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道:多元政体也是人民的统治

作者:周道发布日期:2012-05-12

「周道:多元政体也是人民的统治」正文

罗伯特・达尔被誉为“民主百科全书”,其民主理论在美国和整个世界都有较大影响。达尔对民主政治的历史和美国政治现实都有精彩的考察和描述,他建构了自己的逻辑一贯的民主理论,并指出了美国民主政治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改进途径,国内学界对其理论的研究应该说还不是十分充分和全面,有些翻译也还需要商榷。本文依据达尔的部分英文原著,基本自行翻译,不避浅薄,也只是整理了一个概貌,供学界参考。

达尔所谓“多元政体”,即现代西方所谓的“民主国家”、“民主政体”或“自由民主政治”。达尔将自己的民主理论区分为两个部分:民主过程理论和多元政体理论。民主过程理论即是达尔的规范民主论,阐述了民主的逻辑和标准。达尔的多元政体理论即是其经验民主理论,是对现实民主的描述。

(一)民主过程理论(the theory of democracy process)

达尔所说的民主过程理论就是他对理想的完善的民主的论述。达尔认为,政治过程是人们为了在一个团体中一起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管理性的或有约束力的集体决定的过程。达尔主张政治行为主义的研究方法,与以往思想家不同的是,在理想形态上,达尔也把民主理解为一种决策过程。达尔所说的民主过程就是以民主方式进行决策的过程。达尔坚持认为,民主是由人民进行统治;在民主政治中,人民是主权者。达尔所说的的民主过程就是完成人民进行统治的政治过程。达尔的民主过程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民主过程的正当理由、民主过程的标准、民主过程的性质。

1、民主过程的两个正当理由

关于民主过程的正当理由,达尔认为,人类社会之所以要实行民主政治,其逻辑前提主要是平等。达尔对平等理念进行了深刻的归纳:

其一,内在平等理念:至少在要求集体决定的事情上,所有人在非常重要的意义上,是平等的或应该被看作是平等的。达尔认为,内在平等是根植于西方文化传统中的一种基本信念。这个理念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内在平等意味着所有人的内在价值相等,没有人内在地优越于其他人;另一方面,内在平等意味着,每个人的幸福或利益必须给予平等的对待,这就是著名的“利益的均等权重原则”。达尔认为,内在平等理念所蕴含的这一原则与民主过程是最相关的。内在平等是一种纯粹的道德判断。

其二,个人自主假定:在强有力的反面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被假定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即,除了儿童和智力极度缺欠者,绝大部分成年人都应该被假定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个人自主假定体现了一种平等,是道德判断和经验判断的混合。

其三,平等的强原则:绝大部分成年人都具有足够的资格进行自我管理,一个团体的每位成年成员都具有足够的资格参与那些影响其利益的集体决定的制定。更具体地说,制定集体决定时,对将被采用的法律、规则、政策等,每位公民的要求都必须被计算为有效的并且是同等有效的。而且,任何成员都不具有比其他人更好的资格以致于他们被委托去制定集体决定;制定集体决定时,任何公民的要求与其他公民的要求相比,都必须不被更多地计算。

利益的均等权重原则和个人自主假定加在一起,证明了采用平等的强原则的合理性。因为接受平等的强原则,所以我们接受民主过程是制定集体决定的一个必然要求。

达尔还阐述了民主过程的另一个正当理由:民主是实现人的根本利益的必要方法和最重要的方法。从民主的功能角度,达尔赞同自古希腊以来倡导民主的思想家的论点,达尔将这些观点总结为:民主是使自由最大化的方法;民主是人的发展的方法;民主是保护个入利益的方法。因而达尔认为,民主是实现人的根本利益的必要方法和最重要的方法。

2、民主过程的五个标准

关于民主过程的标准,达尔认为,如果为民主政治秩序提供正当理由的假定对某一团体是有效的,就可以推论出,这个团体应该采用民主过程,并且此过程应该满足某些标准。如果抛弃了这些标准的某一个就是抛弃了这些假定的某一个或多个。达尔规定了民主过程的五个标准:

