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韦伯:新旧社会契约论」正文
美刊《政治哲学评论》2009年第2期刊登了美国密西西比大学教授艾瑞克•托马斯•韦伯题为《新旧社会契约论》的文章。文章将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与以前的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比较,考察了它们关于“同意”和“权威”这两个重要概念的看法。作者指出,罗尔斯并没有成功地处理批评者对社会契约论所提出的诸多重要问题,尤其是休谟、黑格尔和杜威所提出的问题。??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种新的社会契约论,他相信这种契约论可以应对历史上的批评。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解释说,在《正义论》中,他“希望表明,社会契约论不会面临通常被认为对它来说是致命的那些比较明显的反驳”[1]。在本文中,我将论证,罗尔斯并没有成功地处理批评者对社会契约论所提出的诸多重要问题,尤其是休谟、黑格尔和杜威所提出的问题
在本文第一部分,我将对社会契约论的一般性特征进行描述,以便能够将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与以前的社会契约论进行对比。我将考察它们共同持有的两个信条,这两个信条在各种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中都密切相关:即同意的概念和权威的概念。在区分了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和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之后,我将列出休谟、黑格尔和杜威对社会契约论的批评,以便揭示社会契约论中几个一直存在的缺陷。
一、社会契约论传统?
迈克尔•莱斯诺夫(Michael Lessnoff)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把劳滕巴赫的曼尼戈德(Manegold of Lautenbach)看作是第一位系统的社会契约论者。[2]曼尼戈德是阿尔萨斯的一名僧侣,他是在11世纪后半叶从事写作的。根据莱斯诺夫的说法,他的目标是分析“‘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政治权威。[3]尽管莱斯诺夫把曼尼戈德解释为社会契约论的古典源头,不过他编的这本书还是节选了从约翰尼斯•阿尔色修斯(Johannes Althusius)、霍布斯、塞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洛克、卢梭到康德的著作。除了这些关键人物,莱斯诺夫还收录了罗尔斯和最近其他一些作者的著作。在为罗尔斯社会契约论定位时,我将特别关注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把他们作为主要的社会契约论者。?
二?
一)同意?
社会契约论者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运用了各方一致同意的协议(consensual agreement)这一观念,更为晚近的各种政治合法性概念与这一观念是存在连续性的。[4]在《社会契约:解释与误释》一文中,彼得•麦考密克(Peter McCormick)简洁地陈述了社会契约论者关于“同意”的基本论证:?
(1)一个人只能受他自己的(自愿作出的)同意约束,?
(2)这个人已经同意了,?
(3)因此这个人一定要(也就是有义务)服从。[5]?
麦考密克解释说,对这一论证的质疑是:?
对待契约逻辑的准历史方法,即试图将一种具体的同意行为孤立起来的做法,导致了一些针对契约论的常见且非常明显的批评,这些批评就是这样一些问题:如何以及何时可以把一个人说成是已经同意了,是哪一类存在者在表示同意?[6]??
理论家们以多种方式来应对这些质疑。麦考密克提出了另外一种版本的三段论推理,有些理论家已经使用了这一三段论推理来避免这些质疑:?
(1)一个人只能受他自己的同意约束,?
(2)社会形式X是这样一个社会,我们知道一个人对之负有义务(或更温和一点讲,“应该对之负有义务”),?
(3)因此,由于他是理性的,他必定已经同意了(或更温和一点讲,他“应该同意”)。[7]?
一方面,我们可以对通常所使用的关于条约、合同、契约和协议的语言进行历史的思考。尽管洛克非常符合这一特征[8],但这种方法遭到了社会契约论的大多数捍卫者的严厉批评[9]。其他理论家提出了一些不同的同意观念。我将用四个名词来描述这几种不同的立场,这四个名词分别是:历史的(historical)同意、审慎的(prudential)同意、感激的(grateful)同意和结构性的(structural)同意。通过描绘同意的四种意义,即便这几个范畴不是刚性的,我们也可以区分不同社会契约论者的观点。应该指出的是,除了历史的同意之外,其他几种形式的同意都可以被称为假设的同意。不过,仅仅把同意说成实际的同意或假设的同意并不能完全区分开同意的多种形式。[10]?
