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礼:多族群社会的国家建构:诉求与挑战」正文
近代意义上的国家,是在文艺复兴之后随着西方社会的理性化和现代化逐步发展而形成的。一方面,近代国家作为西方理性化和现代化的一个必然伴生物,其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的演进性特征;但另一方面,它作为西方现代化进一步展开的一个必要前提,也是新生的市民阶层按照自身的要求和面貌所塑造出来的,具有一定的历史建构性。民族主义是西方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动力。西方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是“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1]这一民族主义理念的反映,它要求“族裔的疆界不得跨越政治的疆界”[2]。早期形成的西方民族国家,也大体体现了这一理念。虽然在这些国家也存在着不同的族群,但在早期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中,这一点被简化了或者忽略了。随着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一系列多族群、多文化的后发展国家被卷入到现代化过程的国家建构序列中来,这就提出了一个西方国家在早期国家建构实践中不曾遇到的问题,即多族群社会如何进行国家建构?进行一种什么样的国家建构?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尝试性回答。?
一、民族国家建构及其动力
近代以来,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民族国家相继诞生。民族国家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主体,成为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人类获得归属感和认同意识的典型的政治架构,成为当代世界的一种基本国家形态。正如史密斯所说:“到目前为止,民族国家仍然是唯一得到国际承认的政治组织结构。”[3]国家建构实际上就是指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有两个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主题:国家主权和民主制度。国家主权虽然是自绝对主义国家沿袭而来的,但也是现代国家必不可少的特征。由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主义原则,决定了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表现在民族国家层面就是要求民族国家要获得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而不受其他意志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因此,国家主权的获得,既是民族国家建立的标志,也是民族国家赖以存在的原则。现代民族国家的核心是主权。主权的对内属性是统治国家的最高权力。那么,这一统治权归属于谁,由谁来行使,按照什么法则来行使,进而才能保证国家的持续运转呢?这是现代国家建构必然会产生的权力归属、权力配置和权力行使的制度性问题。正是在“主权在民”的民主主义思想导引下,资产阶级和人民大众以各种方式,甚至以暴力革命推翻了专制统治,建立起“主权在民”的制度国家,建成了民主国家。显然,以公民权的保护为主要指向的民主制度的发展,是国家建构的主要内容之一。?
(一)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
民族国家的特征“可以说是从法国大革命时代形成的,其中虽有不少是沿袭自16世纪到17世纪欧洲的君主政权,但许多部分仍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新现象”[4]。霍布斯鲍姆从近代国家的统辖范围、疆界、国家的统治方式、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方面论述了近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区别。吉登斯认为民族国家的特征主要有:(1)民族国家行政控制能力大大提高,传统国家有边陲( frontiers)而无边界(borders),而近代国家则将其行政控制范围扩展至整个疆界范围内;(2)与非个人的行政权力观念相联系的主权观念以及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政治理念,成了现代国家的组成部分;(3)与国界相联系的行政等级体系的诞生;(4)民族国家本质上是多元政治;(5)民族国家本质上是世界体系的一部分,国际关系与民族国家同时起源;(6)大多数民族国家内部实现了绥靖,以至于垄断暴力工具通常仅仅是统治者用以维持其统治的“间接”资源;(7)军事工业化是一个与资本主义相伴随的关键过程,也正是它型构了民族国家体系的轮廓;(8)全球化不应视为对民族国家主权的削弱,恰恰相反,它本质上正是民族国家体系在全球范围得以扩张的主要条件。[5]我国学者宁骚认为:“所谓民族国家就是建立其统一的中央集权制政府的、具有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以及同质的国民文化的、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治理并在法律上代表全体国民的主权国家。”[6]它有如下主要特征:(1)它必须是独立的和统一的,亦即完全自主和领土统一;(2)中央集权制;(3)主权人民化;(4)国民文化的同质性;(5)统一的民族市场。[7]由上我们可以看出,中央集权、分离化(包括国家与宗教的分离、国家与君主个人的分离以及国家与其他社会集团的分离)、强制性、合法性、科层制以及明确的疆界等因素被不同的理论家概括为国家的基本特征。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将国民文化的同质性概括为民族国家的特征,可能有失偏颇。首先在于这一概括不符合多族群民族国家的实际情况,其次是如果这一观念被接受和推广的话,势必重蹈斯大林推行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覆辙。应当看到,民族国家与传统国家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民族国家的制度性特征和民主性特征,行政、立法、税收以及对暴力的合法垄断被视作国家的制度核心。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理性化的产物。韦伯实际上就是从理性化的角度观察民族国家的。他将近代国家称为“理性国家”[8],有三重含义:一是国家在与其他政治社会力量的竞争中取得了相对自主的地位,成为能动的主体;二是国家具有了“计算”能力,把“成本―收益”作为其行为的首要原则;三是国家的制度化和程序化。[9]理性的国家有五个基本特征:(1)对暴力工具的合法垄断;(2)理性的法律,即强调程序的法律;(3)政治与行政的分工;(4)议会制度和民主;(5)依靠合法性的统治。[10]这些国家理论虽然存在着差别,但是在两点上具有相似之处:一是强调了国家的制度特征,特别是突出了官僚制的发展;二是强调国家民主制度的发展,把政党制度、监督制度、议会制度等都作为现代国家的特征。可见国家建构有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有效率的行政组织和民主的政治制度安排。前者体现了国家建构的理性化要求,后者体现了国家建构的民主性特征,二者都是国家建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在国家建构的历史过程中,民族建构也并行不悖。史密斯区分了民族建构的两种模式,一种是存在于西方的“民族的公民模式”,另一种是存在于亚洲和东欧的“民族的族群模式”。第一种模式实际上体现了民族国家对民族的建构作用,据此史密斯概括了民族的四条标准:(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第二个模式强调的是人们生存的共同体、本土文化和血缘关系。因此民族的标准包括:(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具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动员效果,对本土文化如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作为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民族建构,主要意味着形成与主权国家相适应的民族共同体。民族建构与国家建构往往是重叠进行、相互渗透的。国家建构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民族建构则表现为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参与、承担义务和忠诚。可见,民族建构也是国家建构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民族国家建构的动力?