第一,有效的参与

在制定有约束力决定的整个过程中,公民们应该拥有足够的、平等的机会去表达他们对于最后结果的偏好;他们必须拥有足够的、平等的机会将问题编入议程、表达赞同此结果而非其他结果的原因。

否认任何公民的有效参与的机会,就意味着他们的偏好未被知道或来被正确理解,团体决定的最后结果就不能平等地考虑他们的偏好。这就违背了利益的均等权重原则。

第二,决策确定阶段的投票平等

在集体决策的确定阶段,必须保证每个公民有平等的机会去表达一个选择,每个选择与其他公民的选择在权重上必须相等地计算。在确定阶段对于结果的决定,必须考虑所有这些选择,而且只考虑这些选择。

我们通常用投票来表示这些选择,因此该标准可称做在决策确定阶段要求投票平等。为了给公民的内在平等和个人自主假定提供保护,确定阶段的投票平等是必需的。没有这个标准,投票的不平等累积起来就会违反利益的均等权重原则。

第三,启蒙性的了解

每个公民都应该有足够的、平等的机会,去发现最好地服务于此公民利益的对于待决定事项的选择,并使之有充分的根据(在决定所允许的时间内)。

达尔承认这个标准所使用的语词含义有些模糊,但是他解释说,一个人的利益就是,此人在最充分地认识到了某一选择的经验后果及其最相关的替代选择的经验后果之后所做出的选择。因此,启蒙性的了解标准可以解释成:人们在此意义上拥有对自身利益的启蒙性认识。

这个标准排除了那些剪裁或压制信息的程序、那些使某些公民更易获得关键信息的程序或者压制讨论的程序。

第四,人民对议程的最后控制

人民必须有绝对的机会去决定,要以民主方式决定的事项,如何编入议程,即决定对什么问题进行决策和通过怎样的民主方式进行决策。

这个标准意味着,在民主政治中人民必须拥有最终决定权,或者说,人民必须是主权者。只要人民能够有效地由自己恢复对任何事情做出决定的权利,就满足了此标准。平等的强原则判定了所有成年公民在集体决策中的平等资格,所以民主的决策过程必须满足这个标准。

第五,政治团体的包容性

人民必须包括此团体的所有成年成员,暂居者和已证明智力有缺欠者除外。

平等的强原则为此标准提供了根据,所以所有的成年人都应该被包括,只有那些未能满足个人自主假定的人除外。

达尔指出,民主过程的标准完全确定了民主过程和政治平等,是理想意义上的标准。任何完全满足了这些标准的过程就是完全的民主过程,此组织的管理机构就是完全民主的管理机构。在现实世界中,完全的民主过程和完全民主的管理机构永远不会存在。现实生活中只存在完全民主过程的某些近似物。但是,民主过程的标准可以作为衡量标准。通过它,人们可以比较备选的过程和制度,以判断它们的相对价值。民主过程的标准既是程序的,又是过程的;可以适用于国家,也可以适用其他种类的团体。民主过程的标准并未规定具体的集体决策规则,比如多数规则;并未完全界定我们所说的“好的政体”或“好的社会”。

3、民主过程的性质

关于民主过程的性质,达尔首先认为,民主过程是一种正义。民主过程是达致集体决定的正当程序,所以民主过程是一种正义形式。而且,民主过程也是分配正义的重要一种,因为它有助于决定权力和权威这些关键资源的分配,并因此影响了所有其它重要资源的分配。分配正义要求关键资源的公平分配,这些关键资源包括权力、财富、收入、教育、对知识的接近、个人发展的机会和自我价值等等。其中最关键的资源是权力。而民主过程正是通过对权力的正当分配,所以有助于其它资源的正当分配。达尔承认,实际上,制定集体决定不可能不损害某些人的某些利益。没有任何解决办法(无论是程序的还是实质的),能够保证任何人的利益都不受一点损害。集体决定过程最多只能提供准纯程序正义。而民主过程正是这样的决定过程,只要这个过程给每个人的利益以均等权重,满足了民主过程的全部标准,它就是正义的。

其次,达尔认为民主过程是实质的善。达尔认为,应该抛弃实质与过程之间的这种熟悉的对比,因为实质的权利、善和利益是构成民主过程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人们经常错误地认为,实质的权利、善和利益受到民主过程的威胁。