对同意所作的历史的理解可以被认为源于一种实际的协议。尽管还可以用其他方式来表述洛克的观点,但洛克的著作中确实有一些段落把我们带向了这种解释。我们都很熟悉,洛克谈论自然状态中的人。在洛克的时代,有批评者指出,根本不存在一个人们在其中订立协议的自然状态。洛克这样回应:??
有些人认为根本没有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对持这种观点的人,我不会反对明智的胡克的权威,他在《论基督教政体的法律》第1卷第10节说:“上述法律”,即自然法,“的确绝对地约束着人,即便他们是人,尽管他们根本没有任何稳定的伙伴关系,而且彼此之间也从无关于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的正式协议;但是既然我们仅靠自己不足以供应我们的天性确实想要的那种生活所必需的东西……我们自然地想要寻求与他人交流并结成伙伴关系;这就是最初人们联合起来走进政治社会的原因”。但是我还要断言,所有的人自然地处于这种状态,在他们通过自己的同意使自己成为某个政治社会的成员之前,他们一直都处于这种状态。我相信这篇论文的剩余部分将会把这一点说得很清楚。[11]??
对洛克来说,先天的自然状态不是假定的这一点是必需的。有一些人目前就处于那种状态。而且,必须有自愿作出的同意,否则我们就不会有合法的政府。?
今天,历史的同意的观念主要是被作为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当中的一个变种而被谈论的。这是因为洛克的方法招致了严厉的批评,比如边沁的批评。边沁声称:“洛克的猜测太深远了,洛克的推理太奇妙了,以至于他已经忘了,他来到这个世界时他尚年幼。”[12]麦考密克归纳了对洛克的历史的同意的担忧:??
……反驳针对的是一个自由主义的神话,即自主的、非社会化的个人是作为一个完全的道德主体而订立契约的。很难回避一个事实,即一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是作为婴儿来到这个社会的,在被允许获得完整的成员身份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包括对于个性形成影响最大的那几年,他都受到这个社会的影响。[13]??
因此,在捍卫社会契约论免遭各种传统批评时,罗尔斯确实旨在避免对同意做任何历史的理解。?
霍布斯版本的同意更多地像一种威胁而非描述。这种同意警告人们当心可怕的人性。[14]我称这种同意为审慎的同意。根据霍布斯的观点,我们同意政治权威,因为我们试图远离自然状态的恐怖而享受稳定和安全。他认为,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鉴于这种不幸的自然状态,他写道:“这是理性的诫条或一般法则,即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就应该力求和平;在不能获得和平时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15]因此,对霍布斯来说,我们之所以同意,是为了根据理性的原则实现和平。由于我们憎恨战争状态,而且我们是理性的,所以我们必定会同意政治权威。?
值得一提的是,霍布斯和其他社会契约论者经常使用情境化的(situational)或历史的语言。那些指责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荒谬性的批评家强调了这种语言。尽管霍布斯版本的社会契约被理解为是假设性的,[16]但他的论述承认了同意的暂时性。他写道:“只要每个人都保有这种做自己所喜欢的任何事情的权利,所有的人就永远处于战争状态。”[17]霍布斯把战争状态归因于人们行动时的处境。这不是历史的同意,历史的同意意思是说,存在一个作出同意的具体时间,在那以后,这种同意一直保留着。毋宁说,这是一个可以随着统治权力的稳定而出现或消失的状态。这样,霍布斯和洛克在同意的观念上就并非完全不同。然而,根据麦考密克的看法,霍布斯的同意形式最好被理解为一种“被归于个人的”同意。[18]关于洛克,为了清楚起见,我们必须指出下述主张当中所包含的一种张力:个人同意了他们的政府(这种事情在无数情况下要么确实发生了,要么并没有发生),合法的政府也就建立起来了,在其中子孙后代的同意也已经被假定了。洛克依赖于自然法来检验一个政府是否仍然合法。如果一个政府没有尊重自然法,那么必须推翻它。尽管洛克关于各种同意的说法当中存在着诸多张力,但是他仍然是历史的同意最典型的支持者。?
