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成:民主共和宪政:辛亥革命的政治现代化选择

作者:蔡文成发布日期:2012-09-25

「蔡文成:民主共和宪政:辛亥革命的政治现代化选择」正文

近代以降,中国外患和内忧相交织,启蒙与救亡相纠结,现代化成为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漫漫求索和国家建构的希望。二十世纪初发生在中国的辛亥革命,称为“世界风暴的新源泉”,是中国历史上一次真正意义具有现代化特征的革命,是近代中国民主政治实践的一个里程碑。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民主立国、共和建国、宪政治国,赋予中国社会以新的现代性飞跃,对中国政治进行前所未有的改造,中国政治从此真正迈进现代化的轨道。百年以来,对辛亥革命的研究、解读、评说、反思层出不穷,资源深厚,硕果累累。但也往往陷于革命叙事的学术逻辑和思维惯性,囿于传统的理论视野和研究范式,遗漏颇多。本文以国家建构的视野,从民主、共和、宪政三个纬度,试图探究辛亥革命的政治现代化选择,追寻辛亥革命的政治遗产和历史启迪。

一、民主:辛亥革命国家变革的理想范型

辛亥革命完成了中国从王朝国家到民族国家、民主国家的历史跨越,建构了中国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给上下求索的国人启蒙了民主的理念,播散民主的理想,形成了新国家的理想图景。民主(democracy)一词最初源于古希腊语demos和kratia,前者意指“人民”,后者指“统治”,即人民的统治、人民的权力。欧美“民主”经古希腊、古罗马的塑形与奠基,中世纪的孕育与积淀,文艺复兴的催化与传播,资产阶级革命的重生和重构,形成以人民主体性为价值,统治合法性和治理有效性为制度安排的政治系统,是与君主专制制度截然不同的国家形态和政治模式,成为西方文明强盛的标志和象征,也成为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追求独立解放、富国强民而顶礼膜拜的范型。民主思潮从20世纪西舶东渡而入中土,以其崭新的政治理念和强大的生命力在中国迅速的发展起来,是继洋务运动、维新运动后在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社会思潮与政治理念,它强烈的冲击着社会的旧制度、旧观念,形成了一个波澜壮阔的思想解放潮流。自清末变法图强开始,走向现代政治的大辩论、大抉择就在君主立宪派和民主革命派针锋相对地展开:是“变法救国”还是“革命建国”。随着维新变法和清末新政的失败退场,革命成为创造历史、社会进化的最终选择。辛亥革命是这一浩浩荡荡历史潮流的必然结果,选择民主成为建立新国家的国体想象和政治实验。

孙中山先生坚信民主是西方崛起和强大的“奥秘”,是积贫积弱国家救国救民的“灵丹妙药”。在其思想纲领“三民主义”中系统诠释了民主的精义:“何谓三民主义呢?简单的说,便是民有、民治、民享。详细地说,便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1 ]其政治理念中浸透着民主的精神:“民国则以国家为人民之公产,凡人民之事,人民公理之”。[ 2]“民国之国家,为全国国民所公有;民国之政治,为国民所共理;民国之权利,为国民所共享。”[ 4]素有“开国二杰”之称的黄兴赞誉民主:“世界大势日趋于平民政治,吾人乃亦以平民政治为归宿”,“革命党之主张,则推翻满清之后,建设一完全共和国家,以实施其平民之政治。”[ 4]

民主的本质是主权在民,这成为自始至终贯穿辛亥革命的政治目标。民主思想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规定的建国方案中清晰可见:“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 5]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正式规定了主权在民原则,即“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一切权力。主权在民成为“民国之通义”,辛亥革命和中华民国的民主实践更是星星之火,燎原华夏大地。国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政治权利,国人从封建专制压迫下解放,获得独立和自由的新起点。《临时约法》规定,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全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享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和被选举等权利。民主参与机制、竞争机制、制衡机制、法治机制也遥相呼应展开运行。从选举来看,1912年的全国大选中,登记的选民占当时全国人口的10%[ 6];从竞争来看,民国初期,政党雨后春笋,大大小小312个[7]。不论是从历史的角度看,还是从现实的角度说,民国民主“初出茅庐式”的实践有力地推进了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把中国的政治现代化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共和:辛亥革命国家建构的制度选择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共和制度,成立共和国,改变了中国历史发展的基调,把中国政治推进到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共和”(republic)一词,源自拉丁文“respublica”,意为“公共事务”或“公共事业”。共和是悠久的历史传统,也是通行的政体、国号。“一个政治体系若在“公法”和“公益”的基础上聚合民众,并将国家当做一项“人民之事业”来实施治理,便可称为共和国。”[ 8]共和之本在于公共性,是“公”、“共”、“和”的三位一体,共和制度坚持公共权力的多元共享、公共事务的多元共治、公共生活的多元共赢。共和与民主共生、重叠,相辅相成。但二者各不相同,民主的精髓是“主权在民”,共和的精神是“天下为公”;民主重在确立国家的主体,即国体,共和重在国家政权形式,即政体。中华民国,是新的民族国家形态,是人民主权的民主国家,选择共和制的国家形式。

顺应历史潮流,真正将共和制度引到中国的第一人是孙中山。自1894年在檀香山创立兴中会开始,在《檀香山兴中会盟书》中提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合众政府”就是美国联邦式的共和政体。之后他多次提及要建立共和政体。1897年他明确提出中国要改行“共和政体”,“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1903年他在演说中表示:“我们必须倾覆满洲政府,建设民国。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9]辛亥民国第一流政治家宋教仁主张:“政府分为三部,司法可不必言,行政则为国务院和各省官厅,立法则为国会;”“总统当为不负责任,由国务院负责,内阁制之精神,实为共和之良好制也。”[ 10]