传统国家与近代民族国家的社会、文化和法理基础完全不同。欧洲古代历史基本上是城邦的历史,中世纪史是普世世界国家的历史,近代历史是民族国家的历史。[11]中世纪的欧洲国家基本上都是政教合一的政体,文化和社会形态是教会威权式文化。与这种政体和文化相对应的社会结构,其特点是宗教承担了道德、经济、政治、教育等相关的功能。在这种政治结构中,二位一体的权力和威权的合法性有着不可质询的神秘来源。?
民族国家是欧洲历史上的理性化和现代性的产物。在对国家构建、尤其是欧洲国家构建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中,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理性化”和“合理性”概念一直居于显性或者隐性的核心地位。[12]现代意义的民族国家出现于17世纪的欧洲,由于宗教革命,教会地位受到严重挑战,作为传统政治基石的普遍性原则动摇乃至崩溃,与此同时,16世纪的远洋航行、军事革命以及资本主义的兴起,扩大了国家活动的空间,增加了国家竞争的频率和强度,从而使国家内部民众动员的需要发生了变化,驱动了各种政治的结构性变化。民族国家的诞生就是这种政治结构变化的主要标志。这一全新的世俗政治建构为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的世俗化铺平了道路,在打破了封建经济制度的同时,也打破了传统社会中权力和权威合法性的神秘来源,全面推动经济活动从宗教生活秩序的关联中分离出来。当国家建构不再是上帝授权的行为,而是人的自然理想的结果的时候,社会秩序才真正摆脱了“此岸”与“彼岸”的关联,民族国家才成为启蒙时代真正的开路先锋。一部欧洲近代史,可归结为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发展的历史。作为现代社会标志的商业活动的扩张与技术工业的发展都可视为民族国家这一世俗政治建构的后果。?
民族国家既是启蒙的产物,也是“朝向以征服自然为目标的、对社会、经济诸过程和组织进行理智化”的过程的一部分。[13]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要求在固定的疆域内享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建立一个可以把政令有效地贯彻至国境内各个角落和社会各个阶层的行政体系,并且要求国民对国家整体必须有忠贞不渝的认同感。作为一种超越文化和宗教差别的政治性组织,民族国家通过某种程序把所有的公民联合起来,为所有的成员介入“公民政治”(civil politics)提供了有效身份。这种特殊的社会化网络超越了公民的个体特性与自己的权威结构。由于具有其他政治组织方式所不具有的加强国家凝聚力、动员和集中社会资源、提高政治效率的能力,民族国家成了保护确定的共同体抵御有害的全球性影响、特别是抵御国家控制力之外的政治及其他有害的全球性影响的一个主要装置。[14]因此,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并使之巩固和成熟,成为传统社会摆脱依附、走向发达的根本前提。在欧洲,不仅近代以后相继出现的法国、英国这样的“现代化挑战者”都是以民族国家的面目出现的,对德国、俄国这样的“被挑战者”而言,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更是回应挑战的先决条件。“现代的国家主义、民族国家和现代化都是在英、法两国发生的。英、法两国一旦现代化,建立了官僚制的民族国家,世界的其他国家――如果没有其他的理由――就算是要自卫,也被逼非跟着改变不可。”[15]民族国家也是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运动的产物。马克斯・韦伯说:“在显然是模棱两可的‘民族’一词的背后,都总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这个目标很清楚地根植于政治的领域中。”[16]“民族这一概念所包含的各种认同并不是同一的,它们可能有不同的来源: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差异、内部权力结构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对习俗的影响等,这些都可能扮演一定的角色。……我们一再看到,‘民族’的概念导向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愈受重视,民族与国家的联系似乎愈紧密。”[17]一个民族之所以必然产生建立民族国家的诉求,首先由于在民族社群中,个体成员之间无法通过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实现资源和义务的有效分配;只要有民族国家存在的地方,就可以建立一整套规范体系和结构(如罗尔斯提出的“社会的基本结构”),以便同时维持权利和责任的有效分配;其次,对于民族文化来说,同样也需要一个集中的权威机构来创立各种机构和制度,以整理、开发、储备这种文化,同时大规模动员资源,以确保这种文化在整个人民中传播;再次,建立民族国家也是维护和实现个人权利的条件。民族主义的兴起过程,也是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理念的发展过程。民族主义者往往也是民主主义者,他们认为个人只有结合在一个民族中才有可能获得自由。只有在民族国家中,个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伸张和保障,有的学者认为,民族主义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是相互协调的,民族主义也重视个人自由、自主等权利的价值。实际上,正是由于有了个人权利这一原动力,民族主义才不仅仅是一种排他的力量,而且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动力。?
从实际历史进程的角度来看,战争则是民族国家建构的主要动力。15、16世纪的欧洲,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新航路的开通,追逐财富和土地的战争在不同国家和民族之间频繁发生。“进行战争的要求会迫使国家去强化和集中它们的军事行动,因此这些国家开始建立官僚机构来承担与现代民族国家相关的一些任务,包括向民众征税和创建军事组织。”[18]在这一过程中,统治者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赢得战争的胜利,扩展自己的领土范围,获取更大的财富和权力,“每一位统治者通过自己的统治机器,扩展和确保自己的权力基础,提高自己在管理和动员社会资源方面的有效性”[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