相对于洛克,卢梭的理论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契约论,对其特征的描述并不容易。他的同意概念与我这里提出的几个同意范畴都很接近。不过,我们可以区分出在其他理论家的著作中不那么突出的一个方面。卢梭对人类的描述没有霍布斯那样沉重。构成其理论的一个因素关系到感激。我将如下这样一种意义上的同意称为感激的同意,即,由于一个人从政治联合体中获得了(安全之外的)利益而被认为暗含于这个人的行为当中的那种同意。比如,当我去银行取出现金购买午餐时,我不仅享受了安全(霍布斯的观点),而且还享受了其他利益。各种法律、机制和关系通常使我受益。这些因素被认为意味着,通过享受政治联合体的成果,我便同意了其基础。?
卢梭的下述说法便涉及了感激的同意:??
每个人在把他自己给予全体的时候并没有把自己给予任何人;因为在任何一种结合中,当他使自己服从于其他人时,他也得到了同样的让其他人服从自己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一种与自己所丧失的东西等价的东西,并得到了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物。[19]??
卢梭借助了一种植根于亚里士多德著作当中的政治理念。亚里士多德相信,一个事物或一个人如果遵循了其本性便可以繁荣发达。由于他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而且也是政治动物,所以政治联合体对于人的繁荣发达来说就是必要的。当然,亚里士多德相信,国家的出现恰恰源自我们的本性。社会契约论者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赞成或反对这一观点。当人们以繁荣发达为目标时,当人们寻求他们的幸福时,社会契约论者便将其归于感激的同意。这种同意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安全而作出的,但不仅仅是因为安全。?
相对于其他社会契约论者,康德最清楚地提出了一种对同意的结构性理解。有各种各样的结构性同意,我将集中关注罗尔斯那种假设的同意以及康德那种可能的同意。总体上,它们是这样的主张,即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存在者,所以我们会同意政治权威的。结构性同意类似于审慎的同意,只是前者比后者更宽泛。结构性同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避免依赖于任何(或至少是某些)欲望或情感。根据康德的观点,鉴于作为一个道德主体自由地行动的结构性要求,一个人会认可政治义务――至少,就“原始契约”的观念对康德来说是一个“理性观念”(idea of reason)而言是如此。[20]康德和罗尔斯对同意的理解存在分歧。康德一直在谈论同意;而罗尔斯则集中关注合法性。鉴于罗尔斯受到康德的影响,在简要阐述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之后,我将讨论一个批评罗尔斯的康德主义者即奥诺拉•奥尼尔(Onora O?Neill)的著作。?
康德对人性的描述更接近于霍布斯而非洛克。康德写道:“经验教给我们一个准则,即人以暴力和邪恶的方式行动,他们之间往往彼此为战,直到出现一个外在的强制性立法机构为止。”[21]但是康德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观点更接近于卢梭。康德写道:“只有每个人全体一致的、结合在一起的意志(凭借这种意志,每个人为所有人决定同一件事,所有人也为每个人决定同一件事),换个说法,只有普遍的、结合起来的人们的意志,才能立法。”[22]康德的政治学就像他的伦理学一样,深深地植根于普遍性(universality),在这一点上,他不同于卢梭。因此,康德并没有遵循卢梭的公意观念,而是寻求一种方法来谈论对政治同意的普遍接受。由于这种观念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听起来不切实际,康德自己便关注于可能的同意,即人们可能会普遍愿意给出的那种同意。[23]根据康德的观点,人们不必在事实上已经作出同意,因为他引入的契约是一个理性观念。他写道:??
人们借以建构一个国家的那个法案,或更准确地说,仅仅是这样一个法案的观念(这一法案本身就使得我们能够认为它就权利而言是有效的),就是原始契约。根据这一契约,所有成员都放弃了他们的外在自由,以便一旦成为一个团体的成员后――即被看作一个国家的那些人当中的一员后――重新得到这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