“民国”的共和是对中国“家天下”的君主王朝制度的超越。1911年12月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提出在召集国民会议、颁布宪法之前,组织临时政府。1912年1月1日革命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向全世界宣告中华民国诞生,中国成为中国乃至亚洲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制国家。“民国是和帝国不同的:帝国是由皇帝一个人专制,民国是由全国的人民作主;帝国是家天下,民国是公天下。”[ 11]革命确立了总统共和制,在民国临时大总统就职典礼上,孙中山宣誓“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这在中国近代史上一扫专制时代君主以国民为臣民、奴仆之旧俗,第一次树立了国家元首“服务人民”、政府执政“天下为公”的现代形象。1912年1月28日,我国第一个国会――参议院正式成立,它形成对南京临时政府的监督,表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分离和相互有效的制约,“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12 ]《临时约法》3月颁布,基于预防和警惕袁世凯专权独裁的紧迫需要,修改总统共和为责任内阁制,形成代表制度、选举制度、分权制度、司法制度等国家制度。从武昌起义到临时政府再到临时约法,分权制衡、共和政府的建立,天下为公政治理念的宣示,成为我国政治现代化革故鼎新的重要进程。

三、宪政:辛亥革命国家统治的治理模式

辛亥革命开创了“宪政之治”的新传统。“宪政之治”正是中国知识精英全力以赴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具体表征。宪政源自constitutionalism,即宪法政治,宪政的根本意图在于通过限制和监控权力,保障人权和自由。毛泽东一语道破玄机:“宪政即民主政治。”[ 13]西方宪政传统源远流长,形成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政精神在于法治,是对人治的否定和超越,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宪政也是一套确立和维持对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有效控制的技术。近代宪政和民主几乎如影相随地被译介、传播并登陆中国。“甲午战后开始的仿效西方改革政治的新潮流,一开始就呈现出仿效日本维新、实行君主立宪和效法美法革命、建立民主共和这两个不同的模式和不同的层次。”[14]清末君主立宪的失败成就了辛亥革命的革命建国选择。尽管辛亥革命否定了君主立宪的方向,但是以民主共和的国家建构延续和继承了近代宪政治国的努力,把宪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模式和发展工具。

孙中山给宪法下的定义是:“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 15]孙中山认为要实现最终的“宪政”,那么整个革命计划必须分军法之治(军政)、约法之治(训政)、宪法之治(宪政)三个阶段来实现,并系统提出将三权扩展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五权分立的“五权宪法”。宋教仁对宪政体认深刻:“宪法者,共和政体之保障也。中国为共和政体与否,当视诸将来之宪法而定,使制定宪法时为外力所干涉,或为叵测者将他说变更共和精义,以造成不良宪法,则共和政体不能成立。”[ 16]宋教仁积极践行宪政,为捍卫《约法》而被谋杀献身,孙中山颂赞曰“为宪法流血,公真第一人。”

中国民国开启近代法治国家的先河。武昌起义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建立南京临时政府,《大纲》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兼有联邦色彩的总统制和共和政体的政府组织法,是民国宪政的开端。而最值得关注和借鉴的是中华民国制定并公布的《临时约法》,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在中华大地的正式确立;设计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从法律上限制了总统的专权和任期,实行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为国人提供了与纲常礼教、人治截然不同的治国路径和政治模式,是近代中国第一部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宪法,是一部具有革命性、民主性的宪法性文件[17 ]。与立宪相配合,南京临时参议院自开院到结束,发布了一系列法令:有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经济的法令;有保障人权、实行民主的律法;也有废除封建法制,推行司法改革的律令,形成颇具特色但又应景、应急的法律体系。1912年末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以谋求司法独立、司法统一、司法改良为主旨。当然,法治精神、新国民性的养成尚需时日,传统政治文化虽已毁坏或蜕变,但它们存在惯性的力量,从中国的“因人立法”、执法“因人而异”的传统人治精神,转换到“目中无人”,重制度的现代法治精神,非一朝一夕之功。但从清末“君主立宪”到民国“民主宪政”,辛亥革命开辟出一方立宪、行宪、宪政的治国新模式。

四、民主、共和与宪政的选择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开端

“民主规定谁拥有权力,共和规定权力的目的,宪政规定运用权力的方式。” [18 ]在辛亥革命中,民主、共和、宪政时而相得益彰,水乳交融;时而各行其是,形同水火,这也决定了辛亥革命政治发展的断断续续、起起伏伏。尽管如此,辛亥革命不是一个结束点,而是一个现代化的开启点。

政治现代化是政治由传统走向现代的一种目标和过程。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多种因素的变迁过程,主要包括三个重要维度:(1)权威的合理化;(2)结构的分化;(3)政治参与的扩大。[19]本文取向于把政治现代化界定为统治合法化、结构合理化、行为多元化,并以此来解析辛亥革命的国家建构历程。辛亥革命之取代自秦始皇开创的两千多年的“帝国”,民主共和终结和否定了皇权专制,是现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结果。它抉破了历代王朝的循环更迭机制,否定了整个皇权体制,因而也触动了传统社会的各条神经,是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的飞跃,“对一个社会居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和神话,及其政治制度、社会结构、领导体系、政治活动和政策,进行一场急速的、根本性的暴烈的国内变革”[20 ]。使现代政治走向合法化、合理化、世俗化。

(一)民主共和的选择与中国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革新

“合法性是对统治权利(权力)的承认,”[ 21]即政治统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是社会公众对政治统治权力的认可和服从。政治合法性是任何统治者面临的首要和根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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