在这些实质的善或幸福之中,通过民主过程自治的权利,就是一个人应该拥有的最基本权利之一,《独立宣言》的作者称之为不可让渡的权利。民主过程的标准必然要求受集体决定影响的人们拥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对满足民主过程的标准是必需的。民主过程的每一个标准都指明了一种大概的道德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享有完全的公民权的权利、投票平等的权利、有效地参与决策过程的平等机会、获得对个人利益的启蒙性的了解、与其它公民一起对集体决定施行最后的控制等。在实践上,这些一般道德权利的每一个都要求一系列更加具体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组建政党和其它政治组织的权利等。所以说,

民主过程赋予了公民一系列广泛的权利、自由和资源,足够地允许他们作为平等的公民去完全地参与所有有约束力的集体决定的制定。所以说,民主过程本身就是实质的善或幸福的巨大集合体。

第三,达尔还认为民主过程是公共利益的关键因素。达尔认为,公共利益就是所有人共同分享的善和利益。某一团体成员的公共利益的关键因素是,其成员充分了解了他们自己的选择及其最相关的选择的经验后果之后,这些成员将选择的事物。达尔认为,公共利益很少由具体的事物、行为和关系组成,它通常由实践、安排、制度和过程组成。只是从集体决定的后果中去寻找公共利益而忽视了形成集体决定的制度安排本身的善,是误导的。所以说,因为启蒙性的了解对于公共利益是必须的,所以启蒙性了解的机会是公共利益的内容的一部分。更深远地讲,民主过程的一般特征、民主过程的权利和机会都是公共利益的关键因素。

更广泛地讲,因为多元政体的制度对于大范围的民主过程是必需的,所以,在国家这样一种巨大的单元里,多元政体的所有制度也应该算作公共利益的因素。

(二)多元政体理论(the theory of polyarchy)

多元政体(polyarchy)一词至少在十七世纪已经存在,但在二战前极少有人使用。1953年,达尔和林德布洛姆合著的《政治、经济和福利》一书使用了该词。此后,该词开始在西方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中流行起来。此后四十多年,达尔不断地使这一概念更加精致并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多元政体理论。

达尔用多元政体指称现实世界中的民主。他指出,多元政体应被看作从专制政体(或霸权政体)到理想的民主政体的连续谱上的许多点的集合,指那些在一定程度上接近理想民主的国家。达尔的多元政体理论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多元政体的定义

沿熊彼特所开创的程序性民主的思路,达尔首先从两个方面对多元政体进行了界定。一个方面是参与或公民参政,主要指公民参加的周期性选举。另一个方面是反对或称为公开竞争,指政党、利益集团和个人之间的政治竞争和政治反对。

达尔将多元政体的这两个一般特征进一步分解为更加具体的七项制度。这七项制度是多元政体的识别性特征,是被归类为多元政体的国家所必需具备的。这七项制度是:

①经选举任职的官员。宪法授权当选官员对政府的决策进行控制。

②自由而公平的选举。选任的官员是在经常的、公平进行的选举中挑选出来的,在这种选举中强制是比较少见的。

③包容性的选举权。实际上所有成年人都有权在官员的选举中投票。

④竞选公职的权利。实际上所有成年人都有权参加政府的选任官员的竞选,尽管对担任官职的年龄要求可能高于享受选举权的年龄要求。

⑤表达自由。公民有权就广泛界定的政治事务表达自己的看法,包括对官员、政府、政体、社会经济秩序和主流意识形态的批评,同时没有遭受严重惩罚的危险。

⑥可供选择的信息。公民有权寻求信息的任何替代来源,而且这些信息来源确实存在并为法律所保护。

⑦团体自治。为了实现他们的各种权利,包括以上所列举的权利,公民也有权组建相对独立的团体或组织,包括独立的政党和利益集团。

2、多元政体的性质和评估方法。

首先,达尔阐述了多元政体与理想民主的关系。达尔指出,多元政体的七项制度是大范围的完善民主所必需的,特别是在现代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范围。这七项制度与理想的或完善的民主过程的标准的具体关系是:制度①②对满足理想民主的投票平等标准是必需的,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