么,究竟何者才是最为重要地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象范畴呢?答案是清楚的,这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人”。之所以认为这个单一对象范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人”,主要依据有二。
其一,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是人的问题。人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首先关注的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曾先后提出“人的解放”(或“一切社会成员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或“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样两个重要的概念。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提出“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从根本上说当然都是为了人。马克思对人的分析包括三个层次和属性。第一,“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13]。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改造自然的能动力量,另一方面又像动植物一样,受到自然界的制约和限制。人不能离开自然界而存在,不能离开同自然界的物质变换而生活。人作为自然存在的规定,体现了人和自然的关系,体现了人的自然属性。第二,“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 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身而存在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14]人作为类存在物,有着自己产生发展,从幼稚走向成熟的一部人的历史。人作为类存在物的规定,体现人和自身的关系,体现了人的生理属性。第三,“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关系、社会本质。”[15]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总和的规定,体现人与社会的关系,体现了人的社会属性。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就是为了使人从自然界、自身世界和人类社会中摆脱束缚,争取到全面发展的自由,人最终成为自然界、自身世界和人类社会的主人。这样的“解放”和“发展”,只有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正因为这样,1847年10月,恩格斯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纲领草案时,给了共产主义一个精粹的解释:“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16]这句话也因此成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经典定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的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类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最终都归结为人的自由本质的新的发展和进步。为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庄严宣告,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7]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也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18]“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19]这说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是“自由人联合体”,即一个实现了彻底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而联合着的人。
其二,与人的问题相比,其他的对象范畴都是围绕着人、为人而服务的,在人的面前并不显得突出、高贵。可以这样设想,如果先不考虑“社会主义社会的人”这个问题,那么,我们上面摆出来的那些众多的对象范畴,就很难说的清楚这个一定比那个重要。例如,“社会主义本质”就一定比“社会主义制度”来的重要吗?“社会主义政党”就一定比“社会主义国家”更重要吗?但是,如果一旦把“社会主义社会的人”的问题提出来了、加进去了,其他的对象范畴就自然会相形见绌,不可同日而语。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单一的对象范畴,人们绝对不可能舍弃“社会主义社会的人”而另外选择其他任何一个对象范畴的。“社会主义社会的人”这个对象范畴,有别于和高于其他的对象范畴,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提取到了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由此才能提供进一步作出高度凝练和简洁概括的载体。
三、人是特殊的人群还是普遍的个人
当我们把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象范畴归结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人”后,随之还会产生一些问题,即这样的人是群体的概念,还是个人的概念?是指征共产党员、英雄模范这一类少数的先进人物,还是指征整个社会的芸芸众生、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是完美无缺地反映人的素质面貌,还是集中于人的某些最主要的方面?等等。
作为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象范畴的人,究竟是群体、还是个人,这是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如果是选择群体的话,那么,这个群体是哪个阶级、或哪个阶层、或哪个行业、或哪个团体呢?而且,无论是哪个阶级、哪个阶层、哪个行业、哪个团体,例如,选择了工人阶级、或知识分子阶层、或公安警察、或青年团体,一旦被确定后,就会产生排斥它之外的其他阶级、阶层、行业和团体的情况。我们不反对某个阶级、阶层、行业、团体有它们自己的价值观,现在一些团体、行业已经产生了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如:当代革命军人的核心价值观(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海关行业的核心价值观(爱国、厚德、增信、创新、奉献),水利行业的核心价值观(献身、负责、求实),电力行业核心价值观(诚信、负责、合作、创新)。但是,作为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象范畴的人必须超越阶级、阶层、行业、团体这样的群体。显然,选择群体作为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象范畴是极为不妥的,因而能选择的只能是个人。
同样的道理,作为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象范畴的人,也不应该只是先进人物,而应该是普通的人。先进人物,固然思想崇高,人格伟大,具有感召力和影响力,但在社会上毕竟只是少数人,其他的人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水平。我们所讲的人,即是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共性,最普遍的特征,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是“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的人,在范围上应该涵盖到“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20]。由此可见,作为提取和凝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象范畴的人,不应局限于某一部分人或某一地方的人的精神气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